第二篇、罪恶
在新约圣经中至少有七八个字都是指罪恶说的。
这些同义字不但说明了罪恶的类型,也指出罪恶的轻重与罪恶的动机和效果。
一、“哈马尔提亚”(ἄμαρτíα)译为“罪恶”,这字在希腊诗家荷马作品中,即见有一百多次。
这字原来的意义,就是射箭未中,即没有达到目的的意思,特别指古时打仗,武士射箭没有射中敌人。
在主前四百年雅典历史家修惜的底斯的著作中,也有“迷失路途”的意思。
在亚里士多德哲学作品里,这字有时指一个诗人选择了一个题目作一首诗,但没有作成功,也就是没有达到目的。
在新约中这字是指着罪恶的总名称,各种形式的罪恶都可以列在这个名称之下。
如主耶稣对瘫子说:“你的罪赦了”(可2:5);施洗约翰说:“看哪,上帝的羔羊,除去世人罪孽的”(约1:29);保罗说:“犹太人和希利尼人都在罪恶之下”(罗3:9)。
这字也有时可以当作动词来用,如耶稣说:“你已经痊愈了,不要再犯罪”(约5:14)。
与这个字互相通用的一个叫“哈马尔提马”(ἄμáρτημα),指犯罪的行为或指犯罪的动机,如耶稣说:“我实在告诉你们,世人一切的罪和一切亵渎的话,都可得赦免”(可3:28)。
但这两个字也有区别,“哈马尔提亚”是指着实际的罪恶行为,“哈马尔提马”是指着罪恶的意念或不顺从神的旨意的思想。
“哈马尔提马”这个字比较少见。
(只见于可3:28;可4:12;罗3:25;林前6:18。
)
与“哈马尔提亚”有连带关系而且同出于一个字源的便是“哈马尔图拉司”(ἄμαρτωλοs),在圣经中译为“罪人”。
这字是比较常见的,在新约中有三种不同的用法:(一)被人轻看的,被人诬告的,或被人陷害的,尤其是从犹太人眼中看来罪人即指外邦人说的,例如“法利赛人和文士私下议论说,这个人接待罪人,又同他们吃饭”(路15:2);“罪人也爱那爱他们的人”(路6:32)。
在马太福音中即称为“外邦人”(太5:47)。
在加拉太书中保罗也说过:“我们这生来的犹太人,不是外邦的罪人”(加2:15)。
在犹太教中法利赛人是自称为义的人,因为他们把外邦人都看为罪人,把税吏和罪人时常列在一起(太9:11)。
甚至有一次他们称主耶稣为罪人,对瞎子说:“我们知道这人是个罪人”(约9:24)。
从上面看来,“罪人”二字在新约中成了一个惯用的名词,尤其是指着犹太人对外邦人的看法。
(二)罪人二字是指着真心悔罪、祈求赦免的人说的。
例如彼得说:“主啊,离开我,我是个罪人”(路5:8);税吏祷告时捶着胸说:“上帝啊,开恩可怜我这个罪人”(路18:13);又如耶稣说:“我来本不是召义人,乃是召罪人”(太9:13)。
(三)指罪大恶极的人,不敬虔的人,制造罪恶的人。
例如保罗说:“因为律法不是为义人设立的,乃是为不法和不服的,不虔诚和犯罪的,不圣洁和恋世俗的,弑父母和杀人的,行淫和亲男色的,抢人口和说谎话的,并起假誓的,或是为别样敌正道的事设立的”(提前1:9-10);主带着他的千万圣者要审判“那一切不敬虔的人”(犹15)。
二、在罪恶同义字系统中的第二个字,叫“怕若伯西司”(παρáβασιs),动词叫“怕若拜怒”(παραβαíνω),原意是“越过界限”。
譬如耕地时越过了自己的界限,而踏入别人的界限;打仗时越过了军事区,而侵入非军事区;行路时越过了人行道,而走在快车道上。
以上这些动作都是不合法的,因此在圣经中,称为“过犯”、“罪过”、“犯法”、“干犯”等等说法。
例如保罗说:“连那些不与亚当犯一样罪过的,也在他的权下”(罗5:14);“哪里没有律法,那里就没有过犯”(罗4:15);“你们若按外貌待人,便是犯罪,被律法定为犯法的”(雅2:9)。
这个字的意义,比“哈马尔提亚”更深刻、更严重,因为保罗说过:“你指着律法夸口,自己倒犯律法。
玷辱上帝吗?”
(罗2:23)希伯来书上也有话说:“凡干犯悖逆的,都受了该受的报应”(来2:2)。
奥古斯丁也说过,人在没有律法之先所犯的罪叫“哈马尔提亚”,在有律法之后所犯的罪叫“怕若伯西司”,这句话也说明了两个字的区别。
三、在罪恶同义字的系统中第三个字叫“怕若叩危”(παρακοη)。
这字原来的意义是“悖逆”、“抗拒”、“不听从”、“不顺服”,特别指不听从神的话语或不顺服神的命令。
亚当的失败就是因为没有听从神的命令。
保罗说:“因一人的悖逆,众人成为罪人”(罗5:19)。
他又说:“等你们十分顺服的时候,要责罚那一切不顺服的人”(林后10:6)。
在希伯来书中。
这字译为“悖逆”,例如“凡干犯悖逆的,都受了该受的报应”(来2:2)。
这个字的动词名叫“怕若哭欧”(παρακουω),意即不听从。
如耶稣说:“若是不听他们,就告诉教会,若是不听教会,就看他像外邦人和税吏一样。”
(太18:17)在旧约中,不听从、不顺服的罪恶是最常见的(参考赛65:12;耶11:10;耶35:17等)。
若把这个动词分析起来,后一半是听见的意思,前一半是忽略、放在旁边的意思。
听见而不注意,或是忽略置之不问,都是极大的错误。
比方一个看守城门的兵丁,因为忽略,而使城门失守,叫敌人闯进来,这种罪恶是要受严重处罚的。
人不听从神的话语,忽略神的教训,也是如此。
四、在罪恶同义字的系统中第四个字,叫“帕若仆头马”(παρáπτωμα),意即“过犯”、“跌倒”、“堕落”。
原文意思是应当站立而不能站立,以致于跌倒。
奥古斯丁说,这个字的意思是该作的善事而没有作到。
在保罗书信中,平常译为“过犯”,例如“你们死在过犯罪恶之中,他叫你们活过来”(弗2:1),“只是过犯不如恩赐”(罗5:15);“因一次的过犯众人都被定罪”(罗5:18);“若有人偶然被过犯所胜,你们属灵的人,就当用温柔的心把他挽回过来”(加6:1)。
这字的动词叫“帕若皮不透”(παραπíπτω),在希伯来书中译为“离弃”。
例如“若是离弃道理,就不能叫他们从新懊悔了”(来6:6)。
“离弃”也是表明原来是顺服的,后来又跌倒了,如同一个人的灵性生命已经达到一个很高的阶段,后来又堕落下来。
英国有位戴乐牧师说,这样的人好像被提到天上去,后来又坠落在地狱里。
五、在罪恶同义字的系统中第五个字叫“阿各诺艾马”(áγνóημα),原文是“不知道”的意思,或说无知的罪。
按圣经的教训,无知的罪是可以赦免的。
耶稣在十字架上为他的仇敌祷告说:“父啊,赦免他们,因为他们所作的,他们不晓得。”
(路23:34)彼得在圣殿所罗门的廊下演讲时也说过:“弟兄们,我晓得你们作这事,是出于不知,你们的官长也是如此。”
(徒3:17)保罗谈到他个人的经验时也曾说过:“我从前是亵读上帝的,逼迫人的,侮慢人的,然而我还蒙了怜悯,因我是不信不明白的时候而作的。”
(提前1:13)希伯来书中论到大祭司的职分时也曾说过:“他能体谅那愚蒙的,和失迷的人,因为他自己也是被软弱所困。”
(来5:2)“愚蒙”二字在原文中即指无知的罪,这字有时译为“过错”,如希伯来书中所载:“至于第二层帐幕,惟有大祭司一年一次独自进去,没有不带着血,为自己和百姓的过错献上。”
(来9:7)无知的罪是可以赦免的,但知道以后,故意再犯便不能得赦免,正如希伯来书所说:“因为我们得知真道以后,若故意犯罪,赎罪的祭就再没有了。”
(来10:26)由此可见,神对于人的罪恶,不是一概而论,也要根据实际情况,分别轻重大小的。
六、在罪恶同义字的系统中第六个字叫“安诺米亚”(áνομíα),原文的意思是“不法”、“不义”,也有时译成“过犯”。
在约翰一书中有一个罪恶的定义:“凡犯罪的就是违背律法,违背律法就是罪。”
(约壹3:4)保罗也说:“你们从前怎样将肢体献给不洁不法作奴仆,以至于不法”(罗6:19);“那时这不法的人,必显露出来”(帖后2:8)。
保罗也有时把违背律法看作是不义的行为,义和不义是互相对立的。
他说:“义和不义有什么相交呢”(林后6:14),这里的不义就是指不法说的。
不法的、不义的、作恶的,基本上来说,没有什么区别。
主耶稣也曾责备过那些能说不能行的人说:“你们这些作恶的人,离开我去吧”(太7:23)。
“作恶的”与“不法的”在原文中是同一个字。
在希伯来书中,这字译为“过犯”,“我不再记念他们的罪愆和他们的过犯”(来10:17)。
“不法的人”(帖后2:8),不是指不懂律法的人,乃指故意违背律法的人。
因此神在审判时,要依照人犯罪的具体情况,“凡没有律法犯了罪的,也必不按律法灭亡”(罗2:12)。
七、在罪恶同义字的系统中第七个字叫“黑得马”,(ῆττημα),原文的意思是“不如”、“不及”(林后12:13)、应尽的本分没有尽到底。
在新约中只见两次,译为“过失”、“错处”,如保罗说:“若他们的过失,为天下的富足……”(罗11:12),“你们彼此告状,已经是你们的大错了”(林前6:7)。
综观“罪恶”二字在原文中的有以上七个主要的字,代表七种不同的意义。
第一个字原为射箭未中,表明没有达到目的,第二个字有越过界限,超脱范围的意思,第三个字不听从神的声音,违背神的旨意,第四个字堕落跌倒,离弃真道,第五个字愚蒙无知,迷失路途,第六个字违背律法,干犯神怒,第七个字错处过失,不尽本分。
至于罪恶的形态与表现,在圣经中不只以上七种,罪恶有轻重的分别,有故犯误犯的分别,有被动主动的分别,有一时的堕落和永久的背叛的分别;在读经时应当仔细分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