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督徒是否可以使用情趣用品
谢迦勒
关于性的话题是非常隐私的,令人不易启齿。可是,在通常情况下,谁都又无法真正不面对这个问题。大概是由于性犯罪自从有人类历史以来,一直都是人类社会非常突出的一种罪行,也是一种严重的社会问题。并且在圣经中对**这一类的罪,也都是归类于严重罪行。再加上,即使是夫妻间合法的性行为,也必定都是避开别人、避开子女。所以,这就非常非常容易给人形成一种错觉——性行为是不好的事情,夫妻间性行为即使不算是犯罪,也绝不是什么高尚的行为,绝不会是神喜悦的行为。若是无法做到完全的回避,只好简单、消极应付一下了之。我们也真是听说过,有的基督徒信主以后,为了追求圣洁、追求完全,就与配偶分床了,或是非常抵触与配偶同寝,造成了一些家庭关系的不和睦。那么圣经是否真的认为性行为是不好的事情呢?从真理的角度该怎样认识它。由于这是一个非常容易触动神经的敏感话题,盼望我们都能以圣洁的心阅读、思考此文。
一男一女二人成为一体,这种普世婚姻的模式总设计师就是上帝。婚姻,二人成为一体是全人的联合。也就是说,不仅是思想的联合,也是身体的联合。人有‘欲’,这是非常正常的事情。这是上帝造人的时候就给人设计的正常功能。也是神给人可以享受祂恩典的一种设计。‘欲’按照通俗的说法,就是‘需要’。人不吃饭就会饿,因为人有食欲。同样,当一个人成长到了一定的年龄之后,看见异性他里面就会自动有**方面的要求。如果没有**,也就不能称为正常的人了。圣经说【林前7:9】与其欲火攻心,倒不如嫁娶为妙。圣经并没有责备人到了该谈婚论嫁的年龄时,**强是犯罪。但是,人堕落以后的‘欲’,与堕落前有些不同了,因为堕落后的各种欲已经被罪性**了,变成了‘原本是神为人设计的正常的欲,却不想顺服神为欲的正确使用而制定的规则’了。这样,正常的欲就常常显示为邪情私欲或私欲。为什么要加个‘私’字或‘邪情’二字呢?是因为这个欲不服真理约束,处处是想以自我为中心,随己意任意使用自己的情欲,不按正道任意满足自己的欲望了。而不再是以善良、正直的心按真理规则使用情欲了。
比如,饿了就要吃饭,这肯定不是罪。如果过年、过节的时候,哪怕烧一大桌美味佳肴大吃一顿也不是罪。因为这是神给我们的食欲,神创造各种美味就是为了给我们食欲满足享受的。但是,如果我们的食欲不服真理的约束,以自我为中心。靠不劳而获地偷别人的东西吃,或者贪食醉酒荒宴,那就是罪了。同样,爱自己的配偶,与配偶同房,这是正常地使用情欲,不但不是罪,而且还是上帝所喜悦的。神给我们设计了**,并且以婚姻的形式赐给我们配偶就是为了我们享受满足的。圣经说【箴5:19】 她如可爱的麀鹿,可喜的母鹿。愿她的胸怀,使你时时知足。她的爱情,使你常常恋慕。但是,未婚先性或与配偶以外的其他人或是同性之间、人与动物之间做同样的事,那就是不按正确的途径使用**,就变成了上帝恨恶的邪情私欲了。仅仅一线之差,就可能从圣洁高尚变为邪恶败坏。
那么,具体到基督徒是否可以使用情趣用品的问题上。我们知道,使用情趣用品的目的无非就是两个:一是对一些性方面疾病起到一些辅助治疗的作用,是为了使性功能尽量恢复接近正常。我想,我们大都不会反对情趣用品这方面的功用。另一个作用就是为了增加性行为的快乐感受。尽管许多情趣用品,今日确实是被许多人用在了配偶以外,这绝对是极其可耻的罪行,但是,神定他们的罪,不是因为他们使用了情趣用品,他们即使是不用情趣用品也是一样要被严厉审判的。而在婚姻以内,神设计的性行为本身就是让婚内的双方充分享受到神的恩典,彼此享受对方的身体,只要是双方都能乐意接受的情趣用品,婚内使用完全没有问题。对于有些看似不尊重人、甚至有人认为是‘虐待人’的情趣用品,如果是真正的虐待了,我认为那当然就是犯罪,也是我们要谴责的。但是,是否真的被虐待了,不能以第三人的判断,而是以其受虐待的配偶感受为准。有人说,说了这么多,到底圣经有没有说我们可以使用情趣用品呢?我们要知道,圣经写作的时代,情趣用品还非常简单、原始。圣经中有一卷描写男女爱情的《雅歌》书,此卷书重点当然是以男女爱情比喻基督与教会间的爱情。但是,我们绝不能说这卷书就不是讲男女之间爱情。书中有不少露骨地**方面的描写。其中有一节经文还确实提到了情趣用品使用的问题。【歌7:13】 风茄放香,在我们的门内有各样新陈佳美的果子。我的良人,这都是我为你存留的。这节圣经讲到了女子为他的良人准备了风茄供他们之间使用,风茄,是那个年代中东地区常用的催情物。我们不能认为新娘这么做是思想污秽,或是神不喜悦的。从圣经的描写可以看出,他们的**是非常圣洁、美好的事情,因为这是她为自己的良人准备的,这是在真理范围内的使用。
这个话题确实太敏感,平时教会讲道长年累月也不可能涉及此话题。但是,这个问题又与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所以又不得不说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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