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基督徒在对人的关系上应有的德行
基督教伦理学 by 马特生
耶稣把全律法归并到一个「爱」字。爱上帝又爱人,这是律法和先知一切道理的总纲。关于爱人耶稣说:「你当爱你的邻舍如同你自己。」(太二十二:39;可十二:3)这是引自旧约的一句话。他又说过:「你们要彼此相爱,像我爱你们一样,这就是我的命令。」(约十五:12)
基督徒的爱最高级的模范是耶稣的爱,乃是舍己牺牲的爱。他为朋友舍命(约十五:13)。基督徒理当保全自己。我们在上面已经说过,爱自己是合理的。但这种对于自己的爱,如何能与对人的爱调和呢?因为爱人有时须得舍弃自己,此至于死的地步。我们的回答是,舍弃自己并不是目的,受苦并非为受苦的缘故。受苦的自负无善可言。牺牲受苦都得有伦理的目的,不然,便无价值。牺牲是为达到高尚目的所采用的手段。灵魂的尊贵,较之任何为那种尊贵所作的牺牲,更有价值。耶稣所舍弃的无可比拟的,但他所保全的价值也是最大无比,因为他要如此保全,便不得不如此舍弃。所以他所作的,是最合算的。有时人生真正需要舍弃生命,才能得着生命。当舍弃自己成为达到更高的伦理目的不可少的条件之时,这就成了最高级的自我之爱。舍弃自己是这样与保全自己相调和的。
第一节正义
正义是希腊人所讲四主德之一。旧约先知中,阿摩司要算为倡导正义的急先锋。「惟愿公平如大水滚滚,使公义如江河滔滔。」(摩五:24)旧约为宗教所下最大定义之中,正义也有地位。「世人哪,耶和华已指示你何为善,他向你所要的是什么呢?只要你行公义,好怜悯,存谦卑的心,与你的上帝同行。」(弥六:8)
正义之为德,乃要将合乎公道的权利让与别人。它所要求的乃是以公正的态度对待别人。要求合乎正义,在评判别人言语行动时,都要消除成见,不让情感冲动,急欲设法使世间诸事均依公道进行,这便谓之正义感。按照正义,社会每一人员都应该有充分发展各人才能的机会,照样每一人员都有为众人服务的义务。现在社会中不平等不合公道的财富分配,乃在向正义挑战。在一个国家中,一面有人豪华挥霍,一面有人匮乏缺少,在这种情形中,正义便应该奋然而起,要求平等的物质分配。
正义是一种主要的社交德行。伯拉图把正义看为团结社会的水泥。一种社会秩序总要有相当的正义存乎其间,不然,便不能长远的存在。法律学的目的,就是为要建立正义。使徒保罗在他所写的一封书信中,问他的读者说:「你们中间有彼此相争的事,怎敢在不义的人面前求审,不在圣徒面前求审呢?」(林前六:1)也许有人由此推论,以为基督徒到法院去申诉总是不该的。我们需得再一次提醒自己,新约并不是一本律书。保罗这样讲是以当时的情形为背景;当时哥林多地方法院的内情,当时哥林多教会组织的内情。当时教会是依犹太人会堂的模型组织的,内设法院以便判决教友间随时发生的争执,是以保罗主张哥林多教会教友如有诉讼应该向这个法院提出,不要向外邦人的法院提出。保罗并不是把普通一般的法院诉讼看为不合理,只是批评哥林多教会当时不该如此行。诉讼的事,根本就不合乎基督的精神。
正义的性格不单是被动的,也是主动的,正义中包含一种见义勇为的热情,为求正义伸张而奋不顾身的热血,基督徒在他所处的环境中,见有不合正义的事,宁愿舍弃自己,使正义实现,使**消除,基督徒需要时刻提防以明哲保身的理论,来掩饰自己的怯弱。至于消除**要采用何种武器,要如何利用时机,这都要由智能来决定。
我们必须记得爱为基督徒主要的德行,正义应该为表达爱的一个方面。真的爱中自有正义的成分。由基督徒的观点看来,没有正义的爱是不可思议的。要有正义才算是全备的爱。如果爱的正义方面得到了相当的重视,那么一切不健全的、感情用事的、似是而非的爱,都可以免除,没有正义的爱是盲目的。
然而又不可离了爱去讲求正义,毕竟爱大于正义。单有正义而没有爱,必致流于一种斗争的神情,有时这种神情是很坚硬冷酷的。基督徒不能单以正义为满意,他所追求的应该是一种合乎公道的爱。单就国家而言,也许有了适当的正义就应该满足。如果在属世的制度中,不能以爱为出发点,我们至少也应该追求达到一个更多更充分的正义境地。
第二节恩慈
恩慈乃是一种悲悯友助的精神,要搭救那些穷困的,怜恤那些受苦的,宽恕那些得罪我们的。怀抱一种仁爱善意对待一切的人,这种德行,自然由爱人的心发生。
恩慈中包含柔和。所谓柔和,即一种关心别人情绪的态度。如善与礼貌,都是与这种态度相连带的。有时因为要达到更高的目的,不得不讲些逆耳的忠言,但人有恩慈和柔和之德,总不至于出言直率到粗暴的地步。
有恩慈便待人优厚。基督教原是教人把自己所得的好处与人分享。新约很看重这种德行,因为是表现基督徒的爱的一种特出的德行。这种优厚待人之德,也在世间显出强大的力量。由于它所发出来的力量,不知建立了几多医院、孤儿院、养老院,以及许多照顾那些无所依靠的人的机关。在新约初期教会中,还没有像今日一样有这许多慈善的机关,当时优厚待人之德,都是由于个人直接发生的。但今日教会能有这些慈善事业机关,都是由于这种优厚精神所生结果。基督徒蒙召就是要发扬这种美德,建立维持这种慈善事业的机构;要去寻找拯救那些真无依靠的流浪者;要去收容照顾那些无家可归的;邀请人来加入我们社交的团契。假如这种优厚待人的精神加多,也许有一日要作到真正平等的地步,把目前这种连在基督徒团体当中依然不能打破的,由于出身、家境、或教育而产生的,违犯自然的阶级制度,一概铲除。
第三节真实
真理是使一个观念,或一个观念的说明,符合事实。真理为叫思想与实体相吻合。智识论的实体论对于这样为真理下定义自无难处,而且真理至少要以此为界说。真理也包含有思想和谐的性质。凡不和的思想便是不合理性。一切真理必得有一个内在的统一。由于各种不同形式的思想之交换,要在我所得的概念与别人所得的概念之中相互暗合,才得算为真理。如果是真理,也必得按照我们的知识所先测定的实现出来,换言之,它必得要在人生中发生效用。照真理所有的这些特性讲,真理是要在我们的思想中调和的。真理也要我们的思想与别人的思想调和。真理也要帮助我们有预测事物要如何发生,以及如何设法去控制那些将要发生的事物之可能。
神秘派是从另一角度来界说真理。佐恩斯(RufusJones)说:「真理是联系在我们逻辑判断上的那种特异的绝对性。」(PathwaystotheRealityofGod,p.73)在这种概念中也有值得我们考虑的,不知怎么人性就是如此组织而成,在人与真理面面相对的时候,也就自然而然的认出它来。路德也见到了真理的这一方面,所以他说:「真理的自身捉住人的心灵,便它能确实无疑的评判一切事物;但心灵不能评判真理,只是确实无疑的不能不说这是真理。例如,我们的理性确实无疑的宣告说,三加七则为十,然而也不能说出个理由来,为什么这是对的,只能说这无可否认是对的;因为它已为真理所抓住,不是它判真理,乃是它为真理所判断。」(HolmanEditionll,p.247)
真理扎根于奇异事物之中,虽说我们不否认人格的统一性,我们还是能把真讲为理智之德,美讲为情感之德,善讲为意志之德。这在社交的人生上是连结不可分解的。任何事物之可靠性均在乎其实。一个社会总得有些其实可靠性,不然便无法活动。在社会秩序中,假如一切的人都是说谎的,这便到了不可思议之境地。所谓真实不单在乎讲述真理,更在乎以诚实去交易、工作、思想、服务,连讲求正统(orthodoxy)也得出之以诚意。真实也有尊重别人信用的意思,一切夸大、欺骗、虚伪都与它相反。一个缺少真实之德的人格,随在都要表现道德上的缺点。假装虚饰足以摧残人格之完整。在一切罪中唯有伪善的罪受耶稣无情的斥责。有人说伪善乃是恶行向善德致敬。因为假冒为善的人设法要使别人相信他是有德之士,这样便承认了善德的威权。十诫中有两条诫命是有关在言语上犯罪的。第八条诫禁止人作假见证,防备人用毁谤捏造的言语,损害邻人的名誉。
真实固然是基督徒的一种德行,但他并非必要把我们所想到的每一件事都述说出来。隐而不发也许就是一种德行,直率粗鲁,一点不顾及别人的情绪,也不算德行。如果基督徒有时不得不宜言无讳,使人难堪,他也要设法医治这种伤痕,要说诚实话,但要用爱心说出来(弗四:15)。
把他所见到的和盘托出,也是基督徒说话的义务。然而传道人和教师讲话的时候,也要顾到听道的人和学生领会真理的能量。正如上帝也只能按照人领受的能量启示他自己,所以耶稣并没有把一切的真理一次向门徒讲出来(约十六:12-13)。照着人所能领悟的讲述真理,这与真实之德并无妨害。但是一件不合真理的事,总不要拿来教导人,免得以后又要设法改正。
真实的心是赤露敞开的,富于诚意。这样的心也是客观的,总不以己的私利而转移。
这样的心运用敏捷,欢迎合乎事实的报导、坚持、无畏、富有勇气。对于一般的与情见解,它必得要加以缜密的批评。
真理的反面便是虚谎。虚谎是一种有意的欺骗,伤害彼此交接的信用。从伦理方面说,虚谎是一种严重的破坏,在个人方面,足以毁灭人格的完整,也会发生社会方面的重大后果。在行为辩认术上,所谓不得已的虚谎很是个问题,问题是虚谎是否有时亦有正当的理由。说句谎言能救人一命,是否可行?说句谎言能阻止一个谋杀,是否可行?故事讲到一个罗马主妇,她的丈夫和两个儿子同在害病。父亲的病势正危急的时候,一个儿子死了。父亲问她,这个死去了的儿子病状如何。母亲强自抑住情感的冲动,告诉父亲说儿子的病好了些,父亲的病因而有了转机。假如当时母亲据实说了,也许父亲的心神加上这个严重的打击,便一命呜呼了。这位母亲的谎言说得应该吗.再举例来说,一位太太打开大门,进来的却是个匪徒。她一时情急智生,大呼其夫之名,好象他就在邻室内工作,其实他并不在家。匪徒见情形如此,便逃跑了。她的这个行为是否合理.医生是否可以歪曲事实,藉以安慰病人?一天晚上,病房护士得报,知道轰炸即将开始。却告诉一些有病的小孩说,今夜要放鞭爆。那夜城中虽受轰炸,但那些小孩都没有受到惊吓。假如他们知道是飞机轰炸,也许其中有的要因受伤过剧,以至终身残废。这些护士们所作的合理吗?这些都是由不得己的虚谈所引起的问题。好些伦理学家以为说谎是无论如何不合理的。他们也不承认有所谓不得己的虚谎。作这样主张的人士中值得提及的有:大巴西勒(Basil)、奥古斯丁,康德、和士来马赫。贾而卫(A.E,Garve)对这问题不作最后的判断,但他还是说:我求上帝救我脱离这样一种道德的悲剧,就是不得不承认自己说谎是合理的。若是一个人对于在任何情形之下所作任何虚谎不表示极其厌恶的心理。在他的内心深处便没有真理。」(TheChristialforHumanSociety,p.147)他也好象承认,道德评判有时得要同意不得已的虚谎,但他又加上一句:「假如他能不觉痛苦羞愧的说一句谎言,他的道德品格必受亏损。」(同上)屈梭多模(Chrysostom),耶柔米(Jerome)、路德、马尔登生(Mortenson)及其它人士都为不得已的虚谎作辨护。所以在这问题上,伦理学家见解并不一致。
在一个完全的世界,自然不需要有所谓不得已的虚谎。就是把这样一种虚谎说出来,也要引起犯罪的意识。我们也要记得,爱是基督徒最高的德行,连真理也要以达到爱为目的。又不可忘记,如果事实预防得法,不得已的虚谎便不需要了。
那些为不得已的虚谎而辩护的人说,如果有时人没有说实话的绝对义务,便可不必如此。他们也说,有些人要求我们说实话的权利,在道德上说起来暂时已经失落了。那位罗马太太的丈夫,那个图谋不法行动的匪徒,以及那些住在医院的儿童,都是这样的人。对于那些有权利要求我们说实话的人,我们必得说实话。这是为不得已的虚谎作辩护的人所持的理由。施密特(NewmanSmyth)持此见解说了以下总结的话:「那些在人类团结一体之中应该享受真理权利的人,我们总要以实情见告;如果要把实情隐藏起来,或假装虚构,那么我们要确实知道,与我们交谈的人已经不配享受得知实情的权利,或是他们应有的这种权利已暂为疾病、衰弱,或任何犯罪的企图所打消了;不要任意随事隐瞒实情,除非到了一种情势之下,合乎原则的,对人存无亏的良心,对上帝亦有诚意,出于不得已的要作一次有意的、积极的虚谎。」(ChristianEthics,p.399ff)就是那些为不得已的虚谎辩护的人,也坚持如果明知有违反正义的后果发生,这样的事便不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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耶稣把全律法归并到一个「爱」字。爱上帝又爱人,这是律法和先知一切道理的总纲。关于爱人耶稣说:「你当爱你的邻舍如同你自己。」(太二十二:39;可十二:3)这是引自旧约的一句话。他又说过:「你们要彼此相爱,像我爱你们一样,这就是我的命令。」(约十五:12) 基督徒的爱最高级的模范是耶稣的爱,乃是舍己牺牲的爱。他为朋友舍命(约十五:13)。基督徒理当保全自己。我们在上面已经说过,爱自己是合理的。但这种对于自己的爱,如何能与对人的爱调和呢?因为爱人有时须得舍弃自己,此至于死的地步。我们的回答是,舍弃自己并不是目的,受苦并非为受苦的缘故。受苦的自负无善可言。牺牲受苦都得有伦理的目的,不然,便无价值。牺牲是为达到高尚目的所采用的手段。灵魂的尊贵,较之任何为那种尊贵所作的牺牲,更有价值。耶稣所舍弃的无可比拟的,但他所保全的价值也是最大无比,因为他要如此保全,便不得不如此舍弃。所以他所作的,是最合算的。有时人生真正需要舍弃生命,才能得着生命。当舍弃自己成为达到更高的伦理目的不可少的条件之时,这就成了最高级的自我之爱。舍弃自己是这样与保全自己相调和的。 第一节正义 正义是希腊人所讲四主德之一。旧约
先知中,阿摩司要算为倡导正义的急先锋。「惟愿公平如大水滚滚,使公义如江河滔滔。」(摩五:24)旧约为宗教所下最大定义之中,正义也有地位。「世人哪,耶和华已指示你何为善,他向你所要的是什么呢?只要你行公义,好怜悯,存谦卑的心,与你的上帝同行。」(弥六:8) 正义之为德,乃要将合乎公道的权利让与别人。它所要求的乃是以公正的态度对待别人。要求合乎正义,在评判别人言语行动时,都要消除成见,不让情感冲动,急欲设法使世间诸事均依公道进行,这便谓之正义感。按照正义,社会每一人员都应该有充分发展各人才能的机会,照样每一人员都有为众人服务的义务。现在社会中不平等不合公道的财富分配,乃在向正义挑战。在一个国家中,一面有人豪华挥霍,一面有人匮乏缺少,在这种情形中,正义便应该奋然而起,要求平等的物质分配。 正义是一种主要的社交德行。伯拉图把正义看为团结社会的水泥。一种社会秩序总要有相当的正义存乎其间,不然,便不能长远的存在。法律学的目的,就是为要建立正义。使徒保罗在他所写的一封书信中,问他的读者说:「你们中间有彼此相争的事,怎敢在不义的人面前求审,不在圣徒面前求审呢?」(林前六:1)也许有人由此推论,以为
基督徒到法院去申诉总是不该的。我们需得再一次提醒自己,新约并不是一本律书。保罗这样讲是以当时的情形为背景;当时哥林多地方法院的内情,当时哥林多教会组织的内情。当时教会是依犹太人会堂的模型组织的,内设法院以便判决教友间随时发生的争执,是以保罗主张哥林多教会教友如有诉讼应该向这个法院提出,不要向外邦人的法院提出。保罗并不是把普通一般的法院诉讼看为不合理,只是批评哥林多教会当时不该如此行。诉讼的事,根本就不合乎基督的精神。 正义的性格不单是被动的,也是主动的,正义中包含一种见义勇为的热情,为求正义伸张而奋不顾身的热血,基督徒在他所处的环境中,见有不合正义的事,宁愿舍弃自己,使正义实现,使**消除,基督徒需要时刻提防以明哲保身的理论,来掩饰自己的怯弱。至于消除**要采用何种武器,要如何利用时机,这都要由智能来决定。 我们必须记得爱为基督徒主要的德行,正义应该为表达爱的一个方面。真的爱中自有正义的成分。由基督徒的观点看来,没有正义的爱是不可思议的。要有正义才算是全备的爱。如果爱的正义方面得到了相当的重视,那么一切不健全的、感情用事的、似是而非的爱,都可以免除,没有正义的爱是盲目的。 然而又
不可离了爱去讲求正义,毕竟爱大于正义。单有正义而没有爱,必致流于一种斗争的神情,有时这种神情是很坚硬冷酷的。基督徒不能单以正义为满意,他所追求的应该是一种合乎公道的爱。单就国家而言,也许有了适当的正义就应该满足。如果在属世的制度中,不能以爱为出发点,我们至少也应该追求达到一个更多更充分的正义境地。 第二节恩慈 恩慈乃是一种悲悯友助的精神,要搭救那些穷困的,怜恤那些受苦的,宽恕那些得罪我们的。怀抱一种仁爱善意对待一切的人,这种德行,自然由爱人的心发生。 恩慈中包含柔和。所谓柔和,即一种关心别人情绪的态度。如善与礼貌,都是与这种态度相连带的。有时因为要达到更高的目的,不得不讲些逆耳的忠言,但人有恩慈和柔和之德,总不至于出言直率到粗暴的地步。 有恩慈便待人优厚。基督教原是教人把自己所得的好处与人分享。新约很看重这种德行,因为是表现基督徒的爱的一种特出的德行。这种优厚待人之德,也在世间显出强大的力量。由于它所发出来的力量,不知建立了几多医院、孤儿院、养老院,以及许多照顾那些无所依靠的人的机关。在新约初期教会中,还没有像今日一样有这许多慈善的机关,当时优厚待人之德,都是由于个人直接发生的
。但今日教会能有这些慈善事业机关,都是由于这种优厚精神所生结果。基督徒蒙召就是要发扬这种美德,建立维持这种慈善事业的机构;要去寻找拯救那些真无依靠的流浪者;要去收容照顾那些无家可归的;邀请人来加入我们社交的团契。假如这种优厚待人的精神加多,也许有一日要作到真正平等的地步,把目前这种连在基督徒团体当中依然不能打破的,由于出身、家境、或教育而产生的,违犯自然的阶级制度,一概铲除。 第三节真实 真理是使一个观念,或一个观念的说明,符合事实。真理为叫思想与实体相吻合。智识论的实体论对于这样为真理下定义自无难处,而且真理至少要以此为界说。真理也包含有思想和谐的性质。凡不和的思想便是不合理性。一切真理必得有一个内在的统一。由于各种不同形式的思想之交换,要在我所得的概念与别人所得的概念之中相互暗合,才得算为真理。如果是真理,也必得按照我们的知识所先测定的实现出来,换言之,它必得要在人生中发生效用。照真理所有的这些特性讲,真理是要在我们的思想中调和的。真理也要我们的思想与别人的思想调和。真理也要帮助我们有预测事物要如何发生,以及如何设法去控制那些将要发生的事物之可能。 神秘派是从另一角度来界说真
理。佐恩斯(RufusJones)说:「真理是联系在我们逻辑判断上的那种特异的绝对性。」(PathwaystotheRealityofGod,p.73)在这种概念中也有值得我们考虑的,不知怎么人性就是如此组织而成,在人与真理面面相对的时候,也就自然而然的认出它来。路德也见到了真理的这一方面,所以他说:「真理的自身捉住人的心灵,便它能确实无疑的评判一切事物;但心灵不能评判真理,只是确实无疑的不能不说这是真理。例如,我们的理性确实无疑的宣告说,三加七则为十,然而也不能说出个理由来,为什么这是对的,只能说这无可否认是对的;因为它已为真理所抓住,不是它判真理,乃是它为真理所判断。」(HolmanEditionll,p.247) 真理扎根于奇异事物之中,虽说我们不否认人格的统一性,我们还是能把真讲为理智之德,美讲为情感之德,善讲为意志之德。这在社交的人生上是连结不可分解的。任何事物之可靠性均在乎其实。一个社会总得有些其实可靠性,不然便无法活动。在社会秩序中,假如一切的人都是说谎的,这便到了不可思议之境地。所谓真实不单在乎讲述真理,更在乎以诚实去交易、工作、思想、服务,连讲求正统(orthodo
xy)也得出之以诚意。真实也有尊重别人信用的意思,一切夸大、欺骗、虚伪都与它相反。一个缺少真实之德的人格,随在都要表现道德上的缺点。假装虚饰足以摧残人格之完整。在一切罪中唯有伪善的罪受耶稣无情的斥责。有人说伪善乃是恶行向善德致敬。因为假冒为善的人设法要使别人相信他是有德之士,这样便承认了善德的威权。十诫中有两条诫命是有关在言语上犯罪的。第八条诫禁止人作假见证,防备人用毁谤捏造的言语,损害邻人的名誉。 真实固然是基督徒的一种德行,但他并非必要把我们所想到的每一件事都述说出来。隐而不发也许就是一种德行,直率粗鲁,一点不顾及别人的情绪,也不算德行。如果基督徒有时不得不宜言无讳,使人难堪,他也要设法医治这种伤痕,要说诚实话,但要用爱心说出来(弗四:15)。 把他所见到的和盘托出,也是基督徒说话的义务。然而传道人和教师讲话的时候,也要顾到听道的人和学生领会真理的能量。正如上帝也只能按照人领受的能量启示他自己,所以耶稣并没有把一切的真理一次向门徒讲出来(约十六:12-13)。照着人所能领悟的讲述真理,这与真实之德并无妨害。但是一件不合真理的事,总不要拿来教导人,免得以后又要设法改正。 真实的
心是赤露敞开的,富于诚意。这样的心也是客观的,总不以己的私利而转移。 这样的心运用敏捷,欢迎合乎事实的报导、坚持、无畏、富有勇气。对于一般的与情见解,它必得要加以缜密的批评。 真理的反面便是虚谎。虚谎是一种有意的欺骗,伤害彼此交接的信用。从伦理方面说,虚谎是一种严重的破坏,在个人方面,足以毁灭人格的完整,也会发生社会方面的重大后果。在行为辩认术上,所谓不得已的虚谎很是个问题,问题是虚谎是否有时亦有正当的理由。说句谎言能救人一命,是否可行?说句谎言能阻止一个谋杀,是否可行?故事讲到一个罗马主妇,她的丈夫和两个儿子同在害病。父亲的病势正危急的时候,一个儿子死了。父亲问她,这个死去了的儿子病状如何。母亲强自抑住情感的冲动,告诉父亲说儿子的病好了些,父亲的病因而有了转机。假如当时母亲据实说了,也许父亲的心神加上这个严重的打击,便一命呜呼了。这位母亲的谎言说得应该吗.再举例来说,一位太太打开大门,进来的却是个匪徒。她一时情急智生,大呼其夫之名,好象他就在邻室内工作,其实他并不在家。匪徒见情形如此,便逃跑了。她的这个行为是否合理.医生是否可以歪曲事实,藉以安慰病人?一天晚上,病房护士得报,知道
轰炸即将开始。却告诉一些有病的小孩说,今夜要放鞭爆。那夜城中虽受轰炸,但那些小孩都没有受到惊吓。假如他们知道是飞机轰炸,也许其中有的要因受伤过剧,以至终身残废。这些护士们所作的合理吗?这些都是由不得己的虚谈所引起的问题。好些伦理学家以为说谎是无论如何不合理的。他们也不承认有所谓不得己的虚谎。作这样主张的人士中值得提及的有:大巴西勒(Basil)、奥古斯丁,康德、和士来马赫。贾而卫(A.E,Garve)对这问题不作最后的判断,但他还是说:我求上帝救我脱离这样一种道德的悲剧,就是不得不承认自己说谎是合理的。若是一个人对于在任何情形之下所作任何虚谎不表示极其厌恶的心理。在他的内心深处便没有真理。」(TheChristialforHumanSociety,p.147)他也好象承认,道德评判有时得要同意不得已的虚谎,但他又加上一句:「假如他能不觉痛苦羞愧的说一句谎言,他的道德品格必受亏损。」(同上)屈梭多模(Chrysostom),耶柔米(Jerome)、路德、马尔登生(Mortenson)及其它人士都为不得已的虚谎作辨护。所以在这问题上,伦理学家见解并不一致。 在一个完全的世界,自然不需要有
所谓不得已的虚谎。就是把这样一种虚谎说出来,也要引起犯罪的意识。我们也要记得,爱是基督徒最高的德行,连真理也要以达到爱为目的。又不可忘记,如果事实预防得法,不得已的虚谎便不需要了。 那些为不得已的虚谎而辩护的人说,如果有时人没有说实话的绝对义务,便可不必如此。他们也说,有些人要求我们说实话的权利,在道德上说起来暂时已经失落了。那位罗马太太的丈夫,那个图谋不法行动的匪徒,以及那些住在医院的儿童,都是这样的人。对于那些有权利要求我们说实话的人,我们必得说实话。这是为不得已的虚谎作辩护的人所持的理由。施密特(NewmanSmyth)持此见解说了以下总结的话:「那些在人类团结一体之中应该享受真理权利的人,我们总要以实情见告;如果要把实情隐藏起来,或假装虚构,那么我们要确实知道,与我们交谈的人已经不配享受得知实情的权利,或是他们应有的这种权利已暂为疾病、衰弱,或任何犯罪的企图所打消了;不要任意随事隐瞒实情,除非到了一种情势之下,合乎原则的,对人存无亏的良心,对上帝亦有诚意,出于不得已的要作一次有意的、积极的虚谎。」(ChristianEthics,p.399ff)就是那些为不得已的虚谎辩护的人
,也坚持如果明知有违反正义的后果发生,这样的事便不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