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严肃而令人困扰的问题,就是婚姻的约束性。在当今社会,几乎每个教会和教派都认为:在某些情况下,婚姻可以破裂,离婚者可以再婚。
这些宽松的规则被当作神的话语来教导和传讲。牧师们冠冕堂皇地认为,神给了他们全权鼓励特定情况下的离婚。此外,他们还求神来见证与原配离婚的人再婚。圣经在此问题上有何教导呢?
要理解圣经有关婚姻与离婚的教导,首先必须理解圣经中的仪文。神在圣经中谈到了婚姻与离婚及其与当今世界和教会的关系。当今许多神学家认为,圣经中的仪文是允许离婚与再婚的依据。由于对这些律法条文的曲解,他们嘲弄律法的条文,并视之为离婚的正当理由。
什么叫仪文?
耶稣基督在地上时说话常用比喻。“若不用比喻,就不对他们讲”(马可福音第4章第34节)。有时,耶稣明说自己在用比喻,有时则只是讲故事。但从圣经的背景可以了解,他实际是在用比喻。比如,他经常用“天国好像”这样的话来开始一个故事或一次谈话,通过这样的开场白用比喻讲道。
比喻是具有属天意义的地上的故事。也就是说,比喻是出于尘世的故事或比方;其实际运用却与救恩有关。比喻教导的内容包括基督的死和复活,信徒生活中的信心,还有福音、末日审判等。
鉴于以色列国与福音故事的密切联系,有的比喻教导神为以色列人设定的计划。比如,马太福音第21章第33至45节中的凶恶圆户比喻神的国要从以色列拿走,交给别国。
在旧约里,这种教导方法运用很广;比如,神在仪文中所用的预表和影像勾画了敬拜活动及管辖以色列许多民事活动的民事法。
这些律法被神学家称为“仪文”,因为从地上实际的意义上讲,这些仪文应由以色列国严格遵守。在基督被钉十字架之后,这些律法的实际条文已不必遵守,只有蕴涵其中的属天的含义需要继续遵守。当基督挂在十字架上时,分割圣所与至圣所的大帷幕被神的手指从上到下撕成了两半。这预表实际遵守仪文的结束。从那时起,信徒只应关注仪文中表述的属灵教导,而不必再遵守表面上的仪文。
实际上,当新约初期教会聚集在一起决定要求得救的外邦人应当遵守哪些仪文时,他们达成了使徒行传第15章第28、29节中的共识:
“因为圣灵和我们定意不将别的重担放在你们身上,惟有几件事是不可少的,就是禁戒祭偶像的物和血,并勒死的牲畜和**。这几件你们若能自己禁戒不犯就好了。愿你们平安。”
遵守仪文的做法到此结束。仪文囊括从献祭和燔祭,到圣殿建筑的尺度、特性及耕织的律法等。
这些律法要求以色列人在世上实际遵守,并要求以色列人明白:地上的事只是神救恩某些方面的影像与预表。神在歌罗西书第2章16、17节强调了这个原则:“所以不拘在饮食上,或节期、月朔、安息日,都不可让人论断你们。这些原是后事的影儿;那形体却是基督。”
这些律法的仪文中包括有关婚姻的律法,其中三条特别值得注意。
信徒不能与非信徒同负一轭
上述三条律法中的头一条是在以色列人进入迦南地时颁布给他们的。申命记第7章第2至4节说:
“耶和华你神将他们交给你击杀,那时你要把他们灭绝净尽,不可与他们立约,也不可怜恤他们。不可与他们结亲,不可将你的女儿嫁他们的儿子,也不可叫你的儿子娶他们的女儿;因为他必使你儿子转离不跟从主,去事奉别神,以致耶和华的怒气向你们发作,就速速地将你们灭绝。”
这三条诫命中的头条预表末日审判时对未得救者进行灵里的审判。那时,信徒要审判那些因罪被扔进地狱的人(哥林多前书第6章第2节,启示录第2章第26、27节)。在地上的运用就是,以色列要毁灭迦南地上的国家。
命令的第二部分预表信徒与非信徒不可并辔的原则。以色列国预表在基督里的信徒会众。围绕以色列的邻国预表充满诱惑的世界。以色列国的男子不得娶外邦的妻子,信徒不能贪恋世界或与世界“联姻。”神在以赛亚书第52章第11节说:
“你们离开吧!离开吧!从巴比伦出来,不要沾不洁净的物,要从其中出来。你们扛抬耶和华器皿的人哪!务要自洁。”
这实际是在规劝以色列人远离不洁之物。该经文的实际意义是:以色列若违反申命记第7章第2至4节娶外邦女子为妻,他们就当与之离婚。这个真理在以斯拉记中明显地表现出来了。
以斯拉记最后两章揭示了以色列面临的悲怆的经历。在尼希米和以斯拉等人领导下,许多以色列人回到了耶路撒冷。他们在那里发现,许多男子娶外邦妇人为妻并生儿育女。以斯拉记第9章第2至4节说:
“‘因他们为自己和儿子,娶了这些外邦女子为妻,以致圣洁的种类和这些国的民混杂;而且首领和官长,在这事上为罪魁。’我一听见这事,就撕裂衣服和外袍,拔了头发和胡须,惊惧忧闷而坐。凡为以色列神言语战兢的,都因这被掳归回之人所犯的罪,聚集到我这里来。我就惊惧忧闷而坐,直到献晚祭的时候。”
面对违反申命记第7章第2至4节诫命的严厉指控,以色列的首领做出了一个重要而困难的决定。他们认为,这些人应当与其外邦妻子离婚。以斯拉记第10章第2、3节说:
“属以拦的子孙,耶歇的儿子示迦尼,对以斯拉说:‘我们在此地娶了外邦女子为妻,干犯了我们的神,然而以色列人还有指望。现在当与我们的神立约,休这一切的妻,离绝她们所生的,照着我主和那因神命令战兢之人所议定的,按律法而行。”
这项决定就是依法行事。在以赛亚书第52章第11节,神的律法规定,沾染不洁之物的人要离弃它。从实际意义上讲,如果以色列人娶了外邦女子为妻,他就要与之离婚。这就是以斯拉等领袖人物对律法的理解。以斯拉记第10章10至12节说:
“祭司以斯拉站起来,对他们说:‘你们有罪了,因你们娶了外邦的女子为妻,增添以色列人的罪恶。现在当向耶和华你们列祖的神认罪,遵行他的旨意,离绝这些国的民和外邦的女子。会众都大声回答说:‘我们必照着你的话行!’”。
以斯拉记第10章16、17节说:
“被掳归回的人如此而行。祭司以斯拉和些族长,按着宗族,都指名见派,在十月初一日,一同在座查办这事。到正月初一日,才查清娶外邦女子的人数。”
将申命记第7章2至4节和以赛亚书第52章11节的命令与以斯拉记最后两章结合起来,我们看到,第一条有关婚姻的律法仪文在世上的运用,就是所谓符合圣经教导的离婚。按照以赛亚书第52章11节的规定,违反申命记第7章2至4节规定,娶外邦人为妻的,必须悔改并休妻。
这些律法中包含的属灵或属天的意义一直延续至今。神在哥林多后书第6章14至17节说:
“你们和不信的原不相配,不要同负一轭。义和不义有什么相交呢?光明和黑暗有什么相通呢?基督和彼列(彼列就是撒但的别名)有什么相和呢?信主的和不信主的有什么相干呢?神的殿和偶像有什么相同呢?因为我们是永生神的殿,就如神曾说:‘我要在他们中间居住,在他们中间来往;我要作他们的神,他们要作我的子民。’又说:‘你们务要从他们中间出来,与他们分别,不要沾不洁净的物,我就收纳你们。”
神在这里强调,信徒不得与撒但国里的任何东西同负一轭。这可以是我们打算与之成婚的人,也可以是使我们为世界所缠累的任何事情,这种缠累如同与世界联姻。
倘若在我们的生活中发现这种状况,我们就当远离,远离这种不洁的状况。以斯拉记最后两章所述符合圣经的离婚,就是指与世界离婚。
可否与未得救的配偶离婚?
既然以色列人要与外邦妻子离婚,那么,当今出现的信徒与非信徒联姻的状况又当如何呢?信徒应当与未得救的配偶离异吗?
当神在新约中提到“以色列”时,他是指信众。旧约时代的以色列人不应当与外邦女子结婚。同样,新约时代的信徒也不能与未得救的人结婚。这是说神要信徒与未得救的妻子离婚吗?神在哥林多前书7章12、13节回答了这个问题:
“我对其余的人说,不是主说,倘若某弟兄有不信的妻子,妻子也情愿和他同住,他就不要离弃妻子。妻子有不信的丈夫,丈夫也情愿和他同住,他就不要离弃丈夫。”
在彼得前书第3章1节,当论及与未得救丈夫成婚的妻子时,神进一步回答了这个问题:
“你们作妻子的,要顺服自己的丈夫;这样,若有不信从道理的丈夫,他们虽然不听道,也可以因妻子的品行被感化过来。”
神说,这样的婚姻也不容解除。因此,申命记第7章第2至4节和以赛亚书52章11节的律法所述仪文在世上不复遵守。这些律法再也不能作为离婚的有效依据。
这些律法属天的意义至今仍然有效。任何人若与世界联姻,贪爱世界,都应当洁身自好,舍弃这种不圣洁的离婚。
因此,在基督上十字架之前,当人们违反申命记第7章第2至4节、与外邦女子通婚时,圣经禁止他们离婚。该律法属世的意义在基督被钉十字架时结束了(林前7:12、13,林后6:14至17,彼前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