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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神与以色列国的联姻

天作之合 by Harold Camping

由于神娶了以色列国为妻,而这个属灵的婚姻与神律法和人类缔结的婚姻完全不同,圣经中增加了与离婚相关的第三条律法的仪文。作为外在的肢体,以色列国代表从亚伯拉罕到耶稣这个历史时期神在地上的国。这种婚姻关系是由神设立的,因为以色列国是神属灵的以色列国的预表和影像。后者要做基督永恒的新妇。我们知道神与以色列国之间存在这种属灵的婚姻,因为神曾在耶利米书第3章第14节指责其妻行属灵的**:

“耶和华说:‘背道的儿女啊!回来吧!因为我作你们的丈夫。并且我必将你们从一城取一人,从一族取两人,带到锡安。”

神不是与以色列的哪一个人结婚;作为个体的以色列人是在灵里与神的律法结婚,而神则是与作为整个肢体的以色列国结婚。

在其整个历史过程中,以色列民从未有过忠信的时候。他们不断地追求别神。神会怎样处置其犯**的妻子呢?

按照神永恒的律法,犯**的妻子要判死刑;但神不肯完全毁灭以色列国,因为基督要出自以色列国。此外,以色列国是新约教会萌生的苗圃。

神的计划是把以色列作为其忍耐与怜悯的表征。在路加福音第13章的比喻中,屡次不结果子的无花果树本该被砍下,但神还是给了它又一次机会。若再不结果子,就难免遭到砍伐了。今天,以色列是万国中充满生机的一个国家。她只有在停止结属灵果子的时候才遭毁灭。

由于这些及其它原因,神选择不杀灭其属灵的妻子,即以色列国,却要中断其与以色列国的属灵婚姻。基督一走上十字架,神便已定意永远终止其与以色列国的属灵关系。

为了达到这个目的,神在律法的仪文中新增了一条律法。为了与以色列离婚,神另外颁布了一条允许离婚的律法。神是立法者,可以随己意制定任何律法。不论制定任何律法,神都会以其完全的公义亲自服从。在申命记第24章第1至4节,神制定了一条允许因犯**而离婚的律法:

“人若娶妻以后,见她有什么不合理的事,不喜悦她,就可以写休书交在她手中,打发她离开夫家。妇人离开夫家以后,可以去嫁别人。后夫若恨恶她,写休书交在她手中,打发她离开夫家,或是娶她为妻的后夫死了,打发她去的前夫,不可在妇人**之后再娶她为妻,因为这是耶和华所憎恶的;不可使耶和华你神所赐为业之地被**了。”

这条律法允许丈夫与其有不洁行为的妻子离婚。(稍后我们将会看到,这不洁与**有关。)这条律法使神与以色列国的离婚成为合法。以赛亚书第50章第1节说:

“耶和华如此说:‘我休你们的母亲,休书在哪里呢?我将你们卖给我哪一个债主呢?你们被卖,是因你们的罪孽;你们的母亲被休,是因你们的过犯。”

耶利米书第3章第8节又说:

“背道的以色列行淫,我为这缘故给她休书休她;我看见她奸诈的妹妹犹大,还不惧怕,也去行淫。”

在耶利米书第3章第20节,神继续显示了他所娶之妻的罪恶本性:“以色列家,你们向我行诡诈,真像妻子行诡诈离开她丈夫一样。这是耶和华说的。”

在律法的仪文里,神颁布了有关婚后**的两条重要律法。申命记第22章第22节说,犯**的男女都要被处死。就申命记第24章第1至4节而言,妻子只有犯了**才可以被休。其中并无妻子可以与犯**的丈夫离婚之言,圣经中别的地方也没有。

因为这些律法为律法仪文的一部分,以色列国民必须服从这些律法。如果丈夫发现妻子行淫,他要把她和与之行淫的人一同用石头打死。如果有明显的**行为,但妻子未被当场抓获,丈夫仍有权休她。

在新约里,耶稣几次提到这条律法,表明他来的时候废掉了这条律法,而以色列恶劣地滥用了该法。当今教会仍然在滥用该法,以此作为离婚的圣经依据。

以色列滥用申命记第24章

由于申命记第24章第1至4节中模糊的语言,以色列国的男子把它当成了可以因任何理由休妻的依据。明白了其中的原因,我们就能更清楚地理解马太福音第5章第32节。有些人就是以该节为依据而为行**离婚正言。

申命记第24章第1节的关键词是“什么不合理的事”。因发现妻子“有什么不合理的事”,丈夫便从圣经中找到了离婚的依据。这是什么罪?

希伯来文单词“debar”在此处译为“一些”,但其通常的意思却是“话”或“事”。“debar”一词在圣经中出现约2400次,但在至少1000节经文里,其翻译过来的意思却是“说”或“交谈”,或类似的意思。在别的经文里,该词译为“话”(至少770次)。因此,“话”和“交谈”是该词的主导意思。

有时,“debar”还译为“行为”(52次)、“事”(63次)、“事物”(215次)、“话语”等。因此,我们可以放心地说,申命记第24章第1节中的“debar”应当译为“行为”,“事情”或“话语”。

“不合理的事”一语的希伯来单词“ervah”,该词在英王钦定本圣经中出现54次,其中50次以上译为“赤裸”。考查“赤裸”的出处,我们发现该词通常指严重不洁性行为。比如,在利未记第18章和第20章,神制定了禁止**的命令。神在这里使用“赤裸”一词三十次以上。

因此,“ervah”一词带有“**”之意。神在利未记第18章第8节警告说,“不可露你继母的**,这本是你父亲的**。”哥林多前书第5章第1节进一步解说了这个警告:

“风闻在你们中间有**的事。这样的**连外邦人中也没有,就是有人收了他的继母。”

在这节经文里,神把“**”一词与收继母之人的不洁性行为联系在一起。在利未记第18章第8节,神用“露**”来比喻这种不洁性行为。可见,“露**”与“不合理的事”和“**”都是同义词语。

把这些事实归纳起来,我们发现,神在申命记第24章第1节所教导的是:若有人发现妻子有**的言行,他就可以用一纸休书来休掉她。有的**行为本是死罪,但是,倘若具体的**行为未构成死罪,丈夫即有权休掉她。

“ervah”一词还可理解为:以色列的丈夫几乎可以以任何借口休妻。

以任何借口离婚

在申命记第23章第12至14节,神使用了同样的字句“ervahdebar”。此乃申命记第24章第1节中的关键词。“ervahdebar”并不是**的意思,而是指仪文的不洁。申命记第23章第12至14节说:

“你在营外也该定出一个地方作为便所。在你器械之中,当预备一把锹,你出营外便溺以后,用以铲土,转身掩盖。因为耶和华你的神常在你营中行走,要救护你,将仇敌交给你,所以你的营理当圣洁,免得他见你那里有污秽,就离开你。”

引文末尾“污秽”的希伯来原文为“ervahdebar”。“污秽”指的是什么?在这里,它无非是指人体自然排泄之物。当某人需要大小便时,他要走出营外,挖一个坑来盛粪便,然后用土掩埋,使地面清洁。

实际上,人体中排出的任何东西都不清洁。按照利未记第15章的仪文,人体中流出或排出任何东西都使人不洁。流经血的妇人不洁净,因腹泻弄脏了衣服的人也不洁。

因此,申命记第23章第14节中的“ervahdebar”使得以色列的男子在婚姻问题上潇洒自如。只要看到妻子的衣服上有经血,或者身上、衣服上有任何其它排泄物,心硬的丈夫便有了口实。在婚姻的亲密关系中,看到妻子“不洁”的机会比比皆是。

因此,男人休妻是轻而易举的事。妻子没有任何保障。即使并无**之事,丈夫也可以随意从圣经中找出种种休妻的理由。

耶稣基督匡正视听

耶稣对申命记第24章第1至4节的理解提出了进一步说明。耶稣表明,申命记第24章中的这些经文仅仅允许把**作为离婚的理由,从而澄清了这条法律。马太福音第5章第31、32节说:

“又有话说:‘人若休妻,就当给她休书。’只是我告诉你们,凡休妻的,若不是为**的缘故,就是叫她作**了;人若娶这被休的妇人,也是犯**了。”

第31节是申命记第24章第1至4节的回应。这段经文是旧约中唯一与耶稣在马太福音第5章第31节所言有明确关系的话。

耶稣指出,古以色列滥用离婚的理由,远远超出了申命记第24章第1节规定的范围。该节规定,离婚的理由必须是具体的**言行。马太福音第5章第31节说,那时离婚的唯一要求是写休书。为此,耶稣在第32节重述了申命记第24章第1至4节的内容。

耶稣的重述解决了三大问题。首先,耶稣强调了犹太人漠视婚姻之圣洁的态度,强调非有严重**的情形不得离婚。

其次,他表明了离婚的罪恶性质,因为离婚使得被休的妻子犯**,尽管她自己并无淫行。

第三,他借申命记第24章第2至4节重申,离婚的妻子不得再婚。

申命记第24章只允许因**而离婚

首先要理解的是,马太福音第5章第32节中“若不是为**的缘故”一语,和申命记第24章第1节有着密切的关系。

“若不是”的希腊原文单词“parektos”只在圣经中另外出现两次。在使徒行传第26章第29节,该词译为“只是不要”:“保罗说:‘无论是少劝,是多劝,我向神所求的,不但你一个人,就是今天一切听我的,都要像我一样,只是不要像我有这些锁链。”在哥林多后书第11章第28节,“parektos”译为“除了”:“除了这外面的事,还有为众教会挂心的事,天天压在我身上。”在这里“parektos”的意思是“除了”。

再回到马太福音第5章第32节,我们发现“为…的缘故”相当于希腊文中的“logos”,而该词在圣经中译为“道”达两百多次。有时,该词也译为“事”或“事情”,相当于用于申命记第24章第1节中希伯来文的“debar”。

马太福音第5章第32节中“**”一词是希腊文中的“porneias”。该词一直译为“**”。

因此,“若不是为**的缘故”一语可以准确地译为“除了**的言行”。此意非常接近于申命记第24章第1节中直译的希伯来文“ervahdebar”。注意,“debar”的通常译意为“话语”、“谈话”或“事情”,而“ervah”通常的译意为“露**”,与“**”有关。

因此,有证据表明,耶稣以马太福音第5章第32节中具体的语言来关注申命记第24章第1节。耶稣教导,申命记第24章第1节中“不合理的事”不是指流经血或腹泻这类仪文的不洁。相反,“不洁”指的是可以构成丈夫休妻理由的**。

离婚使无辜的配偶犯**

基督在马太福音第5章第32节中介绍了另一个原理:“叫他作**”。这是什么意思呢?

让我们先把“若不是为**的缘故”放在一边,让我们先看第32节。这节经文变成:“凡休妻的……就是叫她作**了”。在这里,耶稣谈到了一个非常严肃的话题:离婚本是完全错误的,一旦发生,就会促使妻子犯**。这只是说被休的妻子容易犯**吗?还是如罗马书第7章第2、3节所教导的,再婚即意味着**?

不!没有证据证明这是耶稣的教导。耶稣只是说,人若休妻,不论妻子本人多么圣洁或纯洁,他也会因离婚而被迫行淫。离婚的行为本身使她的婚姻遭到了**。从这个意义上讲,被休的妻子是被迫行**。耶稣强调了离婚罪的严重性。离婚的丈夫不但自己犯罪,也促使妻子犯罪,尽管妻子并不想离婚。

只要明白已婚者已由神合而为一,是人不能分开的神圣联合,这个问题就不难理解了。因此,人一旦将神所联合的分开,这种联合便遭到了**。

然而,妻子若在离婚前行了**,就是自己行淫。按照申命记第24章第1节的规定,丈夫在这种情况下有权休妻。既然妻子在离婚前即已行淫,丈夫的休妻行为并不是她行**的根源。

耶稣并未让人注意申命记第24章第1节,并未表明该诫命继续有效。他只是说,尽管该经文持续有效,但丈夫只能在确实发现妻子的**行为后才能休妻。因任何别的理由休妻都是违反诫命的。

既然已经废除该诫命(稍后可见于马可福音第10章和马太福音第19章),耶稣绝不是在教导**为离婚的理由。因此,此经文并非要解决是否有理由离婚的问题。耶稣只是在强调离婚罪的严重性。

离婚的妇女若再婚就是**自己

耶稣说的第三点是申命记第24章第2至4节的重申与澄清。在第二节中,“可以去”中的“可以”二字似乎是说,因犯**而被休的妻子可以再婚。然而,希伯来原文中并无“可以”二字。可见圣经并不是说她可以再做别人的妻子。这一点可从第4节看出。神在这里表示,这样的妻子若是再婚,就是**自己,使自己不能再回到前夫那里。

这个原则在马太福音第5章第32节后半节得到了重述和拓展。耶稣在这里宣告,“人若娶这被休的妇人、也是犯**了”。由于被休的妇人因再婚而被**,娶她的人也就顺理成章地缔结了**的婚姻。耶稣强调说,这样的人是真的犯了**。

申命记第24章第1节只允许一半以色列人离婚

允许丈夫与犯**的妻子离婚的法律仅适用于一半以色列人。申命记第24章第1节只允许丈夫休妻,这是因为律法的仪文预表以色列国的离婚。允许妻子与丈夫离婚的法规根本就不存在,因为神救恩计划以及神与以色列国的关系,都不包含以色列国与神离异的可能。为此,妻子永远不能主动与犯**的丈夫离婚。在其与丈夫的关系中,她要受从创世起即已制定的法则约束:就是不得以任何理由离婚。

因此,就神的律法(丈夫)与人(妻子)在灵里的婚姻而言,从未有过允许因**或其它原因离婚的时候。同样,在以色列国,妻子永不能因丈夫犯**而与之离婚。只有丈夫可以休掉犯**的妻子,因为那是律法仪文的一部分,预表神与以色列国的离婚。

总而言之,申命记第24章第1至4节教导了以下原则:

1.丈夫只能休掉犯**罪的妻子。

2.犯了**的妻子若在被休之后再婚,就是**自己。她本应守常(保持单身)。

3.妻子不得以任何理由与丈夫离婚。

在马太福音第5章第32节,耶稣重申了申命记第24章第1至4节的内容,并扩展了其中的含义:

1.因**之外的任何理由休妻的丈夫促使妻子犯**。

2.与被休之妻结婚的,就是犯**。

在申命记第24章第1至4节律法的继续这个问题上,圣经有何教导呢?当耶稣挂在十字架上时,这些经文属灵的意义便结束了。殿里的幔子撕成了两半,这象征着神与以色列国最终的离婚。由于旧约的律法规定神可以因以色列国属灵的**而与之离婚,我们有理由怀疑它(如其它律法的仪文一样)在十字架之后不再具有任何实际意义。

圣经表明,这条律法已被主耶稣基督废除。法利赛人曾带着有关离婚的问题来问耶稣。马可福音第10章第2节说:“有法利赛人来问他说:‘人休妻可以不可以?’意思要试探他。”

他们的问题一定涉及申命记第24章第1至4节,因为这是旧约中谈及丈夫休妻可能性的唯一段落。这一点可从耶稣在马可福音第10章3至4节中的回答看出:“耶稣回答说,‘摩西吩咐你们的是什么?’他们说:‘摩西许人写了休书便可以休妻。’”

在第5节,耶稣解释了将此诫命写入旧约律法的原因:“摩西因为你们心硬,所以写这条例给你们。”允许因犯**而离婚的律法是因古以色列人心里刚硬而颁布的。神制定允许离婚的法律,是为了让丈夫因妻子行**而得到解脱?还是因为丈夫不肯饶恕其犯了**的妻子?因其心里刚硬,这些不肯饶恕的丈夫才获准休妻吗?这种可能性说不通。神制定律法的目的,是为了帮助我们在他面前圣洁地生活,而不是让我们生活在罪中。

只有在认清神将此律法写入圣经律法仪文之真正原因后,我们才能理解该经文。“心里刚硬”一语与背逆有关,而背逆神就是行灵里的**。神之所以制定这条律法,就是为了做以色列国丈夫的神可以休掉犯了**的妻子。律法的根源是以色列国心里的刚硬和灵里的**。因此,神一旦休掉以色列国,律法便不再有旁的意义。

因此,在马可福音第10章第6至9节,耶稣直截了当地废除了旧约中的诫命:

“但从起初创造的时候,神造人是造男造女。因此,人要离开父母,与妻子连合,二人成为一体。既然如此,夫妻不再是两个人,乃是一体的了。所以神配合的,人不可分开。”

耶稣表明,神从来就不允许离婚。的确,神曾暂时打开狭小的窗口,允许丈夫休掉犯**之妻;但这只是为了让神休掉犯**的以色列国。

耶稣在马可福音第10章第11、12节说:

“耶稣对他们说:‘凡休妻另娶的,就是犯**,辜负他的妻子;妻子若离弃丈夫另嫁,也是犯**了。”

申命记第24章第1至4节允许丈夫休掉行**之妻。妻子则绝无与犯**之丈夫离婚的理由。耶稣废掉了丈夫休掉行**之妻的权利。他从两个方面强调了离婚不合乎圣经:丈夫不能休妻,妻子也不能与丈夫离婚。

在马可福音第10章第11、12节,神强调了另一个重要原则:离婚的男女皆不可再婚。第11节说,男人若再婚,就是对前妻行**。为什么?

罗马书第7章第1至4节说,丈夫只要活着,妻子就要受丈夫的约束。因此,尽管离婚表面上使婚姻破裂,但站在神的高度来看,丈夫与妻子仍然互受约束。因此,男人若在前妻还活着时另娶,便是犯**了。这样做,就是**神在此人与其前妻之间缔结的终生之盟。夫妻互受约束的原理在哥林多前书第7章第39节得到了重复:

“丈夫活着的时候,妻子是被约束的;丈夫若死了,妻子就可以自由,随意再嫁;只是要嫁这在主里面的人。”

哥林多前书第7章第10节教导说:“至于那已经嫁娶的,我吩咐他们;其实不是我吩咐,乃是主吩咐说,妻子不可离开丈夫。”第11节说:“若是离开了,不可再嫁,或是仍同丈夫和好。丈夫也不可离弃妻子。”圣经中所有的教导都是前后一致的。

在路加福音第16章第17节,耶稣谈到了神律法的永恒性:“天地废去较比律法的一点一画落空还容易。”在说明了神律法的永恒性质之后,耶稣马上谈及丈夫休妻的问题。他在路加福音第16章第18节规劝道:

“凡休妻另娶的,就是犯**;娶被休之妻的,也是犯**。”

从这段话里,我们看到了马可福音第10章2至12节、罗马书第7章1至4节以及哥林多前书第7章中相同的真理。这些经文都毫无例外地不允许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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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神娶了以色列国为妻,而这个属灵的婚姻与神律法和人类缔结的婚姻完全不同,圣经中增加了与离婚相关的第三条律法的仪文。作为外在的肢体,以色列国代表从亚伯拉罕到耶稣这个历史时期神在地上的国。这种婚姻关系是由神设立的,因为以色列国是神属灵的以色列国的预表和影像。后者要做基督永恒的新妇。我们知道神与以色列国之间存在这种属灵的婚姻,因为神曾在耶利米书第3章第14节指责其妻行属灵的**:“耶和华说:‘背道的儿女啊!回来吧!因为我作你们的丈夫。并且我必将你们从一城取一人,从一族取两人,带到锡安。”神不是与以色列的哪一个人结婚;作为个体的以色列人是在灵里与神的律法结婚,而神则是与作为整个肢体的以色列国结婚。在其整个历史过程中,以色列民从未有过忠信的时候。他们不断地追求别神。神会怎样处置其犯**的妻子呢?按照神永恒的律法,犯**的妻子要判死刑;但神不肯完全毁灭以色列国,因为基督要出自以色列国。此外,以色列国是新约教会萌生的苗圃。神的计划是把以色列作为其忍耐与怜悯的表征。在路加福音第13章的比喻中,屡次不结果子的无花果树本该被砍下,但神还是给了它又一次机会。若再不结果子,就难免遭到砍伐了。今天,以色列是万
国中充满生机的一个国家。她只有在停止结属灵果子的时候才遭毁灭。由于这些及其它原因,神选择不杀灭其属灵的妻子,即以色列国,却要中断其与以色列国的属灵婚姻。基督一走上十字架,神便已定意永远终止其与以色列国的属灵关系。为了达到这个目的,神在律法的仪文中新增了一条律法。为了与以色列离婚,神另外颁布了一条允许离婚的律法。神是立法者,可以随己意制定任何律法。不论制定任何律法,神都会以其完全的公义亲自服从。在申命记第24章第1至4节,神制定了一条允许因犯**而离婚的律法:“人若娶妻以后,见她有什么不合理的事,不喜悦她,就可以写休书交在她手中,打发她离开夫家。妇人离开夫家以后,可以去嫁别人。后夫若恨恶她,写休书交在她手中,打发她离开夫家,或是娶她为妻的后夫死了,打发她去的前夫,不可在妇人**之后再娶她为妻,因为这是耶和华所憎恶的;不可使耶和华你神所赐为业之地被**了。”这条律法允许丈夫与其有不洁行为的妻子离婚。(稍后我们将会看到,这不洁与**有关。)这条律法使神与以色列国的离婚成为合法。以赛亚书第50章第1节说:“耶和华如此说:‘我休你们的母亲,休书在哪里呢?我将你们卖给我哪一个债主呢?你们被卖,是因
你们的罪孽;你们的母亲被休,是因你们的过犯。”耶利米书第3章第8节又说:“背道的以色列行淫,我为这缘故给她休书休她;我看见她奸诈的妹妹犹大,还不惧怕,也去行淫。”在耶利米书第3章第20节,神继续显示了他所娶之妻的罪恶本性:“以色列家,你们向我行诡诈,真像妻子行诡诈离开她丈夫一样。这是耶和华说的。”在律法的仪文里,神颁布了有关婚后**的两条重要律法。申命记第22章第22节说,犯**的男女都要被处死。就申命记第24章第1至4节而言,妻子只有犯了**才可以被休。其中并无妻子可以与犯**的丈夫离婚之言,圣经中别的地方也没有。因为这些律法为律法仪文的一部分,以色列国民必须服从这些律法。如果丈夫发现妻子行淫,他要把她和与之行淫的人一同用石头打死。如果有明显的**行为,但妻子未被当场抓获,丈夫仍有权休她。在新约里,耶稣几次提到这条律法,表明他来的时候废掉了这条律法,而以色列恶劣地滥用了该法。当今教会仍然在滥用该法,以此作为离婚的圣经依据。以色列滥用申命记第24章由于申命记第24章第1至4节中模糊的语言,以色列国的男子把它当成了可以因任何理由休妻的依据。明白了其中的原因,我们就能更清楚地理解马太福音第
5章第32节。有些人就是以该节为依据而为行**离婚正言。申命记第24章第1节的关键词是“什么不合理的事”。因发现妻子“有什么不合理的事”,丈夫便从圣经中找到了离婚的依据。这是什么罪?希伯来文单词“debar”在此处译为“一些”,但其通常的意思却是“话”或“事”。“debar”一词在圣经中出现约2400次,但在至少1000节经文里,其翻译过来的意思却是“说”或“交谈”,或类似的意思。在别的经文里,该词译为“话”(至少770次)。因此,“话”和“交谈”是该词的主导意思。有时,“debar”还译为“行为”(52次)、“事”(63次)、“事物”(215次)、“话语”等。因此,我们可以放心地说,申命记第24章第1节中的“debar”应当译为“行为”,“事情”或“话语”。“不合理的事”一语的希伯来单词“ervah”,该词在英王钦定本圣经中出现54次,其中50次以上译为“赤裸”。考查“赤裸”的出处,我们发现该词通常指严重不洁性行为。比如,在利未记第18章和第20章,神制定了禁止**的命令。神在这里使用“赤裸”一词三十次以上。因此,“ervah”一词带有“**”之意。神在利未记第18章第8节警告说,“
不可露你继母的**,这本是你父亲的**。”哥林多前书第5章第1节进一步解说了这个警告:“风闻在你们中间有**的事。这样的**连外邦人中也没有,就是有人收了他的继母。”在这节经文里,神把“**”一词与收继母之人的不洁性行为联系在一起。在利未记第18章第8节,神用“露**”来比喻这种不洁性行为。可见,“露**”与“不合理的事”和“**”都是同义词语。把这些事实归纳起来,我们发现,神在申命记第24章第1节所教导的是:若有人发现妻子有**的言行,他就可以用一纸休书来休掉她。有的**行为本是死罪,但是,倘若具体的**行为未构成死罪,丈夫即有权休掉她。“ervah”一词还可理解为:以色列的丈夫几乎可以以任何借口休妻。以任何借口离婚在申命记第23章第12至14节,神使用了同样的字句“ervahdebar”。此乃申命记第24章第1节中的关键词。“ervahdebar”并不是**的意思,而是指仪文的不洁。申命记第23章第12至14节说:“你在营外也该定出一个地方作为便所。在你器械之中,当预备一把锹,你出营外便溺以后,用以铲土,转身掩盖。因为耶和华你的神常在你营中行走,要救护你,将仇敌交给你,所以你的营理
当圣洁,免得他见你那里有污秽,就离开你。”引文末尾“污秽”的希伯来原文为“ervahdebar”。“污秽”指的是什么?在这里,它无非是指人体自然排泄之物。当某人需要大小便时,他要走出营外,挖一个坑来盛粪便,然后用土掩埋,使地面清洁。实际上,人体中排出的任何东西都不清洁。按照利未记第15章的仪文,人体中流出或排出任何东西都使人不洁。流经血的妇人不洁净,因腹泻弄脏了衣服的人也不洁。因此,申命记第23章第14节中的“ervahdebar”使得以色列的男子在婚姻问题上潇洒自如。只要看到妻子的衣服上有经血,或者身上、衣服上有任何其它排泄物,心硬的丈夫便有了口实。在婚姻的亲密关系中,看到妻子“不洁”的机会比比皆是。因此,男人休妻是轻而易举的事。妻子没有任何保障。即使并无**之事,丈夫也可以随意从圣经中找出种种休妻的理由。耶稣基督匡正视听耶稣对申命记第24章第1至4节的理解提出了进一步说明。耶稣表明,申命记第24章中的这些经文仅仅允许把**作为离婚的理由,从而澄清了这条法律。马太福音第5章第31、32节说:“又有话说:‘人若休妻,就当给她休书。’只是我告诉你们,凡休妻的,若不是为**的缘故,就是叫她
作**了;人若娶这被休的妇人,也是犯**了。”第31节是申命记第24章第1至4节的回应。这段经文是旧约中唯一与耶稣在马太福音第5章第31节所言有明确关系的话。耶稣指出,古以色列滥用离婚的理由,远远超出了申命记第24章第1节规定的范围。该节规定,离婚的理由必须是具体的**言行。马太福音第5章第31节说,那时离婚的唯一要求是写休书。为此,耶稣在第32节重述了申命记第24章第1至4节的内容。耶稣的重述解决了三大问题。首先,耶稣强调了犹太人漠视婚姻之圣洁的态度,强调非有严重**的情形不得离婚。其次,他表明了离婚的罪恶性质,因为离婚使得被休的妻子犯**,尽管她自己并无淫行。第三,他借申命记第24章第2至4节重申,离婚的妻子不得再婚。申命记第24章只允许因**而离婚首先要理解的是,马太福音第5章第32节中“若不是为**的缘故”一语,和申命记第24章第1节有着密切的关系。“若不是”的希腊原文单词“parektos”只在圣经中另外出现两次。在使徒行传第26章第29节,该词译为“只是不要”:“保罗说:‘无论是少劝,是多劝,我向神所求的,不但你一个人,就是今天一切听我的,都要像我一样,只是不要像我有这些锁
链。”在哥林多后书第11章第28节,“parektos”译为“除了”:“除了这外面的事,还有为众教会挂心的事,天天压在我身上。”在这里“parektos”的意思是“除了”。再回到马太福音第5章第32节,我们发现“为…的缘故”相当于希腊文中的“logos”,而该词在圣经中译为“道”达两百多次。有时,该词也译为“事”或“事情”,相当于用于申命记第24章第1节中希伯来文的“debar”。马太福音第5章第32节中“**”一词是希腊文中的“porneias”。该词一直译为“**”。因此,“若不是为**的缘故”一语可以准确地译为“除了**的言行”。此意非常接近于申命记第24章第1节中直译的希伯来文“ervahdebar”。注意,“debar”的通常译意为“话语”、“谈话”或“事情”,而“ervah”通常的译意为“露**”,与“**”有关。因此,有证据表明,耶稣以马太福音第5章第32节中具体的语言来关注申命记第24章第1节。耶稣教导,申命记第24章第1节中“不合理的事”不是指流经血或腹泻这类仪文的不洁。相反,“不洁”指的是可以构成丈夫休妻理由的**。离婚使无辜的配偶犯**基督在马太福音第5章第32节
中介绍了另一个原理:“叫他作**”。这是什么意思呢?让我们先把“若不是为**的缘故”放在一边,让我们先看第32节。这节经文变成:“凡休妻的……就是叫她作**了”。在这里,耶稣谈到了一个非常严肃的话题:离婚本是完全错误的,一旦发生,就会促使妻子犯**。这只是说被休的妻子容易犯**吗?还是如罗马书第7章第2、3节所教导的,再婚即意味着**?不!没有证据证明这是耶稣的教导。耶稣只是说,人若休妻,不论妻子本人多么圣洁或纯洁,他也会因离婚而被迫行淫。离婚的行为本身使她的婚姻遭到了**。从这个意义上讲,被休的妻子是被迫行**。耶稣强调了离婚罪的严重性。离婚的丈夫不但自己犯罪,也促使妻子犯罪,尽管妻子并不想离婚。只要明白已婚者已由神合而为一,是人不能分开的神圣联合,这个问题就不难理解了。因此,人一旦将神所联合的分开,这种联合便遭到了**。然而,妻子若在离婚前行了**,就是自己行淫。按照申命记第24章第1节的规定,丈夫在这种情况下有权休妻。既然妻子在离婚前即已行淫,丈夫的休妻行为并不是她行**的根源。耶稣并未让人注意申命记第24章第1节,并未表明该诫命继续有效。他只是说,尽管该经文持续有效,但丈夫只能
在确实发现妻子的**行为后才能休妻。因任何别的理由休妻都是违反诫命的。既然已经废除该诫命(稍后可见于马可福音第10章和马太福音第19章),耶稣绝不是在教导**为离婚的理由。因此,此经文并非要解决是否有理由离婚的问题。耶稣只是在强调离婚罪的严重性。离婚的妇女若再婚就是**自己耶稣说的第三点是申命记第24章第2至4节的重申与澄清。在第二节中,“可以去”中的“可以”二字似乎是说,因犯**而被休的妻子可以再婚。然而,希伯来原文中并无“可以”二字。可见圣经并不是说她可以再做别人的妻子。这一点可从第4节看出。神在这里表示,这样的妻子若是再婚,就是**自己,使自己不能再回到前夫那里。这个原则在马太福音第5章第32节后半节得到了重述和拓展。耶稣在这里宣告,“人若娶这被休的妇人、也是犯**了”。由于被休的妇人因再婚而被**,娶她的人也就顺理成章地缔结了**的婚姻。耶稣强调说,这样的人是真的犯了**。申命记第24章第1节只允许一半以色列人离婚允许丈夫与犯**的妻子离婚的法律仅适用于一半以色列人。申命记第24章第1节只允许丈夫休妻,这是因为律法的仪文预表以色列国的离婚。允许妻子与丈夫离婚的法规根本就不存在,
因为神救恩计划以及神与以色列国的关系,都不包含以色列国与神离异的可能。为此,妻子永远不能主动与犯**的丈夫离婚。在其与丈夫的关系中,她要受从创世起即已制定的法则约束:就是不得以任何理由离婚。因此,就神的律法(丈夫)与人(妻子)在灵里的婚姻而言,从未有过允许因**或其它原因离婚的时候。同样,在以色列国,妻子永不能因丈夫犯**而与之离婚。只有丈夫可以休掉犯**的妻子,因为那是律法仪文的一部分,预表神与以色列国的离婚。总而言之,申命记第24章第1至4节教导了以下原则:1.丈夫只能休掉犯**罪的妻子。2.犯了**的妻子若在被休之后再婚,就是**自己。她本应守常(保持单身)。3.妻子不得以任何理由与丈夫离婚。在马太福音第5章第32节,耶稣重申了申命记第24章第1至4节的内容,并扩展了其中的含义:1.因**之外的任何理由休妻的丈夫促使妻子犯**。2.与被休之妻结婚的,就是犯**。在申命记第24章第1至4节律法的继续这个问题上,圣经有何教导呢?当耶稣挂在十字架上时,这些经文属灵的意义便结束了。殿里的幔子撕成了两半,这象征着神与以色列国最终的离婚。由于旧约的律法规定神可以因以色列国属灵的**而与之离婚
,我们有理由怀疑它(如其它律法的仪文一样)在十字架之后不再具有任何实际意义。圣经表明,这条律法已被主耶稣基督废除。法利赛人曾带着有关离婚的问题来问耶稣。马可福音第10章第2节说:“有法利赛人来问他说:‘人休妻可以不可以?’意思要试探他。”他们的问题一定涉及申命记第24章第1至4节,因为这是旧约中谈及丈夫休妻可能性的唯一段落。这一点可从耶稣在马可福音第10章3至4节中的回答看出:“耶稣回答说,‘摩西吩咐你们的是什么?’他们说:‘摩西许人写了休书便可以休妻。’”在第5节,耶稣解释了将此诫命写入旧约律法的原因:“摩西因为你们心硬,所以写这条例给你们。”允许因犯**而离婚的律法是因古以色列人心里刚硬而颁布的。神制定允许离婚的法律,是为了让丈夫因妻子行**而得到解脱?还是因为丈夫不肯饶恕其犯了**的妻子?因其心里刚硬,这些不肯饶恕的丈夫才获准休妻吗?这种可能性说不通。神制定律法的目的,是为了帮助我们在他面前圣洁地生活,而不是让我们生活在罪中。只有在认清神将此律法写入圣经律法仪文之真正原因后,我们才能理解该经文。“心里刚硬”一语与背逆有关,而背逆神就是行灵里的**。神之所以制定这条律法,就是为了做
以色列国丈夫的神可以休掉犯了**的妻子。律法的根源是以色列国心里的刚硬和灵里的**。因此,神一旦休掉以色列国,律法便不再有旁的意义。因此,在马可福音第10章第6至9节,耶稣直截了当地废除了旧约中的诫命:“但从起初创造的时候,神造人是造男造女。因此,人要离开父母,与妻子连合,二人成为一体。既然如此,夫妻不再是两个人,乃是一体的了。所以神配合的,人不可分开。”耶稣表明,神从来就不允许离婚。的确,神曾暂时打开狭小的窗口,允许丈夫休掉犯**之妻;但这只是为了让神休掉犯**的以色列国。耶稣在马可福音第10章第11、12节说:“耶稣对他们说:‘凡休妻另娶的,就是犯**,辜负他的妻子;妻子若离弃丈夫另嫁,也是犯**了。”申命记第24章第1至4节允许丈夫休掉行**之妻。妻子则绝无与犯**之丈夫离婚的理由。耶稣废掉了丈夫休掉行**之妻的权利。他从两个方面强调了离婚不合乎圣经:丈夫不能休妻,妻子也不能与丈夫离婚。在马可福音第10章第11、12节,神强调了另一个重要原则:离婚的男女皆不可再婚。第11节说,男人若再婚,就是对前妻行**。为什么?罗马书第7章第1至4节说,丈夫只要活着,妻子就要受丈夫的约束。因此
,尽管离婚表面上使婚姻破裂,但站在神的高度来看,丈夫与妻子仍然互受约束。因此,男人若在前妻还活着时另娶,便是犯**了。这样做,就是**神在此人与其前妻之间缔结的终生之盟。夫妻互受约束的原理在哥林多前书第7章第39节得到了重复:“丈夫活着的时候,妻子是被约束的;丈夫若死了,妻子就可以自由,随意再嫁;只是要嫁这在主里面的人。”哥林多前书第7章第10节教导说:“至于那已经嫁娶的,我吩咐他们;其实不是我吩咐,乃是主吩咐说,妻子不可离开丈夫。”第11节说:“若是离开了,不可再嫁,或是仍同丈夫和好。丈夫也不可离弃妻子。”圣经中所有的教导都是前后一致的。在路加福音第16章第17节,耶稣谈到了神律法的永恒性:“天地废去较比律法的一点一画落空还容易。”在说明了神律法的永恒性质之后,耶稣马上谈及丈夫休妻的问题。他在路加福音第16章第18节规劝道:“凡休妻另娶的,就是犯**;娶被休之妻的,也是犯**。”从这段话里,我们看到了马可福音第10章2至12节、罗马书第7章1至4节以及哥林多前书第7章中相同的真理。这些经文都毫无例外地不允许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