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外恋
婚外恋,在其严格意义上,通常指已婚者与非配偶的异性之间形成的爱情关系。根据我国社会学者近几年来的分析研究,中国式的"婚外情人"有以下特点:1、当事者大多处在一个工作单位或同一部门,平时来往密切,不似恋爱,胜似恋爱。当事人双方不发生性关系,而以"精神恋爱"为限度。2、当事人中约大多数文化素养不低,各方面表现较好;即或分情他人,也注意使夫妻关系不致受到根本影响。3、"婚外情人"的组成,以一方是未婚女子,另一方是已婚男子占绝大多数。其主要原因是已婚女子很少再有闲情逸致谈情说爱,而已婚男子相对说来却有过剩的精力与财力。4、当事者对这种婚外爱情比较珍惜,双方往往看重彼此的性格、知识、才华。鉴于这种行为和社会道德规范不相容,因之行动上颇为隐秘。5、"婚外情人"一般都有时间性,女方一旦成婚,或任何一方工作调动,原来的情人关系可能就此结束。有些人确有感情,但一般也能正视现实,不以拆散已有婚姻关系为目标。
根据以上特点,可将婚外恋概括为三种情况:一种是婚外恋当事双方有性行为的;一种是虽然没有性行为,但有暧昧关系,包括一些亲昵举动;再有一种是尽管没有超越友谊行为,但双方都把相互结婚作为交往的目的。这些都势必破坏原有婚姻。据调查不少地方的离婚案中,由婚外恋导致的达20%,有的地方甚至达到50%。可想而知,婚外恋对婚姻和家庭的冲击和破坏很大。不仅给原配偶带来心灵上的痛苦,给家庭蒙上不光彩的阴影,而且也会招致当事人与婚外爱情身败名裂。
为何会产生婚外恋?其一,这是我国传统伦理观念的裂变和当前社会变革的一种必然反映。我国当前仍然大量存在着以传统婚姻价值标准和观念为基础结合起来的婚姻关系。在这种婚姻中产生婚外恋的两个基本条件是:在原婚姻家庭中的爱情已不存在;已无爱情的婚姻难以解除。其二,道德观念的变化导致人们在婚姻生活中权利和义务的分裂。产生婚外恋的当事人往往过于强调自己获得爱情自由和性自由的权利,这种个人权益感的上升,往往导致义务感、道德感的下降。
据有关专家认为,解决问题的根本途径,首先在于设法充实原有婚姻关系中的爱情内容;如果爱情确实无法修复,则应果断地采取离婚的有效途径,而不应在维系无爱情的婚姻的情况下,去追求有婚姻的爱情。事实上,第一种方法可能行不大通。因为出现婚外恋的一般是按传统婚姻价值标准和观念建立起来的婚姻,这种婚姻关系的双方在文化构成上往往存在较大差异,因此沟通起来较难,除非有一种强大的爱将他们重新维系起来,否则已出现裂痕的婚姻一般很难愈合。而第二种方法则会造成另一种社会问题,即形成单亲家庭,这对子女的伤害很大。
在基督教看来,即便是不发生性关系的婚外恋也算犯罪。圣经上说:"凡看见妇女就动淫念的,这人心里已经与她犯奸淫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