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发现许多经文都告诉已婚夫妇要享受性爱,并且要经常过性生活。既然圣经把性爱限制于婚姻之内,我们就没必要对此感到诧异。我们已经提到《雅歌》和《箴言》5:19令人大开眼界的经文,这些经文鼓励丈夫享受妻子的身体。在《哥林多前书》7:3—5,保罗提到性关系在婚姻中的现实性和重要性,他的话坦率得惊人:
丈夫对妻子应该尽他的本分,妻子对丈夫也应当这样。妻子对自己的身体没有主权,权在丈夫。照样,丈夫对自己的身体也没有主权,权在妻子。夫妻不可彼此亏负,除非为了要专心祷告,双方才可以同意暂时分房。以后仍要同房,免得撒但趁着你们情不自禁的时候诱惑你们。
当时,人们普遍认为女人是丈夫的合法财产,在这种文化环境里,保罗提出一个翻天覆地的主张:“丈夫对自己的身体也没有主权,权在妻子。”“这句话表明,在消极的意义上,丈夫有责任约束自己,不与妻子之外的任何人发生性关系;在积极的意义上,丈夫必须对妻子尽婚姻义务,让妻子感到愉悦和满足。” 7 这沉重地打击了传统的双重标准——男人拥有多个性伴侣既光荣又合法,但女人这样做则被视为淫贱。加上前面所说“妻子的身体也属于丈夫”,保罗在教导我们:配偶双方,不论男女,都有性权利。这种主张是前所未有的。
当代读者喜欢这节经文,是因为他们以为这节经文支持当代西方的人权观念,但这根本不是保罗的重点。保罗让我们以一种非常积极的观点来看待婚内的性愉悦。当时的哥林多信徒深受罗马文化的影响,而罗马人认为,“男人娶妻是为了生养合法继承人,如果想得到性愉悦,要到婚姻之外去找。”然而,历史学家指出,“保罗实际上重新定义了婚姻,在保罗看来,婚姻是一个美好的氛围,可以让双方得到性满足。与之形成鲜明对比,异教哲学思想认为,婚姻的目的仅仅是合法地繁衍后代,让儿女继承家族的姓氏、财富和荣耀传统。” 8 换句话说,保罗是在告诉已婚的基督徒:彼此成全的性关系,必须成为夫妻共同生活的一部分,并且是相当重要的一部分。实际上,这段经文表明,夫妻性爱应当是经常的、互惠的,一方不能拒绝另一方的性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