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斯敏斯德信条
韦斯敏斯德信条是由韦斯敏斯德议会经过两年多不间断的工作,终于在一六四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完成的。其中每一句都是经过了自由公开辩论,然后加以决定的。担负主要着作责任者为特悦西(William Twisse),特克尼(Anthony Tuckney),亚罗史密士(John Arrowsmith),锐诺斯(Reynolds),田伯烈(Thomas Temple),浩尔(Joshua Hoyle),帕麦尔(Herbert Palmer),纥尔(Charles Herle),以及苏格兰教会的大议会(General Assembly)的代表。一六四六年十二月初次出版,专供议院及议会之用。该议会应议院之要求,于一六四七年四月二十九日完成附加的圣经引证和章节。是年五月此信条第二次出版问世。信条末签名者为议会主席纥尔,辅佐伯吉士(Cornelius Burges)和帕麦尔,以及录事罗若奇(Henry Robroughe)和比斐德(Adoniram Byfield)。议院详细审查信条各章,略去第三十章论教会的制裁,和第三十一章论教会议会和会议,并略去第二十章论基督徒的自由第四段,和第二十四章论婚姻第五,六段及第四段的一部分。议院于一六四八年六月二十日批准此信条。克伦威尔死后,一六五九年的长期议院对此信条――除第三十,和三十一两章外――也都加以采纳。所以此信条曾由英国议院两度予以批准。
韦斯敏斯德信条原是为英国的教会所预备的,但它获得全英国的公认,为期到一六六○年皇室复辟便终止了。在苏格兰本信条却得以生根。苏格兰教会的大议会在一六四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便已全部接受一六四七年韦斯敏斯德议会所订的信条,认之为与圣经最相符合,并与苏格兰的教会所接受的教义,崇拜,法规,和组织不相违反的。苏格兰议院在一六四九年也将它批准。大议会又命令每家备置一本,与大小问答和法规同为家庭崇拜之用。本信条随苏的移民和英的清教徒移殖于美洲,现今全世界说英语的长老会及其传教区,对它或多或少加以订正,而予以接受了。它对公理会和浸会及其他教会也直接或间接发生影响。由此便可想见其伟大和魄力了。
此信条第三章和第十章关于预定和拣选的论调与多特热赫特教条雷同。第二十三章承认长官的权力乃出于上帝,他们有干预教会行政并推行教会决议的职权,因此,此章常引起误会,批评,和争辩。
多特热赫特教条集中于论加尔文派的一个教义,本信条则是集加尔文派的大成,可说是继加尔文的基督教要义之后,加尔文派与清教徒使其文化和心灵,与圣经的启示融会贯通所产生最成熟的结晶品。它是加尔文主义最后最大的信条。它的论题秩序成了现代教义神学一种分段法的先驱,即在论圣经之后,继着论上帝,世人,基督,拯救,教会,和末后的事。
以下中译文系本于沙夫巨着基督教的信经(Creeds of Christendom)中所载一六四七年的原本。
查美国的长老会对此信条不仅增加了圣经引证及其章节,而且也予以修订。该会对于本信条的修订,在此我们只要指出以下所举的。它在一九○二年至一九○三年增加第三十四章论圣灵,和第三十五章论上帝的爱与传教事业,并且在第三章及第四章第三段上附加说明,而列于全信条之末,以求缓和严格预定人灭亡之说。以外,我们要将其他重要的改订,即如一七八八年对第二十,二十三,和三十一各章的修订,一八八六年至一八八七年对第二十四章第四段中所有的省略,以及一九○二年至一九○三年对第二十二章第三段中所有的删除,和对第二十五章第六段的更变,都收在译文中,而用〔美版〕字样予以标明。我们将圣经引证一概省略,但将其章节录入正文内,以便参阅;至于美国版所增加的经节,则用〔〕一符号标出。
参考书
Bettenson, Documents of the Christian Church, pp. 344-349.
Briggs, Theological Symbolics, pp. 217-219, 382-405.
Confession of Faith of Church of Scotland, pp. 9-162.
Constitution of the Presbyterian Church in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pp. 7-327.
Curtis, op. cit., pp. 265-276.
Green, A Harmony of the Westminster Presbyterian Standards, 231 pp.
Schaff, op. cit., vol. Ⅰ, pp. 753-782; vol, Ⅲ, pp. 599-673.
Walker, A History of the Christian Church, pp. 471,478.
韦斯敏斯德信条
第一章 论圣经
一,本性之光和创造照顾之工,原彰显上帝的仁爱,智慧,权能,使人无可推诿(罗2:14,15;1:19,20;诗19:1,3;罗1:32;2:1);但它们并不足以将那为得救所必须的,对上帝及其旨意的知识给与人(林前1:21;2:13,14);所以主乐意多次多方将自己启示出来,向教会晓谕祂的旨意(来1:1);以后主为叫更易于保存并传扬真理,且为叫更坚立并安慰教会,抵挡肉体的败坏以及撒但和世界的毒害起见,使全部启示笔之于书(箴12:19,21;路1:3,4;罗15:4;太4:4,7,10;赛8:19,20)。如是,圣经乃为至要(提后3:15;彼后1:19),因为上帝从前向祂的百姓启示自己旨意的这些方法,如今已止息了(来1:1,2)。
二,圣经,或上帝的话包括新约旧约各书,其名称为:(以下开列复原教所用圣经各书之名,从略)。
这些书都是上帝所默示的,是信仰和生活的准则(路16:29 ,31;弗2:20;启22:18,19;提后3:16)。
三,通常称为旁经的,既非出于灵感,便非圣经正典的一部分;因此它们在上帝的教会中没有权威,且只能为其他属人的着作一般加以认可或使用(路24:27,44;罗3:2;彼后1:21)。
四,圣经的权威应受人信奉服从,这权威不是倚赖于任何人或教会的见证,而是全靠圣经的作者上帝(祂是真理的本身),因为它是上帝的话(彼后1:19,21;提后3:16;约壹5:9;帖前2:13),所以是该为我们接受的。
五,我们可以受教会的见证所影响而珍视圣经(提前3:15);并且其资料的神圣,教理的效力,体裁的庄严,各部的契合,全体的范围(全归荣耀于上帝),人类得救惟一道路完全的发现,许多其他无可比拟的优异,以及其全备处,都十足自证其为上帝的话;可是,我们得以完全信服并确知其无谬误的真理和属神的权威,乃是由于圣灵在我们心里藉着,并同着上帝的话所作的见证(约壹2:20,27;约16:13,14;林前2:10,12;赛59:21)。
六,上帝的整个意旨,凡对祂自己的荣耀,人的拯救,信仰,和生活所必须的事,或已明记于圣经,或可用良好和必然的推论由圣经而推定;不拘是所谓圣灵的新启示也好,或人的遗传也好,都不得于任何时加入圣经(提后3:15,17;加1:8,9;帖后2:2)。然而我们承认圣灵的光照,乃是了解圣经使人得救的启示所必须的(约6:45;林前2:9,10,12);我们承认,有若干关于崇拜和教会治理的情形,既是与人类的一般的动作和社会相同的,所以是可用理性之光和基督徒的智慧,遵照圣道的通则去予以规定的(林前11:13,14;14:26,40)。
七,圣经中所记各事并不都是一样明显的,对各人也不都是一样清楚的;然而为得救所必须知道,相信,并遵行的事,在圣经此处或彼处已明载而详论,以致不仅有学识的,而且无学识的,只要正当使用学道常法,便都可以有充分的了解(诗119:105,130)。
八,希伯来文(古时上帝选民的文字)旧约,和希拉文(成书时万民通用的文字)新约,是受上帝直接灵感写的,并且其纯正因祂的照顾而在历代得以保存,所以它们是真实的;在一切宗教争辩中,教会最后宜诉诸圣经(赛8:20;徒15:15;约5:39,46)。但因这些原文并非为上帝的众民所通晓,而他们对于圣经都有权利,都感兴趣,并都奉了命存敬畏上帝的心去诵读并查考(约5:39),所以圣经应译成各民族的方言(林前14:6,9,11,12,24,27,28),为叫上帝的话充充满满地寓于万民中,而他们也可以用蒙悦纳的方式去崇拜祂(西3:16),并可以因圣经所赐的忍耐和安慰得着盼望(罗15:4)。
九,以经解经乃是不能错误的释经法;因此当圣经某处真实和完全的意义发生问题时(圣经是一致的,而不是零乱的),当用其他较清楚之处加以解明(彼后1:20,21;徒15:15;约5:46)。
十,那决定一切宗教的辩论,考验一切会议的教令,古代作者的意见,世人的理论,和私人的主张,并下最后断言的至上裁判者,舍在圣经中说话的圣灵以外,别无其他(太22:29,31;弗2:20;徒28:25)。
第二章 论上帝和三位一体
一,神是独一的(申6:4;林前8:4,6),又真又活的(帖前1:9;耶10:10),祂是无限,完全(伯11:7-9;26:14),至纯之灵(约4:24),是无形(提前1:17),无肢体(申4:15-16;约4:24;路24:39),无欲(徒14:11,15),不变(雅1:17;玛3:6),无量(王上8:27;耶23:23-24),永恒(诗90:2;提前1:17),不可知(诗145:3),全能(创17:1;启4:8),全智(罗16:27),至圣(赛6:3;启4:8),自决(诗115:3),绝对的(出3:14),祂按照自己不改变和至公义的旨意行作万事(弗1:11),为的是荣耀祂自己(箴16:4;罗11:36;启4:11);祂是极其慈爱(约壹4:8,16),有恩典,怜悯,恒忍,满有良善和真理,赦免人的过犯和罪恶(出34:6-7);祂赏赐那殷勤寻求祂的(来11:6),同样,祂的审判极其公义可怕(尼9:32-33);祂憎恶诸恶(诗5:5-6),决不以有罪的为无罪(鸿1:2-3;出34:7)。
二,上帝在自己并由自己而有一切生命(约5:26),荣耀(徒7:2),良善(诗119:68),福分(提前6:15;罗9:5);惟独祂在自己,并对自己是自足的,并不需要任何受造之物(徒17:24,25),也非从他们而有荣耀(伯22:2,23),却只在他们里面,藉着他们,向着他们,并在他们身上彰显祂自己的荣耀;祂是万物惟一的源头,万物都是由于祂,藉着祂,归于祂(罗11:36);祂对他们有至高的统治权,藉他们,为他们,或在他们身上行祂所喜悦的事(启4:11;提前6:15;但4:25,35)。万事在祂眼前都是赤露敞开的(来4:13);祂的知识是无限的,不错的,莫测的(罗11:33-34;诗147:5);所以没有什么对祂是意外的,或不知的(徒15:18;结11:5)。祂的一切意旨,作为,命令都极其圣洁(诗145:17;罗7:12)。天使,世人,和万物都当照祂所命令的崇拜祂,服务祂,顺从祂(启5:12,14)。
三,上帝是三位一体的,一实质,一权能,一永恒:圣父,圣子,圣灵(约壹5:7;太3:16-17;28:19;林后13:14)。圣父自有永有,无所由生,亦无所由出;圣子是永恒地为父所生(约1:14,18);圣灵是永恒地由父和子而出(约15:26;加4:6)。
第三章 论上帝永恒之旨
一,上帝自永恒以其至圣至智之旨自由不变地预定所必成的事(弗1:11,罗9:33;来6:17;罗9:15,18;徒4:27,28;太10:29-30;弗2:10);但上帝既非罪恶的创始者(雅1:13,17;约壹1:5;传7:29),也非强迫受造者的意志,而且诸次因的运行或因果关系也并未废去,而反得以坚立(徒2:23;太17:12;徒4:27-28;约19:11;箴16:33)。
二,虽然上帝预知诸般情况所必成之事(徒15:18;撒上23:11,12;太11:21,23)可是祂预定某种未来之事,并非只因祂预知此事或根据某种情况预知必发生某种事(罗9:11,13,16,18)。
三,上帝为彰显祂的荣耀,以其意旨预定有些人和天使(提前5:21;太25:41)得永生,其他的受永死(罗9:22-23;弗1:5-6;箴16:4)。
四,这些被预定的天使和人,都是个别地不变地不被注定了;其数确定,无可增减。(提后2:19;约13:18)。
五,人类中被预定得生的人,乃因上帝创立世界以先,按其永恒和不变的旨意,及其秘密的美意,在基督里拣选了他们得永远的荣耀(弗1:4,9,11;罗8:30;提后1:9;贴前5:9),这仅是由于祂的白白恩典和仁爱,而并非是由于祂对他们的信仰或善行,或对他们在二者中之一的恒忍,或其他事情所具的先见,以致使祂如此行的(罗9:11,13,16;弗1:4,9);这一切都是为使祂荣耀的恩典得着称赞(弗1:6,12)。
六,上帝既指定选民得荣耀,便以其永恒的,极其自由的旨意,预定了一切臻此的工具(彼前1 :2;弗1:4-5;2:10;帖后2:13)。所以凡被选的,虽在亚当里堕落了,却被基督所救赎(帖前5:9-10;多2:14),由祂的灵按时运行去召他们相信基督;他们被称为义,得儿子的名分,成为圣洁(罗8:30;弗1:5;帖后2:13),并因信蒙祂的权能保守救恩(彼前1:5)。除选民以外,无人可蒙基督救赎,选召,称义,得儿子的名分,成圣,并得救(约17:9;罗8:28-39;约6:64-65;8:47;10:26;约壹2:19)。
七,至于其余的人类,上帝照着祂那不可测度的,随己意施与或保留慈爱的旨意,为求使祂在受造者身上的至高权能,得着荣耀,祂便乐于撇弃他们,并命定他们因罪受羞辱,遭忿怒,使祂荣耀的公义得着称赞(太11:25-26;罗9:17-18,21-22;提后2:19-20;犹4:彼前2:8)。
八,对这崇高神秘的预定教理,我们要特别小心处理(罗9:20;11:33;申29:29),好叫凡对上帝在圣经中所启示的旨意加以注意,并且顺服的人,可以从他们的恩召得以确知自己永远被拣选(彼后1:10)。这样这教理就使上帝得着赞美,和敬仰(弗1:6;罗11:33),并使凡诚恳顺服福音的人有谦卑,殷勤,和丰富的慰藉(罗11:5-6,20;彼后1:10;罗8:33;路10:20)。
第四章 论创造
一,父,子,圣灵上帝为彰显祂永恒的权能,智慧,和善良的荣耀,乐意在起初,于六日之内,从虚无创造世界及其中有形无形的万物,并且都是很好的(创1;来11:3;西1:16;徒17:24)。
二,上帝在造其他一切后造了男人女人(创1:27)赋有理性和不灭的灵魂(创2:7;传12:7;路23:43;太10:28),授以知识,正义,和真圣洁,有祂自己的形像(创1:26;西3:10;弗4:24),有上帝的律法写在他们心里(罗2:14-15),并有能力实行律法(传7:29);可是他们既有意志的自由--这意志是可以改变的--便有干犯律法的可能(创3:6;传7:29)。除这写在他们心里的律法以外,他们受了命令不可吃分别善恶树上的果子;他们遵守这命令时,便与上帝相交,有快乐(创2:17;3:8-11,23),并且管理万物(创1:26,28;〔诗8:6-8〕)。
第五章 论上帝的照顾
一,万物的伟大创造主上帝维持(来1:3),指导,管理,统治一切活物,行动,和事情(但4:34,35;诗135:6;徒17:25-26,28;伯38-41),从最大的到最小的(太10:29-31;〔太6:26,30〕),这是藉祂极其聪明和圣洁的照顾(箴15:3;〔代下16:9〕;诗104:24;145:17),照着祂无误的预知(徒15:18;诗94:8-11),以及祂自己的自由和不变的旨意(弗1:11;诗33:10,11),好使人赞美祂的智慧,权能,公义,良善,和慈爱的荣耀(赛63:14;弗3:10;罗9:17;创45:7;诗145:7)。
二,虽然万事都不变无误地照着那为始因的上帝的预知和旨意而发生(徒2:23),但是祂用同一照顾,命令它们或是必然地,或是自由地,或是有条件地照着诸次因发生(创8:22,耶31:35;出21:13;申 19:5;王上22:28,34;赛10:6-7)。
三,上帝在祂通常的照顾中使用工具(徒27:31,44;赛55:10,11;何2:21-22),但祂也可自由地工作,而随己意不使用工具(何1:7;太4:4;伯34:10),超乎工具(罗4:19-21),并反乎工具(王下6:6;但3:27)。
四,上帝照其安排所彰显极大的权能,难测的智慧,和无穷的良善,甚至及于第一次的堕落,与天使和人的其他罪恶(罗11:32-34;撒下24:1;代上21:1;王上22:22,23;代上10:4,13,14;撒下16:10;徒2:23;4:27,28),并堕落和罪恶不只是有上帝的许可(徒14:16),也是有上帝极其聪明和有权能的约束(诗76:10;王下19:28),祂命令管辖它们,以成就祂圣洁的目的(创50:20;赛10:6-7,12);可是罪辜纯是从人,而非从神发出来的;神是至圣至义的,既不是,也不能为罪恶的创始者或批准者(雅1:13,14,17;约壹2:16;诗50:21)。
五,极其聪明,公义,和恩慈的上帝屡次让祂的儿女一时经历各种试探和自己心中的败坏,是为要因他们从前的罪恶而管教他们,或是为要向他们显露他们心中败坏和诡诈的潜势力,好使他们谦卑(代下32:25-26,31;撒下24:1);又为要使他们更勤密依靠祂,更惊醒防备将来的罪恶;又为要施行祂公义和圣洁的其他目的(林后12:7-9;诗73,77:1-10,12;可14:66-72;约21:15-17)。
六,上帝是公义的审判者,祂对那些因以前所犯的罪而被弄瞎了眼硬了心的恶人(罗1:24,26,28;11:7-8) 不仅不施恩,好使他们的悟性可得蒙光照,心里明白(申29:4),而且有时祂也收回他们已得的恩赐(太13:12,25:29),并任凭他们遭遇那因他们的败坏而生的犯罪因由(申2:30;王下8:12-13),把他们委弃于自己的情欲,世界的试探,和撒但的权势(诗81:11-12;帖后2:10-12);因此,他们甚至在上帝用以使别人心里软化的工具之下,竟使自己刚硬(出7:3;8:15,32;代下2:15,16;赛8:14;彼前2:7,8;赛6:9-10;徒28:26,27)。
七,上帝的安排既一般地及于万物,便特别地及于祂的教会,叫万物互相效力,使教会得益处(提前4:10;摩9:8,9;罗8:28;赛43:3-5,14)。
第六章 论人的堕落,罪恶,和刑罚
一,我们的始祖被撒但的诡谲和试探诱惑,吃禁果而犯罪(创3:12;林后11:3)。上帝既特意要荣耀自己,便乐意按照祂聪明和圣洁的旨意,准许这罪(罗11:32)。
二,他们因这罪从原来的公义和与上帝的交往堕落了(创3:6-8;传7:29;罗3:23),因此死在罪中(创2:17;弗2:1;〔罗5:12〕),并且身灵的各部分和一切才能都被玷污了(多1:15;创4:5;耶17:9;罗3:10-19)。
三,他们既是位人类的始祖(创1:27-28;2:16,17;徒17:26;罗 5:12,15-19;林前15:21,22,45,49,这罪的愆尤,和在罪恶及败坏人性中的死,便由通常的生殖而传于他们的后裔(诗51:5;创5:3;伯14:4;15:14)。
四,这原来的败坏使我们完全不倾向善,也不能行善,反对善(罗5:6;7:18;8:7;西1:21;〔约3:6〕),且全心倾向邪恶(创6:5;8:21;罗3:10-12),从此就生出一切过犯(雅1:14-15;弗2:2-3;太15:19)。
五,这种人性的败坏,今生还存留在重生者里面(约壹1:8,10;罗7:14,17,18,23;雅3:2;箴20:9;传7:20);虽然它藉着基督得蒙赦免,被遏抑,可是它本身及其作为实在是罪(罗7:5,7;8:25;加5:17)。
六,每一原罪和本罪都是违反上帝公义律法的(约壹3:4),其本性使罪人有罪愆(罗2:15;3:9,19),因此遭受上帝的忿怒(弗2:3),和律法的咒诅(加3:10),因而遭受死(罗6:23)以及一切心灵的(弗4:18),今生的(罗8:20;哀3:39),和永久的(太25:41;帖后1:9)痛苦。
第七章 论上帝与人所立的约
一,上帝与受造者中间的距离非常遥远,虽然有理性的人应服从祂,以祂为他们的创造者,但是他们决不能得着祂,以祂为他们的福分和报酬,除非是上帝自愿俯就,这俯就乃是祂乐意用约表明出来了的(赛40:13-17;约9:32,33;撒上2:25;诗100:2-3;113:5,6;伯22:2,3;35:7-8;路17:10;徒17:24,25)。
二,第一个与人所立的约是行为的约(约3:12;〔何6:7;创2:16,17〕),将生命应许给亚当,和他的后裔(罗5:12-20;10:5),以完全和亲自的服从为条件(创2:17;加3:10)。
三,人因堕落使自己不能靠那约得生命,于是主乐意立第二约(加3:21;罗3:20,21;8:3;创3:15;赛42:6),通称为恩典的约:藉耶稣基督将生命和拯救白白赐给罪人,叫他们信祂得救(可16:15-16;约3:16;罗10:6,9;加3:11),并应许将圣灵赐给凡预定得生的人,使他们愿意并且能够相信(结36:26,27;约6:44,45)。
四,这恩典的约在圣经中常称为遗命,是指留遗命者耶稣基督的死,又指永远的遗产及其所附属的一切(来9:15-17;7:22;路22:20;林前11:25)。
五,这约在律法时代和福音时代(林后3:6-9)运用各有不同:在律法时代它藉应许,预言,献祭,割礼,逾越节的羔羊,以及其他交付犹太人的预表和典章而运用。它们都预表基督要来(来8-10;罗4:11;西2:11,12;林前5:7;〔西2:17〕)。它们在那时代藉着圣灵的运行,足以有效地使选民因相信所应许的弥赛亚而受训诲,得建立(林前10:1-4;来11:13;约8:56)。选民靠弥赛亚有全备的赦罪和永远的拯救。这约称为旧约(加3:7-9,14)。
六,在福音之下,当本体基督(加2:17;〔西2:17〕)彰显了出来,实施这约的律例乃是传道和圣洗圣餐的施行(太28:19,20;林前11:23-25;〔林后3:7-11〕);这约的律例虽然为数较少,并且施行起来,是较质朴,少有外表的荣耀,但是在它们里面这约对万民,犹太人,和外邦人(太28:19;弗2:15-19),显明了更多的丰富,明证,和属灵的果效(来12:22-28;耶31:33-34)。这约称为新约(路22:20;〔来8:7,9〕)。所以并不是有两个实质不同的恩典之约,而是在不同时代之下有同一个约(加3:14,16;徒15:11;罗3:21-23,30;诗32:1;罗4:3,6,16,17,23,24;来13:8)。
第八章 论中保基督
一,上帝照祂的永恒目的乐意选定祂的独生子主耶稣作神人间的中保(赛42:1;彼前1:19,20;约3:16;提前2:5),先知(徒3:22;〔申18:15〕),祭司(来5:5,6),和君王(诗2:6;路1:33);教会的头和救主(弗5:23),承受万有者(来1:2),和审判世界者(徒17:31);上帝自永恒将百姓赐给祂作后裔(约17:6;诗22:30;赛53:10),使他们到了时候由祂得救赎,选召,称义,成圣,和尊荣(提前2:6;赛40:4,5;林前1:30)。
二,上帝的儿子,三一真神的第二位,既是真实和永恒的神,是与父同质和同等的,当日期满足的时候,就取了人性(约1:1,14;约壹5:20;腓2:6;加4:4)及其诸般基本禀赋和一般软弱,只是没有罪(来2:14,16-17;4:15);所以祂因着圣灵的权能在童女马利亚腹中成孕,取了她的实质(路1:27,31,35;加4:4)。因此,两个整个,完全,和不同的性,神性和人性,不可分离地联合在一位里面,不变化,不混合,不混乱(路1:35;西2:9;罗9:5;彼前3:18;提前3:16)。这一位是真神真人,可是只是一基督,神人间惟一的中保(罗1:3,4;提前2:5)。
三,主耶稣,在祂这样联于神性的人性中,没有限量地受圣灵膏抹而成圣了(诗45:7;约3:34);祂既有智慧和知识的一切宝藏(西2:3),父便喜欢叫一切的丰盛在祂里面居住(西1:19);好叫祂既是圣洁,无害,没有玷污,满有恩典和真理的(来7:26;约1:14),便可全备地执行中保的职分(徒10:38;来12:24;7:22)。这职分不是祂自己取来的,而是祂的父选召祂去担任的(来5:4-5),父将一切权柄和审判都交在祂手里,并且吩咐祂去执行(约5:22,27;太28:18;徒2:36)。
四,这职分主耶稣极乐意担任(诗40:7,8;来10:5-10;约10:18;腓2:8);祂为要执行这职分,所以生在律法之下(加4:4),成全了律法(太3:15;5:17),心灵受极大的伤痛(太26:37,38;路22:44;太27:46),身体受极大的苦楚(太26,27)被钉死(腓2:8);被埋葬,处于死的权势之下,但不见朽坏(徒2:23,24,27;13:37;罗6:9),第三天从死里复活(林前15:3,4),带着原来受苦的身体(约20:25,27),也带着这身体升到天上,坐在祂父的右边(可16:19),为我们代求(罗8:34;来9:24; 7:25),并在世界的末了还要再来审判世人和天使(罗14:9-10;徒1:11;10:42;太13:40-42;犹6;彼后2:4)。
五,主耶稣用完全的顺服和牺牲,藉永恒之灵一次献给上帝,便完全满足了祂父的公义(罗5:19;来9:14,16;10:14;弗5:2;罗3:25,26),为父所赐给祂的人不仅取得了和好,也取得了天国永恒的基督(但9:24,26;西1:19,20;弗1:11,14;约17:2;来9:12,15)。
六,虽然救赎之工要到基督道成肉身以后才由祂执行,但是其价值,功效,和恩惠,却都在那些启示并表明祂是那伤损蛇头的女人的后裔,和那自世界的起头被杀的羔羊的应许,预表,和祭物中,而且藉着它们,在历代从世界起始以来便赐给选民了,因为祂昨日,今日,一直到永远是一样的。(加4:4,5;创3:15;启13:8;来13:8)。
七,基督作中保,乃是按照其二性;每一性作其分内的事(来9:14;彼前3:18);但因其位格一致,所以圣经有时将同一位格中那属于一性的归之于另一性(徒20:28;约3:13;约壹3:16)。
八,基督向那些已由祂代为取得救赎的人,必然地,有效地将救赎赐给他们(约6:37,39;10:15,16);为他们代求(约壹2:1,2;罗8:34),又在道中并藉着道向他们启示拯救的奥秘(约15:13,15;弗1:7-9;约17:6);用祂的灵有效地劝勉他们相信服从;用祂的道和灵管理他们的心;用祂的全能全智克服他们一切的仇敌,这都是按照祂奇妙和不可测度的安排(诗110:1;林前15:25,26;玛4:2,3;西2:15)。
第九章 论自由意志
一,上帝将天然的自由赋予人的意志,它既是不受强迫,也是不被自然的绝对需要所决定,去趋于善或恶的(太17:12;雅1:14;申30:19;〔约5:40〕)。
二,人处于天真状态中,有自由和能力去愿意并实行那善良的和上帝的悦纳的,反之亦然,所以他也可以从天真堕落(创2:16,17;3:6)。
三,人因堕落在罪中,完全不能用意志去朝向那与拯救相伴属灵的善(罗5:6;8:7;约15:5);因此他既是属血气的人,完全悖逆善(罗3:10,12),死在罪中(弗2:1,5;西2:13),所以他不能靠他自己的力量归正,或使自己准备归正(约6:44,65;林前2:14;弗2:2-5;多3:3-5)。
四,当上帝使罪人归正,进入恩典中,祂将他从罪恶的自然桎梏中解放出来(西1:13;约8:34,36),又惟独因祂的恩典使他能自由地愿意并实行属灵的善(腓2:13;罗6:18,22);然而,因他有余剩的败坏,他并不完全地,也不惟独愿意善的,乃是也愿意恶的(加5:17;罗7:15,18,19,21,23)。
五,人的意志只有到了天上的荣耀中才完全不变地自由向善(弗4:13;来12:23;约壹3:2;犹24)。
第十章 论有效的选召
一,上帝惟独对那些预定得生的人,才乐意在祂所指定和悦纳的时候,用祂的道和灵(帖后2:13,14;林后3:3,6),有效地选召(罗8:30;11:7;弗1:10,11)他们从自然的罪恶和死亡中来到耶稣基督的恩典和拯救中(罗8:2;弗2:1-5;提后1:9,10)。祂使他们的心意得着属灵和拯救的光照,可以明白属神的事(徒26:18;林前2:10,12;弗1:17,18)。祂取去他们的石心,给他们一颗肉心(结36:26)。祂更新他们的意志,用祂的大能使他们向善(结11:19;腓2:13;申30:6;结36:27),并有效地吸引他们到耶稣基督面前(弗1:19;约6:44-45)。虽然如此,他们既因祂的恩典而变为愿意的,他们来,便是极其自愿(歌1:4;诗110:3;约6:37;罗6:16-18)。
二,这种有效的选召惟独由于上帝白白和特别的恩典,而决非由于祂在人里面预先看见什么功德(提后1:9;多3:4,5;弗2:4,5,8,9;罗9:11);人是完全被动的,一直要到他被圣灵感动更新(林前2:14;罗8:7;弗2:5),他才能应召,领受其中所赐的恩典(约6:37;结36:27;约5:25)。
三,那被选的婴孩,若死于幼年,则由基督藉着圣灵重生得救了(比较路18:15,16;徒2:38,39;约3:3,5;约壹5:12;罗8:9),这圣灵是随己意决定于何时何地并怎样运行的(约3:8)。其他未能在外表上受所传之道呼召的选民,也是如此(约壹5:12;徒4:12)。
四,其他未蒙选的,虽然被所传之道呼召(太22:14),也多少有圣灵的普通运行(太7:22;13:20-21;来6:4-5),可是他们从未真实来到基督跟前,因此不能得救(约6:64-66;8:24);不信服基督教的人更不能靠任何方法得救,不管他们是何等殷勤按照理性的光亮和他们所信奉之宗教的律法去过活的(徒4:12;约14:6;弗2:12;约4:22;17:3);若主张他们可以得救,乃是很危险和可憎恶的(约贰9-11;林前16:22;加1:6-8)。
第十一章 论称义
一,上帝所有效选召的人,祂也白白地使他们称义(罗8:30;3:24)。祂不是将义灌输给他们,而是赦免他们的罪,算他们为义,接纳他们:不是因为在他们里面所成的,或因为他们所行的,而只是因基督的缘故;也不是将信仰本身,相信的动作,或任何其他属福音的顺服归给他们,作为他们的义;而是将基督的顺服和补赎归给他们(罗4:5-8;林后5:19,21;罗3:22,24,25,27,28;多3:5,7;弗1:7;耶23:6;林前1:30,31;罗5:17-19),他们藉信仰领受祂和祂的义,并在其中得享安息。这信仰也不是他们自己的,而是上帝的恩赐(徒10:44;加2:16;腓3:9;徒13:38,39;腓2:7,8)。
二,这样领受着基督和祂的义,并在其中安息的信仰,是称义的惟一工具(约1:12;罗3:28;5:1);然而它在被称为义的人里面并不是单独存在的,而是常有其他施拯救的恩典相伴的,并且不是死信,而是以爱运行的信(雅2:17,22,26;加5:6)。
三,基督以其顺服和死完全清偿凡这样被称为义者的债,并适当地,实在地,完全地代他们补偿祂父的公义(罗5:8-10,19;提前2:5,6;来10:10,14;但9:24,26;赛53:4-6,10-12)。然而,祂既是父为他们而舍的(罗8:32),而祂的顺服和补偿既被接受作为他们的(林后5:21;太3:17;弗5:2),并且二者既都是白白赐的,而不是因在他们里面的任何功德,所以他们的称义便仅是由于白白的恩赐(罗3:24;弗1:7);好叫上帝严格的公义和丰富的恩典在罪人的称义上得着荣耀(罗3:26;弗2:7)。
四,上帝自永恒便命定了称众选民为义(加3:8;彼前1:2,19,20;罗8:30),基督在日期满足的时候,为他们的罪死了,为他们的称义复活了(加4:4;提前2:6;罗4:25);可是,一直要到圣灵实在将基督赐给他们的时候,他们才得以称义(西1:21,22;加2:16;多3:4-7)。
五,上帝继续赦免被称义之人的罪(太6:12;约壹1:7,9;2:1,2)。虽然他们永不能从称义的地位堕落(路22:32;约10:28;来10:14),可是他们可因犯罪而遭上帝如父一般的忿怒,致使祂面上的光不再照着他们,直到他们自卑,认罪,求饶恕,并重新相信悔改(诗89:31-33;51:7-12;32:5;太26:75;林前11:30,32;路1:20)。
六,旧约时代的信徒得称为义,在各方面与新约时代的信徒得称为义,是一样的(加3:9,13,14;罗4:22-24;来13:8)。
第十二章 论得儿子的名分
凡被称为义的人,上帝便在祂的独子耶稣基督里,并因祂加以宠锡,使他们得儿子的名分(弗1:5;加4:4,5);藉此他们被接纳作选民,享受上帝儿女的自由和特权(罗8:17;约1:12);有祂的名写在他们上面(耶14:9;林后6:18;启3:12);领受圣灵(罗8:5);有胆量进入施恩的宝座前(弗3:12;罗5:2);得以呼叫阿爸,父(加4:6);蒙怜恤(诗103:13),受保护(箴14:26),得供给(太6:30,32;彼前5:7),并受祂如父的管教(来12:6);永不被撇弃(哀3:13),且受印记,等候得赎的日子来到(弗4:30),并承受应许(来6:12),和永远的拯救(彼前1:3,4;来1:14)。
第十三章 论成圣
一,凡有效地蒙召重生的人,既在他们里面有新心和新灵创造出来了,便更进一步个人实在成圣了,这是由于基督的死和复活(林前6:11;徒20:32;腓3:10;罗6:5,6),并藉着祂那住在他们里面的道和灵作成的(约17:17;弗5:26;帖后2:13);那属罪恶之身体的统治也都被破坏(罗6:6,14),它的各种情欲也逐渐被削弱抑制(加5:24;罗8:13),并且他们在一切拯救的恩赐中(西1:11;弗3:16-19)渐加活泼坚固,实行真圣洁,因为人非圣洁不能见主(林后7:1;来12:14)。
二,这种成圣贯注于整个的人(帖前5:23),但在今世总是不完全的;人的每一部分总存留多少败坏(约壹1:10;罗7:18,23;腓3:12),因此,一生便有继续的,不能和解的战争,情欲和圣灵相争,圣灵和情欲相争(加5:17;彼前2:11)。
三,在这战争中,虽然尚存的败坏一时得胜(罗7:23),可是,靠基督使人成圣的圣灵所不断供给的力量,重生的部分终必得胜(罗6:14;约壹5:4;弗4:15,16);因此圣徒在恩典中有长进(彼后3:18;林后3:18),敬畏上帝,得以成圣(林后7:1)。
第十四章 论救人的信仰
一,那使选民相信得救之信仰的恩赐,是基督之灵在他们心里的工作(林后4:13;弗1:17-19;2:8),又是通常藉传道听道作成的(罗10:14,17)。信仰得以增加并巩固,也是藉着传道听道,施行,圣礼,和祈祷的工夫(彼前2:2;徒20:32;罗4:11;路17:5;罗1:16,17)。
二,基督徒藉此信仰相信圣经中所启示的都是真的,因为上帝自己的权威在其中说话(约4:42;帖前2:13;约壹5:10;徒24:14)。他当照着每一段经文所包含的去实行,服从其命令(罗16:26),惧怕其威赫(赛66:2),并持守上帝藉此对今生来生的应许(来11:13;提前4:8)。但救人信仰的主要动作,还是在于使人因恩典之约,惟独接受并信赖基督,以至于称义,成圣,并承受永生(约1:12;徒16:31;加2:20;徒15:11)。
三,这信仰是程度不同,强弱不一的(来5:13,14;罗4:19,20;太6:30;8:10);它可能屡次多方受攻击,被挫折,可是终必得胜(路22:31,32;弗6:16;约壹5:4,5);它在许多人里面长大,直到藉那为我们信仰创始成终的基督(来12:2)获得充足的信心(来6:11,12;10:22;西2:2)。
第十五章 论悔改得生
一,悔改得生是福音的恩赐(亚12:10;徒11:18)。这教理和信基督的教理是一样应由每位牧师和信奉基督的人传讲的(路24:47;可1:15;徒20:21)。
二,罪人藉着悔改不仅看到觉到罪恶的危险,也看到觉到罪恶是恶浊可憎的,并且是违反上帝圣洁性质和公义律法的,罪人既领悟到上帝在基督里对忏悔者的怜悯,便为自己的罪恶忧伤,恨恶罪恶,离弃罪恶,而归向上帝(结18:30,31;36:31;赛30:22;诗51:4;耶31:18,19;珥2:12,13;摩5:15;诗119:128;林后7:11),定意努力在祂的诫命中与祂同行(诗119:6,59,106;路1:6;王下23:25)。
三,虽然悔改不能作为任何对罪的补偿或赦免的原由(结36:31-32;16:61-63),因这是上帝在基督里白赐的恩典(何14:2,4;罗3:24;弗1:7);可是悔改是众罪人所必须的,人若不悔改,就不能希望得赦免(路13:3,5;徒17:30-31)。
四,任何小罪都该被定罪(罗6:23;5:12;太12:36),同时任何大罪不能将真心悔改的人定罪(赛55:7;罗8:1;赛1:16,18)。
五,人不应以一般悔改为满足,而当努力悔改每一次所犯的罪(诗19:13;路19:8;提前1:13,15)。
六,人人当向上帝私自认罪,祈求赦免(诗51:4,5,7,9,14;32:5,6),庶可藉此并因着离弃罪而得怜悯(箴28:13;约壹1:9);照样,凡诽谤弟兄或基督教会的,应当愿意用私下或公开的认罪,来表示为罪忧伤并向那被触犯的人悔改(雅5:16;路17:3-4;书7:19;诗51),如是后者便应与之和好,用爱心接纳他(林后2:8;〔加6:1-2〕)。
第十六章 论善行
一,善行只是上帝在祂圣经中所命令的(弥6:8;罗12:2;来13:21),而不是那没有此种根据,由人用盲目的热心,或假借任何好名义所造作的(太15:9;赛29:13;彼前1:18;罗10:2;约16:2;撒上15:21-23)。
二,这些遵上帝诫命而行的善行,是真实和活泼信仰的果子和证据(雅2:18,22);信徒藉此表示感恩(诗116:12,13;彼前2:9),加强信念(约壹2:3,5;彼后1:5-10),造就弟兄(林后9:2;太5:16),尊荣福音(多2:5,9-12;提前6:1),堵住敌人的口(彼前2:15),并荣耀上帝,因他们原是祂的工作,在基督耶稣里造成的(弗2:10),既有成圣的果子,其结局乃是永生(罗6:22)。
三,他们行善的能力一点也不是自己的,乃是完全从基督的灵来的(约15:4-6;结36:26,27)。他们为求能以行善,除已经领受的恩典外,还需要圣灵的有效影响在他们里面运行,叫他们立志行事,成就祂的美意(腓2:13;4:13;林后3:5);然而他们不可因此而疏懒,以为除非有圣灵特别的运行,便毋须履行任何责任,反倒应当殷勤,将那在他们里面上帝的恩典再如火挑旺起来(腓2:12;来6:11,12;彼后1:3,5,10,11;赛64:7;提后1:6;徒26:6,7;犹20,21)。
四,就是那些顺服到登峰造极的人,也不能立分外的功德,并且所行的不能过于上帝所索取的,反而大大亏欠所应分作的(路17:10;尼13:22;伯9:2,3;加5:17)。
五,我们不能靠最好的行为从上帝手中赚得赦罪,或永生,因为在这种行为与将来的荣耀之间极不相称,又在我们与上帝之间有天壤之别,我们藉着它们既不能使祂受益,也不能补偿我们以前的罪债(罗3:20;4:2,4,6;弗2:8,9;多3:5-7;罗8:18;诗16:2;伯22:2,3;35:7,8)。我们若尽力去作了,我们只是尽了本分,只是无用的仆人(路17:10)。它们其所以是善的,乃因是从上帝的灵发出来的(加5:22,23)。但它们若由我们行出来,便为诸软弱和瑕疵所混杂玷污了,以致经不起上帝严厉的审判(赛64:6;加5:17;罗7:15,18;诗143:2;130:3)。
六,然而,信徒本人既因基督得蒙悦纳,他们的善行也在祂里面得蒙悦纳(弗1:6;彼前2:5;出28:38;创4:4同来11:4),这不是说,他们今生在上帝眼中完全没有瑕疵,无可指摘了(伯9:20;诗143:4);乃是说,祂既在祂儿子里看待他们,便乐意对那虽不免有许多软弱和瑕疵的善行,却是诚实的善行,加以接纳并报答(来13:20,21;林后8:12;来6:10;太25:21,23)。
七,虽然未重生者所行的善,是上帝所命令的,并且对己对人都有好处(王下10:30,31;王上21:27,29;腓1:15,16,18),但是,因为它们不是从那被信仰洁净了的心发出来的(创4:3-5同来11:4,6),也不是照着上帝的话行出来的(林前13:3;赛1:12),又不是为求荣耀上帝的(太6:2,5,16);所以它们是有罪的,不能取悦上帝,也不能使人配从上帝领受恩典(该2:14;多1:15;摩5:21,22;何1:4;罗9:16;多3:5)。可是人若忽略它们,便更是有罪,更为上帝所不喜悦(诗14:4;36:3;伯21:14,15;太25:41-45;23:23)。
第十七章 论圣徒的恒忍
一,凡蒙上帝在祂爱子里所接纳并由祂的灵有效地选召成圣的人,既不能完全,也不能终久从恩典地位坠落;反要一定恒忍到底,永远得救(弗1:6;彼后1:10;约10:28,29;约壹3:9;彼前1:5,9;〔伯17:9〕)。
二,圣徒的恒忍不是依赖他们自己的自由意志,而是依赖那从父上帝白白和不易的爱所发出不变的拣选命令(提后2:18,19;耶31:3),耶稣基督的功德和代求(来10:10,14;13:20,21;9:12-15;罗8:33-39;约17:11,24;路22:32;来7:25),在他们里面的圣灵和上帝的种子(约14:16,17;约壹2:27;3:9),以及恩典之约的性质。他们也从这一切对恒忍发生确实和不能错误之感(约10:18;帖后3:3;约壹2:19;〔帖前5;23,24〕)。
三,然而圣徒因撒但和世界的试探,在他们里面所存留之败坏,和对恒忍工具的忽略,也能坠落于可悲痛的罪恶中(太26:70,72,74),并一时留在其中(诗51标题又14;〔撒下12:9,13〕),因而惹动上帝的不悦(赛64:5,7,9;撒下11:27),叫圣灵担忧(弗4:30),失去多少恩赐和慰藉(诗51:8,10,12;启2:4;歌5:2-4,6),心里变为刚硬(赛6:10;可6:52;16:14;〔诗95:8〕),使良心受伤(诗32:3-4;51:8),损害并诽谤别人(撒下12:14),且自取今生的审判(诗89:31,32;林前11:32)。
第十八章 论恩典和得救的确据
一,固然凡假冒为善和其他未重生的人,乃是虚空地抱着假希望和属肉体的矜恃,自以为是蒙上帝喜悦,处于拯救中的(伯8:13,14;弥3:11;申20:19;约8:41),而其实他们的这种希望是必要落空的(太7:22-23;〔伯8:13〕);可是凡真相信主耶稣,诚实爱祂,努力用无亏的良心行在祂面前的人,便可以在今生确知自己已处于恩典中(约壹2:3;3:14,18,19,21,24;5:13),并且可以欢欢喜喜地盼望上帝的荣耀,而这盼望永不会使他们羞愧(罗5:2,5)。
二,这种确据不是一种臆测与或然的信念,基于可能错误的希望(来6:11,19),而是一种由信所生不能错误的确据,基于上帝拯救人的可靠应许(来6:17,18),基于内心具有与拯救应许相称的生的明证(彼后1:4,5,10,11;约壹2:3;3:14;林后1:12),又基于圣灵与我们的心同证我们是上帝的儿女(罗8:15,16),这圣灵是我们得基业的凭据,我们受了祂的印记,等候得赎的日子来到(弗1:13,14;4:30;林后1:21,22)。
三,这不能错误的确据并不属于信仰的本质,一个真信徒在获得这确据以前,他也许要长久等待,并与许多困难奋斗(约壹5:13;赛50:10;可9:24;诗88;77:1-12),可是,他既蒙圣灵的帮助能以知道上帝所白白赐给他的事,他便可由于善用普通的工具,而毋须特别的启示,获得这确据(林前2:12;约壹4:13;来6:11,12;弗3:17-19)。所以人人当更殷勤使他所蒙的恩召和拣选坚定不移(彼后1:10);如此在他心中可以增加这确据的果子,即在圣灵里的和平与喜乐,对上帝的爱心和感谢,以及顺服的力量和快乐(罗5:1,2,5;14:17;15:13;弗1:3,4;诗4:6,7;119:32)。这确据决不使人趋于懈怠(约壹2:1,2;罗6:1,2;多2:11,12,14;林后7:1;罗8:1,12;约壹3:2,3;诗130:4;约壹1:6,7)。
四,虽然真信徒得救的确据可能因各种缘故而被摇动,减少,间断,即如因不留心保守得救的确据,或因坠入某种叫良心受伤,并叫圣灵担忧的罪,或因遇着某种猝然和猛烈的试探,又或因上帝收回祂面上的光,甚至任凭敬畏祂的人也行在黑暗中,而无光照(歌5:2,3,6;赛51:8,12,14;弗4:30,31;诗77:1-10;太26:69-72;诗31:22;88篇;神50:10);可是他们决非完全缺乏上帝的种子与信仰的生命,也决非完全缺乏对基督和弟兄的爱,以及诚实的心和责任之感。藉着这一切圣灵可以在适当的时候恢复这种确据(约壹3:9;路22:32;伯13:15;诗73:15;51:8,12;赛50:10)。同时,藉着这一切他们可以获得帮助,而不至于绝望(弥7:7-9;50:34;赛54:7-10;诗22:1;88篇)。
第十九章 论上帝的律法
一,上帝给亚当一个律法,作为行为的约,叫他与他的后裔亲自完全地无差地永远地加以顺服;祂应许他遵守得生,警告他破坏受死;祂又赐他能力去遵守(创1:26同2:17;罗2:14,15;10:5;5:12,19;加3:10,12;传7:29;伯28:28)。
二,这律法,在他堕落之后,仍是公义的完全标准,并由上帝在西乃山颁布于十条诫中,刻于两版上(雅1:25;2:8,10-12;罗13:8,9;申5:32;10:4;出34:1;〔罗3:19〕);首四条诫包含我们对上帝的本分,其余六条包含我们对人的本分(太22:37-40;〔出20:3-18〕)。
三,除这通称为道德律的以外,上帝乐意给以色列人,如同给未成年的教会,一种礼仪律,包含若干有预表的律例,一部分是崇拜的律例,以预表基督,祂的恩赐,作为苦难,和恩惠(来9,10:1;加5:1-3;西2:17);一部分揭橥道德责任的各种教训(林前5:7;林后6:17;犹23)。这些礼仪律在新约时代都被废弃了(西2:14,16,17;但9:27;弗2:15,16)。
四,祂也给他们在政治生活上有各种司法的律例,但这已随着那百姓的国家一同止息了,现在除了为着公平所要求的以外,别无所索取(出21,22:1-29;创49:10同彼前2:13-14;太5:17同38,39;林前9:8-10)。
五,道德律永远命令称义者和别人都顺从(罗13:8-10;弗6:2;约壹2:3,4,7,9;〔罗3:31;6:15〕);这非但是因其所含的内容,也是因其颁布者造物主上帝的权威(雅2:10,11)。这种责任,基督在福音中,非但未丝毫解除,而反加强了(太5:17-19;雅2:8;罗3:31)。
六,虽然真信徒不在行为的约的律法之下,藉以得称为义或被定罪(罗6:14;加2:16;3:13;4:4-5;徒13:39;罗8:1),可是律法对他们和别人都有很大的用处,因它在人生准则的地位上,既将上帝的旨意和人的责任指示他们,便指导并约束他们照着去行(罗7:12,22,25;诗119:4-6;林前7:19;加5:14,16,18-23);并且他们既发现他们的本性,心思,和生活的罪污(罗7:7;3:20),而因此自省,便进一步对自己的罪更加认识,羞愧,恨恶(雅1:23-25;罗7:9,14,24),并更清楚看见他们对基督的需要,和祂完全的顺服(加3:24;罗7:24,25;8:3,4)。同样,律法对重生者也有用处,因它禁止犯罪,抑制他们的败坏(雅2:11;诗119:101,104,128);而它的威吓表明他们虽然免于律法所威吓的咒诅,但他们当知犯罪应得什么,今生要受什么痛苦(拉9:13,14;诗89:30-34)。照样,律法的应许向他们表明上帝是嘉许顺服的,他们若遵守律法可以期望得什么福分(利26:1,10,14同林后6:16;弗6:2,3;诗37:11同太5:5;诗19:11),虽然行为的约之律法对他们是并无所该欠的(加2:16;路17:10);所以当人行善,而不行恶,因律法鼓励前者,而胁止后者时,这并不足以表明他是在律法之下,而不在恩典之下(罗6:12,14;彼前3:8-12同诗34:12-16;来12:28,29)。
七,以上所述律法的用处也并不是与福音的恩典相违,而反是相成的(加3:21;〔多2:11-14〕);基督的灵克服并扶助人的意志,使之自由地欣然地去行那启示在律法中上帝的旨意所命令人去行的事(结36:27;来8:10同耶31:33)。
第二十章 论基督徒的自由与良心的自由
一,基督为在福音之下的信徒获得了自由,使他们免除罪债,上帝的忿怒,和道德律的咒诅(多2:14;帖前1:10;加3:13);又使他们从这邪恶的世界,撒但的捆绑,罪恶的统治(加1:4;西1:13;徒26:18;罗6:14),不幸的苦难,死亡的毒钩,坟墓的权势,和永远的刑罚,得蒙拯救(罗8:28;诗119:71;林前15:54-57;罗8:1);也使他们得以自由进到上帝面前(罗5:1,2),顺服祂,不是由于奴仆的恐惧,而是由于孩童一般的爱心和甘愿的心(罗8:14,15;约壹4:18)。这一切也及于在律法之下的信徒(加3:9,14);但在新约之下基督徒的自由是更大了。他们从那使犹太人的教会受辖制的礼仪律的轭得了自由(加4:1-3,6,7;5:1;徒15:10,11),并且更有胆量进到施恩的宝座前(来4:14,16;10:19-22),与上帝自由之灵更完全地交往(约7:38,39;林后3:13,17,18)。
二,惟有上帝是良心的主宰(雅4:12;罗14:4),并使良心在信仰和崇拜上不受那违反或不符圣经的主义和命令的束缚(徒4:19;5:29;林前7:23;太23:8-10;林后1:24;太15:9)。所以人若本乎良心相信这种主义,或遵守这种命令,乃是违背良心的真自由(西2:20-23;加1:10;5:1;2:4,5;诗5:1);若命令人盲信盲从,这乃是毁灭良心和理性的自由的(罗10:17;14:23;赛8:20;徒17:11;约4:22;何5:11;启13:12,16,17;耶8:9)。
三,凡假基督徒自由之名恣情纵欲的,乃是败坏了基督徒自由的真谛,因为主叫我们从仇敌手中被救出来,是为要叫我们终身在祂面前坦然无惧地用圣洁公义事奉祂(加5:13;彼前2:16;彼后2:19;约8:34;路1:74-75)。
四,并且因为上帝的意思是要叫祂所设立的权柄,和基督为我们所获得的自由,不相反而相成;所以凡假基督徒自由之名以反对国家或教会的任何合法权柄,或其行使的人,便是抗拒上帝的命(太12:25;彼前2:13-15;罗13:1-8;来13:17)。凡发表意见,或采取行动,违反理性之光,或违反基督教关于信仰,崇拜,或品行的已知原则,或违反善良权柄的人,以及凡在其本身性质上,或在其发表及提倡上有损基督在教会中所建立的和平和秩序的荒谬意见和行动,都可以由教会的制裁(罗1:32同林前5:1,5,11,13;约贰10:11节;帖后3:14同提前6:3-5,又多1:10,11,13又3:10同太18:15-17;提前1:19,20;启2:2,14-15,20,3:9),并由官长的权柄(申13:6-12;罗13:3,4同约贰10,11节;拉7:23-28;启17:12,16,17;尼13:15,17,21,22,25,30;王下23:5,6,9,20,21;代下34:33;15:12,13,16;但3:29;提前2:2;赛49:23;亚13:2,3;〔美国版将此一子句省略〕),合法地予以制裁。
第二十一章 论宗教崇拜和安息日
一,理性之光表明有一位掌管万物的上帝,祂是善良的,并且善待万物;所以祂当受尽心,尽性,尽力的敬畏,敬爱,赞美,呼求,信赖,和服事的(罗1:20;徒17:24;诗119:68;耶10:7;诗31:23;18:3;罗10:12;诗52:8;书24:14;可12:33)。但对真神可蒙悦纳的敬拜乃是由祂自己所设立,并限于祂所启示的旨意,因此我们不可按照人的想像和方法,或撒但的建议,使用任何有形的代表物或圣经所未吩咐的方法(申12:32;太15:9;徒17:25;太4:9-10;申4:15-20;出20:4-6;西2:23),去敬拜祂。
二,宗教崇拜应归于上帝父,子,圣灵;并且惟独归于祂(太4:10同约5:23和林后13:14;〔启5:11-13〕),而不可归给天使,圣徒,或任何受造之物(西2:18;启19:10;罗1:25);并且自从人堕落以来,既不是没有中保,也不是除基督以外,另有什么中保(约14:6;提前2:5;弗2:18;西3:17)。
三,感恩的祈祷是宗教崇拜的一个特别部分(腓4:6),是上帝向人人所命令的(诗65:2);为求祈祷蒙悦纳,必须奉圣子的名(约14:13,14;彼前2:5),藉圣灵的帮助(罗8:26),照祂的旨意(约壹5:14),用悟性,敬仰,谦卑,热忱,信仰,爱心,和恒忍去求(诗47:7;传5;1-2;来12:28;创18:27;雅5:16;1:6-7;可11:24;太6:12,14-15;西4:2;弗6:18);若出声祈祷,当用人熟知的言语(林前14:14)。
四,我们祈求,是为合法的事(约壹5:14),是为现在和将来活在世上的人(提前2:1,2;约17:20;撒下7:29;得4:12),却不是为死人(撒下12:21-23同路16:25,26;启14:13),也不是为那些明明犯了至于死的罪之人(约壹5:16)。
五,存虔诚的敬畏心而有的读经(徒15:21;启1:3),纯正的宣道(提后4:2),用悟性,信仰,和敬仰对上帝顺服而有本乎良心的听道(雅1:22;徒10:33;太8:19;来4:2;赛66:2),心被恩感而发的诗篇歌唱(西3:16;弗5:19;雅5:13),以及对基督所设立的圣礼正当的举行和合理的领受,都是普通宗教崇拜的一部分(太28:19;林前11:23-29;徒2:42)。此外宗教的宣誓(申6:13同尼10:29),许愿(赛19:21同传5:4,5;〔徒18:18〕),严肃的禁食(珥2:12;斯4:6;太9:15;林前7:5),各种〔特别〕时会的感恩(诗107;斯9:22),都要各按各时用圣洁敬虔的心去举行(来12:28)。
六,如今在福音之下,无论是祈祷,或是宗教崇拜的其他部分,既不为空间所限制,也不因在某地或向某地举行而更蒙悦纳(约4:21);但要用心灵和诚实(约4:23-24)随处敬拜上帝(玛1:11;提前2:8);正如每日(太6:11;〔书24:15〕)在家里(耶10:25;申6:6,7;伯1:5;撒下6:18,20;彼前3:7;徒10:2)个人要私自如此行(太6:6;弗6:18),照样在公共集会中更要严肃地如此行,因为当上帝藉祂的话,或照祂的安排命令人聚会的时候,人不宜漠不关心或故意忽略或停止聚会(赛56:7;来10:25;箴1:20,21,24;8:34;徒13:42;路4:16;徒2:42)。
七,自然之理既要人用一部分适当的时间崇拜上帝,而上帝在圣经中也用一种积极的,道德的,永久的命令,特别指定七日的一日为安息日,要万世万代的人向祂遵守为圣的(出20:8,10,11;赛56:2-4,6,7;〔赛56:6〕)。这一日从世界的起头到基督的复活是一周的末一日;从基督的复活起,改为一周的第一日(创2:2,3;林前16:1,2;徒20:7),在圣经中称为主日(启1:10),直到世界的末了,作为基督徒的安息日(出20:8,10同太5:17,18)。
八,人当向主遵守这安息日为圣,要预先正当预备他们的心灵,并料理他们的普通事务,然后不仅要整日停息自己的工作,言谈,思想,属世的职务和娱乐,守圣安息日(出20:8,16:23,25,26,29,30;31:15-17;赛58:13;尼13:15-22),而且要用全部时间举行公私崇拜,并且尽本分行必要和慈善的事(赛58:13,太12:1-13)。
第二十二章 论合法的起誓和许愿
一,合法的起誓是宗教崇拜的一部分(申10:20),即在必要时会,起誓者严肃地呼吁上帝,为他所宣说或应许的作见证,并按照他所起的誓或真或假审判他(出20:7;利19:12;林后1:23;代下6:22,23)。
二,惟有上帝的名才是人应当用来起誓的,又是人应当存圣洁的恐惧和尊敬心加以应用的(申6:13);所以人若用那荣耀和可怕的名虚空地或轻率地起誓,或用别的名起誓,都是有罪的,可憎恶的(出20:7;耶5:7;太5:34,37; 雅5:12)。然而,在严重和重要事件上,起誓既是为圣经看为正当的(来6:16;林后1:23;赛65:16),那么,在这类事件上,合法的权威所规定的合法起誓也应当予以遵行(王上8:31;尼13:25;拉10:5)。
三,凡起誓的人应当对此一严肃行动,持严正的态度,并且只宣说那由他完全认为真实的(出20:7;耶4:2)。任何人也不因起誓而自束缚于任何事上,除非那事是善良和公义的,是他如此地相信的,并且是他能够而且决心实行的(创24:2,3,5,6,8,9)。然而在关于善良和公义的事上,若拒绝合法权威所命令的宣誓,那便是罪了(民5:19,21;尼5:12;出22:7-11)〔美版略去此一句〕。
四,起誓应照简明普通的字义,不用双关语,或含意不明的字(耶4:2;诗24:4)。一个誓不能迫人犯罪;但在不使人犯罪的事上所起的誓,虽有损于己,也得遵守实践(撒上25:22,32-34;诗15:4);纵使所起的誓是向异端者或不信者起的,也不可加以破坏(结17:16,18-19;书9:18-19同撒下21:1)。
五,许愿与带应许的誓性质相同,当用相同的宗教慎重去宣说,并当用相同的真诚去遵守(赛19:21;传5:4-6;诗61:8;66:13,14)。
六,人不可向受造者,但只可向上帝许愿(诗76:11;耶44:25,26)。若要所许的愿蒙悦纳,就当自愿地出于信心和天良的责任感,为求对已经领受的慈爱表示感谢,或为求获得我们所要的而许愿;因此我们对必须的本分,或对与这些本分有关的事要更严格自约(申23:21,23;诗50:14;创28:20-22;撒上1:11;诗66:13,14;132:2-5)。
七,人不可许愿去行圣经所禁戒的,或阻止圣经所命令的本分,或行他力量所不及的,以及那未从上帝得着应许或能力去实行的(徒23:12,14;可6:26;民30:5,8,12,13)。这样看来,那属教皇修道派永抱独身,自甘贫穷,和服从教规的许愿,决非较高的完全阶段,而是迷信和有罪的罗网,凡是基督徒,不可自陷于其中(太19:11,12;林前7:2,9;弗4:28;彼前4:2;林前7:23)。
第二十三章 论长官
一,至高的主和全世界的王上帝,设立长官在祂以下治理人民,是为祂自己的荣耀和公众的利益,因此赋与他们佩剑的权柄,去保护鼓励行善的,并刑罚作恶的(罗13:1-4;彼前2:13,14)。
二,基督徒若受了委任去接受并执行官职,乃是合法的(箴8:15,16;罗13:1,2,4);他们在按照每一国家的正当法律以执行官职上,既然应当特别维持虔敬,公平,和治安(诗2:10-12;提前2:2;诗82:3,4;撒下23:3;彼前2:13),所以他们如今在新约之下还是可以合法地从事公义和必须的战争(路3:14;罗13:4;太8:9,10;徒10:1,2;启17:14,16)。
三,长官不可僭取宣道,施行圣礼,或掌管天国钥匙之权(代下26:18同太18:17和16:19;林前12:28,29;弗4:11-12;林前4:1-2;罗10:15;来5:4);然而他却有职权维持教会的合一与和平,保守上帝真理的纯洁和完整,压制一切亵渎和异端,阻止或改革崇拜和法规的一切弊端,并合式地确立,执行,并遵守上帝的典章(赛49:23;诗122:9;拉7:23-28;利24:16;申13:5,6,12;王下18:4;代上13:1-9;王下23:1-26;代下34:33;15:12,13)。为求促进这些目的,他有权召集会议,列席其间,并使所规定的合乎上帝的意旨(代下19:8-11;29;30;太2:4,5)。
美国版为求符政教分离,将此段修改如下:
〔三,长官不可僭取传道与施圣礼之职(代下26:18),或操天国钥匙之权(太16:19;林前4:1,2),或丝毫干涉关乎信仰之事(约18:36;玛2:7;徒5:29)。然而长官如同保育之父一般有责保护主的教会,而不偏待任何一个宗派,俾众教会人员均可享受那完全的,无限制的,当然的宗教自由,不受威胁或危险(49:23)。并且,耶稣基督在祂教会中既已规定通常的治理和法规,任何国家的法律便对它们在照自己的信念而自愿作一宗派的教友中间的行使,不可加以干涉或阻碍(诗105:15;徒18:14-16)。长官当保护一切人民的身体和名誉,使人不致因宗教不同或不信宗教,而遭别人侮辱,威胁,诅骂,伤害;又当妥立规条,使宗教和教会的集会得以举行,而不被骚扰(撒下23:3;提前2:1;罗13:4)〕。
四,人民当为官长祈祷(提前2:1,2),尊敬他们(彼前2:17),给他们纳税(罗13;6,7),服从他们的合法命令,为良心的缘故服从他们的权威(罗13:5;多1:3)。不信宗教或宗教悬殊并不废止官长正当和合法的权威,也不解除人民对他们的顺服(彼前2:13,14,16);这种顺服,教会人员也是不能免的(罗13:1;王上2:35;徒25:9-11;彼后2:1,10,11;犹8-11)。教皇在他们领土之内对他们或他们的任何人民更没有任何权柄或政权,尤其不能因着把他们判为异端者,或假托任何名义而剥夺他们的领土或生命(帖后2:4;启13:15-17)。
第二十四章 论结婚与离婚
一,婚姻只存在于一个男人和一个女人之间;若同一时期一个男人有一个以上的妻子,或一个女人有一个以上的丈夫,都是非法的(创2:24;太19:5,6;箴2:17;〔林前7:2;可10:6-9〕)。
二,婚姻是为着夫妻间彼此帮助(创2:18),增加人类的合法子孙和教会的圣洁后裔(玛2:15),并为防止淫乱(林前7:2,9)而设立的。
三,凡能自表同意的各种各色人都可结婚(来13:4;提前4:3;林前7:36-38;创24:57,58)。但基督徒只宜与主里面的人结婚(林前7:39)。所以,凡信奉改革真正宗教的不应与不信的,教皇派的,或其他敬拜偶像的结婚;敬虔者也不可与罪恶昭彰的人,或可憎的异端者同负婚姻的轭(创34:14,出34:16;申7:3,4;王上11:4;尼13:25-27;玛2:11,12;林后6:14)。
四,不可在圣经所禁止的血族或姻族之内结婚(利18;林前5:1;摩2:7);乱伦的婚姻,决不能因人的律法,或两造的同意同居为夫妻,而变为合法的(可6:18;利18:24-28)。夫在妻死后,娶妻的近亲,不可娶比那许可他所能娶的自己的近亲更近;反之亦然(利20:19-21)〔美国版将此一句删去〕。
五,人在订婚之后犯奸淫,若在结婚之前被发觉,无辜者一方解除婚约,乃是正当的(太1:18-20)。人在结婚之后犯奸淫,无辜者一方提出离婚,并于离婚之后另外嫁娶,把犯罪者看为如同死了一般,乃是合法的(太19:9;罗7:2,3)。
六,虽然人的败坏老是寻找理由,无理地将上帝所配合的分开,但是只当人犯的奸淫,或是居心离弃,而无法由教会或政府挽救时,才有充分理由解除婚约(太19:8,9;林前7:15;太19:6)。离婚应遵照公众和合法的手续办理,而不可任凭当事人自断自行(申24:1-4;〔拉10:3〕)。
第二十五章 论教会
一,无形的大公教会或普世教会包含全体选民,就是包含过去,现在,未来在为首的基督之下集合为一的;它又是那充满万有者的新妇,肢体,完满(弗1:10,22,23;5:23,27,32;西1:18)。
二,有形的教会,在福音之下也是大公或普世的(不像从前在律法之下限于一个民族),包括全世界信奉真宗教的人(林前1:2;12:12,13;诗2:8;启7:9;罗15:9-12),和他们的儿女(林前7:14;徒2:39;结16:20,21;罗11:16;创3:15;17:7;〔加3;7,9,14;罗4〕);它是主耶稣基督的国(太13:47;赛9:7),上帝的家(弗2:19;3:15;〔箴29:18〕),在它以外,照常例是没有得救可能的(徒2:47)。
三,基督将牧职,上帝的默示,和典章赐给这大公和有形的教会,以便在今生直至世界的末了召集并成全圣徒;又照所应许的,藉着亲自临在和圣灵,使它们发生效力(林前12:23;弗4:11-13;太28:19,20;赛59:21)。
四,这大公教会在世有时较显明,有时又较隐约(罗11:3,4;启12:6,14;〔徒9:31〕)。其个别教会是多么纯洁,乃是照其所信奉所教训的福音教理,所执行的典章,所举行的公共崇拜是多么纯洁而定的(启2,3;林前5:6,7)。
五,天下最纯洁的教会也不免有混杂和错谬(林前13:12;启2,3;太13:24-30,47);有些教会堕落到不成其为基督教会,而是撒但的会堂(启18:2;罗11:18-22)。然而,在地上必常有教会照着上帝的旨意去崇拜祂(太16:18;诗72:17;102:28;太28:19,20)。
六,除主耶稣基督以外,教会没有别的头(西1:18;弗1:22);罗马教皇一点也不是教会的头,而是那敌基督者,那大罪人,和沉沦之子,那在教会中高抬自己,抵挡基督,和一切称为神的(太23:8-10;帖后2:3,4,8,9;启13:6)。〔美国版将此段改为:主耶稣基督是教会惟一的头(西1:18;弗1:22),任何人自以为是基督的代理人和教会的头,乃是不合圣经和事实的,并且是侮辱主耶稣基督的篡夺行为(太23:8-10;彼前5:2-4;帖后2:3,4)〕。
第二十六章 论圣徒相通
一,凡藉着耶稣基督的灵和信仰,与那作他们头的基督联合的圣徒,是在祂的恩典,受苦,受死,复活,和荣耀中有分(约壹1:3;弗3:10;罗6:5,6;提后2:12);并且他们既在爱里彼此联合,便分享彼此的恩赐(弗4:15,16;林前12:7;3:21-23;西2:19),并担负了公私的责任,使大家身灵同沾利益(帖前5:11,14;罗1:11,12,14;约壹3:16-18;加6:10)。
二,圣徒有责维持一种圣洁的团契,以求崇拜上帝,并举行其他属灵的集会使大家受益(来10:24,25;徒2:42,46;赛2:3;林前11:20);也要照着各人的力量和需要,将身外之物彼此济助。这种圣徒相通要照上帝所赐的机会及于各处凡称呼主耶稣之名的人(徒2:44,45;约壹3:17;林后8:9;徒11:29,30)。
三,圣徒与基督的这种相通一点也不叫他们分享祂的神格,或在任何方面与祂平等。若如此主张,乃是不虔敬的,亵渎的(西1:18,19;林前8:6;赛42:8;提前6:15,16;诗45:7同来1:8-9)。圣徒相通也并不夺去或侵犯各人的财产所有权(出20:15;弗4:23;徒5:4)。
第二十七章 论圣礼
一,圣礼是恩典之约的圣洁记号和印证(罗4:11;创17:7,10),是由上帝亲自设立(太28:19;林前11:23),代表基督及其恩惠,并证实我们与祂有分(林前10:16;11:25-26;加3:27)圣礼也将属教会的人与其他世人明显划分(罗15:8;出12:48;创34:14;〔林前10:21〕),并使他们严肃地照着上帝的话在基督里服事祂(罗6:3,4;林前10:16,21)。
二,在每一圣礼中有一种属灵的关系或圣礼上的联合,存在于表号和其所表者之间;因此二者的名称和功效有时可以彼此交换(创17:10;太26:27-28;多3:5)。
三,由使用得宜的圣礼所表达或赋与的恩典,并不是由圣礼本身的什么权能赋与的;圣礼的功效也不依赖施行者的虔诚或心意(罗2:28,29;彼前3:21),而是依赖圣灵的运行(太3:11;林前12:13),和设立圣礼的话,因为这话不仅吩咐人举行圣礼,而且应许赐恩惠给配领受的人(太26:27,28;28:19,20)。
四,我们的主基督在福音中所设立的圣礼只有两个,即圣洗和圣餐:它们除由合法受了圣职的人施行以外,不可由别人施行(太28:19;林前11:20,23;4:1;来5:4)。
五,旧约的圣礼对属灵之事所表明的,在实质上是与新约的圣礼所表明的相同(林前10:1-4;〔林前5:7,8〕)。
第二十八章 论洗礼
一,洗礼是新约的圣礼,由耶稣基督设立的(太28:19;〔可16:16〕),不仅是为严肃地接纳受洗者进入有形的教会(林前12:13;〔可3:27,28〕),而且对他乃是一种记号和印证,以表明恩典之约(罗4:11同西2:11,12),与基督的联合(加3:27;罗6:5),重生(多3:5),罪得赦免(可1:4;〔徒2:38;22:16〕),和他因耶稣基督而对上帝有新生的奉献(罗6:3,4);基督自己指定这圣礼应在教会中举行,直到世界的末了(太28:19,20)。
二,此圣礼所用的外表物质为水,藉此受洗者由合法蒙召的牧师奉父,子,圣灵的名施洗(太3:11;约1:33;太28:19,20;〔徒10:47;8:36,38〕)。
三,将受洗者浸入水中并非必要;浇水或洒水于受洗者,便是合宜的洗礼(来9:10,19-22;徒2:41;16:33;可7:4)。
四,不仅凡是宣认信仰并顺服基督的人,而且凡是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信徒的婴孩,都要受洗(创17:7,9同加3:9,14,又西2:11,12,又徒2:38,39;又罗4:11,12;林前7:14;太28:19;可10:13-16;路18:15;〔徒16:14,15,33〕)。
五,虽然藐视或忽略洗礼,乃是大罪(路7:30同出4:24-26),可是恩典与拯救并不完全与此礼联系,以至于没有它便无人能重生或得救(罗4:11;徒10:2,4,22,31,45,47),或是凡受过洗者都无疑重生了(徒8:13,23)。
六,虽然洗礼的功效并不维系于施行时的瞬间(约3:5,8);但是,人若合法使用此礼,圣灵就藉此对凡照着上帝的旨意应得那所应许之恩典的人(无论老幼),在祂所指定的时候,不仅将此恩典放在他们面前,而且实在赐给他们(加3:27;多3:5;弗5:25,26;徒2:38,41)。
七,一人只宜一次领受圣洗(多3:5)。
第二十九章 论圣餐
一,我们的主耶稣被卖的那一夜,设立祂体血的圣礼,即称为圣餐,以备祂的教会遵守,直到世界的末了;这圣餐是为永远记念祂牺牲的死,保证将其中的恩惠赐给真信徒,叫他们在祂里面有属灵的滋养和生长,并使他们继续向祂尽责;这圣餐又是一种证明他们是祂奥秘身体的肢体,与祂联合,也彼此联合的保证(林前11:23-26;10:16,17,21;12:13)。
二,这圣礼不是将基督献给父,也不是为活人或死人赎罪所献的祭(来9:22,25,26,28),而只是对基督在十字架上一次献上祂自己的记念,和为此心灵上对上帝所献最大的赞美(林前11:24-26;太26:26,27;〔路22:19,20〕);所以教皇派所称为的弥撒献祭,是极其有损于基督那只一次的献祭,即祂为选民一切的罪所献惟一的赎罪祭(来7:23,24,27;10,11,12,14,18)。
三,主耶稣在此礼中指派牧师向人宣说祂设立圣餐的话,作祷告,并祝谢饼酒,如此便将饼酒从普通的用处分别为圣用;并拿取饼来擘开,拿起杯来(他们也自己领受),分给领受圣餐者(太26:26-28和可14:22-24和路22:19,20同林前11:23-27);但不可分给不在会众中的人(徒20:7;林前11:20)。
四,个人举行弥撒,即神甫或他人独领此圣礼(林前10:6),或不分杯给平信徒(可4:23;林前11:25-29),或敬拜饼酒,或将之举起,捧持游行以资朝拜,或藉口宗教用途而予以储藏,乃都是违反此圣礼的性质,和基督设立此圣礼的原意的(太15:9)。
五,这圣礼的外表物质,既然照着基督的命令分别为圣了,便与钉十字架的基督有了一种密切的关系,甚至有时可以说,它们是它们所代表的体血;话虽如此说,但这说法只有圣礼的意思(太26:26,28);它们在实质和性质上是同以前一样的,仍旧只是饼酒(林前11:26-28;太26:29)。
六,那主张经过神甫祝谢,或其他方法,便使饼酒的实质变为基督体血实质的教理(通称为变质说),不仅与圣经,而且与常识和理性都是相反的;它推翻圣礼的性质,且产生了各种迷信,甚至产生了下流的偶像崇拜(徒3:21同林前11:24-26;路24:6,39)。
七,那配领受者在外表领受此圣礼有形之物时(林前11:28;〔林前5:7-8〕);也在内心不是属肉体有形地,而是属灵地用信心,实在领受并吃喝那被钉十字架的基督及其死的一切恩惠;因此基督的体血不是有形地或肉体地与饼酒为伍或在其内或在其下,而是在此礼中属灵地实在临于信徒的信仰中,正如饼酒临于他们的官感中一般(林前10:16;〔林前10:3,4〕)。
八,虽然那无知和邪恶的人接受此圣礼的外表物质,但是他们不能领受物质所代表的;他们不配地来,乃是干犯主的身和主的血,定自己的罪。因此一切无知和不敬神的人既不适于与主相交,也不配来到主的棹前;他们若依然故我地来领受这些圣洁的神秘(林前11:27-29;林后6:14-16;〔林前10:21〕),或得准许参加(林前5:6,7,13;帖后3:6,14,15;太7:6),未有不大大得罪基督的。
第三十章 论教会的制裁
一,教会的王和头主耶稣将教会管理权交于教会职员之手;但他们的范围是异于官长的(赛9:6,7;提前5:17;帖前5:12;徒20:17,28;来13:7,17,24;林前12:28;太28:18-20;〔诗2:6-9;约18:36〕)。
二,天国的钥匙交给了这些职员,因此他们有权留下并赦免人的罪,用道和制裁向不悔改的人关闭天国;而照情形所需要的,藉宣讲福音和撤除制裁,向悔改的人开放天国(太16:19;18:17-18;约20:21-23;林后2:6-8)。
三,为求矫正并得着那犯罪的弟兄,为求防止别人效尤,为求除去那足以影响全团的酵,为求维持基督的尊荣,和福音的纯正,又为求避免上帝的忿怒,因教会任凭罪恶昭彰和刚愎的罪人亵渎祂的约和其印证,而公平地临到她起见,教会的制裁乃是必须的(林前5;提前5:20;太7:6;提前1:20;林前11:27-34同犹23)。
四,教会的职员为求更完美达到这些目的起见,要按照犯罪的性质和犯罪者的败德处以训诫,或一时停止圣餐,或逐出教会(帖前5:12;帖后3:6,14-15;林前5:4,5,13;太18:17;多3:10)。
第三十一章 论教会的议会和会议
一,教会为求有更完美的管理和进一步的教诲,应有通称为议会或会议的集会(徒15:2,4,6)。
〔美国版在此处加上以下的:并且个别教会的监督和其他治理者应当凭基督所赐给他们为训诲而非为破坏的职权指定这种集会(徒15);并照他们认为对教会有益时而举行(徒15:22-23,25)〕。
二,正如官长可以合法地召集牧师及其他适当人选,开会商讨并谘询有关宗教事件(赛49:23;提前2:1,2;代下19:8-11,29;30;太2:4,5;箴11:14);照样,若官长公然作教会的仇敌,牧师们便可凭自己的职权,或是他们及其他适当人选,受教会委派,自行聚集(徒15:2,4,22,23,25)〔美国版将此一段全行删去〕。
三,〔美国版为二〕。教会议会和会议的职权是在乎决定信仰的争论和有关良心事项,厘定法规以促进公共崇拜以及教会管理,接受失职的控诉,并行使权威予以裁夺;这种教令和裁夺如果符合圣经,我们便应当恭然顺服,不仅因其符合圣经,而且因其制定者是遵照上帝的命令,秉有圣经所赋给的权威(徒15:15,19,24,27-31;16:4;太18:17-20)。
四,〔美国版为三〕。自从使徒时代以来,无论普通或特别教会议会或会议可能错误,而且有许多已经错误了;所以不可以它们为信仰或实施的准则,而只可用为襄助二者的(弗2:20;徒17:11;林前2:5;林后1:24)。
五,〔美国版为四〕。教会议会和会议除关于教会事宜以外,不可处理或决定什么;又不可干涉国政,除非是在特殊事件上,可以向政府请愿;或是为满足良心起见,政府有所谘询时,可以提出忠告(路12:13,14;约18:36)。
第三十二章 论死后的情况和死人复活
一,人死后身体归于尘土,见朽坏(创3:19;徒13:36),但他们的灵魂(既不死也不睡),有不朽的实质,立刻回到那赐与者上帝那里(路23:43;传12:7)。义人的灵魂既在那时全然成圣,就被接入高天,得见在荣光中上帝的面,等候身体完全得赎(来12:23;林后5:1,6,8;腓1:23同徒3:21和弗4:10;〔约壹3:2〕);而恶人的灵魂则降到地狱,留在黑暗痛苦中,直到大日的审判(路16:23,24;徒1:25;犹6,7;彼前3:19)。圣经除承认这两处是为着那与身体分离的灵魂以外,不承认另有他处。
二,在末日活着的不会死,却要改变(帖前4:17;林前15:51,52);一切死人都要复活,带着原来的身体,不过已异于原来的性质,与他们的灵魂重新联合,直到永远(伯19:26,27;林前15:42-44)。
三,恶人的身体要因基督的权能复活而受辱;义人的身体要靠祂的灵复活而得尊荣,与祂荣耀的身体相似(徒24:15;约5:28,29;林前15:42;腓3:21)。
第三十三章 论末后的审判
一,上帝指定了一日要藉耶稣基督用公义审判世界(徒17:31),父将一切权柄和审判都赐给祂了(约5:22,27)。当那日,不仅背道的天使要受审判(林前6:3;犹6;彼后2:4),凡曾住在地上的万人,也都要到基督的审判台前,供认他们的思想,言语,行为;按着他们在肉身所作的,或善或恶受报(林后5:10;传12:14;罗2:16;14:10,12;太12:36,37)。
二,上帝指定此日的目的,在乎彰显祂永远拯救选民的慈悲之荣耀(罗9:23;太25:21),并彰显祂使邪恶和不顺服的堕落者定罪之公义(罗2:5,6;帖后1:7,8;罗9:22)。因为那时义人要进入永生,接受由主而来的完满喜乐和愉快(太25:41,46;帖后1:9;〔赛66:24〕);但不认识上帝,不顺从耶稣基督福音的恶人,要被扔到永远的痛苦中,离开主的面,和祂权能的荣耀,受永远灭亡的刑罚(太25:41,46;帖后1:9;〔赛66:24〕)。
三,基督既要我们确信必有审判日,以阻止人犯罪,并使虔敬者在苦难中得着更多慰藉(彼后3:11,14;林后5:10,11;帖后1:5-7;路21:27,28;罗8:23-25),所以祂叫那日不为人所知晓,好叫他们摆脱一切属肉体的安全,总要儆醒,因为他们不知道什么时辰主要来;而且叫他们时常准备着说,主耶稣阿,愿你快来(太24:36,42-44;可13:35-37;路12:35-36;启22:20)。阿们。
第二十节 韦斯敏斯德小问答
韦斯敏斯德小问答也是由韦斯敏斯德议会产生的。先是在一六四七年十月十五日有帕麦尔和特克尼根据前者于一六四○年所出版的一问答,并参考韦斯敏斯德信条完成了韦斯敏斯德大问答。大问答共包含一百九十六问答。因其大都冗长,不便通俗之用,乃由议会委任一小委员会负责将之摘要,而于一六四七年十一月十六日完成小问答。查该委员会的召集人特克尼大概是集大成的作者,但任委员会书记的着名数学家兼神学家瓦里斯牧师(Rev. John Wallis)的贡献也很大。苏格兰的神学家在项工作开始之前,大都已离开议会归去,故多未参加工作;因为属独立派或公理派的克伦威尔及其由公理派和浸信派所组成的军队,对议院所拥护的严格长老派不表赞同。
小问答在告竣之后,于一六四八年九月由英国议院加以审查批准,但事先于同年七月已同苏格兰的大议会采纳。它与韦斯敏斯德信条一样,也是随移民而至美洲,在一七二九年为北美未分裂的长老会大议会所采取,并且也是现代说英语的长老会及其传教区所遵奉的问答。甚至公理会对它亦加采用。它已译成希腊文,拉丁文,希伯来文,亚拉伯文,和其他文字。在欧陆虽然它不很着名,但除路德的小本基督徒要学和海得尔堡问答以外,恐怕要算它是复原教问答书中最通用的,并且是与它们鼎足而立,永垂不朽的。从热情,新鲜,和单纯来说,它不及其他二者,但从明晰和用字的审慎来说,它有过之而无不及之处。它那属神学的内容和精深的文句,固然不甚适合于教导小孩之用,却是研究神学最好的入门;因为它所讨论的是教义而非事实,且其结构是逻辑的而非历史的。然而,就其性质而言,它是应由教导者加以解释的;若如此教授,它便是将基督教教义简明扼要地教导平信徒和小孩的杰作了。它共有一百零七问答。其中许多回答是很古典的,并且力求忠于圣经的字句和精意。
参考书
彭彼得:基督教思想史,三一七至三一九面。
Briggs, Theological Symbolics, p. 217.
Confession of Faith of Church of Scotland, pp. 385-429.
Curtis, op. cit., pp. 277-281.
Green, A Harmony of the Westminster Presbyterian Standards, 231 pp.
Schaff, op. cit., vol. Ⅰ, pp. 786-787; vol. Ⅲ, pp. 676-704.
Walker, A History of the Christian Church, p. 4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