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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桥纲领

历代基督教信条 by 尼科斯

剑桥纲领
  剑桥纲领是新英格兰公理会早期最重要的文献,因为它是该会第一世代美洲移民所组织教会之制度的反映。虽然这纲领因其时代的背景,一方面尚不强调后来公理会组织中的民主成分,另一方面它主张属世政府有干预教会教义和行政之权,并以公理会的教会组织为上帝惟一许可的;但是它确将公理会的永久原则,即地方教会的自主权,教会彼此间的商榷,和牧师职分的代表性,都很清楚地表明出来了,所以它有永久的价值和影响。
  马特牧师是这纲领的起稿人。他用了自己以前的着作和科屯牧师的着作为张本。写成后,它于一六四八年经剑桥议会削减修改,而予以采纳,并于一六四九年在马州出版,又于一六五一年由法院批准,而成为马州教会所公认的法规标准。一六七九年的改革议会(Reforming Synod)对它大体予以批准。直到一七八○年它是为马州法律所公认的准则。
  在这纲领起头有一长篇导言,随后有十七章仔细阐明公理会属清教会组织的原则。但我们所要注重的,乃是它的教义部分;而这乃是包容于其导言中。
  剑桥纲领的长篇导言出于科屯之手。它的目的在说明新英格兰教会的若干行政,并抵抗英国的长老派和主教派控该教会信仰不纯正所下的攻击,所以它宣称剑桥议会接受韦斯敏斯德信条。下面所译是该导言的第三段,和第四段的一部分,因其是有关该会信仰的部分。
  参考书
  Curtis,op.cit.,pp.320-321.
  Schaff,op.cit.,vol.I,p.836.
  Walker,Creeds and Platforms of Congregatilnalism,pp.184-237.
  剑桥纲领
  这里我们所发表的真理,可以由一六四八年六月底,我们教会在剑桥所聚议会的长老和使者们的全体公决表明出来,即本议会既满怀喜乐的,感谢上帝的心,熟读并审查了近来在英国的圣议会所公布的信条,就判断它在凡关信仰的事上是很圣洁,正统,明哲的,所以自愿完全赞同其内容。惟独在有关教会行政和法规的事上(指韦斯敏斯德信条第二十五,三十和三十一章里面的若干段),我们要仰仗本议会所同意的教会纲领。所以我们认为可以将这信条介绍给我们中间的基督教会,并介绍给可尊敬的法院,因为它配得他们的审查和接纳。不过,我们无须讳言,我们对第十章一节所发表,并对第十三章一节所重复概述,关于神召的教义,是并非不经辩论通过的。可是我们想到“神召”一字及说明它的诸字能有广狭的意义或用法,并且用此字并无意使悟解局限于秩序或方法中,因此我们在大体上予以赞同。
  我们藉着在一切教义上自愿公他表示与他们同意,希望可以叫世人看出我们既是与他们属于同一民族的一小部人,也是与他们承认同一信仰,并且承受同一救赎的人。更且,我们既然与他们承认同一信仰,便可以使我们(甚至照他们的判断)免于异端的嫌疑;(我们相信)也可以使我们免于分门别户的嫌疑;不过我们在教会法规一事上,不得已与他们分道扬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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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桥纲领  剑桥纲领是新英格兰公理会早期最重要的文献,因为它是该会第一世代美洲移民所组织教会之制度的反映。虽然这纲领因其时代的背景,一方面尚不强调后来公理会组织中的民主成分,另一方面它主张属世政府有干预教会教义和行政之权,并以公理会的教会组织为上帝惟一许可的;但是它确将公理会的永久原则,即地方教会的自主权,教会彼此间的商榷,和牧师职分的代表性,都很清楚地表明出来了,所以它有永久的价值和影响。  马特牧师是这纲领的起稿人。他用了自己以前的着作和科屯牧师的着作为张本。写成后,它于一六四八年经剑桥议会削减修改,而予以采纳,并于一六四九年在马州出版,又于一六五一年由法院批准,而成为马州教会所公认的法规标准。一六七九年的改革议会(Reforming Synod)对它大体予以批准。直到一七八○年它是为马州法律所公认的准则。  在这纲领起头有一长篇导言,随后有十七章仔细阐明公理会属清教会组织的原则。但我们所要注重的,乃是它的教义部分;而这乃是包容于其导言中。  剑桥纲领的长篇导言出于科屯之手。它的目的在说明新英格兰教会的若干行政,并抵抗英国的长老派和主教派控该教会信仰不纯正所下的攻击,所以它宣称剑桥
议会接受韦斯敏斯德信条。下面所译是该导言的第三段,和第四段的一部分,因其是有关该会信仰的部分。  参考书  Curtis,op.cit.,pp.320-321.  Schaff,op.cit.,vol.I,p.836.  Walker,Creeds and Platforms of Congregatilnalism,pp.184-237.  剑桥纲领  这里我们所发表的真理,可以由一六四八年六月底,我们教会在剑桥所聚议会的长老和使者们的全体公决表明出来,即本议会既满怀喜乐的,感谢上帝的心,熟读并审查了近来在英国的圣议会所公布的信条,就判断它在凡关信仰的事上是很圣洁,正统,明哲的,所以自愿完全赞同其内容。惟独在有关教会行政和法规的事上(指韦斯敏斯德信条第二十五,三十和三十一章里面的若干段),我们要仰仗本议会所同意的教会纲领。所以我们认为可以将这信条介绍给我们中间的基督教会,并介绍给可尊敬的法院,因为它配得他们的审查和接纳。不过,我们无须讳言,我们对第十章一节所发表,并对第十三章一节所重复概述,关于神召的教义,是并非不经辩论通过的。可是我们想到“神召”一字及说明它的诸字能有广狭的意义或用
法,并且用此字并无意使悟解局限于秩序或方法中,因此我们在大体上予以赞同。  我们藉着在一切教义上自愿公他表示与他们同意,希望可以叫世人看出我们既是与他们属于同一民族的一小部人,也是与他们承认同一信仰,并且承受同一救赎的人。更且,我们既然与他们承认同一信仰,便可以使我们(甚至照他们的判断)免于异端的嫌疑;(我们相信)也可以使我们免于分门别户的嫌疑;不过我们在教会法规一事上,不得已与他们分道扬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