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的价格经常剧烈变化,昨天还很便宜,今天就很高了。根据《塔木德经》,卖主在向买主交付商品以前,仍拥有商品的所有权。所以,原则上,在交付以前,卖主仍有处置商品的权利。如果在交付以前,市价剧烈地变动,应该怎么办呢?
如果A和B约定,A卖给B橄榄油的价格是一桶一万日元。但是,在交给B之前,橄榄油的市价突然涨到了一万两千日元。如果,A交付给B的油还没有用斗计量,他就可以以一万两千日
元的新价格出售。这是因为B还没有拥有油的所有权,而且,如果B取消向A的购买,无论在哪里,他都需要花费一万二千日元的价格。A当然没有必要去贱卖自己的油。
但是,如果A将要卖给B的油进行了计量,计量的部分价格就固定了。即使以后知道了新的市价,A只能按照最初的协议,以一万日元的价格卖给B。为什么呢?因为在计量的时间点上,被计量的部分是以一万日元的价格计量的。
买主应该在商品价格便宜的时候和卖主订立买卖契约,尽早地确立对商品的所有权。卖方要寻找机会,使自己的东西在较高一点的价格上卖出,这样他就要审时度势地将商品先留在自己手中。无论是买主还是卖主,都应该保持慎重,经常到市场上看看,猜测一下对方在价格上的底限。这是趋利避害的本能,不应该称作投机的行为,因为犹太人是在遵从规则的基础上进行这些博弈行为的。它的目的就是不以额外的代价达成交易。这就好像下象棋一样,在生意的每一个阶段,充分了解这个阶段所有可能出现的情况,然后再决定走哪步棋。这种进退的权衡不是根据非理性的直觉(投机),而是根据对实际情况进行合理分析(考察)得来的。在英语上,投机和考察都用speculation这一个词来表示,实际上犹太人的投机是和缜密的考察联系在一起的。
同时,这种考察不限于商品的流通领域。买卖是商品的让渡,而它的根本就是当事者通过商品的交易,实现最终的满足。这是不可或缺的心理因素。所以,买卖双方有必要承认对方的人格,在商品交换的任何一个阶段都要体现对方所能理解的合理性,然后进行交涉。
这和日本人的“让客户满足是我们的第一要义”的风格不同。也就是说,犹太人经常是一边考虑着自己能否接受某一合理性,一边进行着谈判。日本人考虑的是:“这次吃点亏,让客人多得些好处,下次我能赚回来就行了。”完全不同的是,犹太人是在明确了损益分歧以后才进行交易的。
要赢得良好的信誉,必需通过长期的生意往来才能实现,而不是靠一次性的施惠。对于《圣经》所说的“爱你的邻居像爱自己一样”,犹太人是“如果不能真正地爱自己,怎么能够爱他人呢?”。缺少自爱行为的利他行为是一种伪善。一次性的施惠也不是一种利他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