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向B出资帮其开了一家店,约定赢利均分。这样A岂不是不劳而获地榨取B的劳动果实吗。这关系到《塔木德经》另一条的规定。也就是说,A其实在营业期间还给了B工资,这样B就成了被A所雇佣,而经营的最终责任者是A,所以A分取一半经营所得不算是不正当的榨取。
但是,出资人对受雇者的工资支付要以自己的出资额度为限。特别是在中世纪,犹太人在金融业以外没有可以赖以生存的领域。为了从事金融业,犹太人向自己的同胞借钱做资本。这样,就出现了有限责任和无限责任这两种融资方法,也就是有限投资和无限投资。
无限投资就是出资者A向B借出资金,而B则以无限期的方式,从赢利中拿出本金的两倍还给A。这种情况是没有融资担保的。只是,如果B经营失败了,B没有还债的义务,损失全部由A来承担。这对出资者来说是一种赌博。因为要承担无担保﹑无限期和无限责任的风险,所以拉比们认为出资方获取融资额两倍的利益是无可厚非的。
有限投资的情况是投资者A向B以无担保的方式借出资本。B只要在继续经营,从中得到的收益通常就要和A平分。万一B经营失败了,两人就要对半承担损失。只是,如果是在事业经营初始,B就归还给投资者两倍的本金,以后不管赚了多少钱,都归经营者所有。这样做能够在投资者和经营者之间分摊责任,降低投资风险。
对应于“不要向你的兄弟收取利息”这个训诫,以无限投资和有限投资的方式存在的金融制度在现在还得到承认。看似矛盾的是“以禁止收取利息->禁止榨取->禁止不正当的利益->肯定正当的利益->投资者承担责任->肯定投资者的收益”这种线索展开的。这是一个从参照律法的精神,探讨律法的适用范围,到寻求现实中的解释的过程。我们可以从中领会到犹太人的现实主义精神
犹太人历经四千年而得以生存的秘密是他们对于事实不采取否定的态度,而是用肯定的﹑建设性的态度解决问题。多数的犹太人都能作为成功实业家的原因之一就是:从现实中发觉隐藏的需要,并对此投入自己全部的精力来取得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