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 无知的加拉太人哪,耶稣基督钉十字架,已经活画在你们眼前,谁又迷惑了你们呢? |
3:2 | 我只要问你们这一件,你们受了圣灵,是因行律法呢?是因听信福音呢? |
3:3 | 你们既靠圣灵入门,如今还靠肉身成全吗?你们是这样的无知吗? |
3:4 | 你们受苦如此之多,都是徒然的吗?难道果真是徒然的吗? |
3:5 | 那赐给你们圣灵,又在你们中间行异能的,是因你们行律法呢?是因你们听信福音呢? |
3:6 | 正如,亚伯拉罕信神,这就算为他的义。 |
3:7 | 所以你们要知道那以信为本的人,就是亚伯拉罕的子孙。 |
3:8 | 并且圣经既然预先看明,神要叫外邦人因信称义,就早已传福音给亚伯拉罕,说,万国都必因你得福。 |
3:9 | 可见那以信为本的人,和有信心的亚伯拉罕一同得福。 |
3:10 | 凡以行律法为本的,都是被咒诅的。因为经上记着,凡不常照律法书上所记一切之事去行的,就被咒诅。 |
3:11 | 没有一个人靠着律法在神面前称义,这是明显的。因为经上说,义人必因信得生。 |
3:12 | 律法原不本乎信,只说,行这些事的,就必因此活着。 |
3:13 | 基督既为我们受了咒诅,(受原文作成)就赎出我们脱离律法的咒诅。因为经上记着,凡挂在木头上都是被咒诅的。 |
3:14 | 这便叫亚伯拉罕的福,因基督耶稣可以临到外邦人,使我们因信得着所应许的圣灵。 |
3:15 | 弟兄们,我且照着人的常话说,虽然是人的文约,若已经立定了,就没有能废弃或加增的。 |
3:16 | 所应许的原是向亚伯拉罕和他子孙说的。神并不是说众子孙,指着许多人,乃是说你那一个子孙,指着一个人,就是基督。 |
3:17 | 我是这么说,神预先所立的约,不能被那四百三十年以后的律法废掉,叫应许归于虚空。 |
3:18 | 因为承受产业,若本乎律法,就不本乎应许。但神是凭着应许,把产业赐给亚伯拉罕。 |
3:19 | 这样说来,律法是为什么有的呢?原是为过犯添上的,等候那蒙应许的子孙来到。并且是借天使经中保之手设立的。 |
3:20 | 但中保本不是为一面作的。神却是一位。 |
3:21 | 这样,律法是与神的应许反对吗?断乎不是。若曾传一个能叫人得生的律法,义就诚然本乎律法了。 |
3:22 | 但圣经把众人都圈在罪里,使所应许的福因信耶稣基督,归给那信的人。 |
3:23 | 但这因信得救的理,还未来以先,我们被看守在律法之下,直圈到那将来的真道显明出来。 |
3:24 | 这样律法是我们训蒙的师傅,引我们到基督那里,使我们因信称义。 |
3:25 | 但这因信得救的理,既然来到,我们从此就不在师傅的手下了。 |
3:26 | 所以你们因信基督耶稣,都是神的儿子。 |
3:27 | 你们受洗归入基督的,都是披戴基督了。 |
3:28 | 并不分犹太人,希利尼人,自主的,为奴的,或男或女。因为你们在基督耶稣里都成为一了。 |
3:29 | 你们既属乎基督,就是亚伯拉罕的后裔,是照着应许承受产业的了。 |
3: 注解: | 3:2 你 们 受 了 圣 灵, 是……信:保 罗 再 一 次 指 出 得 救 是 本 乎 神 的 恩 典, 也 因 着 对 基 督 的 信 心, 而 不 是 出 于 遵 行 律 法。 借 着 在 基 督 里 的 信 心 我 们 领 受 圣 灵 并 他 的 一 切 祝 福, 包 括 他 所 赐 的 永 生 (参 2~3, 5, 14, 21节; 4:6)。 然 而, 企 望 凭 行 律 法 得 救 的 人 必 定 得 不 到 圣 灵 和 生 命, 因 为 律 法 不 能 赐 人 生 命 (21 节)。 3:5 圣 灵: 保 罗 在 本 卷 书 (2, 5,14 节; 4:6) 谈 到 圣 灵 时, 显 然 指 圣 灵 的 充 满 以 及 其 后 圣 灵 的 特 殊 运 行 而 言 (比 较 徒 1:4~5; 2:4;8:14~17;10:44~47;11:16~17;19:1~6; 林 前 12:4~11), 这 可 以 从 以 下 几 点 看 出:
1. “ 异 能 ” 一 词 的 使 用 (希 腊 文 dunamis) 表 明 使 徒 保 罗 在 此 联 想 到 五 旬 节 圣 灵 奇 妙 的 彰 显 和 随 之 降 临 的 “ 能 力 ” (徒 1:8; 比 较 2:1~4)。
2. 现 在 分 词 (“ 赐 ” 和 “ 行 ”) 的 使 用 表 明 圣 灵 恩 赐 不 断 的 彰 显。
3. “ 所 应 许 的 圣 灵 ” 一 语 (14 节 )与 彼 得 在 使 徒 行 传 2:33 的 讲 道 中 所 用 的 词 语 完 全 相 同 (比 较 路 24:49; 徒 1:4)。
4. 正 如 4:6 所 指 出 的, 成 为 神 的 儿 女 发 生 在 神 差 遣 圣 灵 进 入 信 徒 心 中 之 前, 并 且 也 是 赐 下 圣 灵 的 恩 典 的 基 础。
3:5 赐 给 你 们 圣 灵……行 异 能:圣 灵 在 加 拉 太 教 会 不 断 的 运 行 中 常 有 神 迹 奇 事 发 生。 对 于 保 罗 来 说, 领 受 圣 灵 不 光 是 一 个 不 可 见 的 内 在 工 作, 同 时 也 可 以 亲 身 经 历 得 到, 因 为 圣 灵 以 他 超 然 的 能 力 彰 显 在 信 徒 中 间。 圣 灵 恩 赐 的 运 行 是 圣 灵 的 同 在 和 权 柄 的 具 体 彰 显 (比 较 林 前 12~14 章)。 信 靠 基 督 和 领 受 圣 灵 浸 应 该 不 断 有 神 迹 奇 事 的 出 现 和 其 它 属 灵 恩 赐 的 彰 显。 3:6 这 就 算 为 他 的 义:参 罗 4:3, 5, 22 注。 3:11 义 人 必 因 信 得 生: 保 罗 引 用 哈 巴 谷 书 2:4 来 阐 明 因 信 称 义 的 道 理 (比 较 罗 1:17)。 哈 巴 谷 强 调 因 信 称 义 的 人 内 心 必 定 会 有 真 正 的 公 义, 不 义 的 人 与 之 刚 好 相 反, 他 们 “ 心 不 正 直 ” (参 哈 2:4 注)。 保 罗 深 信 被 称 义 之 人 必 定 会 借 着 圣 灵 的 内 住 而 产 生 内 在 真 正 的 公 义 (参 “ 圣 经 中 的 救 恩 ” 一 文)。 3:14 亚 伯 拉 罕 的 福:神 给 亚 伯 拉 罕 的 应 许 (8 节) 被 称 为 “ 所 应 许 的 圣 灵 ” (比 较 路 24:49; 徒 1:4~5)。 因 信 得 着 圣 灵 就 得 到 公 义、 生 命 和 其 它 一 切 属 灵 的 祝 福 (参 5 节 注;4:6 注)。 3:19 这 样 说 来, 律 法 是 为 什 么 有 的 呢:“ 律 法” 一 词 (希 腊 文 nomos; 希 伯 来 文 torah) 的 意 思 是 “教 训 ” 或 “ 指 导 ”, 可 以 指 十 诫、 摩 西 五 经 的 律 法, 或 旧 约 中 的 任 何 诫 命。 保 罗 这 里 所 提 的 律 法 也 包 括 摩 西 律 法 中 的 献 祭 制 度。 保 罗 对 律 法 作 了 如 下 解 释:
1. 律 法 是 神 所 赐 的, 原 是 “ 为 过 犯 添 上 的”, 表 明 罪 就 是 背 叛 神, 从 而 唤 醒 人 心, 使 人 认 识 到 人 需 要 神 的 怜 悯、 恩 典 和 基 督 的 拯 救 (24 节;比 较 罗 5:20;8:2)。
2. 虽 然 旧 约 律 法 是 圣 洁、 公 义、 良 善 的 (罗 7:12), 但 它 并 不 完 全, 不 能 给 人 属 灵 的 生 命 或 公 义 生 活 的 力 量 (21 节; 罗 8:3; 来 7:18~19)。
3. 律 法 是 神 选 民 训 蒙 的 师 傅, 引 领 他 们 到 基 督 里 面, 使 他 们 因 信 得 救 (22~26 节)。 如 此, 律 法 启 示 了 神 对 于 他 子 民 言 行 道 德 方 面 的 旨 意 (出 19:4~6; 20:1~17;21:1~24:8), 借 着 祭 牲 流 血 献 祭 来 遮 盖 人 的 罪 (参 利 1:5; 16:33) 并 且 遥 指 基 督 的 代 赎 之 死 (来 9:14; 10:12~14)。
4. 律 法 赐 下 来 是 为 了 “ 引 我 们 到 基 督 那 里, 使 我 们 因 信 称 义 ” (24 节)。 但 如 今 基 督 已 经 来 了, 这 律 法 的 监 督 作 用 也 就 结 束 了 (25 节)。 因 此 我 们 不 需 要 再 从 旧 约 律 法 规 条, 包 括 遵 行 律 法 和 献 祭 的 方 式 中 去 寻 找 救 恩。 如 今 新 约 预 备 了 完 全 的 救 恩, 乃 是 借 着 基 督 的 代 赎 之 死 和 荣 耀 的 复 活 以 及 神 为 属 基 督 的 人 所 预 备 的 一 切 美 好 福 气 得 以 成 就 的 (27~29 节; 参 太 5:17, 有 关 基 督 与 律 法 的 关 系 的 注 释; 参 “ 旧 约 律 法” 一 文)。 3:28 或 男 或 女:论 到 人与 耶 稣 基 督 的 属 灵 关 系, 保 罗 除 去 了 一 切 种 族、 民 族、 国 家、 社 会 和 性 别 的 差 异。 所 有 在 基 督 里 的 人 都 “ 一 同 承 受 生 命 之 恩 ” (彼 前 3:7) 和 所 应 许 的 圣 灵 (14节; 4:6), 并 且 照 神 的 形 象 穿 上 新 人 (西 3:10~11)。 另 外 属 灵 平 等 指 男 女 各 守 本 份 (创 1:27), 神 为 他 们 在 婚 姻 和 社 会 中 设 立 的 角 色 是 不 可 更 改 的 (彼 前 3:1~4; 参 弗 5:22~23注; 提 前 2:13, 15 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