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把十九章到二十四章,重读三次。
Ⅱ 律 法(十九~廿四)
诫命——道德生活(十九~二十) 传递西乃之约(十九3~6) 接受西乃之约(十九7~8) 约之两造相遇——(1)以色列(十九9~17) 约之两造相遇——(2)神(十九18~26) 十诫——约之属灵基础(廿1~17) 土造的祭坛——约之表记(廿18~26) |
律例——社会生活(廿一~廿三) 有关主仆的(廿一1~11) 有关刑事的(廿一12~36) 有关财物的(廿二1~15) 有关不同之恶风坏俗的(廿二16~廿三9) 有关安息日与节期的(廿三10~19) 有关国际问题的(廿三20~23) |
典章——宗教生活(廿四) 注意:此部分是记在造会幕的法则之内,本是在二十五章;我们把它归入这里,目的是让我们对律法之三方面,有一全面性的认识。再说,此部分亦是摩西四十昼夜在西乃山所领受的,记在本段最后的地方(廿四12~18)。 |
律法(十九至二十四章)
出埃及记第二部分是从十九章第一节,到二十四章尾,是论及律法和摩西之约。律法可分三部分:即诫命、律例,和典章。(参前表)
论到律法,有几点我们必须注意,这会帮助我们认识为何需要律法。神与以色列人已进到一个新的关系——亦即是我们说的「摩西之约」——律法使这关系变得明朗化。
律法是怎样介入的
第一、是藉着摩西之约。严格来说,那不算是新的约,它只是亚伯拉罕之约的延伸而已。在西乃山,神把约的中心向以色列人说得清清楚楚:
「我向埃及人所行的事,你们都看见了,且看见我,如鹰将你们背在翅膀上,带来归我。如今你们若实在听从我的话,遵守我的约,就要在万民中作属我的子民,因为全地都是我的。你们要归我作祭司的国度,为圣洁的国民;这些话你们要告诉以色列人。」(十九4~6)
这里说「我的约」是什么意思?无可怀疑,那是指某些以色列人早已知道的事:只要我们翻翻前面提及「约」一字就会知道,那个字只用了两次,第一次是在二章二十四节:「神听见他们的哀声,就记念他与亚伯拉罕、以撒、雅各所立的约。」第二次在六章四至五节:「我与他们坚定所立的约,要把他们寄居的迦南地赐给他们。我也听见以色列人被埃及人苦待的哀声,我也记念我的约。」这两处神都是用「记念」一词,显然是指以前与亚伯拉罕立的那约了,这都记载在创世记十五和十七章里面的。那两处地方,有约的印证(烟与火——十五17~18),和约的记号(割礼——十七10)。从创世记十七章到出埃及记二章四节之间,再没有提到神与人立约这回事了,因此神在西乃山对以色列人说「守我的约」,必是指亚伯拉罕之约无疑。
我们常常把西乃山宣布的律法和摩西之约混为一谈,因为它与亚伯拉罕之约的关系,没有交待清楚。在亚伯拉罕之约中有两点是很重要的:
(1)亚伯拉罕是凭信心接受约的(创十五6)。
(2) 在亚伯拉罕一方面而言,他守约的方法只是继续保守信心及行为正直——「你当在我面前作完全人,我就与你立约。」(创十七1~2)
神要以色列人守约,又赐下律法,这并不等于是把以信心为本的亚伯拉罕之约,改变成另以善行为本。神知道人心,败坏又无能,他不是以守律法作为一种新的蒙悦纳的标准;不,一切诫命与约都是为后来的「典章」预备的,而典章又是指向基督的救赎的,这才是真正「本于信以至于信」的蒙悦纳的标准。他们一定会得占迦南地,他们的国亦一定会蒙福,但这一切都是以应许和信心作基础。
那么为什么摩西之约反叫以色列人处在「律法的咒诅」底下,而不是更完满的祝福?问题就是在以色列人对约的反应出了岔子,我们从当时的记载,以及他们后来的历史,都可以看出他们从开头就以为蒙悦纳是要靠行为,不能单凭信心,以至后来保罗说:「因为不知道神的义,想要立自己的义,就不服神的义了。」我们再看看他们当时的反应,是多么的信心十足!「凡耶和华所说的,我们都要遵行。」(出十九8);「凡耶和华所吩咐的,我们都必顺服(中译仍是『遵行』)。」(出二十四7)他们这种自以为是又自满的态度,是他们失败的原因之一。
为什么要赐下律法
律法既不是要取代信心的地位,为什么又要赐下律法呢?原因有三:
(1) 指出义的标准:神与亚伯拉罕和希伯来的祖先交往时,口头的晓谕是足够的,但当神的子民多起来,变成一个国家,而这国又是实行神权统治的时候,道德的标准就要明文的写下来,使神对人的行为的理想和要求变得清楚易明。(申四8;诗十九7~9;一一九142)。
(2) 揭露罪的本相:把一件实物放在背境强烈光线的面前,就会变得墨黑,罪也是如此。人堕落后,连他的良知都会变得迟钝,甚至是有所偏歪,但在律法的光照下,一切都会显现出来,因此保罗说:「律法本是外添的,叫过犯显多(或作显明)」(罗五20);「律法本是叫人知罪」(罗三20);「非因律法,我就不知何为罪」(罗七7);「律法是为什么有的呢?原是为过犯添上的」(加三l9),意思就是说,有了律法,人就知道什么是违背神了。
(3)启示神的圣洁:神既把非常的权利赐给以色列人,就一定要他们认识神的圣洁是不容侵犯的。有人说得好,圣经整个的启示,首先是关于神的能力(从创造、洪水、巴别的分散,与及对所多玛,蛾摩拉的审判可以看到);然后就是神的圣洁(从摩西的律法及以色列人的历史可以看出来),跟着就是神的爱(基督的福音就是)。而在神启示他的爱之前,要对他的能力和圣洁有所认识,才不至有所偏差。
耶稣论及神的时候,他是用「父」一名词来称呼的;但我们不要忘记,直到耶稣来了,才开始称神为父的,理由就是人若不认识神的权能和圣洁,而单认识神的爱是不够的,也是危险的。近代神学的错谬,就是企图把神的爱和神的权能、圣洁分家,那是绝对自我中心的。
圣洁的表记就是火,当神在西乃山降临,传布律法时,就有火和烟出现(十九18,二十四17),亦有严令下准其他人上去(十九10~13、21~25)。由此,以色列人就知道神可畏的圣洁是与律法分不开的(申二十八58;三十三2;诗六十八17;来十二18、29)。律法既是表明神的圣洁,它就不容冒犯的。我们要留意律法,三方面代表的意义:
(1)诫命:给我们看见神的圣洁是威严的——特别当主耶稣基督,按灵意一方面来解释时(太五21~28)。
(2) 律例:显示出神的圣洁是严厉的——他不能容忍罪恶,亦不会受妥协。
(3) 典章:说明神的圣洁是不容侵犯的——它把以色列人应如何敬拜神,都不遗细巨地写清楚了。
西乃山的神是圣洁的神,无怪乎诗人说:「我们的神是烈火。」
律法与亚伯拉罕之约
另一问题来了,到底摩西的律法和亚伯拉罕之约有什么关系呢?
(1)律法是加在亚伯拉罕之约上的:「律法是为什么有的呢?原是为过犯添上的,等候那蒙应许的子孙来到。」(加三19)这节圣经,便足以说明律法不是要取代信心的地位了,它只是「外加」的,不是「取代」的,是在原有之上再加上去,不是减去原有的。
(2)律法不是取消亚伯拉罕之约:「我是这么说:神预先所立的约,不能被那四百三十年以后的律法废掉,叫应许归于虚空。因为承受产业,若本乎律法,就不本乎应许,但神是凭着应许,把产业赐给亚伯拉罕。」(加三17~19)
(3) 以色列人既不认识律法,律法就藉着人的罪而带来死的刑罚,使亚伯拉罕之约的祝福止住,咒诅反而来到。但基督来到,咒诅除去了,人又再能藉着信心承受亚伯拉罕的福。「基督既为我们受了咒诅,就赎出我们脱离律法的咒诅……这便叫亚伯拉罕的福,因基督耶稣可以临到外邦人,使我们因信得着所应许的圣灵。」(加三13~14)
律法与以色列人的历史
以色列人上至君王,下至小民,都破坏了律法,违背了摩西之约(参王上十九10;王下十七15;十八12;诗七十八37;耶十一10,三十一32;结十六59;何八1;来八9等)。这到底是什么意思?是否只因为构成整个以色列国的个人都犯了错,够不上十诫和律法的要求,以至招来国破家亡,被掳被逐?不,并不如此!我们岂没有看到,神赐下十诫时,也赐下指向基督的典章?里面不同的祭礼不都是说明蒙悦纳不靠行为,乃靠信心?
首先,我们要清楚地了解旧约「律法」一词是何所指,才会了解律法与信心的关系:
(1) 旧约用律法一词,只有一两次是指十诫说的(出二十四12)。
(2)常用在「律例」和「典章」上面——「燔祭的条例(英文是law,亦中文之译律法)」等等,参利六9、14、25,廿四22等。
(3)最多用的,是泛指摩西传递的诫命、律例、典章等三方面。最明显的例子是(申四8、44~45;书八34;王上二3,但九11~13;玛四4)。
因此当我们说以色列人,无论多或少,破坏了律法,违背了约,那不单是指他们犯了十条诫命,乃是说他们整个国家对「律例」和「典章」的要求感到厌恶,这问题才真的严重;我们且注意下面几件事:
(1) 以色列人每七年就应守一个安息年,满了四十九年就开始守一禧年(亦即是每五十年一禧年),他们要释放奴隶,取消债项(其中细节及应许之福,可参利未记廿五章),这个安息年是神与以色列人立约的记号(出三十一13)。他们要使地土休息,承认一切均是出于耶和华的,能守住这些,他们便有大赏。只可惜他们从起头就没有守,整部圣经我们都找不到有关他们守安息年的记录(参耶三十四8~12)。就是因为他们不守安息年,才招来七十年的被掳,作为一审判式的长安息年。(请比较耶二十五11和代下三十六21,再读利二十六32~35,就会了解二者之关系。)
(2)以色列不应与别国立约的,因为他们本应与他们分别出来(参出二十三24~33;十四12~17;申七1~6等),但他老早就置这禁例于脑后(参书九14~16;士二2,三5~6;及其他同类的经文)。
(3) 神禁止以色列拜偶像,或建立任何宗教的图像(出二十2~5;申四12~20,十七2~7),但他们一样不管,从起头就犯了(参士二11~23;耶二28,十一10;与及最严重的是王下十七17~23)。
以色列人藐视神的律例和典章的例子,真是数不胜数,其他的如不守逾越节(代下三十5),不守安息日(结二十13),不十份一奉献等(玛三8)。
以色列是在这些方面,才真正破坏了律法,违背了神与他们所立的约,藐视了神对他们的呼召。
律法与福音
最后,我们要略述律法与基督福音的关系。基督在三方面把律法的要求完成了:
(1)对诫命的履行,把个人称义的条件明显地,又完全地了结。因为「律法的总结就是基督,使凡信他的,都得着义。」(罗十4)虽然十诫中除了第四诫(守安息日,全都包在新约的伦理体系内,但它只是个别立的原则,而不是在摩西的体系的。它们不是得救的必要条件,只是得救后应有的结果。
(2)对律例的履行,把神悦纳人的方法超越了,摩西时代的宗教律例只是个影儿,其真体是基督,基督来了,他就完全满足了律例的要求(歌二17;来九22~十18等)。
(3)律法,只是神在一个时代用来对人的方法,基督来了,福音就把一个新纪元带进来,无论对外邦人或犹太人都是一样。旧约时代是按「字义」——外在的命令的,新约时代是按着「精意」——内在的能力的(参林后三到五章),前者是客观的律例,后者是主观的改变;前者是定罪的伦理,后者是改变的能力。「律法既因肉体软弱,有所不能行,神就差遣自己的儿子,成为罪身的形状,作了赎罪祭,在肉体中定了罪案,使律法的义,成就在我们这不随从肉体,只随从圣灵的人身上。」(罗八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