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二十一1】「“你在百姓面前所要立的典章是这样:」
【出二十一2】「你若买希伯来人作奴仆,他必服事你六年;第七年他可以自由,白白地出去。」
「第七年」不是指安息年(出廿三11;利廿五4),而是指一个人为奴以后的第七年年初(申十五12)。到了禧年,希伯来奴隶不论服务了几年,都要被释放(利廿五40)。否则,他做奴隶要在第六年年底结束。他的主人不但要给他自由,还有义务从羊群、禾场、酒榨中多多地给他(申十五12-15),使他能开始新的生活。这样,在民法的一开头就有仁慈的规定,其人道的精神贯穿着整部摩西律法。古代没有任何其他国家如此仁慈地对待奴隶。
【63 希伯来人何以要被责作奴仆和穿耳朵?出廿一2,6】
答:在古代的世界各国中,多有畜养奴仆的事,甚至奴仆的人数要比主人多数倍以上,其奴隶制度,一般认为是劳役体系的基础。主人为了怕奴仆(隶)背叛自己,所以常严厉的虐待他们,在摩西的律法上,也准许以色列人中间有奴隶情况的存在。论到奴仆(隶)的事,无非是要改良当时虐侍如仆(隶)的恶风,因为以色列人在埃及时也曾作过奴仆(隶),受过埃及人的虐待。摩西律法论到「你若买希伯来人作奴仆,他必服事你六年,第七年他可以自由,白白的出去」(2)。希伯来人作奴仆的缘故,可能是因他们穷乏,有债要还(利廿五39);或是因他从偷盗被拿(出廿二3),或是由于父母把他卖了(出廿一7,尼五5)。他虽然由于这些原因作了奴仆,但仍保有其人格的权利,六年过后,或者是在未到六年而巧遇禧年的时候,他就可以重获自由了(利廿五10,39-41)。至于他的妻儿、家室,及以后他的终身去留之事,在律法上都容许有自择的权利(出廿一3-11,利廿五39-43,申十五12-18)。倘若他不愿意自由出去,还要服事主人,主人就要「带他到门前,靠着门框,用锥子穿他的耳朵,他就永远服事主人」(6,参申十五17)。这门框表示他是自愿服事那一家的。用锥子穿耳朵,乃是乐意听从,时常服事的标记(参腓二6,7,诗四十6,加六17)。―― 李道生《旧约圣经问题总解》
【出二十一3】「他若孤身来就可以孤身去;他若有妻,他的妻就可以同他出去。」
「孤身」就是单身未婚的人。
【出二十一4】「他主人若给他妻子,妻子给他生了儿子或女儿,妻子和儿女要归主人,他要独自出去。」
如果他成为奴隶时是个单身或丧偶,主人给了他一个女奴为妻子的话,这样规定就不会使主人失去作为其财产的女奴。在这种情况下,只有丈夫被解除奴役。婚后所生的儿女属于主人,继续留在主人家。
【出二十一5】「倘或奴仆明说:‘我爱我的主人和我的妻子儿女,不愿意自由出去。’」
由于希伯来奴隶制比较温和,富有人情味(利廿五39,40,43),常有主人和奴隶之间产生感情的事。这种事情在异教徒中也有发生。爱甚至会使人宁可为奴而不要自由。情感的绳索比任何其他的纽带都更加紧密,但它不会限制或束缚。
【出廿一5~6】神不许任何人拥有一些男人或女人,作为他永久的财产。然而,却有一种例外,就是由于为奴者定意的拣选,人可以终身为奴,服事别人。这种拣选,乃是因为爱的缘故。这一种出于爱的拣选,丝毫没有可鄙的因素。这一种服事至为高贵。―― 摩根《话中之光》
【出二十一6】「他的主人就要带他到审判官(或作:上帝;下同)那里,又要带他到门前,靠近门框,用锥子穿他的耳朵,他就永远服事主人。」
「永远」源自`olam,直译是“不知道的时间”,就是无限的时间。其限度不为人知或没有确定,必须根据所指的人、事或环境来决定。从绝对的意义上来说,`olam用于上帝时是指“永生”(创廿一33),因为上帝是永恒的──无始无终。从有限的意义上来说,复活的圣徒进入`olam(“永生”,但十二2),由于永生的恩赐,是有始无终的。从更有限的意义上说,`olam是有明确的起点和终点的,两者在说话的时候都不能确定。例如約拿觉得自己“永远”在鱼肚子里(拿二6),是因为他当时不知道自己什么时候能出来。其实这次的“永远”只有“三日三夜”(拿一17)。
七十士译本把`olam译为aiōn。对于`olam的一切解释也适用于aiōn。所以无法依据`olam或aiōn来确定时间的长短,或所指对象的永恒特性。`olam或aiōn的时间完全取决于上下文,特别是所指对象的性质。
【出二十一7】「“人若卖女儿作婢女,婢女不可象男仆那样出去。」
在古代的民族中,父亲拥有绝对的权利,甚至可以把自己的儿女卖为奴隶。希罗多德告诉我们,色雷斯人惯于把女儿卖掉。根据普卢塔克(公元46-120年,希腊传记作家)的记载,出卖儿女在雅典十分流行。主人通常购买女奴为妾。
【出二十一8】「主人选定她归自己,若不喜欢她,就要许她赎身;主人既然用诡诈待她,就没有权柄卖给外邦人。」
「若不喜欢她」如果购买女奴的人不娶她为妾,“就要许她赎身”。他要找人买她,以解除自己婚姻的义务(第11节;参利廿五48)。
「就没有权柄」第一位买主和为她“赎身”的人都必须是希伯来人而不是外邦人。希伯来人不可以与外邦人结婚(申七1-3)。第一位买主应许娶她为妾,但又没有做到,就是 “用诡诈待她”,违背了自己的承诺。
【出二十一9】「主人若选定她给自己的儿子,就当待她如同女儿。」
主人购买女奴的初衷可能是想娶她为妾,后来发现她不合自己的心意(见第8节),就想把她给儿子。在这两种情况下,她在家中都应拥有女儿的地位。
【出二十一10】「若另娶一个,那女子的吃食、衣服,并好合的事,仍不可减少。」
除了娶这个女奴为第二个妻子以外,主人如果后来又娶了一位合法的妻子的话,他不可以解除与第二个妻子的赡养和婚姻关系。
【出二十一11】「若不向她行这三样,她就可以不用钱赎,白白地出去。”」
不可把这个女奴当作普通的家仆,而要让她作为自由的女子,马上回到她父亲那里,有权再婚。她的父亲不需归还她的任何赎价。
【出二十一12】「“打人以致打死的,必要把他治死。」
【出二十一13】「人若不是埋伏着杀人,乃是上帝交在他手中,我就设下一个地方,他可以往那里逃跑。」
「上帝交在他手中」只是指表示上帝允许死者意外地落在杀他之人的手中,而不是杀人者故意“埋伏着”杀人。
「设下一个地方」一个人意外遇见他的仇敌并杀死他不算谋杀,是属过失杀人或情有可原的。对此没有特定的法律制裁,只能依据简单原始的惯例,就是“报血仇者”的报复了(民卅五12;申十九6,12)。这条律法并没有改变东方人以命偿命或经济赔偿的惯例。摩西的律法在“报血仇的”,即近亲,与被追逐者之间安排了一个机会,好让后者有逃生避难之处。这就是六座“逃城”中的一座。他可以安全地住在那里,直到他的案子接受本城人的审理为止(民卅五9-28;申十九1-13;书20)。
【出二十一14】「人若任意用诡计杀了他的邻舍,就是逃到我的坛那里,也当捉去把他治死。」
在一般情况下,祭坛是一个安全的地方。但故意杀人的即使逃到那里,也要予以逮捕,立即处罚(王上二28-34)。
【出二十一15】「“打父母的,必要把他治死。」
指故意坚持与父母的权威作对。本节和下两节涉及其他的死罪。“打”并不意味着12节中所涉及的“杀人”。但对于打父母的严厉惩罚强调了父母的尊严和权威。
【出二十一16】「“拐带人口,或是把人卖了,或是留在他手下,必要把他治死。」
拐带或绑架人口,使他们成为奴隶,这是一种古老而普遍的罪行(见创卅七25-28)。被拐带通常是外邦人。拐带他们不算犯法。但如果被绑架的是同胞,惩罚则是很严厉的(申廿四7)。
【出二十一17】「“咒骂父母的,必要把他治死。」
由于父母在儿女年幼的时候是代表上帝的(见第15的注释),咒骂父母的惩罚就与亵渎上帝的惩罚相当(利廿四16)。
【出二十一18】「“人若彼此相争,这个用石头或是拳头打那个,尚且不至于死,不过躺卧在床,」
【出二十一19】「若再能起来扶杖而出,那打他的可算无罪;但要将他耽误的工夫用钱赔补,并要将他全然医好。」
拉比注释家说,要把打人者关在监狱中,直到确定受伤的人是否死亡。如果死了,打人者就作为杀人犯处理。如果他康复了,就处以罚金弥补受伤者时间的损失。
【出二十一20】「“人若用棍子打奴仆或婢女,立时死在他的手下,他必要受刑。」
古时的奴隶被视为主人的财产,可能受到虐待,辱骂,甚至被杀害而不受法律干预。在罗马,主人可以随意对待他的仆人,或卖,或罚,或杀。但摩西的律法大大改善了本国奴隶的状况,并给予他们一定的法律权利。虽然管教奴隶有时需要责打,但上帝要求主人保持理性。
【出二十一21】「若过一两天才死,就可以不受刑,因为是用钱买的。」
【出二十一22】「“人若彼此争斗,伤害有孕的妇人,甚至坠胎,随后却无别害,那伤害她的,总要按妇人的丈夫所要的,照审判官所断的,受罚。」
「伤害有孕的妇人」这是无意的伤害,可能是因妇女插手男人之间的争吵而造成的。
「却无别害」“别害”在这里指死亡(创四二4,38;创四四29)。“审判官”要处以罚金,使伤人者不致承担妇人的丈夫可能提出的过高索赔。
【出二十一23】「若有别害,就要以命偿命,」
【出二十一24】「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以手还手,以脚还脚,」
在基督的时代,撒都该人坚持按字面解释这条法律(见太五38-42)。他们拒绝对律法做属灵的解释。真的“以眼还眼”是没有任何好处的。既给造成伤害的人带来极大的损失,又不能给受害者带来最小的利益。坚持要求赔偿是与与报仇雪恨的愿望是完全不同的。
【出二十一25】「以烙还烙,以伤还伤,以打还打。」
【出二十一26】「“人若打坏了他奴仆或是婢女的一只眼,就要因他的眼放他去得以自由。」
本节和下一节规定了有关奴隶遭到伤害的法律。特别提到“眼”和“牙”是因为眼睛被视为人体最宝贵的器官,而牙齿的丧失被视为后果最轻的伤害。关于报复的法规一般不包括奴隶。打奴隶和打儿女一样,通常不必赔偿。但如果损失了一个器官或肢体,奴隶就有权控诉和要求赔偿。性质相同的处罚是不可能的,因为这将使奴隶对主人进行报复;因此法律规定了强制性的赔偿。所坚持的原则是,对身体任何永久性的伤害都将给他以自由权。自由权是对主人野蛮行为的一种有效制约。
【出二十一27】「若打掉了他奴仆或是婢女的一个牙,就要因他的牙放他去得以自由。”」
【出二十一28】「“牛若触死男人或是女人,总要用石头打死那牛,却不可吃它的肉;牛的主人可算无罪。」
为了尽可能确立人的生命神圣的原则,摩西在28-32节中述及家畜造成伤害的问题,响应了上帝对挪亚所说的话(创九5)。牛必须打死,但牛的主人是“无罪”的。由于这头牲畜不是按食用的要求宰杀的,所以不能吃。此外这头牲畜是被诅咒的。根据拉比释经家的解释,就连把它的尸体卖给外邦人也是不合法的。牛被“石头打死”,承受了杀人犯所应受的惩罚。
【出二十一29】「倘若那牛素来是触人的,有人报告了牛主,他竟不把牛拴着,以致把男人或是女人触死,就要用石头打死那牛,牛主也必治死。」
【出二十一30】「若罚他赎命的价银,他必照所罚的赎他的命。」
【出二十一31】「牛无论触了人的儿子或是女儿,必照这例办理。」
【出二十一32】「牛若触了奴仆或是婢女,必将银子三十舍客勒给他们的主人,也要用石头把牛打死。」
那头牛仍要打死,以加深关于人的生命神圣的观念。法律没有规定多种的“赎价”或罚金。在所有案件都付给奴隶的主人三十舍客勒的银子,以赔偿他的损失。银子三十舍客勒是一个奴隶的平均价格,约等于现在的8.75美元(见创廿16注释)。
【出二十一33】「“人若敞着井口,或挖井不遮盖,有牛或驴掉在里头,」
【出二十一34】「井主要拿钱赔还本主人,死牲畜要归自己。」
【出二十一35】「“这人的牛若伤了那人的牛,以至于死,他们要卖了活牛,平分价值,也要平分死牛。」
两个主人要平分活牛和死牛的价值,分担损失。但如果明知其中的一头牲畜性情恶劣的话,受损方的主人应得到完全的赔偿,但失去他对牲畜尸体的份额。上帝严厉地谴责粗心和疏忽。我们无论做什么事情都要做好(传九10;耶四八10)。
【出二十一36】「人若知道这牛素来是触人的,主人竟不把牛拴着,他必要以牛还牛,死牛要归自己。”」
【出埃及记(二十一1~21)】
一、奴隶制度(二十一1~11)
二、爱的律例(二十一12~25)
1、他分辨了两种杀人罪
2、他拒绝一成不变的判刑
3、我们首次发现奴隶竟也被律法所保护(20~21)
——《新旧约辅读》
【出埃及记第二十一章】
一、希伯来奴仆(1~6)
二、婢女(7~11)
三、人身损害(12~17)
四、更多的人身损害(18~27)
五、抵牛(28~32)
——《每日研经丛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