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1
典 章 是 这 样: 这 部 分 经 文 (20:22~ 23:33) 称 为 “约 书” (24:7), 其 中 包 含 指 导 以 色 列 社 会 和 宗 教 生 活 的 诸 多 律 例。 这 些 律 例 大 多 数 都 是 民 事 律, 只 适 用 于 当 时 那 种 条 件 和 环 境 中 的 以 色 列 人 及 其 宗 教 生 活。 但 是, 其 中 所 包 含 的 属 灵 原 则, 诸 如 尊 重 生 命,秉 行 公 平 公 义 的 价 值 观——却 是 永 远 有 效 的。
21:2
希 伯 来 人 作 奴 仆: 尽 管 神 没 有 立 刻 废 除 以 色 列 社 会 中 诸 如 蓄 奴 制 度 和 多 配 偶 制 的 罪 恶, 但 是 他 却 颁 布 一 些 规 条 使 之 更 为 仁 慈 (比 较 利 25:39~ 40;申 15:12~ 18)。 一 方 面, 这 些 行 为 在 神 眼 中 都 不 是 理 想 的 情 形; 另 一 方 面, 由 于 人 心 刚 硬 的 缘 故, 所 以 神 容 许 这 些 现 象 暂 时 存 在 (比 较 太 19:8;参 创 29:28 注)。 此 外, 神 针 对 蓄 奴 制 度 所 颁 布 的 律 法 比 以 色 列 人 周 围 其 它 民 族 的 风 俗 更 加 仁 慈。 但 是 在 新 约 圣 经 中, 神 却 赐 给 人 更 高 的 要 求 (参 约 13:34 注;西 3:22 注)。
21:12
12~ 17 必 要 把 他 治 死: 这 些 经 文 列 出 了神 命 令 处 死 的 4 种 罪 行: 谋 杀 (12, 14 节)、 肉 体 上 伤 害 父 母 (15 节), 拐 带 人 口 (16 节) 和 咒 骂 父 母 (17 节)。 这 种 严 厉 的 刑 罚 表 明 神 非 常 看 重 正 当 的 人 际 关 系 (凶 杀 和 拐 带 人 口 的 问 题) 和 家 庭 关 系 (对 待 父 母 的 问 题)。
21:22
22~ 23 甚 至 坠 胎:神 不 仅 命 令 保 护 活 人, 而 且 也 命 令 保 护 未 出 生 的 孩 子。
1. 22 节 讲 到 怀 孕 妇 人 因 遭 到 攻 击 而 流 产 的 情 形, 那 伤 害 孕 妇 的 人 要 支 付 罚 金。
2. 如 果 孕 妇 或 孩 子 受 到 严 重 伤 害, 那 人 就 要 论 罪 公 正 受 罚。 如 果 孕 妇 或 者 孩 子 因 此 而 致 死, 那 人 就 犯 了 杀 人 罪, 必 要 以 命 偿 命 (23 节)。 也 就 是 说, 未 出 生 的 孩 子 也 被 当 作 一 个 人,使 胎 儿 致 死的 行 为 就 是 杀 人。
3. 这 是 律 法 当 中 惟 一 一 处 要 求 治 死 意 外 杀 人 者 的 情 形 (比 较 申 19:4~ 10)。 其 中 蕴 含 的 原 则 非 常 清 楚——神 设 法 保 护 那 些 最 缺 乏 自 我 保 护 能 力 的 人 (即 未 出 生 的 胎 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