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
神 吩 咐 这 一 切 的 话: 有 关 神 的 律 法 在 旧 约 中 的 地 位 的 综 合 性 评 论, 可 参 “旧 约 律 法” 一 文。
20:1 神 吩 咐 这 一 切 的 话, 说: 这 里 所 记 录 的 十 诫 (比 较 申 5:6~ 21) 是 神 亲 自 刻 在 石 版 上 赐 给 摩 西 和 以 色 列 民 的 (31:18;32:16;申 4:13;10:4)。 谨 守 十 诫 可 以 成 为 以 色 列 人 以 感 恩 的 心 回 应 神 的 救 赎 大 爱 的 一 种 方 式, 同 时 我 们 又 看 到 顺 服 是 以 色 列 人 拥 有 迦 南 地 的 必 要 条 件 (申 4:1, 14;参 “旧 约 律 法” 一 文)。
1. 十 诫 是 神 对 以 色 列 人 道 德 要 求 的 总 结, 也 是 他 们 对 神 和 对 人 当 尽 的 义 务。 基 督 和 使 徒 们 都 肯 定 十 诫 是 神 的 圣 善 旨 意 的 充 分 体 现, 所 以 新 约 信 徒 仍 有 遵 守 十 诫 的 义 务 (太 22:37~ 39; 可 12:28~ 34; 路 10:27; 罗 13:9; 加 5:14; 比 较 利 19:18; 申 6:5; 10:12; 30:6)。 新 约 圣 经 明 确 指 出 爱 神 和 爱 人 是 十 诫 的 总 纲, 人 不 仅 要 遵 行 十 诫 的 外 在 规 条, 更 要 从 内 心 发 出 真 实 的 行 动 (参 申 6:5 注)。 所 以, 律 法 要 求 人 以 外 在 的 公 义 圣 洁 行 为 表 现 内 在 心 灵 的 义。
2. 但 是, 旧 约 中 有 关 以 色 列 社 会 和 宗 教 生 活 的 民 事 律 和 礼 仪 律 (参 “旧 约 律 法” 一 文) 已 不 再 约 束 新 约 信 徒。 它 们 是 后 来 更 美 之 事 的 影 儿 和 表 记, 耶 稣 基 督 已 成 全 了 这 一 切 (来 10:1;比 较 太 7:12;22:37~ 40;罗 13:8;加 5:14;6:2)。 然 而, 律 法 当 中 所 包 含 的 智 慧 和 属 灵 原 则 却 适 用 于 任 何 时 代 (参 太 5:17 注)。
专题论文6:旧约律法
出 20:1~2“ 神 吩 咐 这 一 切 的 话, 说: ‘ 我 是 耶 和 华 你 的 神, 曾 将 你 从 埃 及 地 为 奴 之 家 领 出 来。 ’”
借 着 摩 西 领 受 神 的 律 法 乃 是 以 色 列 人 在 西 乃 山 经 历 中 最 重 要 的 一 方 面。 摩 西 律 法 ( 希 伯 来 文 torah, 意 为 “ 训 诫 ” ) 可 分 为 以 下 三 类:
1. 道 德 律 (The Moral Law), 即 神 对 圣 洁 生 活 的 准 则 ( 出 20:1~ 17 )。
2. 民 事 律 (The Civil Law), 即 针 对 以 色 列 作 为 一 个 国 家 的 法 律 和 社 会 生 活 而 言( 出 21:1~23:33 )。
3. 礼 仪 律 (The Ceremonial Law), 即 以 色 列 人 敬 拜 耶 和 华 的 形 式 和 规 条,包 括 整 套 献 祭 制 度 ( 出 24:12~31:18 )。
旧 约 律 法 的 特 性 和 功 用 概 括 如 下:
1. 律 法 与 圣 约 并 行,规 定 了 神 子 民 忠 心 守 约 的 细 则。 以 色 列 人 曾 经 正 式 承 诺 履 行 这 些 圣 约 条 文 ( 出 24:1~8;参 “神 与 以 色 列 人 之 约” 一 文)。
2. 神 的 恩 慈 和 他 对 百 姓 的 拯 救 是 以 色 列 人 遵 行 律 法 的 基 础 (出 19:4 )。 注 意, 神 是 在 以 色 列 人 借 着 逾 越 节 羔 羊 之 血 得 蒙 救 赎, 脱 离 埃 及 为 奴 之 地 之 后 ( 出 20:2 ) 和 他 们 靠 着 神 的 恩 典 在 地 上 过 漂 荡 生 活 之 时 ( 出 19:4 ), 才 向 他 们 颁 布 律 法的 。
3. 律 法 体 现 了 神 在 行 为 方 面 对 他 子 民 的 要 求 (出 19:4~ 6;20:1~ 17;21:1~ 24:8 ), 立 定 了 以 血 赎 罪 的 章 程 ( 利 1:5;16:33 )。 神 设 立 律 法 的 目 的 并 非 是 把 它 作 为 人 得 救 的 途 径, 因 为 以 色 列 人 是 在 得 救 以 后 才 领 受 律 法 的 ( 出 20:2 )。 律 法 的 作 用 乃 是 使 他 们 知 道 如 何 在 救 主 和 邻 居 面 前 活 出 公 义 圣 洁 的 生 活。 神 期 望 以 色 列 人 靠 着 神 的 恩 典 遵 行 律 法, 来 维 持 并 享 受 他 们 与 神 的 立 约 关 系 ( 申 28:1~ 2;30:15~20 )。
4. 旧 约 和 新 约 都 表 明, 坚 定 信 靠 神 和 神 的 话 语 ( 创 15:6 ) 以 及 全 心 爱 神 ( 申 6:5 ) 是 人 遵 行 律 法 的 根 基。 这 恰 恰 是 以 色 列 人 失 败 的 原 因, 他 们 经 常 不 把 信 靠、 全 心 爱 神 和 渴 慕 行 神 的 道 作 为 他 们 成 全 律 法 的 动 机。 保 罗 指 出 “ 因 为 他 们 不 凭 着 信 心 求 ”, 所 以 反 得 不 着 律 法 的 义 ( 罗 9:32 )。
5. 律 法 强 调 了 这 样 一 条 永 恒 不 变 的 真 理: 发 自 真 心 的 爱 神 并 顺 服 神 (参 创 2:9 注; 申 6:5 注 ) 是 人 得 到 丰 盛 生 命 和 各 样 福 气 的 前 提 ( 比 较 创 2:16 注; 申 4:1, 40; 5:33;8:1; 诗 119:45; 罗 8:13; 约 一 1:7 )。
6. 律 法 启 示 了 神 的 属 性 和 性 情, 它 使 我 们 看 到 神 是 一 位 仁 爱、 良 善、 公 义 和 恨 恶 罪 恶 的 神。 由 于 人 是 照 着 神 的 形 象 造 的, 所 以 神 期 望 以 色 列 信 徒 遵 守 他 的 道 德 律 ( 利 19:2 )。
7. 旧 约 圣 经 从 未 显 示 人 可 以 凭 借 守 全 律 法 而 得 救。以 色 列 民 和 神 相 交 不 可 缺 少 的 是 献 祭 体 系 , 它 使 那 些 触 犯 了 神 的 律 法 又 愿 意 真 心 悔 改 并 相 信 神 的 怜 悯 和 血 的 代 赎 功 效 的 人 能 得 到 赦 免, 与 神 和 好。
8. 旧 约 的 律 法 和 约 是 不 完 全 的, 它 们 不 是 神 旨 意 的 终 极 目 标。 在 基 督 降 世 以 前, 法 只 是 神 子 民 的 临 时 看 守 者 ( 加 3:22~26 )。 如 今, 旧 约 已 被 更 美 的 新 约 所 代 替, 神 的 救 赎 计 划 已 经 借 着 耶 稣 基 督 在 新 约 中 完 全 显 明 ( 罗 3:24~26;参 加 3:19 注, 有 关 律 法 的 特 性 和 功 用 的 更 多 讨 论 )。
9. 律 法 由 神 赐 下, 是 在 应 许 之 外“为 过 犯 添 上 的” (加 3:19);也 就 是 说, 神 颁 布 律 法 的 目 的 是:
(1) 规 范 人 的 行 为;
(2) 界 定 何 为 罪;
(3) 向 以 色 列 人 显 明 他 们 具 有 违 背 神 旨 意 和 犯 罪 的 内 在 倾 向;
(4) 唤 醒 他 们 需 要 寻 求 神 的 怜 悯、 恩 惠 和 救 赎 的 意 识 (比 较 罗 3:20;5:20;8:2)。
20:3
除 了 我 以 外, 你 不 可 有 别 的 神: 这 条 诫 命 禁 止 人 敬 拜 多 神, 而 多 神 崇 拜 正 是 古 代 近 东 地 区 所 有 宗 教 的 共 同 特 点。 神 禁 止 以 色 列 人 敬 拜 任 何 外 邦 神, 而 命 令 他 们 敬 畏 独 一 真 神、 单 单 事 奉 他 (比 较 申 32:39;书 24:14~ 15)。
对 于 新 约 信 徒 而 言, 这 条 命 令 至 少 包 含 以 下 3 层 意 思:
1. 信 徒 必 须 单 单 敬 拜 独 一 真 神, 不 能 敬 拜 任 何 “别 的 神”、 神 明 或 死 人, 也 不 能 向 它 们 祷 告, 寻 求 引 导 和 帮 助 (比 较 利 17:7; 申 6:4; 32:17;诗 106:37;林 前 10:19~ 20)。 十 诫 中 的 第 一 条 诫 命 特 别 禁 止 人 借 助 通 灵 术、 占 卜 和 其 它 偶 像 崇 拜 的 形 式 (比 较 申 18:9~ 22) 敬 拜 邪 灵 (即 鬼 魔)。
2. 信 徒 必 须 将 自 己 完 全 奉 献 给 神。 只 有 神 才 能 借 着 他 显 明 的 旨 意 和 默 示 的 话 语 引 导 信 徒 的 生 活 (太 4:4;参 “圣 经 的 默 示 和 权 威” 一 文)。
3. 信 徒 必 须 以 尽 心、 尽 性、 尽 力 爱 神 和 寻 求 神 为 生 活 目 标, 全 心 信 靠 神 美 善 的 供 应 (申 6:5;诗 119:2;太 6:33;腓 3:8;参 太 22:37 注;西 3:5 注)。
20:4
偶 像:这 条 禁 止 拜 偶 像 的 诫 命 还 规 定 人 不 可 为 别 神 作 任 何 形 像 (比 较 申 4:19, 23~ 28), 也 不 可 为 真 神 塑 像。 神 太 伟 大, 人 手 所 作 的 任 何 东 西 都 无 法 代 表 他。 对 新 约 信 徒 而 言, 第 二 条 诫 命 禁 止 他 们 敬 拜 任 何 神 像 或 生 物 的 像, 也 不 可 向 它 们 祷 告 或 寻 求 属 灵 的 帮 助 (比 较 申 4:15~ 16)。 这 条 诫 命 的 属 灵 原 则 同 样 适 用 于 神 的 3 个 不 同 位 格。
1. 任 何 神 像 或 图 片 都 无 法 真 正 代 表 神 的 荣 耀 和 性 情 (比 较 赛 40:18)。
2. 神 如 此 超 然、 圣 洁 和 难 以 测 透, 以 致 任 何 人 造 的 神 像 都 会 羞 辱 神, 都 会 贬 损 他 的 真 实 属 性 和 他 对 自 己 的 启 示 (比 较 32:1~ 6)。
3. 信 徒 不 能 依 据 任 何 神 像 或 图 片 形 成 自 己 对 神 的 概 念, 而 要 依 据 神 的 话 语 以 及 神 借 着 耶 稣 基 督 和 他 的 事 工 的 启 示 来 认 识 他 (比 较 约 17:3)。
20:5
子:参 34:7 注。
20:7
不 可 妄 称 耶 和 华……的 名:妄 称 耶 和 华 的 名 包 括 以 下 一 些 行 为: 指 着 神 的 名 起 假 誓 (利 19:12;比 较 太 5:33~ 37)、 随 便 轻 率 地 提 说 神 的 名 以 及 咒 诅 和 亵 渎 神 的 名 (利 24:10~ 16)。 神 的 名 是 神 圣 的, 值 得 尊 崇 和 深 深 敬 仰 的, 人 必 须 以 圣 洁 的 方 式 提 及 神 的 名 (参 太 6:9 注)。
20:8
当 记 念 安 息 日:旧 约 中 的 安 息 日 指 一 周 中 的 第 七 日。 守 为 圣 日 的 意 思 是 这 一 天 要 与 其 它 天 区 别 开 来, 人 要 在 这 一 天 歇 了 自 己 一 切 的 劳 苦, 得 享 安 息, 专 心 事 奉 神, 关 注 那 些 与 永 生、 属 灵 生 命 和 神 的 尊 荣 相 关 的 事 情 (9~ 11 节; 比 较 创 2:2~ 3; 赛 58:13~ 14)。
1. 以 色 列 人 应 当 效 法 神 起 初 创 造 天 地 时 的 作 为 (11 节; 创 2:2~ 3)。
2. 安 息 日 是 以 色 列 民 属 神 的 一 个 标 记 (31:13)。
3. 安 息 日 能 够 提 醒 以 色 列 民 谨 记 神 救 拔 他 们 脱 离 埃 及 为 奴 之 地 的 洪 恩 (申 5:15;参 太 12:1 注)。
20:12
当 孝 敬 父 母: 这 条 诫 命 涵 盖 了 孝 敬 父 母 的 所 有 必 要 行 为, 包 括 善 待、 供 养、 尊 敬 和 听 从 父 母 (弗 6:1~ 3;西 3:20), 并 且 禁 止 用 言 语 和 行 动 伤 害 父 母。
1. 在 21:15, 17 中, 神 要 求 治 死 那 些 伤 害 或 咒 诅 父 母 的 人。 这 表 明 在 神 眼 里 孝 敬 父 母 是 何 等 的 重 要 (参 弗 6:1 注)。
2. 与 这 条 诫 命 相 应 的 是 父 母 应 尽 的 责 任; 父 母 应 当 爱 自 己 的 孩 子, 教 导 他 们 敬 畏 神 并 且 遵 行 神 的 义 路 (申 4:9;6:6~ 7;弗 6:4)。
20:13
不 可 杀 人:第 六 条 诫 命 禁 止 故 意 杀 人, 即 未 经 授 权 或 非 法 夺 取 他 人 的 性 命 (参 太 5:22 注)。 神 命 令 处 死 触 犯 这 条 诫 命 的 人 (参 创 9:6 注)。 新 约 圣 经 不 仅 判 定 杀 人 是 罪, 而 且 判 定 恨 人 也 是 罪, 因 为 仇 恨 的 恶 念 会 促 使 人 杀 人 (约 一 3:15)。 此 外, 新 约 圣 经 还 咒 诅 那 些 致 使 他 人 灵 命 死 亡 的 不 义 行 为 和 影 响 (参 太 5:21 注; 18:6 注)。
20:14
不 可 奸 淫:第 七 条 诫 命 禁 止 人 奸 淫 (比 较 利 20:10;申 22:22), 其 中 包 括 所 有 性 道 德 败 坏 和 性 犯 罪 的 行 为 (太 5:27~ 32;林 前 6:13~ 20)。 奸 淫 (即 对 自 己 的 配 偶 不 忠) 在 神 的 眼 里 非 常 可 憎, 这 种 行 为 无 一 例 外 地 都 遭 到 了 圣 经 的 咒 诅 和 定 罪。 圣 经 中 有 以 下 一 些 有 关 奸 淫 的 教 训:
1. 它 冒 犯 了 十 诫 中 所 体 现 的 神 的 道 德 律。
2. 旧 约 律 法 规 定 治 死 犯 奸 淫 的 人 (利 20:10;申 22:22)。
3. 它 会 产 生 永 久 性 的 严 重 恶 果 (撒 下 11:1~ 17;12:14;耶 23:10~ 11;林 前 6:16~ 18), 犯 奸 淫 的 人 将 终 生 承 受 羞 辱 (箴 6:32~ 33)。
4. 当 神 子 民 的 领 袖 犯 奸 淫 罪 时, 更 是 极 其 可 恨 的 罪 行。 无 论 何 时, 他 们 犯 了 这 种 罪, 都 是 在 公 然 藐 视 神 的 话 语 和 神 自 己 (撒 下 12:9~ 10)。 婚 姻 不 忠 的 人 不 配 入 选 或 继 续 承 担 教 会 的 领 导 职 分 (参 “监 督 的 道 德 要 求” 一 文)。 我 们 从 旧 约 圣 经 中 可 以 看 到, 以 色 列 全 地 曾 经 在 邪 恶 的 先 知 和 祭 司 影 响 下 遍 满 行 奸 淫 的 污 秽 之 人 (耶 23:10~ 14;29:23)。
5. 属 灵 的 不 忠 (即 对 神 不 忠; 何 4:13 –14;9:1;参 “个 人 背 道” 一 文) 是 导 致 神 子 民 及 其 领 袖 犯 奸 淫 和 乱 伦 的 主 要 根 源。
6. 奸 淫 是 从 人 内 心 的 情 欲 开 始 的, 然 后 才 有 实 际 的 行 为。 所 以 圣 经 把 人 内 心 的 私 欲 也 看 作 一 种 罪 (伯 31:1, 7;参 太 5:28 注)。
7. 奸 淫 是 一 种 后 果 严 重 的 重 大 罪 行, 以 至 于 圣 经 赋 予 无 辜 的 一 方 以 离 婚 的 方 式 终 止 其 婚 约 的 权 利 (参 太 19:9 注; 可 10:11 注)。
8. 教 会 必 须 严 厉 管 教 性 道 德 败 坏 的 行 为, 对 此 绝 对 不 能 姑 息 纵 容 (林 前 5:1~ 13)。
9. 犯 奸 淫 不 悔 改 的 罪 人 不 能 承 受 神 的 国, 与 神 的 生 命 和 救 恩 无 份 (林 前 6:9;加 5:19~ 21)。
10. 圣 经 中 用 奸 淫 和 妓 女 这 样 的 词 语 描 绘 背 道 的 教 会 以 及 其 中 充 满 的 可 憎 之 物 (启 17:1~ 5;参 启 17:1 注)。
20:15
不 可 偷 盗: 这 条 诫 命 禁 止 人 偷 窃 他 人 的 金 钱 或 物 品, 欺 骗 也 是 偷 窃 的 一 种 形 式 (林 后 8:21)。 第 八 条 诫 命 要 求 我 们 诚 实 地 与 人 相 交。
20:16
不 可 作 假 见 证: 第 九 条 诫 命 的 目 的 是 保 护 他 人 的 名 声 和 荣 誉, 禁 止 对 他 人 的 品 格 或 行 为 作 虚 假 的 陈 述。 我 们 必 须 以 公 平 和 公 正 的 方 式 谈 论 他 人 (比 较 利 19:16;参 约 8:44 注;林 后 12:20 注)。 总 的 说 来, 谎 言 也 包 含 在 这 条 诫 命 的 禁 戒 范 围 之 内 (比 较 利 6:2~ 3;箴 14:5;西 3:9)。
20:17
不 可 贪 恋:
1. 这 条 诫 命 不 仅 禁 戒 人 外 在 言 语 或 行 为 的 罪, 而 且 也 禁 戒 人 内 心 邪 恶 的 动 机 或 欲 望。 贪 恋 指 对 一 切 不 正 当 的 行 为 或 别 人 所 属 之 物 的 渴 望 或 私 欲。 使 徒 保 罗 指 出, 这 条 诫 命 揭 示 了 人 类 罪 性 的 深 度 (罗 7:7~ 13);
2. 这 条 诫 命 连 同 其 它 诫 命 一 起, 充 分 暴 露 了 人 类 堕 落 败 坏 的 光 景, 呼 召 人 寻 求 从 神 而 来 的 恩 惠 和 道 德 能 力 (比 较 路 12:15~ 21; 罗 7:24~ 25; 弗 5:3)。 人 只 有 靠 着 圣 灵 重 生 的 大 能 才 能 活 出 蒙 神 喜 悦 的 生 活 (参 罗 8:2 注)。
20:20
不 要 惧 怕: 以 色 列 人 在 西 乃 山 的 所 见 所 闻 使 他 们 感 到 非 常 恐 惧, 甚 至 想 离 神 远 去。 摩 西 却 告 诉 他 们 不 要 害 怕, 神 借 此 彰 显 他 的 大 能, 为 的 是 激 发 他 们 从 心 里 敬 畏 神, 不 至 犯 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