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二2,3 這段的意思是:若在晚上把一個挖牆偷竊的賊打死了,那是可以辯解的殺人事件;若在日光之下殺了人,那戶人家就要受到盜賊之近親的報復。
二二6 用來築籬笆的“荊棘”燒得快而猛烈,火勢會迅速蔓延至穀物那裏。
二二7~13 這些條例針對財物的破壞或偷竊,適用的情況是物主出外而把財物交託別人看管。
二二14,15 借用別人的財物要負起全部的責任,除非物主仍與財物同在一處。
二二16,17 人若引誘一個沒有訂婚的處女,就要把“聘禮”(通常是大量的)交給她的父母,無論他進而娶她與否。
二二18 “行邪術的女人”(女巫師)。一個自稱有超乎常人能力的女人,她的能力來自咒語、魔法,或從邪靈而來的知識(比較撒上二八9)。
二二22~24 很多律法是關乎保護寡婦的(另參看申一四29;一六11,14;二四19~21;二六12,13)。
二二25~27 借錢給窮人(和所有以色列人同胞;比較申二三20)不能收取利息(另參看路六34,35)。“拿??衣服作當頭”。一個只能用外衣作抵押的人是十分窮困的,每天晚上,債主都必須把他的外衣(類似披風)交還給他,好讓他用這外衣作被子蓋身。參看申命記二十四章10至13節和阿摩司書二章8節的脚注。
二二28 “神”是複數,但可指三位一體的神。官長是神的代表。參看使徒行傳二十三章4、5節的例子。
二二29,30 頭生的兒子要用錢來買贖(比較民三46~48);頭生的牲畜要獻作祭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