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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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16 關乎希伯來奴僕的條例。(有關外地奴僕的條例,參看利二五4446)。人通常為了還債而賣身為奴(比較利二五39;摩二6;八6),但他的主人要待他如雇工,而且在六年之後要把他釋放。“錐子”。類似冰錐。參看詩篇四十篇6節的腳註。

二一711 女僕有機會嫁給主人或他的兒子,或由親屬買贖回來,或生活上受到照顧。主人絕對不能把她賣給外邦人。

二一13 至於沒有預謀的謀殺,殺人者可以逃到一個避難的地方(比較民三五11)去躲避死者親屬的報復。

二一14 若是蓄意殺人,即使祭壇也不能作為一個安全的避難所。

二一19 “扶杖而出”。即仍在康復期間,但卻未能工作。“可算無罪”即無罪釋放。

二一21 “用錢買的”。即是他買回來的產業。

二一22 “墜胎”。更可作:她的嬰兒出來的時候是活的,不是死的。在這種情況下,傷人者就要交出罰款。若嬰兒死了,報復性的律法就能應用。

二一2325 報復性的律法把懲罰規限於與所犯的罪行相稱。參看利未記二十四章20節的腳註。

二一32 “觸”即刺傷。“三十舍客勒”。是買贖一個奴僕的價錢(另參看亞一一12;太二六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