献祭和吃肉的附加条例
本章结束了利未记的上半部,而内容是附加一些关乎献祭和吃肉的条例,以弄清一些可能会在庶民中间造成混淆的地方。由于这是关乎给众民的指示,而不是祭司所负责的礼仪,所以有些人把本章归入利未记的下半部。但本章似乎较自然地连于一至十六章,而十八章1至5节是清楚和显着地要介绍一个新的部分。
十七3-7
那些适合献祭的家畜(公牛、绵羊和山羊)不可在会幕以外屠宰。若某个家庭想吃肉,他们必须先把牲畜带到会幕献为‘平安祭’(5节),其后他们可把祭肉带回家吃用(七12-18)。当以色列人在旷野中作为一个紧密的群体时,他们必须遵守这条例。他们定居在应许地上之后,这条例便废除了,因为到时这做法已不可行(申十二15、20-22)。
第5-7节
第5-7节解释了这律例的因由,其中指出这样做并非只为维持会幕的权利或祭司的额外补贴(也不是为鼓励素食),而是为了一个重要的目的──杜绝他们敬拜偶像(7节)。‘鬼魔/公山羊’可能指郊野的邪灵,那是以雄山羊的形状(半人半兽的森林之神)出现。敬拜雄山羊是埃及宗教的一部分,并且埃及的偶像崇拜似乎仍存在于以色列人中间好一段时间(参书二十四14;结二十7,结二十三章及其后经文)。‘献祭给他们行邪淫所随从的鬼魔’这句话是暗指拜偶像(出三十四15-16;利二十5-6),但也可以指实际的淫合礼仪或与兽淫合(参出二十二19-20;利十八23,二十15-16;何四10-14)。为防止以色列民假装举行家庭宴会,而继续这等拜偶像的行为,所有牲畜的屠宰都要在会幕进行。
十七8-9
大概为了相同的原因(即防止人把牲畜误用来拜偶像),以色列人在会幕以外不可献祭,因为在会幕之内,清楚是‘献给耶和华’以色列人之神的。这条例(及以下的各条例)适用于‘寄居在他们中间的外人’,也适用于以色列人。在旧约律法中,这些外人得到许多权利和关注,但他们决不可继续那些会引诱以色列人进入偶像敬拜中的祭仪和礼仪。至于‘外人’是指哪些人,请参第二十五章的注释。
十七10-12
经文较早前已表明禁止吃血的规定(即禁止吃那未放血的肉;三17,七26-27),但此处为了加倍强调而再重复解释(比较14节:‘一切活物的血,就是他的生命’)。血把‘生命’带到身体各部分,及严重失血会导致死亡这些生理上的事实,现在也提升到一个道德和属灵的原则。牲畜所流的血代表它的生命已在死亡中献上,在献祭的处境中,它的生命已救赎和洁净有罪之人的生命,它是为这人而被杀的。因此,严禁吃血的主要原因,就在于血的神圣本质,是祭仪中主要的要素。次要的原因可能在于这做法教人对生命有基本的尊重,生命不可以轻率地毁掉,也不可轻蔑地对待。这是以色列中一个十分古老的原则,是与挪亚之约有关的(创九4-6)。
十七13-14
这两节经文处理非献祭用的动物,那是打猎所得洁净的动物(洁净即适合食用的)。这些动物可以未经献祭便宰杀食用,但血却要‘放出’和‘用土掩盖’。虽然没有献在坛上,但血仍是神圣的,仍要看为‘生命’
来尊重。
十七15-16
‘自死’的动物,即并非用来献祭,也不是猎得而宰杀的,事实上是一个不洁的尸体(除了在卫生上也值得怀疑以外)。因此,吃这肉会使人成为不洁。其他律例实际上是严禁以色列人故意吃这样的肉。这肉可给狗(出二十二31)或非以色列人(申十四21)食用。因此,这里是指有人无意中吃了这些肉,后来才发现那是未经宰杀和放血的。他的不洁可以用水清洗,否则这人就要受责备(16节)。
在某些文化里,基督徒仍因血与拜偶像礼仪的关连而禁戒吃或饮血。这似是符合本章基本原意而又合理的预防措施。同样道理,有些基督徒认为即使较为无害的赌博也应避免,因为这会叫人联想起那较严重的‘贪婪就是拜偶像’的罪。这原则可向几方面推演,但我们必须小心执行,否则会堕进律法主义的捆绑,或形成论断别人的态度。耶路撒冷议会判定归信主的外邦人无须行割礼和守摩西的全体律法,但却要求他们遵守本章的要点,这也许是为了顾及犹太基督徒的敏感反应。这是保罗所奉行的原则(参徒十五29及注释;比较罗十四14-23;林前九1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