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1-22:33 祭司及祭物的圣洁
如果百姓须与一切邪恶隔绝,祭司们更当如此,他们是要归神为圣的
(6),百姓也要以他们为圣(8)。
1-9 祭司在丧事及婚事上的禁例
祭司应避免与死人接触 (1), 因为死亡乃罪的刑罚,与它接触便被
玷染;唯一的例外是骨肉之亲 (2), 然而妻子却没有在这里提及,
这可能是因妻子的地位特殊,她已与丈夫同为一体,故毋须提出。
3 「未曾出嫁、作处女的姐妹」:女子出嫁後则属於丈夫的家庭
,不再算为亲姊妹。外邦的习俗,如损毁身体的外形也是被禁
止的(5); 这不单是因为残缺不能代表圣洁完全(参18-21)
,更因为它破坏了神原先创造的美好。祭司显然在一切行动上
都应该作榜样,他结婚的对象必须是贞洁的女子 (7)。 这例
似乎著重被女子的品格及声誉多过她过去的性经验,因为普通
祭司可以娶寡妇为妻(比较本节与14)。
9 「辱没了父亲」:使父亲变成不洁,故也作为不洁的来源,必
须用火烧死。
10-15 大祭司在丧事及婚事上的禁例
更严格的条例加诸大祭司身上,他的特殊圣洁身分在圣衣上表明出来
(10)。他不该流露普通人忧伤的神态(10),也不可被任何人的死
尸沾染(11)。
12 「不可出圣所」:这吩咐是指不要因庆吊之事而擅离职守,并
非表示他须经常留在圣所内。他只可娶本族中的处女为妻。(
13-14)
15 「不可在民中辱没他的儿女」:指出这婚姻条例的原因,因为
大祭司若不是与本族的处女成婚,他的子女便不适宜参与圣事。
16-24 残疾的禁例
圣洁也藉著身体的正常表达出来;身体不正常包括身体残缺及肢体有
余(畸型)两方面(18)。身体不正常的祭司子孙不能在祭坛上服役
(17, 21, 23),却获准吃祭司之分的圣物(22)。
20 「矮矬」:极其矮小(如侏儒)。
「癣 ...... 疥」:皮肤病。
「捐坏肾子」:生殖器损坏。
思想问题(第21章)
1 祭司是民众的领袖,须在择偶及身体上遵守更严格的要求,又不
在丧礼上沾染不洁。
今日神对属灵领袖是否也有更严谨的要求?
参提前3:1-13; 4:12; 多1:5-11。
2 身体残缺的祭司子孙不可作什麽?
可作什麽?
这象徵什麽属灵教训?
新约在这方面有什麽进一步的启示?参路14:13, 21; 彼前2:9。
3 大祭司不可为父母举丧(21:11),须以圣工为重。
今日信徒若要在神和家人当中作出取舍时,应以谁为重?
见太8:21-22; 路14:26。
试反省你个人的生活,看看你以谁为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