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罪恶泛滥(二十一1~9)
整段经文是讲述如何处理一件发生在荒野上的命案,从近东考古学的发现中,如巴比伦的罕模拉比法典(Code of Hammurabi, paras. 23, 24)及乌加列文献(Ugaritic Texts),均有类似的律法要求及行事方式,对于这些“无头公案”,他们有一套处理方法。经文没有交待案件是否继续追查,但其中的方法,使我们对于此种罪恶的社会意义,可作一些思想与分析:
·社会要承担在其中发生的罪恶责任。既然无人知道作案的是谁,责任就归于最近的城也颇合理。经文指出这样行,可以除去因流无辜者之血所带来的罪恶(9)。对于一些无法解释或难于确定责任的事,通常我们会把责任推卸给社会;但实际上,社会的确要承担这种过错并当付上一定的代价。发生在你我周遭的罪恶并非与我们无关,因为我们是组成社会的一分子,社会的现况受你我一分的影响,你愿意承担其中的责任吗?实际上,教会中发生任何罪恶时,若我们只将责任推却在他人身上,显然我们也过分漠视自己应有的责任了。
·为罪恶付出代价。一只母牛的价值可能算不得甚么,但却需要公开的宣认来作为对罪的反应与拒绝,因为罪可以带来整个社会的受罚。我们不是要宣扬罪恶,反是要竭力阻止罪恶的发生。个人的罪恶使团体受影响的概念是今日教会所当重视的,罪恶的传递与渗透力极大,也使人防不胜防,一种公开的指责行动是今日所急需的。只有这样,罪恶的势力才不致潜存而破坏美好的群体,让我们更小心罪恶的破坏能力。
思想 你曾察觉在群体中有任何罪恶吗?你有指责它,并且以共同承担的态度去面对它吗?
人权、伦理的提升(二十一10~23)
战俘的待遇常成为一种人权争持的焦点,二次大战期间战胜国对待战俘尤为恶毒苛刻,甚至有以战俘为科学或医学的实验品。例如德军曾杀害了六佰万犹太人,成为一时的声讨对象。古代战争造成的战俘,所受待遇也完全没有人权存在可言,而神却为这些毫无保护的妇女提供保护的条款(10~14),可能对今日的人而言仍有不足,但显然在当时的背景下,则已是一种突破与提升了。
在伦常的关系下,神特别为长子应有的权利作保(15~17),不容因个人的喜恶而废长立幼;其焦点不在法律的订立,而在警告人小心自己的私意。因为神也常立幼子于长子之上,如闪、雅各与以法莲均非长子。让我们思想神对事情的判断是针对人的内心态度,过于人的外表行为。此律例的出现,可能反映当时人均按个人的喜好而行,不理会可能会招致的恶果。
第三点提及的,是对待逆子的方法(18~21)。经文没有定义何谓顽梗叛逆,但强调他是“积犯”,屡教而不改。这里,父母的教导权威被肯定,他们的信仰纯正也被认可。而他们的“杀子行动”,我们可以在父母爱子的背景下解释,如非无可药救,父母怎会如此对待他们己出之子呢?经文强调的是这恶非个人的恶,乃是对整个社会构成一种罪恶(21)。我们能否因此而更体会父母的心情?引伸至属灵方面,我们在对待那些冥顽不灵的所谓信徒,能否责之以严,盼望他们可以回转呢?神并非单有忍耐的爱,惦也是公义的神;惟盼教会也秉承神的这种性情。
思想 地上的标准是按人情与环境而定的,神却本于惦的主权而订立标准,你愿意以何者作为活的准则呢?──《新旧约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