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审判官与君王(一七)
一七1 用来献祭的牲畜必须没有残疾。它们象征无罪、无玷污的神的羔羊。将有残疾的动物献给上帝作为祭物是给他次好的,理由是这类的牲畜在市场上显然可以用低廉的价格买到。这显然是一种假冒伪善的行为,它给人的是一种虔诚的外表,但骨子里却是省钱的一种诈术。经文以激烈的言词说到上帝对这种行为的态度——神所憎恶的。
一七2~7 有人若被怀疑拜偶像,就必须接受审讯。审讯中要有两三个人的口作见证,不可单凭一个证人的见证就将人处死。他若被认定有罪,便要用石头打死。要将被定罪的人带到城外,由见证人先向他投掷大石,路过之人接着也可向他投石。
一七8~13 若产生了法律上的问题,城里的长老难以应付,便要交由审判官处理、比较第十七章9节与12节和第十九章17节,那里似乎有一组祭司和一组审判官聆听这些难断的案件。两组人的领袖分别是大祭司和主审判官;第12节所使用的定冠词暗示这一点。法庭设立在神圣所的地方。法庭的裁决是最后的,那就是以色列的最高法院。被告若不听从那祭司,或不听从那审判官,他就必被治死(12,13节)。
一七 14~20 神预言百姓在大约四百年之后,会要求立王治理他们。事实上,神并未叫以色列人立王来治理他们的国家。神不同意他们这样的想法,因为他就是他们的王,百姓应当顺服他、跟从他。但是神知道,将来有一日,百姓会有自私的意图,想立一个王──使他们像周围各国一样(撒上八1-22)。他们若坚持立王,就必须选择合适的人。所以神将这些条例列出,既为百姓的好处,使他们知道怎样选择,并且也是为王本身着想,使他照神的律法来领导百姓。经文所列作为一位君王的资格如下:
(1)他必须是神所拣选的人(5节)。
(2)他必须是一个以色列人——从你弟兄中立一人(15节)。
(3)他不可为自己加添马匹——意思是,他不可倚靠这等自然的工具来得胜仇敌(16节)。他必须倚靠耶和华。
(4)他不可使百姓回埃及去,以为那里的马匹可以拯救他们(16节)
(5)他不可多立妃嫔(17节)。这禁令不但防止一夫多妻制,还预防王的妻子引诱他拜偶像,并禁止任何为政治联盟而设立的婚姻(17节)。
(6)他不可为自己多积金银,因为财富必引诱他不去倚靠耶和华(17节)。
(7)他必须抄录、阅读和遵守耶和华的律法,唯恐变得骄傲,任意而行(18~20节)。王若能不断花时间在律法上,就必能成为百姓的榜样。
(8)他不应向弟兄心高气做(20节)。
以色列君王都未留心这个警告,结果自取败亡。在以色列的黄金时代作王的所罗门,几乎违反了这里的每一条禁令——最终导致他自己的灭亡,和国家的衰败(王上一O14~一一10)。神使所罗门诸事亨通,但是他在富足以后,就建立强大的军队,娶了许多妻妾,他的心也偏离了神。他犯罪导致以色列的不顺服、使国家分裂和百姓被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