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有关刑事的律法(一九)
一九1~10 三座逃城已经在约但河东设立了。摩西在这里提醒百姓在河西再设三座逃城,而且这三座城要位于交通方便的地点,并且要筑好通往几座逃城的道路。如果通往逃城的道路失修而不能使用,逃城就名存实亡。因此采取必要的措施,使通往逃城的路畅通,确是非常重要的。好让误杀人的可以逃到那里,避开报血仇的人(1~7节)。凡是声称误杀别人的人,都可以逃往其中的一座,以等候公平的审讯。如果他被断定为没有谋杀的意图,就可以住在城中享安全,不会被人寻仇报复。
百姓若取得原来应许给他们的整个境界,就要在先前所说的三座逃城外另加三座城(8~10节)。但是圣经没有再提及这额外的三座城,因为以色列人从来没有占领创世记十五章18节所应许的所有土地。约但河西的三座城是基低斯、希伯仑和示剑(书二O7)。
一九11~13 逃城不会为故意杀人者提供安全的避难所。纵使他达到这些城中的一座,长老也要考虑所取得的证据,若发现他是有罪的,便要把他交在报血仇的人手中。
一九14 地界是一块放在地里的石头,用以表示一个人得地的边界。人可以在夜间静静地挪移这些地界,以扩阔自己的农场,同时欺骗邻舍。这节经文为何放在一段提到司法惯例——即逃城和真假见证——中间,原因难以理解,但其位置并没有使这教训变得模糊。
一九15~21 在法律诉讼里,一个人的见证是不足够的,必须有两三个人的口作见证。假见证要由祭司和审判官来查究(一七8,9),并以被告受指控的罪状惩罚那作假见证的(16~21节)。
在西方文化里,“以眼还眼”和“以牙还牙”的原则被称为Lex talionis(这拉丁文的意思是“报复的例”)。这例则往往被误解为有怀恨的成分,但其实不然。这例不是残酷行为的特许,而是订定其限度,确保犯人免受酷刑,不会受过于他们所当受的。在经文里,这是指作假见证应受的那种惩罚。在申命记看来,假见证是一项极为严重的罪,应处的刑罚(19~21节)和被诬告的人一旦罪名成立所受的刑罚完全相等。这项极严厉的惩罚,其目的是为了防止社会上发生这一类的假见证(20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