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的律例 12章至26章15节

特殊的律例 12章至26章15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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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1-12 敬拜的地方 各种特殊的律例在此开始叙述。
第1节 第1节把这部分与先前的一般指引连系起来。第十二章的诫命是关乎对耶和华正确的敬拜,并且是以色列人单要敬拜惦这基本要求的结果(5:7>五7)。这里(2-4节)重复先前那毁灭所有关乎迦南人之敬拜的诫命(7:5>七5、7:25>25)。要毁坏他们敬拜的‘各地方’(2节),原因是那些地方正是纪念诸神名字的所在(3节)。古老的闪族观念是,任何人的名字都蕴含着他的存有和能力。 

第3节 第3节列出了迦南地拜偶像之宗教的装饰陈设。(石)柱像大概是一种繁殖力的象征;‘木偶’(直译:亚舍拉)是女神亚舍拉,可能是刻有她形象的一根木柱。
相对于这虚假的敬拜,耶和华选择了一个地方,人应在那地记念惦的‘名’(5节)。经文没有指出这地方的所在。位置本身并不重要,重要的是那是属于耶和华的地方。在以色列的历史中,那可能是一个接一个的地方,特别是示罗(耶 7:12>耶七12)和耶路撒冷(王下 21:4>王下二十一4)。
往那地方去的命令(5节)包含了以色列人要定期敬拜神的意思。

第6节 第6节列出一些祭和祭品,那是定期敬拜的一部分。这里的清单并不是全备的,只是以色列敬拜的一种概述(关于各种祭的详尽叙述,参利一至七的注释)。燔祭要全然烧在坛上,献给耶和华(利 1:9>利一9);其他祭则大部分留给敬拜者和祭司享用。献祭的原因可能有多种(例如利 7:11-18>利七11-18)。
在敬拜中要欢乐。事实上,第7节让我们看见了申命记的异象:一群合一的子民,在其独一的神面前,欢乐地敬拜。

第8-10节 第8-10节叫人想起以色列人目前的境况。他们因习惯了旷野中的生活模式,现在仍未能作出他们在应许地上应有的生活行为。所应许的‘安息’,即免受仇敌侵扰(参3:20>三20之注释),则要在所有以色列人都安居在所分配的地上,才得以实现;到时一切战争都要结束。
第11-12节 第11-12节重复第6至7节的命令,包括呼吁他们要欢乐,但也定出了一个指示,就是在敬拜中,要包括群体中贫苦软弱的人。我们已知道那是暗示神的属性,要在惦的子民中活现出来(参10:17-19>十17-19)。这一点现又在敬拜的背景下重提,申命记知道敬拜若没有喜乐和爱,就是死的。
十二13-28 一个例外情况 本段是前一项命令的限制条件。以色列人最终在他们的土地上定居后,许多人会住在远离献祭的地方。虽然他们有时也要长途跋涉地前往敬拜神(参出23:17>出二十三17),但他们不会经常这样做。因此,现今的律例容许他们在没有献祭的情况下,宰牲吃肉(参利 17:1-7>利十七1-7的规定,当时以色列民仍在旷野)。在这些情况下,那些适合献祭的牲畜与其他不能用来献祭的牲畜一样(如羚羊与鹿,15节)。唯一的限制是他们必须正确地处理牲畜的血,因为血是不可吃的(创 9:4>创九4;利 17:10-12>利十七10-12)。扫罗在撒母耳记上十四章32至35节曾禁止这样‘亵渎神的宰杀牲畜’。
第15-19节与第20-28节是两段关乎这许可的平行经文。每段均先提出许可的行为,继而重述在敬拜的地方献祭时的基本规定。 
十二29-31 敬拜的纯净 第十二章在多方面与第七章相似。两处在开始和结束时,都警告以色列人不要被迦南宗教迷惑。 
第29-31节 第29-31节重拾1至4节的主题,在结束本章时,提醒读者要记着所定下之律例的基本目的。
十三1-18 拜偶像的试探 像前章一样,本章诫命所关注的主要是第一条诫命(只可忠于耶和华,5:7>五7)。此处考虑到以色列人会被引诱去敬拜假神的3个途径。
第一个有可能的引诱来自假先知。有时以色列人要认出假先知,也不容易,因为他们会说先知的话,并自称有各种启示,而这些都是不容易试验出来的。
真先知的第一个试验是他是否忠于耶和华(最少还有另一个试验;参18:20-22>十八20-22)。没有任何经历或动听的话语可以补偿这样根本的错误。这样的人会使以色列整个呼召落在危险中──因此,回想他们怎样从埃及地被救赎出来,可以给予他们动力,去拒绝拜偶像的人(5节),此外,摩西也再次叫他们去爱耶和华(3节)。以色列人必须严厉地对待假先知(第3节的‘试验’并不是耶和华刻意构想出来的;然而,假先知确实提供了识别的试验)。
第二,转向假宗教的引诱也可能来自以色列群体中的任何一个成员(6-11节)。在这情况下,最亲密的家人和朋友就有重大的责任,要把身体上的毒瘤显露出来,并主动把它切除。
最后,在那些拜偶像的行为已根深蒂固的城中,以色列人也要对整座城采取同样严厉的行动(12-18节)。在整座城的悖逆中,可能有政治的取向,因为宗教与政治是紧密相连的。那就是说,一座城若追随巴力,则他们可能是不欲成为‘以色列’的一分子──摩西之约中所指的以色列。这些城必须被‘咒诅’,像以色列人初次进入应许地时所占领的迦南城邑一样(15-16节;比较2:34>二34,7:1-5>七1-5)。它们的命运是永为荒堆(16节),这是后来这些城落在约书亚手中要遭遇的命运(书 8:28>书八28;这情况显出神所憎恶的是虚假的宗教,而不是应许地上的民族)。
此处所命令的处理方法确实是严厉的,但那些强烈的引诱,在以色列人居于迦南地的历史中,实在出现了。列王纪正好记载了这方面的失败。偶像崇拜确实破坏了神拣选以色列人的目的──这目的最终是普世的拯救。 
十四1-21 圣民分别出来 下一套律例主要关乎食物。本段开始时再提起以色列民是‘圣洁’,是神所‘拣选’的(2节),我们在七章6节也曾看见这两个词的组合(参该处的注释)。现在以色列民也称为‘神的儿女’(直译:‘众子’;参1:31>一31;出 4:22>出四22;何 11:1>何十一1以单数来表达相同的观念)。神与子民这种亲密的关系,现在成为一些律法的基础,而这些律法是要把他们从其他人明显地分别出来。第1节下所禁止的做法,属于迦南人举哀的仪式(参王上 18:28>王上十八28)。
本段大部分经文(3-20节)是把那些可以食用的动物跟不可食用的作出区分。所用的字眼是‘洁净’与‘不洁净’。至于这两个词语的确实意思,学者仍未有一致的意见。最大的可能性是一些动物因健康理由而不可食用,或因宗教理由而被拒绝。(在新国际译本中,第7节的‘不洁净’之前加上了‘礼仪上’一字,但希伯来原文中却没有这个形容词。)
许多动物本身根本不能确定是指甚么,因此要解释‘洁净’与‘不洁净’的含义就更困难了。也许这些动物被接纳或拒绝,根本不止因为单一的原因。然而,有时动物本身已暗示了被拒绝的原因。在择食腐肉的动物,如秃鹰(‘狗头雕’,12节)的情况下,其不洁净大概是由于他们吃的是自然死亡的动物。这在礼仪上是不能接受的,因为它们的血并没有放出弃掉(利 17:15-16>利十七15-16;并参21节上,及12:16>十二16)。食肉鸟不洁净的原因也相同(12-16节)。在别的情况下,一种动物被视为不洁净,也许因为它在一些非以色列的宗教礼仪中被使用。
人类学家德格莉(Mary Douglas)在其着作《洁净与危险》(Purity and Danger, Routledge and Kegan Paul, 1966)中提出一套很有说服力的解释,指出这些饮食律例的原则;她的见解被韦汉(G.J. Wenham, Leviticus, Eerdmans,1979)所采纳。德格莉认为,圣经礼仪中的‘圣洁’,含有完整与完全的意思。无论人、动物,甚至物质,只要他们顺应所属的种类,就是‘完全’的(参利 18:23>利十八23,利19:19>十九19,利21:17-21>二十一17-21)。这样,那些确实属于一个种类,而没有一些‘混淆’之特征的动物,就被视为适合分别作圣洁用途的(即献祭)。
第21节 第21节的条例也以以色列的‘圣洁’来解释(虽然在最后的指示中没有明确的证据支持)。由于外邦人并不是选民,所以不受选民的特别条例所限制。 
十四22-29 什一奉献 以色列人的什一奉献是田产的奉献。在一个农业社会里,农产物是神直接即时的恩赐,因而是敬拜中一个不可或缺的部分。什一奉献实际上占以色列人之财富的多少,实在很难确定(纵然其字面意思是‘十分之一’);再者,在许多祭物中,以色列人只需要带来一种祭物。圣经中对什一奉献列出不同的条例,这使什一奉献的理解更形复杂。在民数记十八章21至29节,什一奉献似是为了利未人的利益(他们靠赖奉献的祭物维生)。在这里,则是献祭者与家人共享的筵席,虽然利未人并没有被忘记(27节)。
综合不同的律例来看,也许得窥全貌。在敬拜的地方举行的筵席会留下大量的食物,足以供应利未人应得的分量。然而,第三年的什一奉献(28-29节),似乎是有特别用途,因而积存在城中,而不是带往敬拜的地方,并且供应那些生活困难的人需用(也供应住在各地的利未人;民 25:1-8>民二十五1-8)。
然而,此处的什一奉献是申命记主题的象征。所有以色列人在敬拜的中心地点一起庆祝。庆典中有因为敬拜独一神而产生的喜乐,而所有人一齐分享筵席,也象征了以色列民的合一。其中显出一群既是顺服(把什一奉献带来),也蒙福得着丰富土产(奉献的祭品足以供应筵席所需)的民。


附注 第24-26节这里包含实际的指引,因为了解到一些人的居所与敬拜的地方相距很远。这律法与容许人非因祭祀而宰杀牲畜有相同的原则(12:13-28>十二13-28)。
十五1-18 豁免债项与释放奴婢 从借贷与奴隶制度,可见以色列人在应许地上的生活已进一步调节了。这两种做法都可理解为社群中的强者帮助弱者的方法。以色列人的弟兄情谊在此处显得最为强烈(2-3节)。
我们再次看见以色列人与以色列人相处,跟以色列人与外邦人相处是有所不同的(参14:21>十四21)。因此,律法仍是按着以色列人是圣洁的民来制定,在这民中要显出神的标准。(因此,他们对待外邦人的态度,不可按现今的观念理解为种族歧视,也不可因而视种族歧视为正确的。那只是因为以色列人在救赎历史的这一点有其特别的身分。这并不是一个永久的原则。)
每逢7年的最后一年,所有债项必须豁免。借贷不可以计算利息(23:19-20>二十三19-20;出 22:25>出二十二25),因此这做法只是帮助那些陷于困境的人(可能由于农田失收),而不是赚钱的途径。借贷的动机在于以色列民的本质。这群与神立约的民必须活出其兄弟情谊,并且显出他们已认识到得着应许之地,不是靠着自己的力量(参8:17>八17),却是神的恩赐。这样做的结果是‘在你们中间没有穷人’(4节),实际上那是一个命令。惟有以色列人这样负起行公义的责任,他们才可继续感受到这地实在是神的恩赐,并知道神仍然赐福他们(4-6节)。
以色列人必须慷慨的呼吁在第7-11节有进一步的发展。在人类计划中,律法亦顾及人自身的利益,因此在豁免年将至时,借贷可能会遭拒绝。那是因为借贷者在债主必须豁免贷款之前,可能没有时间(或不打算)还债。(到底贷款是要全然取消,还是暂搁置,直至第七年过去,则不得而知了。无论如何,债主都必须作出一定程度的牺牲。)对于施予者的慷慨程度,在新约并没有设定任何上限(罗 12:8>罗十二8;林后 9:7>林后九7)。
申命记的律法似乎是一套予人因时制宜,酎情处理的开放式律法,这种弹性处事的法律精神并不容易条文化。(比较利 19:18>利十九18,此处勉励以色列人‘爱邻舍如同自己’时,似乎也是表达这观念。)这些事情很难放在法庭上审讯。然而,第9节下表明这些义务是十分实在的,似乎是可以被别人验证,当然更可以被神验证。
以色列中的奴隶制度,跟我们一向所了解的奴隶制度颇不相同。一个人若落在困境中,他可以为别人提供服务来度过这个紧急关头。这个并不是永久的情况(但奴仆可以选择终身为奴;16-17节)。‘奴仆’(也可译‘仆人’)肯定不是为主人所拥有的。 

第12节 第12节所说的‘卖给你’是指在一段时期内提供仆人的服务。期限结束(也是第七年),主人为报答他的服务,必需给他工钱或物资,使他可以再次过独立的生活。再一次,这种慷慨的行为,是继续享有耶和华在约中所赐之福的途径(18节下)。
十五19-23 头生的幼畜 所有头生的,无论是人还是牲畜,都要特别献给耶和华。若是牲畜,就要用作祭牲;若是人,则以牲畜之奉献来代替(出 13:2>出十三2、出 13:13>13、出 13:15>15)。
像什一奉献一样,头生的幼畜在敬拜的地方也用作一年一度筵席的食物。至于有残疾的牲畜,即不适宜献祭的,则可按非献祭的规定来食用(21-23节)。此处的条例就像一般非献祭的屠宰(12:13-28>十二13-28),主要关注的是要正确地弃置牲畜的血。
头生幼畜的条例(像一般献祭一样)强调,献祭者必须愿意献上他可能觉得应该属于自己的那些祭物。因此,这律例跟上述有关豁免债项和释放奴仆的命令,有一些相同的地方。在每一个情况下,以色列人要知道他们所拥有的一切,都是神的恩赐。


十六1-17 主要的节期 在有关祭物和献祭的律例之后,继续谈到3个一年一度节期的条例(也参出 23:14-17>出二十三14-17;利 23>利二十三)。申命记不及利未记那么详尽,但可以看为一个概述,其中有些独特的强调点。
第一个节期在3、4月间(‘亚笔月’,被掳后称为尼散月)举行,而实际上是把两个节期合并,就是逾越节(在第十四日)和无酵节(在第十五至二十一日;参利 23:5-8>利二十三5-8)。这合并似乎是刻意的,如‘不可吃有酵的饼,七日之内要吃无酵饼’这句话所暗示的。此外,文中也没有分别逾越节的羔羊和在那7日内所献的其他牲畜(2节)。
这个合并之节期有两个目的。第一,是要让以色列人想起他们怎样奇妙地逃出埃及,那是由于神的大能和神对他们的爱(3节;比较出 12>出十二至出 13>十三)。在申命记中,记念神怎样眷顾惦的子民是十分重要的(6:4-12>六4-12,8:10-18>八10-18),而逾越节的事件,比任何事件更值得记念。这跟基督徒的各种纪念活动相似,尤其是复活节,我们在当中想起基督藉着自己的复活,为我们带来拯救;此外还有圣餐的纪念。其中的相同之处带来基督是‘逾越节羔羊’的概念(林前 5:7>林前五7)。
第二,申命记所描述的节期,指向本书所一直期待在应许地上的生活。此外,吃无酵饼后的‘第七日’(8节),就像是安息日的安息,让我们想起在应许地上的生活是一种安息(12:9>十二9)。以色列民后来进入应许地后,他们庆祝逾越节,然后立即吃无酵饼,那是应许地上的出产(书 5:10-12>书五10-12)。申命记把逾越节和无酵节连系起来,目的可能是一方面记念神昔日的美善,另一方面鼓励以色列人确信神在那将要赐给他们的土地上,必然继续赐福他们。
逾越节主要是一个家庭筵席。因此,要在敬拜的地方举行逾越节似乎颇为奇怪。然而,在献祭以后,晚餐却实在是在家里举行的;大概是在临时搭建在敬拜之所周围的‘帐棚’内举行(7节)。
全以色列在敬拜的地方举行的第二个节期是‘七七’节(9-12节),也称为收割节(出 23:16>出二十三16)或五旬节。这节期举行的日子,是在奉献当年初次收割的禾稼,即无酵节(利 23:15>利二十三15)后七个星期(更准确地说是50日,利 23:15-16>利二十三15-16)。申命记持守这节期的命令,是要在敬拜中喜乐、关怀贫苦,以及记念从埃及地得拯救。
最后,‘住棚节’是在夏末庆祝禾稼的收藏。住棚节这名字是源于他们在守节期间,要暂时住在帐棚中,以记念他们逃离埃及时,也以帐棚为临时的居所(利 23:42-43>利二十三42-43)。那是第七个月(约是9月)所举行的连串活动之一,可见于利未记(利23:23-43>二十三23-43),但申命记却略而不提。
虽然古时的民族常有大型的农耕节期,但以色列人是与别不同的,因为他们把节期连系于从埃及地得拯救的事迹。因此,应许地上定时的福祉,常叫他们想起,他们得享今日之福,全在乎那最初的拯救。 
第16-17节 第16-17节概要表达了申命记一个独特的关注,就是以色列民应带着礼物敬拜朝见神,因为惦一直向他们施恩赐福。
十六18-20 审判官与官长 此小小的段落,重拾了本书起头的一个主题,就是审判官和辅助的官长均有责任使神的诫命得以实行(1:9-18>一9-18)。他们要在以色列各城中执行职务,但难断的案件则要带往敬拜中心加以处理(17:8>十七8)。‘正直’、‘公……义’(19-20节)指正确地对待以色列民,那是他们在律法下当得的对待,而审判官不可为了个人利益而妄顾律法。这些指引放在许多关乎各种官员之条例中,这些官员包括:审判官(17:8-13>十七8-13)、君王(17:14-20>十七14-20)、祭司(18:1-8>十八1-8)和先知(18:14-21>十八14-21)。这些官员在执行律法上都有一定的责任。
此处第一个‘宗教’命令(16:21-22>十六21-22),重申了申命记强烈反对迦南地敬拜偶像之风(比较7:5>七5);只有以色列的神才可受敬拜。第二个命令(17:1>十七1)包含另一个关乎真敬拜的基本原则,就是只有无残疾的牲畜才可以奉献给神(比较15:21>十五21)。献上有残疾的牲畜根本不算是奉献(或牺牲),因为这些牲畜对敬拜者来说,价值很低微。真敬拜是真正的自我牺牲(参玛 1:6-8>玛一6-8)。第三(2-7节),经文重申,以色列人要把任何引诱他们信奉虚假宗教的人根除。这律法实质上与第十三章相似,但此处是强调司法上的程序(5-7节)。‘城门’(5节)是审判官坐席的地方。刑罚严厉的,因为此罪是违反了第一条诫命,会破坏整个民族与神的立约关系。 

十七8-13 难断的案件 难断的案件不一定是最差的罪行,而是很难确定犯罪者是有心还是意外、不小心地违犯了律法。最高法院是在敬拜的地方,并由祭司与审判官一起主持。此处的审判官可能是像撒母耳一样,后来会在不同地方执行任务(撒上 7:15-17>撒上七15-17)。审判官与祭司在审讯上怎样分工,我们不得而知。然而,律法再次显示,在古代以色列中,宗教与民事法律是紧密地结连在一起的。
最高法院所作的是最后裁决,若拒绝这裁判,惩罚就是死刑(12节)。这惩罚也许与原本的罪行并不相称,甚至受罚者会是原诉人!然而,这做法的目的是要保存律法本身的程序,是圣约的另一项基本保障(13节)。
十七14-20 关乎君王的律法 这律法是预期以色列人想立一个王,像列国一样(14节),而他们后来确实有这要求(撒上 8:5>撒上八5)。申命记以神为以色列的王。三十三章5节表达了这立场,而本书的条约结构也暗示了这一点。基甸(士 8:23>士八23)和约坦的寓言(士 9:7-15>士九7-15)也清楚指出,立人为王并不是神为以色列人而设的理想计划。耶和华说以色列的要求是表明要拒绝惦作王(撒上 8:7>撒上八7)时,惦可能只是批评这要求的精神,因而为惦拣选的王(大卫)提供机会。虽然如此,申命记似乎并不是要设立人类的君主,只是容许这事发生,并确保以色列人的王是某类型的王。
根据申命记,以色列的君王绝对不像列国的君王。他是由神所拣选的(15节上),因此,并不是按自己的能力而被拣选出来的。他是以色列人中的一个‘弟兄’(15节下),因此,在本质上与其他以色列人同等。他不可滥用职权,为自己积蓄财富、军队或妻妾。以色列人不应脱离了埃及的暴君,却为自己设立一个‘小法老’。这幅昏庸之君的画像,竟又与后来不忠于神的所罗门是何等相似(王上 10:26>王上十26至王上 11:8>十一8)。
相反地,一位理想的君王应是勤习神律法的人(18-20节)。因此,他承认神是以色列人真正的王,并且不会在君王的职务上显出骄傲和野心。

十八1-8 祭司与利未人的权利 祭司阶层在申命记中并不显着,因为申命记看以色列人为一个整体,而不是按其内部划分看待之。然而,本段经文是要确保一个重要的原则:那些在敬拜之所事奉的人,是有权靠着应许地上丰饶之物产维生的。
在利未支派中,只有亚伦及其后人可以任祭司(出 28:1>出二十八1)。支派中其余的人──‘利未人’──则负责会幕和圣殿中的辅助工作(民 3:5-10>民三5-10)。申命记所关注的并不是不同种类之‘圣职人员’的分别,它看利未支派为一个整体。利未这个支派,跟其他以色列人所得的待遇不同,他们是‘没有产业’的(2节)──即得不着支派的分地。
然而,他们绝对不是不能享有生活的权利,因为他们也是以色列人的弟兄(2节),像其他支派一样。作为‘弟兄’,他们也有‘产业’。然而,实际上,他们的生计,却来自分享其他以色列弟兄在敬拜之所献上的祭物。‘耶和华是他们的产业’(2节;并参10:8-9>十8-9)正是这个意思。因此,他们生活丰裕与否,全在乎以色列人是否在敬拜神方面尽忠。(并参民 18>民十八,该处更详尽地列出祭司和利未人当得的分)。这里应用于利未人的原则,或可普遍地应用在所有受雇于教会或基督教机构,参与各种不同事奉的人。这暗指教会成员应适当地为这些人提供生活所需。而何谓‘适当’,则在乎教会本身的财产,及教会中有否遵守‘弟兄情谊’的原则。

第6-8节 第6-8节的要点是住在应许地上不同地方的利未人──在每个支派分地中提供给他们的城(民 35:1-8>民三十五1-8)──有权按他们所愿,到敬拜中心来事奉,并在那里得到事奉的报酬。第8节上的意义较含糊,但可能暗示利未人可以利用他们的城四周的牧场建立一定的财富。 02004013001 18:6-8
十八9-22 认识神的旨意 古时的人强烈地感到在一些特别的时刻(如战争时),亟需知道神的心意为何。以色列四围的列国发明了许多不同的魔术,去寻求神明的心意。这些方法包括查看雀鸟和牲畜的内脏来卜吉凶,求问死人(11节),甚至把儿女献在祭坛之上(10节)。他们可以利用邪术去影响事件的发生,也可以只用来取得资料。
在本段经文中,这些做法一概受到谴责。它们与一般迦南宗教行为一样,被视为‘可憎恶的事’(7:25-26>七25-26,12:31>十二31)。使用邪术强调‘精通邪术者’的功力,涉及神定为权限以外的范围,并使人有机会受到破坏力量的影响。相反地,在神的子民中,只要知道神所清楚说明的话就足够了。惦已透过惦的话,表明惦的心意,并会继续这样做;在特别的境况下,惦会藉着先知说话。(申命记强调藉着神的话去认识神,参4:6-8>四6-8、4:9-14>9-14)。
第一位和最先的以色列先知是摩西自己。圣约起初在何烈山上订立时,就是他传达神的话。以色列人在恐惧中,曾要求神人之间有这样一位中间人(16节;比较5:23-27>五23-27)。然而,此时有一个问题产生了,就是摩西的职任如何能在以色列中延续呢?神给他们的保证是,虽然摩西稍后必会逝世,但他会有继承者(18节)。

第20-22节 从第20-22节可见,作者认为将来会有许多先知(而不是只有一个),而该处的问题是,人怎能分辨真先知与假先知呢?不过,把十八章18节的先知解释为‘弥赛亚’是正确的,因为惦以一个全新并带着权威的方法来传达神的话(参徒 3:22-23>徒三22-23),而根据这节经文,耶稣就是那位应许要来的‘先知’。
最后3节经文(20-22节)论及真假先知如何分辨。第22节提供的答案是,假先知的话不会得着应验。这答案本身产生了一些难题。耶利米曾面对得不到认可的问题,而他的话却在他传道多年后才得着应验。然而实际上,在许多情况下,一个人是否为真先知,在他传道一段时间后便可以看出(留意耶 28>耶二十八的试验个案)。神的信息会向那些愿意倾听的人表明,这是一个重要的观念。

十九1-14 逃城 除约但河东的3座逃城(4:41-43>四41-43)外,此处在河西再加上3座(2节),若有需要,可另加3座(9节)。逃城的目的是让那些意外杀人者,可以找到一个安全的避难所;无论事件在何处发生,误杀者都可以在应许地上找到避难所(3节)。当然,其他人不可即时便知道逃入城者是否真的无辜。因此,逃城并不是要为所有来者提供无条件的保护。然而,‘报血仇的’(可能是死者的亲属,或他城中的长老),都会断定那杀人者为有罪的。因此,逃城的目的是确保任何被控谋杀的人,都可受到公平的审判,而不是任由死者的亲属加以报复。 
第11-12节 第11-12节假定逃城会执行一些法律程序去断定被控者是否有罪(并参民 35:12>民三十五12)。
若被控者判定为有罪,他的罪行就当处以极刑,因为杀人是破坏了约中基本的律法(5:17>五17)。为了把这种蔑视圣约的事从应许地和以色列民中除掉,死刑必需执行(13节)。
挪移地界的法例(14节)似乎与上下文并无关连。然而,在没有篱笆或围栏的地上,并当土地就是生计时,这是一项严重的罪行。贪婪的地主若违反这法例,很容易会使穷困的邻舍变得更贫穷,甚至要卖身为奴。


十九15-21 作见证 作见证的条例自然是跟随着先前的事例,因该情况必须采取审讯的程序。这显出第九条诫命(5:20>五20)所警告的危险所在。作假见证诬害一个被控有罪的人,会带来不公平的惩罚,而在严重的罪行之下,就是死刑。防止不公平判决的基本方法,就是要求最少两个证人作出相同的证供(15节)。
这法例是要防止人刻意作假见证。无论被告要为何种罪受罚,人若发现见证人说谎,他就要承受被告判定应受的刑罚(19节)。见证人在当受死刑的案件上作假见证,他就使自己落在极刑之中。这就是所谓‘以牙还牙’的律法(lex talionis,21节;比较出 21:23-25>出二十一23-25)的一个例子。这并非一种报复的认许,而是一个法律原则,限制了所施的刑罚,必须与所犯的罪行相称。

二十1-20 战争的指引 本章包含一些作战的原则。这些原则包括一般的作战规则(10-15节),也有特别战事的规则,即对抗那些占有神赐以色列人之地的民的战事(16-18节)。不过,本章开首的命令,是应用于所有战争的。 
第1-4节 第1-4节的要点是,所有以色列人的战争实际上也是神的战争。惦胜过所有不可能的处境,把以色列人从埃及地拯救出来的大能,证明敌人表面看来较强的势力,并非决定胜负的根据。纵使并非所有战争都是‘圣战’──因在应许地上的战争才是圣战(16-18节)──但以色列人所作的每一件事,都有宗教意义的,因为他们的王是神。因此,军队出战之前,有祭司向他们说话。祭司主要的信息是叫以色列民不要惧怕,因为神的大能常与他们同在。
律法中显然没有命令以色列人组织常 备军(像所罗门后来所组织的;王上 10:26>王上十26)。此处所指的却是一队平民组成的军队。这观念从第9节清楚可见,因为军队已准备出战,才有军长的委任。

第5-9节 也因为第5-9节假设以色列人要放下日常的工作而出征。在此段经文中,某些人会获得豁免出征。人若建了新屋而尚未入住,就不用出征;那些要栽培新葡萄园直至结果子的,也不用出征(参利 19:23-25>利十九23-25);订了亲而尚未迎娶的,也不用出战(并参24:5>二十四5)。这些豁免事例跟申命记的主题也十分配合,那就是神要赐子民一片土地,让他们在其上享用出产,并生儿育女,以致后代得以繁衍增多(7:13>七13)。当然,那是因为神亲自为子民作战,这些情况才变得有可能。这是一群信靠神的子民,这位神敢于在重要战事上,容许一些精壮的人不入伍出征。
这在最后一项豁免中至为明显,就是豁免一些胆怯的人(8节)!神的军队必定不可胆怯,因为胜利在乎信靠那位能得胜任何险阻的神。一个胆怯的士兵很容易把这种情绪扩散开去,而影响整队军队的士气和军心。
在应许地以外作战的条例也略述了(10-15节)。这些条例在当日来说是较有人情的。言‘和’的提议使对方有机会跟以色列人立约,而在约中,落败的城要降服于以色列人,但他们是受保护的,并且在某程度上,是自由的。
对付应许地上的城则颇为不同(16-18节)。这几节经文是一个插段。此处概述了要首先取得应许地的命令(7:1-5>七1-5、7:17-26>17-26),而在此处重提,是要清楚表明上述的规则只适用于应许地以外的争战。
最后的各项吩咐再次是关乎所有战争的。以色列人要限制着战争给周围环境带来的损害。保护果树的命令是不难明白的,尤其是关乎应许之地,因为夺取这些地的目的,就是使以色列民可以享用其上的果子。战争永远不可破坏其原有的目的。虽然使用不结果子的树来筑垒是容许的,但似乎也是限于作战情况的严格需要。这样,地上的环境──神的创造──是受到尊重和关注的。
进行现代战争时若要寻求一些原则,第二十章关乎战争的条例需要小心使用。第一个要求是把圣战与别的战争分辨出来,即使在以色列也如是。圣战的观念只应用一次,就是以色列攻占神所赐的应许地时。即使以色列一般的战争也是特别的,因为在那段神与人类交往的历史时期,惦的子民是一个国家,一个政体。现在惦的子民是一个教会,而教会不会再这样争战,没有一个国家曾得到授命,可以假设神会在她参与的战争中,并进驻于她的军队──纵使那些战争被看为公义的。同一道理,基督徒那‘公义之战’的理论,不可以本章作为应许,去打一场形势极差的战争。
另一方面,在所有战争中,人仍要保持克制,要运用外交策略,并且对非战斗员要怜悯和尊重。而根据第19-20节,任何大规模破坏生态的战争,应予以反对。 


二十一1-9 不能解决的谋杀案 我们已经看过惩罚杀人者的条例(19:4-13>十九4-13)。在谋杀案件中,问题不单在于把有罪的人处罚,也在于整片土地和其上的民要作宗教性的洁净(19:13>十九13),以致圣约可以延续。杀人者若不能寻查出来(而此处的条例似乎假设这是一宗谋杀事件),这地便不能按正常程序得到洁净,即把杀人者处死(并参创 9:6>创九6)。因此,这律法提供另一个洁净的方法。
洁净的程序由最接近的事发现场之城中的长者负责(2节)。他们在礼仪中要宰杀一头母牛犊。无论母牛犊或用来进行这仪式的地方,都要未曾用来耕种(3-4节)。因此,这仪式好像一次献祭,而其中受害的母牛犊和进行仪式的地方,都好像是特别为这目的而设的──但这仪式并非真的是一次献祭(因为牲畜的血并没有放出弃掉)。这也像是为被杀者所流的血赎罪的一次献祭(利 17:11>利十七11)。
最接近现场之城的长老代表全以色列进行这赎罪的行动(8节)。然而,他们本身并没有犯罪,正如洗手的仪式所表示的(7节)。

二十一10-14 娶被掳的妇女为妻 这律法随着对待外地战败国的律法而定立(20:10-14>二十10-14,尤其是14节)。一个人经过某些仪式之后,就可以娶被掳的妇女为妻。剃头发、剪指甲和换过衣服,是‘父母’哀哭的象征。这做法是指她为离开家人和本地而哀哭。因此,这些仪式代表她离开了父家,过渡至作为一个以色列人。
仪式一旦完成,他们便可以完婚。若丈夫为了任何理由,后来决定把她休弃,就必须视她为妻子去待她,不可待她如奴婢,这样,她便成了一个自由人。译作‘玷污’(14节)的原文可能只是完婚的一种表达法,藉这行为,她得着了自由。

二十一15-17 长子的权利 这律法叫我们想起雅各和两个妻子利亚与拉结的故事;拉结是较年轻和得宠的妻子,而利亚则是首先怀孕的(创 29:21-35>创二十九21-35)。这个关乎长子权利的律例并不是新的,也不限于以色列人,这律例却是保障长子的权利,为免父亲按他的爱恶来对待他的孩子(参创 49:3-4>创四十九3-4)。

二十一18-21 悖逆的儿子 悖逆父母的人要受到严厉的惩治,因为这行为违背了圣约的基本诫命(5:16>五16),而家庭是以色列人持守圣约的一个主要单位(6:7>六7、6:21-25>21-25;比较可 7:10>可七10)。大概所谈及的是一种严重的悖逆;第20节指出那种放任的生活方式,可能只是他父母要纠正他的悖逆神之态度的一种表现(18节)。
这种表面上不自然的律法,目的是要强调父母有责任维持圣约。原则上,若因儿子妄顾圣约的标准,而危害整个社群的安定,父母便有责任向儿子采取法律行动。在新约也一样,对神的爱和天国的热望,必须过于对家人的忠诚(太 10:37>太十37;参可 7:9-13>可七9-13)。

二十一22至二十二12 各种不同的律例
第22-23节‘挂在木头上’ 第22-23节‘挂在木头上’可能指钉在木架上,那是在处死后把尸首示众(参撒上 31:10>撒上三十一10)。这大概是古时的一种习惯,目的是在人死后,继续使他蒙受羞辱。这样,可表示一个破坏圣约的人,是受神咒诅的。不埋葬假设是防止死人在死后,灵魂会得到休息。律法在此处这种限制,也许是由于杀人者的咒诅或多或少会玷污整个民族(23节下)。加拉太书三章13节说,基督为众人的罪受律法的咒诅,其基础就是这律法。因此,惦被处死之方法的可怖,不单在于其痛楚,也由于当中的羞辱。
二十二1-4 二十二1-4律法不单说‘你不要’,也说‘你要’。这是因为律法是要确使全体都得到好处。以色列人若真的是弟兄姊妹,他们就有责任为彼此的好处设想。这些义务是要保障以色列同胞的生计。申命记至此最能表达律法中爱邻舍的观念,无论这要付出任何代价(参利 19:17-18>利十九17-18)。 
第5节 第5节不单指衣着方面,也关乎某些歪曲的性行为,其表现就是穿着异性的服装。这律法所针对的可能是同性恋(参利 18:22>利十八22,利 20:13>二十13)。也可能是一些非以色列宗教仪式中颠倒性别行为,因此这做法受到责备。 
第6-7节 第6-7节关注的颇像战时保护结果子的树免受破坏一样(20:19>二十19),那就是保持应许地之肥沃多产。母鸟要放生,因为她可以继续生产。此处可能也是对大自然的尊重和爱护,以及保护食物的来源。 
第8节 第8节筑栏杆的律例目的是保障生命安全。像1至4节的指引一样,此律例显示律法不止防止人以暴力和贪婪的行为伤害别人;律法也要求人尽其所能去确保别人的安好。 
第9-11节 第9-11节这些禁令背后的原因,在我们看来已不再清晰。那可能是对不同种类之创造物的尊重(例如创 1:11>创一11:‘各从其类’),也可能由于这样的混杂在埃及中是着名的。在第二种情况中,此律法能标示出圣民以色列人的独特性,因此是他们全心归向神的外在表征。若这些外在表征被滥用(太 23:5>太二十三5),他们就要常常彼此勉励,去过圣洁的生活。 02004022006 22:9-11
第12节 第12节磊子的用意是使佩带者常常想起神的律法(民 15:37-41>民十五37-41;并参申 6:8-9>申六8-9,此中有类似的观念)。
 
二十二13-30 关乎性关系的律法
第13-21节 第13-21节的问题是新婚女子是否处女。此律法所考虑的情况是,丈夫在与新婚妻子行房后,才指责她不贞。这指责本质上是很难证明其真假的。然而,此事可进行审讯,并假设证据是可以取得的。
‘贞洁的凭据’可能指洞房时在床上染了血的床布,又或是一块显示女子最近之经期的血布,从而证明她在结婚时并没有怀孕。后者较有可能是女子父母可以提供的证据。
指控若证明是虚假的,那人就要受鞭打,并要对妻子的父亲作出赔偿,以弥补其名誉之受损。若发现女子实在有罪,她就要被处死刑,因为她犯了奸淫的罪(比较23-24节)。

第22节 第22节犯奸淫的惩罚是男女双方都要治死,因为犯奸淫破坏了圣约基本的律法(5:18>五18)。这律法是否执行视乎被冒犯之丈夫的决定(箴 6:32-35>箴六32-35)。惟有犯罪者当场被捕,才会判以死刑;这是整个古代近东一带共有的观念。 
第23-29节 第23-29节续谈犯奸淫的律法,因为当中所关注的,是一个男人与一个已许配别人的女子行淫。至于案件是强奸还是通奸,则在乎女方是否默许此事。在城里,她若不叫喊,则被视为默许(23-24节);若发生在郊外,人往往对可疑之处作有利于她的解释,因而只有男方被处死(25-27节)。
律法对已订婚的女子和未订婚的女子有不同的处理,这对现代读者来说是奇怪的(28-29节)。这是因为关乎婚姻的律法,在以色列中跟关乎家庭与产业的律法有密切的关系。人要为其新妇而把一笔为数不少的聘礼交给女子的父亲(出 22:16-17>出二十二16-17)。一个人若强奸或引诱一个还未订婚的女子,补救方法就很简单:他必须娶她为妻,并交出聘礼(29节)。

第30节 第30节正如二十一章15至18节显示,当时的社会并非严格奉行一夫一妻制。本节所指的淫行是特别要受谴责的(纵使假设那人的父亲已离世),因为这破坏了人要孝敬父母的诫命(5:16>五16;比较27:20>二十七20;利 18:8>利十八8,利 20:11>二十11)。
二十三1-8 不可参加圣会的条例 ‘耶和华的会’是一群在会幕或圣殿敬拜耶和华的以色列人。在敬拜中属乎以色列的群体,就是全然属于她。古代也像现今一样,人常常迁往新的地方居住。以色列人在他们的应许地落地生根后,他们面对的一个问题,就是基于甚么条件容许住在他们中间的外邦人可以有效地成为以色列的一分子? 
第1-2节 第1-2节被排拒的人,极可能是由于他们参与别神的敬拜而受排斥。第1节所谈及的残缺,可能是因人参与偶像崇拜,也许是女神伊施他尔(lshtar),而伤害自己的身体。‘私生子’(2节)可能指与庙妓交合所生的子女。
亚扪人与摩押人永远被拒于以色列人的圣会,因为他们在以色列人前往应许地时,坚决拒绝让他们经过。摩押尝试以邪术防止以色列人到来,却无可避免地得着恶报,因为耶和华有更大的能力(民 22>民二十二至民 24>二十四)。虽然如此,他们的敌意至此仍被提起。亚扪人大概也是这样抵挡以色列人(参民 21:24>民二十一24),虽然圣经没有记载他们与以色列人交战(比较2:37>二37)。
另一方面,以东人和埃及人则得到较宽松的对待。事实上,两者都曾阻挡以色列人前往应许地,开始时有埃及(出 7>出七至出 14>十四),而在途中则有以东(民 20:18-21>民二十18-21)。然而,这两国的情况下,其他因素显得较为重要:以色列人是在埃及得以繁衍,成为一个民族;而以东则在某种意义上,是以色列人的‘弟兄’,因为以东人的祖先以扫,是雅各的兄长(创 25:21-26>创二十五21-26)。
二十三9-14 营中的不洁 许多自然的生理状况,包括身体的排泄(利 15>利十五),都可以使一个人暂时在礼仪上算为‘不洁净’,即不适宜参与集体敬拜。
第9-14节 第9-14节所指的是一般的结合,特别应用在军营中。营外有便溺的地方。以色列人的营必须是适合耶和华行走的地方(惦的同在可能是以约柜来作象征),因此,营内不容许任何不体面的事。
二十三15-24 各种不同的律法
第15-16节 第15-16节的律例是关乎一个从外地逃难至以色列的奴隶。以色列本身关于奴隶制度的律法,表示旧约反对以这种制度欺压人;以色列本身实在也是一群逃难的奴隶。因此,以色列人必须为逃走了的奴仆提供庇护。
第17-18节 第17-18节指出迦南和巴比伦的宗教仪式中,包含有社会领袖与圣所的男女庙妓交合。他们以为这样做可诱发诸神降雨,使土地肥沃。这在以色列的神看来是讨厌的行为;惦使土地肥沃是出于惦对子民的爱,惦不会被这些邪术所操纵。
第19-20节 第19-20节的律法跟十五章1至18节相关(参该处的注释),那是豁免债项和释放奴仆条例。以色列中不可有贫富悬殊的现象,却要促进以色列人的兄弟之情。因此,以色列人不可收取利息,因为这与应许地为共有产业的精神相违。因于兄弟情谊的观念只应用于以色列,所以与外邦人交易时取利是被容许的。 
第21-23节 第21-23节的向神许愿是自愿的行动,通常以献祭来还愿(利 7:16-18>利七16-18;诗 22:25>诗二十二25)。此处的律法是基于在申命记中,言语和应许都有极大的重要性;整个圣约也基于此,因此,以色列人若随意或无诚意地许愿,在神看来是一种罪。 
第24-25节 第24-25节的要点是容许人取地上的出产来充饥。律法把这做法与盗窃,或剥削邻舍分别出来;邻舍的生计就是倚靠自己的收成。
 
二十四1至二十五16 其他律法 
第1-4节 第1-4节的律法容许以色列人离婚,虽然耶和华恨恶这事,如别处所载的(玛 2:16>玛二16)。(然而,请留意男人在两种情况下不可把妻子休弃;22:19>二十二19、22:29>29。)此律法无意视离婚为合理的。人休妻的理由(‘见他有甚么不合理的事’)是不清晰的;那可能是一些礼仪上的不洁净,或不孕,或荒淫。无论如何,经文没有说那是休妻的充分理由。这条律法的重点只是防止被休弃的妇人在第二段婚姻结束后,再返回第一任丈夫的家(耶 3:1-5>耶三1-5以这一点为前提)。此律法的目的是使休妻的事显得严肃和难以易转,以免人轻草率行事。
第5节 第5节的律法与二十章5至7节的律法有关,那是豁免从军的一些条例。此处进一步说明新婚者可豁免所有公务。此律法的重点在于要生养儿女,但使妻子快活的目的,也是申命记特有的重点;申命记强调应许地能使整个民族得着祝福。 第6-7节 第6-7节说明为贷款而拿取抵押品是可容许的(并参10-13节)。然而,此抵押品必须不影响借款人基本生活的权利,或赚取生计的能力(比较23:17>二十三17)。保障所有以色列人的生命也是第7节的基础,这精神也在不可杀人的禁令中(5:17>五17),也在那关乎奴隶制度的律法中(15:12-18>十五12-18)。没有一个以色列人可以完全控制另一个以色列人的生命。 
第8-9节 第8-9节是关乎皮肤病的律例(大麻疯所指的,可能是范围更广的皮肤病)是参照别处的律法,如利未记十三至十四章的律法。该处为患病者提供礼仪上得洁净的方法。此律例只要求人留心遵守那些律法中的指引。 
第10-13节 第10-13节的律法与第6节的律法有关。此处再次指出,拿取抵押品的原则是,不可藉此欺压贫穷人,或使他陷入艰苦的生活中。第11节的命令是在一个人陷于困境时,人也要尊重他的自由和尊严。第13节下提醒人,贷款给别人应是慷慨的行为,要取悦神,并要尝试使贷款的人复兴起来。 
第14-15节 第14-15节延迟付工价可以使穷苦的人陷入不必要的困境中。相反地,公平地对付工人,是把圣约的理想付诸实行的另一种方法(参太 20:1-6>太二十1-6)。在现今的环境中,这律法可指公平的雇佣条件,也许亦谴责不良的生意手法,如刻意延迟清还债项。 
第16节 第16节的律法肯定每一个人在律法上的责任(这观念在结十八逐渐显示)。这与五章9节并没有矛盾,该处是关乎神的公义,而要点是罪的影响会延伸至后代。 
第17-22节 第17-22节的律法是关怀那些不能自谋生计的人,就是寡妇、孤儿,和寄居的人(即新移民)。别处经文也吩咐以色列人要特别关怀这些人(14:29>十四29)。此处清楚指出他们得到律法的完全保障。给寡妇的恩待比平常的抵押条例更宽松(17节;比较24:12-13>二十四12-13)。以色列人本身在埃及时也是无助的,他们需要神的帮助,才得以自由和昌盛(18节);此处再指出以色列人的过去,给她现在的行为提供了模式。
关乎收割的律例,包含了二十三章24至25节的观念,只是从相反方面去看。田地的主人在收割时应刻意留下一些农作物,给那些没有农产资源的人。这样,以色列中每一个人都能享用应许地上之出产的权利,再次得到肯定(比较路得记)。


二十五1-3 二十五1-3此律法并非关乎审判的程序,这在别处已谈及了(17:8-13>十七8-13),而是关乎笞刑的执行(若这是必须施行时,如22:18>二十二18)。问题在于一个人的尊严,而他虽然犯了罪,仍是‘你的弟兄’。这片语暗示那受刑的人仍是以色列社群的一分子。(林后 11:24>林后十一24反映后来只打三十九下的做法,原因是惟恐此律例因数算错误而遭破坏。) 
第4节 第4节虽然保罗在供应福音使者上应用此律法(林前 9:9-10>林前九9-10),此处却是指牛只,并且要对它们的福利表示真正的关心:牲畜可供人使用,却不可滥用或虐待。 
第5-10节 第5-10节在古代以色列中,有儿子为他留名和承受他的产业,是非常重要的。因此,一个人死时若没有儿子,是很严重的事。现在这律法(古代近东也有相似的律法)是使死人的某个兄弟作寡妇的丈夫,目的是要生一个儿子,算为死者的儿子。
兄弟有权拒绝履行此义务(7-10节)。他若这样做,则暗示他希望继承死者的产业,而不是传给死者的‘儿子’(民 27:9>民二十七9)。因此他拒绝履行义务会使他和他的家在以色列人眼中成为羞辱。

第11-12节 第11-12节在众多以慈悲为怀和关注个人身体之完整的律法中(比较25:1-3>二十五1-3),这个使人肢体残缺的独有例子是很突出的。这或许意味妇人的行动会使那人失去传宗接代的能力。‘眼不可顾惜他’这句话,很像‘以牙还牙’律法的字眼(19:21>十九21)。这惩罚是很直接地应用‘以眼还眼’等条文。纵然如此,使身体残缺的刑罚在以色列中是异常的,而在此个案中,可能反映传宗接代在圣经观念中是非常重要的(比较创 1:28>创一28;诗 127>诗一二七)。
第13-16节 第13-16节的律法与申命记一向关注避免剥削以色列同胞,却要为他们的好处着想的旨趣相同。 
二十五17-19 记念亚玛力人的作为 这个对亚玛力人严厉的判决,叫人想起他们怎样在以色列人离开埃及的路上攻击他们(出 17:8-16>出十七8-16)。他们阻止以色列人到达应许地的意图,使他们与摩押和亚扪相似,而摩押和亚扪也为了这个原因,而永远不得进入以色列人的圣会(23:3-5>二十三3-5)。由于亚玛力人所使用的方法,他们的罪似更严重。耶和华对他们的仇恨是永远的。到了适当的时候,神指示扫罗执行这个对付他们的判决(撒上 15:2-3>撒上十五2-3)。
这命令也许是要结束自十二章开始的一系列律法;其中‘得享平安’(19节)这句话,叫人想起十二章9节。

二十六1-15 初熟的土产与第三年的什一奉献 我们看见由十二章开始的律法,已经在涂抹亚玛力名号的命令中结束了(25:17-19>二十五17-19)。本章正式结束整个部分,内容是有关两个礼仪的指引。这些都不是新的指引,但安排在此处,却有一个特别的原因。
第一个礼仪是关乎‘初熟的土产’,即在初夏把初熟的农产品献给神。这礼仪正常是在七七节进行的(利 23:15>利二十三15、利 23:20>20;民 28:26>民二十八26)。申命记中关乎七七节的律例(16:9-12>十六9-12)并没有清楚地提到初熟的土产,无疑因为此段经文是刻意地放在本书的这个地方。
献初熟土产之例留至现在才说明的原因,是因为在一片新的土地上,第一次把初熟土产献上,有着特殊的意义和重要性。此处之律法主要是想到以色列民第一次把应许地上的收成献给神,而他们因着神把他们从为奴之地释放出来,经过旷野飘流,至成为一群拥有自己土地的民。虽然以色列人在往后的日子也要定期把初熟的土产献上,但此处这个礼仪有一些特别感人之处,就是他们以这仪式作为神确实成就了应许的证据。
礼仪中包含一种认信,以色列人在其中承认神的信实,并述说以色列民族之形成的故事骨干。开始时提到以色列人的先祖雅各,在此称为‘一个将亡的亚兰人’(5节)。这句话是指那不安定的生活和移居埃及的事,也指他在亚兰或叙利亚度过的一段日子,他在那里娶了亚兰人拉班的女儿拉结和利亚为妻(创 28:5>创二十八5,创 29>二十九)。这认信继续回想到移居埃及的事迹,当时雅各家‘人口稀少’(创 46:8-27>创四十六8-27);又想到他们遭受埃及人欺压,后蒙神以大能的作为把他们拯救出来,最后到达应许之地(5-9节)。此处并没有提到在何烈山上所立的圣约,似乎有点奇怪。然而,重点正放在应许的故事上,可追溯至以色列的列祖(创 12:1>创十二1),而现在这应许已光荣地得着成就。仪式在敬拜神的中心地举行(2节),而此处也像往常一样,提到以色列人的欢乐,和给穷乏人的帮助(11节)。
现在再看第二个仪式(12-15节),就是第三年的什一奉献;我们在十四章28至29节已看过(参该处的注释)。像献初熟之土产一样,什一奉献也不是一个新的命令。此处重提也许是鉴于它是第一次在应许地上执行,并且由于它象征了律法的精神。那就是以色列人的生活,包括敬拜的礼仪,是以慈悲和公义为念。事实上,本章内的两种仪式,都涉及对穷苦人的关怀。
在第三年的什一奉献中,敬拜者要宣告他已完成了他的责任,首先是把什一奉献(此处称为‘圣物’)带来,然后是遵守神的一切命令(13节)。

第14节上 第14节上的重点是确保什一奉献的食物是按礼仪上正确的方法来处理的。食物会因着与死人接触而成为‘不洁净’,即使是非直接的接触;而由守丧者吃这食物,也算为与死人接触。‘为死人送去’的意思并不明确;那可能指迦南宗教上一种习惯,也许是向巴力奉献,又或只是出于同情而给守丧者一点食物(耶 16:7>耶十六7),这样做会因着上述原因而使食物变得不洁净。
这礼仪以一个祷告来结束,在祷告中承认两个事实,而这两个事实在申命记的神学中都是重要的。第一,神是灵,惦并非真的居于惦所选择在地上为惦兴建的圣所里(并参王上 8:27-30>王上八27-30)。第二,以色列人在应许地上所享受的一切好处,全是神的恩赐,而不是靠他们自己的力量而得(参8:17-18>八17-18)。这个关乎律法的冗长部分,适切地以强调应许地是一个恩赐来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