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

第十四章

上一篇   下一篇

【申十 1「“你们是耶和华你们上帝的儿女。不可为死人用刀划身,也不可将额上剃光;」

    上帝曾告诉法老这一真理(出4:22,23)。这是一种负有重大责任的亲密关系(见赛一2;六三8,16;六四8;耶三14,19,22;四22;何十一14;玛二10)。

    「用刀划身」参崇拜巴力之人的习俗(王上十八28)。这种习俗也在从沙姆拉角发现的北方迦南文献中得到证实。在沙姆拉角,即古代的乌加利,就连当地最高更的神灵,也以划伤自己来表示痛苦和忧伤。另见耶十六6,关于为死人哀悼时的划身,以及耶四一4,5;四七5,有关在遇到公共灾难时的相同表现。现在今在世界的某些地区,人们仍在不同的场合因伤心而用刀划身。

    「剃光」参利廿一5有关象征哀悼之剃头的类似话语(见耶十六6;结七18;弥一16)。在哀哭时剃、剪或揪头发的习惯在世界的某些地区一直延续至今。

 

【申十 2「因为你归耶和华你上帝为圣洁的民,耶和华从地上的万民中拣选你特作自己的子民。”」

    这是对申七6的重申,解释了以色列人为什么要将他们在迦南地所遇到的偶像崇拜的标志尽都毁灭。这里的角度是不同,强调上帝儿女的尊严。

    「特作自己的子民」直译为“产业的子民”。该词希伯来原文意为“产业”、“贵重的财产”,源生于动词“获得财产”。这个名词在KJV版还译为“特别的财宝”(出十九5;诗一三五4;传二8;玛三17,旁注)。“特”字有时被误解为“奇特”的意思。在英文KJV版的翻译所处的年代,一个“在特别的河里”(莎士比亚)钓鱼的人,乃是对私有财产的非法入侵。及至今日,“特”的主要含义仍是“特属或专属于一个人”,尽管现在所指的主要是其“独特”或“与众不同”的特征,而不是指其私有财产。因此,此词现在的含义是“不同的”、“奇特的”、“奇怪的”。主要用于会话。

    「万民」暗示着以色列国及其制度与其它国家及其制度是不同的。

 

【申十 3「“凡可憎的物都不可吃。」

    有关细节见利十一223。这是指的是因卫生、健康及其他原因而成为“可憎的物”。比较使徒保罗在提前四4;罗十四14中的陈述。基督教原则必须控制人的吃喝。

 

【申十 4「可吃的牲畜就是牛、绵羊、山羊、」

    先提到的几种牲畜乃是常用来献祭的(见利一2,5,10)。

 

【申十 5「鹿、羚羊、狍子、野山羊、麋鹿、黄羊、青羊。」

    「鹿」本节中所提到的牲畜没有被列为祭牲。

 

【申十 6「凡分蹄成为两瓣又倒嚼的走兽,你们都可以吃。」

 

【申十 7「但那些倒嚼或是分蹄之中不可吃的乃是骆驼、兔子、沙番因为是倒嚼不分蹄,就与你们不洁净;」

 

【申十 8「猪因为是分蹄却不倒嚼,就与你们不洁净。这些兽的肉,你们不可吃,死的也不可摸。」

 

【申十 9「“水中可吃的乃是这些:凡有翅有鳞的都可以吃;」

 

【申十 10「凡无翅无鳞的都不可吃,是与你们不洁净。」

 

【申十 11「“凡洁净的鸟,你们都可以吃。」

    「凡洁净的鸟」诸如鸽子、鹧鸪和鹌鹑,大概还有其它的鸟(参利十一1319)。

 

【申十 12「不可吃的乃是雕、狗头雕、红头雕、」

    「雕」这里所列举的几乎与利十一1323完全相同。

 

【申十 13「鹯、小鹰、鹞鹰与其类,」

    注意在利十一14中提到的种类。秃头的鹞鹰(秃鹫)在东方很常见。

 

【申十 14「乌鸦与其类,」

    见利十一15。该希伯来词也指挪亚从方舟所放出的鸟(创八7),以及喂养先知以利亞的鸟(王上十七4,6)。源于表示“黑”的词根。

 

【申十 15「鸵鸟、夜鹰、鱼鹰、鹰与其类,」

 

【申十 16「鸮鸟、猫头鹰、角鸱、」

 

【申十 17「鹈鹕、秃雕、鸬鹚、」

 

【申十 18「鹳、鹭鸶与其类,戴鸻与蝙蝠。」

 

【申十 19「凡有翅膀爬行的物是与你们不洁净,都不可吃。」

    「凡……爬行的物」见利十一20。直译为“凡攀爬的物”,指的是各种会飞的昆虫,而不是鸟类。

 

【申十 20「凡洁净的鸟,你们都可以吃。」

    直译为“会飞的物”。这里不是对11节鸟类的重复,而是指洁净的昆虫,如某些种类的蝗虫,至今仍在东方某些地区视为一种美味(见利十一21,22)。

 

【申十 21「“凡自死的,你们都不可吃,可以给你城里寄居的吃,或卖与外人吃,因为你是归耶和华你上帝为圣洁的民。“不可用山羊羔母的奶煮山羊羔。”」

    「凡自死的」直译为“任何尸体”,就是,因疾病或其它原因自死的动物尸体。这条禁令是对利十一39,40的重申(另见利十七15)。希伯来原文来源于动词“下沉”、“凋萎”、“消沉及消失”。圣经译为:“疲惫”(出十八18),“枯干”(诗卅七2),“残败”(赛卅四4)、“辱没你”(鸿三6)。

  「寄居的」这是指一个不拜偶像,因此被允许住在希伯来人当中未受割礼的外国人。“寄居的”并没有遵行一切《利未记》和仪文性规定的义务。

  「外人」就是短期居留的外国人,不是在希伯来人当中永久定居的人,而是为了做生意或一些其他的原因而路过此地的人。

  「圣洁的民」以色列人应当永远以分别为圣作为自己人生的标准。“圣”字也被用来指耶和华的品格、帐幕、其中的器具以及祭物(见利十一44,45)。

  「煮山羊羔」对这种偶像崇拜的习俗的解释,见出廿三19注释(另见出卅四26)。

 

【申十 22「“你要把你撒种所产的,就是你田地每年所出的,十分取一分;」

    当以色列人吵着要有人来统治他们时,先知撒母耳提到了为供养国王而缴纳十分之一(撒上八15)。耶和华作为天地的至高上帝吩咐说,十分之一应为供养祂的工人而缴纳。人们普遍认为这几节所提到的十分之一是第二个十分之一,要在上帝面前,即在帐幕,作为圣宴而被吃掉。这第二个十分之一还在申十四28和廿六1215中提及。第二个十分之一与第一个十分之一不同。第一个十分之一是专为供养祭司和利未人用的(民十八21,26)。

  「田地」原文有各种不同的含义,如“开阔的乡间”、“牧场”、“耕地”、“私有财产”、“城市土地”。这里指耕地。

 

【申十 23「又要把你的五谷、新酒、和油的十分之一,并牛群羊群中头生的,吃在耶和华你上帝面前,就是他所选择要立为他名的居所。这样,你可以学习时常敬畏耶和华你的上帝。」

    参申十二57。要在上帝面前吃掉的是第二个十分之一。他们要如此做两年;然后在第三年(因此也在第六年),采用第28节的安排。第七年是安息年,土地在这一年间要被闲置不耕种。没有十分之一的征收,因为没有收获。

  「居所」人们要到上帝所选择作为宗教侍奉和节庆的地方。他们要按着家族一起吃,在耶和华面前团契。这样的场合是为了促进宗教生活而被设定的。许多教训将被强调,如为宗教和现实需要而诚心奉献,对穷人的施舍(见对利七15的注释),以及在耶和华面前神圣的团契,家庭关系的强化等。

  「五谷……的十分之一」这不可能是指付给利未人的第一个十分之一,因为普通的人没有资格享用,只有祭司才可以分享那十分之一。在缴纳出产的十分之一方面的不忠心会导致庄稼因上帝之祝福的扣留而全部失去(何二8,9)。

  「头生的」见申十二6。有关头生牲畜的律法记载在申十五1923中。在这里是顺便提及的。

  「学习时常敬畏」诚心遵守上帝的这些要求,会使敬拜者产生敬畏上帝的心,坚定他们与祂交往的心。“敬畏主就是智慧”(伯廿八28)。“存敬畏你的心向你的圣殿下拜”(诗五7)。“敬畏耶和华,在乎恨恶邪恶”(箴八13)。“敬畏耶和华,就是生命的泉源”(箴十四27)。“敬畏耶和华,是智慧的训诲”(箴十五33)。“敬畏耶和华的,得着生命”(箴十九23)。

 

【申十 24「当耶和华你上帝赐福与你的时候,耶和华你上帝所选择要立为他名的地方若离你太远,那路也太长,使你不能把这物带到那里去,」

    「太长」如果一个家庭住得离圣所很远,或道路难以行走,以至于他们必须付出极大的代价才能将十分之一实物带来,那就应照着以下几节的规定去行。这是一个实用的方案,使敬拜者能够便捷而又不损失任何易坏物品地到达圣所。

 

【申十 25「你就可以换成银子,将银子包起来,拿在手中,往耶和华你上帝所要选择的地方去。」

    「换成银子」因为钱比实物更容易携带。

  「包起来」直译为,“包围”,“围困”。,见赛廿九3;耶廿一4;卅七5节。钱要以某种方式包好并系在手腕或手臂上。

 

【申十 26「你用这银子,随心所欲,或买牛羊,或买清酒浓酒,凡你心所想的都可以买;你和你的家属在耶和华你上帝的面前吃喝快乐。」

    「随心所欲」又译为“心里所愿”或“愿意”(伯廿三13;诗一三二13,14;赛廿六9;弥七1)。为了将节庆所要求之各样物品提供给远道而来的敬拜者,后来在耶路撒冷圣殿里设立了一个市场。在这样的情形中,以世俗为念的祭司会很快地变得腐败,并将此作为获取个人利益的来源(见耶六13;廿三11)。

  「浓酒」这里的“清酒”和“浓酒”指的都是发过酵的酒。在过去的时代中,上帝时常“不监察”人对祂永远也无法赞同之习俗严重的“蒙昧无知”。但是终有一天,上帝要在每一点上“吩咐各处的人都要悔改”(徒十七30)。那时那些一意孤行,不顾劝告和警告的人就再也无法“推诿”“他们的罪”了(约十五22)。在此之前,“他们没有犯罪”而且上帝没有完全追究他们的责任,尽管他们的行为与理想境界还相差甚远。祂的恒久忍耐覆盖了所有“不晓得”他们的所作所为的人(路廿三34)。象迫害过教会却“不信不明白”的保罗一样,他们也可以得蒙怜悯(提前一13)。

   「心所想的」译自一个表示“请求”、“要求”的动词。

  「吃喝」一次由全家人“在耶和华面前”,即在圣所前,吃的圣宴。

  「你的家属」这不仅包括家庭的直接成员,而且也包括家中的仆人(申十二18)。

 

【旧约圣经对于饮酒有何教训?申命记十四26似乎人喝清酒及浓酒(即酒精含量低或高)都可以;甚至可以奠酒于祭坛上(出二十九4O)。但利未记十89却严严地禁止祭司喝酒;箴言二十1及二十三29-35甚至说所有信徒都不可饮酒,只有那些患病及将死的人才可以(箴三十一4-7)。(D*)】

     旧约圣经充满了有关误用酒的教训,警告人类喝酒对于自己的身体有极大的危害。当挪亚首次发现由葡萄汁产生的酒精会使人昏醉时,他便使自己作了愚昧者而被儿子含所取笑。罗得的两个女儿使罗得喝醉,待罗得昏醉后便在夜里与他行淫。到了王国分裂的时期,北国以色列举国上下都将酒误用了,使国人的道德沦亡,失却属灵上的洞察力,不明白神的旨意。先知以赛亚用图像化的手法,描写那些饮酒过量的人的可憎表现;箴言二十及二十三章的描写更为生动,那些人为麻醉自己而喝酒,表现得愚昧而充满兽性。诗篇六十3及七十五8,耶利米书十三12-14及二十五15-18均形容酒是苦涩而恐怖的毒药,使人经历神的忿怒,把审判带给那些不敬神且恶毒的人。新约启示录十四10正可表达出旧约关于论喝酒的经文的神谕:「这人也必喝神大怒的酒,此酒斟在神忿怒的杯中,纯一不杂。他要在圣天使和羔羊面前,在火与硫磺之中受痛苦。」

    利未记十8-11曾指出,祭司若喝了酒,就不可进入会幕或圣殿中担任圣职。(可能就是因为这缘故,亚伦的两个大儿子拿答及亚比户喝了酒后在祭坛上献上凡火,于是丧命。)上述经文清楚地陈示,喝了酒的祭司不能履行他的工作,不可教导众民何者为圣洁,何者为不洁。

    新约时代,所有信徒都有祭司的身份(参彼前二9),而上文利未记十8-11,在这方面有其含意——信徒若沉迷于喝酒,必会严重地影响他拯救灵魂的工作。若信徒染上酗酒的恶习,要谋求办法解决自己脱离这方面的束缚。那么,这样的信徒会成了他身旁无数人的绊脚石。若基督徒没有脱去『缠累我们的罪』(来十二1),却向旁人述说自己怎样因信心而过得胜的生活,旁人也不会以严肃的态度来听我们的见证。

    基督和使徒们存活的时候,酒是在进餐中饮用的,并在圣餐崇拜中使用,这是我们清楚知道的。但在那时候,人们仍未发明用蒸溜法来炼酒,酿酒尚未发展成为一种有组织的工业,吸引男女老幼喝用而获利(今天的情况就是这样)。而且,现代社会罪案日益增多,因喝酒过量而引致的公路交通事件剧增。新约圣经清楚地立了一个原则,使任何认真的基督徒都不喝酒,即使是浅尝也不会。这项原则记载于罗马书十四21;「无论是吃肉,是喝酒,是什么别的事,叫弟兄跌倒,一概不作才好。」第二十二节继续说:「你有信心,就当在神面前守着。人在自己以为可行的事上,能不自责,就有福了。」

换言之,现在要讨论的问题是:以爱心看待较软弱的弟兄,我们作为基督的大使的身份,是否深切地关怀未得救的灵魂,为拯救那些酗酒者而甘愿放弃自己个人的「权利」。假如我们的确关怀人类的灵魂,又假若我们记念基督的事多过惦记自己的事。那么,(在我看来)基督徒似乎要完全禁绝喝酒,此外别无选择——这并非是否合法的问题,而是出于爱心自愿。── 艾基斯《旧约圣经难题汇编》

 

【申十 27「“住在你城里的利未人,你不可丢弃他,因为他在你们中间无分无业。」

    利未人没有属于自己的领地(申十二12),住在各自的城里,散居在各支派当中,他们应被邀请分享这些圣宴(申十二18)。

 

【申十 28「每逢三年的末一年,你要将本年的土产十分之一都取出来,积存在你的城中。」

    「本年」就是第三年。

 

【申十 29「在你城里无分无业的利未人,和你城里寄居的,并孤儿寡妇,都可以来,吃得饱足。这样,耶和华你的上帝必在你手里所办的一切事上赐福与你。”」

    「寄居的」“寄居的”和利未人一样,也没有土地所有权。孤儿和寡妇也应得到特别照顾(见申十六11,14;廿四17,19;廿六12)。第一个十分之一是专为供养祭司和利未人的。第二个十分之一的捐献是为了在耶和华面前摆设一个家庭的圣宴,或作为耶和华为境内的孤儿、穷人和“寄居的”所预备的餐桌。利未人有资格分享所有这些宴席。在以色列人当中为生活艰苦之人所制定的条款促进了真宗教的实践。使徒雅各对基督教会表达了相同的原则(雅一27)。

 

【圣洁的标准(十四121)】

一、丧事的问题(12

二、分辨洁与不洁之物(319

三、不吃自死的物(21a

四、山羊羔母奶煮山羊羔(21b

──《新旧约辅读》

 

【申命记第十四章】

一、禁止吃食物的条例(121

二、什一奉献的意义(2229

──《每日研经丛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