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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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十 1「“凡有残疾,或有什么恶病的牛羊,你都不可献给耶和华你的上帝,因为这是耶和华你上帝所憎恶的。」

    不完全的祭物无法准确地预表基督(见彼前一19)。律法对于祭牲之完美的要求,详细记载在利廿二1725中。另见玛一712,先知在其中对不完美之祭物的奉献,以及腐败祭司的默许提出了抗议。任何次于最佳的奉献都不配放在上帝的圣工之中。上帝有权享有人最佳的一切,把最佳的留下来就是对上帝的藐视。将没有多大价值,或不会给我们带来多少或任何代价的东西献给上帝,乃是傲慢放肆的。

    「有什么恶病的」直译为“任何恶的东西”。这是对前一句话的解释,指的是牲畜身上的疾病。

用来献祭的牲畜必须没有残疾。它们象征无罪、无玷污的神的羔羊。将有残疾的动物献给上帝作为祭物是给他次好的,理由是这类的牲畜在市场上显然可以用低廉的价格买到。这显然是一种假冒伪善的行为,它给人的是一种虔诚的外表,但骨子里却是省钱的一种诈术。经文以激烈的言词说到上帝对这种行为的态度——神所憎恶的。——马唐纳《申命记》

 

【申十 2「“在你们中间,在耶和华你上帝所赐你的诸城中,无论哪座城里,若有人,或男或女,行耶和华你上帝眼中看为恶的事,违背了他的约,」

 

【申十 3「去事奉敬拜别神,或拜日头,或拜月亮,或拜天象,是主不曾吩咐的;」

    「天象」原始的,往往也是最恶劣的偶像崇拜形式就是对天体的崇拜(见申四19;伯卅一26,27)。

    「不曾吩咐的」可译为“所禁止的”。

 

【申十 4「有人告诉你,你也听见了,就要细细地探听,果然是真,准有这可憎恶的事行在以色列中,」

    「果然是真」教会的惩戒必须以确凿的事实为依据,绝不可以谣言为依据。听说的事情不能被当作证据使用。若有人擅自提出指控,那么在采取任何行动之前,就应要求他提供证据来加以证实(见第6节的注释)。

 

【申十 5「你就要将行这恶事的男人或女人拉到城门外,用石头将他打死。」

    「城门」“门”表示城市门口的建筑物,见申十六18。这里是指在为了让长老、审判官和国王坐下办公而建造的屋子里(见创十九1注释)。

    「用石头将他打死」见利廿四14;民十五36;申廿二24;徒七58,59

 

【申十 6「要凭两三个人的口作见证将那当死的人治死;不可凭一个人的口作见证将他治死。」

   「见证」人不应因一个人的见证而被定罪(民卅五30),以免使怨恨或复仇之心影响判决。

 

【申十 7「见证人要先下手,然后众民也下手将他治死。这样,就把那恶从你们中间除掉。」

    「手」见申十三9。这给与见证人重大的责任。流人血的罪将归于作假见证之人的身上,因为他将成为主要的行刑者。此律例有助于培养见证人的诚实,以及对于提出指控的谨慎。

 

【申十 8「“你城中若起了争讼的事,或因流血,或因争竞,或因殴打,是你难断的案件,你就当起来,往耶和华你上帝所选择的地方」

    「难断」就是:那些要在他们所有的城市中建立的地方法院所难断的案子(申十六18)。希伯来原文直译为“太奇妙”、“非凡的”、或“罕见的”。该词还出现在撒下一26;诗一一八23;箴卅18;弥七5中。指地方审判官所不清楚的一些律法上的疑点。

    「因流血」就是:导致死亡的流血事件是意外,预谋,还是故意杀人(见出廿一1214)。对这种案件的判决将决定被告是否应被收容到逃城中。

    「因争竞」指的是有关个人财产、债务、以及个人损失和伤害的民事诉讼。

    「争讼的事」低级法院不能解决,因此应被移交利未人法院的案件。

 

【申十 9「去见祭司利未人,并当时的审判官,求问他们,他们必将判语指示你。」

    「祭司」参申十九17;廿一5。国王(撒下十四13;十五2)或他任命的人(撒下十五3)可以履行审判官的职责。祭司是律法的监护人(玛二7),国王和他所任命的人是律法的执行者。

 

【申十 10「他们在耶和华所选择的地方指示你的判语,你必照着他们所指教你的一切话谨守遵行。」

    「照着……话」直译为“照着话的口[吩咐]”(如创四五21)。

    「他们」就是审判官。

 

【申十 11「要按他们所指教你的律法,照他们所断定的去行;他们所指示你的判语,你不可偏离左右。」

    「要按……律法」直译为“要按圣训的口”,“口”和第10节一样还是指“吩咐”。“律法”一词的原意就是圣训,这里指的是对提交的民事案件所作出的判决(见申卅三10)。

  「不可偏离」直译为“不可转离”(出卅二8;士二17;箴十三14)。

 

【申十 12「若有人擅敢不听从那侍立在耶和华你上帝面前的祭司,或不听从审判官,那人就必治死;这样,便将那恶从以色列中除掉。」

    「擅敢」原文词根的意思就是“煮沸”、“沸腾”、造反,由此派生的希伯来名词,如这里所用的,其意思就是“傲慢”、“狂傲”、“擅敢”(见申十八22;撒上十七28;耶四九16)。

 

【申十 13「众百姓都要听见害怕,不再擅敢行事。”」

    这里所描述的程序是为了教训百姓对正式确立之权威应有的尊重,从而教育他们要尊敬上帝的权威及其通过特选管道作出的指示。

 

【申十 14「“到了耶和华你上帝所赐你的地,得了那地居住的时候,若说:‘我要立王治理我,象四围的国一样。’」

    「王」百姓真正的君王或司令乃是基督(赛五五1,4)。以色列人后来觉得他们急需有一个属世的君王,象他们周围的异教国家一样(撒上八5;十二12)。但在神权统治下,上帝乃是他们真正的王(诗五2;十16;廿九10;四四4;六八24;番三15)。

地界是一块放在地里的石头,用以表示一个人得地的边界。人可以在夜间静静地挪移这些地界,以扩阔自己的农场,同时欺骗邻舍。这节经文为何放在一段提到司法惯例——即逃城和真假见证——中间,原因难以理解,但其位置并没有使这教训变得模糊。——马唐纳《申命记》

 

【申十七 1420 神预言百姓在大约四百年之后,会要求立王治理他们。事实上,神并未叫以色列人立王来治理他们的国家。神不同意他们这样的想法,因为他就是他们的王,百姓应当顺服他、跟从他。但是神知道,将来有一日,百姓会有自私的意图,想立一个王──使他们像周围各国一样(撒上八1-22)。他们若坚持立王,就必须选择合适的人。所以神将这些条例列出,既为百姓的好处,使他们知道怎样选择,并且也是为王本身着想,使他照神的律法来领导百姓。——马唐纳《申命记》

 

【申十 15「你总要立耶和华你上帝所拣选的人为王。必从你弟兄中立一人;不可立你弟兄以外的人为王。」

    对于统管上帝子民之君王的选择不是由百姓随意决定的。见先知撒母尔对扫罗说的话(撒上十1,19,22,24)。耶和华的意念可以在大卫关于其继承人所说的话语中看出来(代上廿八5;廿九1

  「从你弟兄中」所选的人必须是希伯来人。百姓可能会希望让一个外国人来统治他们。

 

【申十 16「只是王不可为自己加添马匹,也不可使百姓回埃及去,为要加添他的马匹,因耶和华曾吩咐你们说:‘不可再回那条路去。’」

    所罗门没有留意这个吩咐(王上四26)。对骑兵的依赖暗示着对上帝保守其百姓的大能缺乏信心,通常伴随着悖逆和犯罪(见赛二68;摩四10)。

  「回埃及去」埃及被公认为是马匹的供应地(王上十28,29)。这个吩咐的含义是不应派人去埃及买马。所罗门在这一点上又犯了大罪。事实上,巴勒斯坦多山的地理环境,对于大队骑兵的活动并不适宜。因此建立庞大的骑兵将意味着与边远国家的联盟,并且反映出征服邻国领土的欲望。以色列人的属灵命运将丧失于属世争战的欲望之中。

 

【申十 17「他也不可为自己多立妃嫔,恐怕他的心偏邪;也不可为自己多积金银。」

    大卫违反了这个吩咐(撒下五13),所罗门更是如此(王上十一3)。所罗门的许多联姻显然出于政治目的(王上十一1,3)。

  「金银」财富本身并非邪恶。然而,当财富在人的心中和生活中取代了上帝的地位时,它就会成为一个网罗。国王的私生活和公众生活受到明确条件的限制。下列几节经文列举了国王应有杰出表现的事情。

 

【申十 18「他登了国位,就要将祭司利未人面前的这律法书,为自己抄录一本,」

    以色列人的统治者与其他统治者一个明显的区别就是对上帝诫命一心一意的热爱(见书八32)。这样的“抄录”将显示他对上帝圣言的信仰,以及他对受其引导的决心。这会加强百姓的信心,使他们相信他们属世的君王是谦恭顺服万王之王的。

 

【申十 19「存在他那里,要平生诵读,好学习敬畏耶和华他的上帝,谨守遵行这律法书上的一切言语和这些律例,」

    「要平生诵读」君主要经常研究和默想上帝的圣言(见书一8;诗一2;一一九1,2,9,15,16,36)。

  「敬畏」直译为“发颤”,不是出于恐怖,而是出于敬畏和尊敬。这表示至高的和至深的尊重。参申四10;六2;十四23;廿八58;诗六一5;八六11;赛五九19;玛三16;四2

 

【申十 20「免得他向弟兄心高气傲,偏左偏右,离了这诫命。这样,他和他的子孙便可在以色列中,在国位上年长日久。”」

    「免得他向弟兄心高气傲」见申八2,14。人需要上帝的恩典才能避免骄傲起来。让一个国王或其他的领导把自己当做百姓的仆人,这并非易事。

  「年长日久」见申四26,40。只有一个真正改过自新了的人才能按照本章为君主所列举的义务来安排其生活。在律法书中所记载神圣训诲的指导下,他就会成为其百姓的楷模,成为上帝对人类之旨意活生生的写照。

 

【申命记第十七章】

一、残缺的献祭1

二、故意背教27

三、执法官(820

──《每日研经丛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