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以利米勒因饥荒而迁居外邦,是否违反律法?经文:得1:1~2
当士师秉政的时候,国中遭遇饥荒,在犹大的伯利恒,有一个人带着妻子和两个儿子往摩押地去寄居;这人名叫以利米勒,他的妻名叫内奥米,他两个儿子,一个名叫玛伦,一个名叫基连,都是犹大伯利恒的以法他人,他们到了摩押地就住在那里。
以利米勒因饥荒而迁居外邦,并未违背律法,因为律法没有明文禁止人去外邦地居住,但是却违背了律法的精神,因为律法里多处表示应许地是神赐给他们的,神也告诉他们应许地是流奶与蜜之地,如果他们很诚恳遵守神的心意,应许之地的生活应该是丰丰盛盛、一无所缺的;饥荒的出现与他们离开神的心意有关。在士师时代,许多人离开了神的心意,神就透过天然的灾祸,来考验这对夫妇的信心。如果他们坚守下去,神必然会帮助他们度过难关的,但他们却去了外邦地居住,所以后来内奥米回来,就说:「不要再叫我拿俄米了,要叫我玛拉」。玛拉就是苦的意思。
据巴勒斯坦约(申29:26~27)「去事奉敬拜素不认识的别神,是耶和华所未曾给他们安排的,所以耶和华的怒气向这地发作,将这书上所写的一切咒诅都降在这地上」。这是说到士师时代,许多人去拜偶像而惹起神的怒气,咒诅(不降雨、旱灾、饥荒)就降在他们身上。流奶与蜜之地不应该有饥荒出现,如果有,乃是人离开了神的心意。
神说了很多次「我不会将这些疾病加在你们身上」,这是一句很重要的话,神用惦奇异的大能说了这句很冒险的应许,如果谨守遵行我??的吩咐,我就不将这些疾病(在埃及地所染过的疾病)加在你们身上(出15:26)。神的应许是不会错的,他们之所以遭遇饥荒,是因为有人离开神。他们搬去摩押地并没有违反律法,只是离开神的心意。
2.「掀开被襟」是否不合道德?经文:得3:4
到他睡的时候,你看准他睡的地方,就进去掀开他脚上的被,躺卧在那里,他必告诉你所当做的事。
路得的婆婆教她,三更半夜上波阿斯的床,掀开他的被来盖。看起来这像是不道德的行为,其实是当时普遍的习俗,但还是要大胆的人才敢做的(这个婆婆相当开明)。必须有「近亲」的亲属关系,否则就不能这样做。以当时的风俗,这样做就是向他求婚,求他保护你;掀开他的被,盖在自己身上,意思说要他的保护临到你身上。女子这样做,意味着请求他在婚姻上的保护。
路得这样做,是要求波阿斯履行一个「至近亲属将她娶为妻」的表现,绝不是有任何不道德的行为。
据近东文化,「掀开被襟」是要对方执行保护行为之意(参申27:20;结16:8)。传说穆罕默德正用此法向一犹太女子Safiya 求婚。亚拉伯人古代在结婚时,便将自己的衣襟覆盖在新娘子身上。据说这也是苏俄正统教会(RussianOrthodox Church)的结婚仪式【注1】。
3.波阿斯所言是真的或取巧?经文:得4:4~6
我想当赎那块地的是你,其次是我,以外再没有别人了。你可以在这里的人面前,和我本国的长老面前说明,你若肯赎就赎,若不肯赎就告诉我。那人回答说:我肯赎。波阿斯说:你从内奥米手中买这地的时候,也当娶死人的妻摩押女子路得,使死人在产业上存留他的名。那人说:这样我就不能赎了,恐怕于我的产业有碍,你可以赎我所当赎的,我不能赎了。
依当时文化,「至近亲属」有责任和义务去协助他的亲人。赎回他在经济困难时所卖掉的祖地,还给这位亲人,但「至近亲属」也有序。所以波阿斯就叫这位「至近亲属」,为内奥米儿子去赎那块地,同时也要娶那死人的妻子,好叫那个家庭可以留后,继承前夫的名字。现在我们来看波阿斯在这件事情上有无取巧。
在当时,作为他人的至亲,有几个责任要尽上,但并非每样都要做到,而是在几样当尽的责任中,能尽上一样,就算尽上责任,如:
⑴报仇:如果有人被杀,至近亲属要为他复仇(这是近东文化习俗,申19:22)。
⑵赎地:如果因经济之故失去祖地,他的至近亲属有责任为他赎回那地(利25:25)。
⑶留名:有人去世了,没有留下儿女,没有后裔,那他的名就无法存留下去,而他的至近亲属,就可娶寡妇为妻,为他生子留后。
当她生下第一个男婴时,就要以前夫的名为名(申25:5~6),并且要将名下产业的十分之一或十分之二分给这个儿子,总之他的产业就去了一大截。
以上三件事,死者的至近亲属可以选择做任何一件。现在波阿斯却将两件事情混在一起:如果要赎地,就要赎这个女人,否则这地也不能赎。其实只要三取其一,就是尽上至近亲属的本分。但波阿斯却将两个要求并成一个,他说「也当」,其实应是「或者」,是二选一,这是他取巧的地方,而那个近亲不知道是任选其一,以为律法就是这样的了,所以他说:你可以赎我当赎的,我不能赎了。所以波阿斯就将「至近亲属的责任」,从那个至近亲属的手中取了过来,用取巧的方法娶了路得。
4.路得进入神的家族,与申23:3相违,何解?经文:得4:22
俄备得生耶西;耶西生大卫。
申23:3
亚扪人,或是摩押人,不可入耶和华的会,他们的子孙直过十代,也永不可入耶和华的会。
摩押受咒诅,永不能进入神的会里,是因他们在「巴兰事件」上(参民22~24 章)意图咒诅神的选民,但如今摩押女子路得终成为以色列家族一份子,甚至是弥赛亚家族的祖先,显然与申23:3 所严禁之律法相违。解释乃是,神给选民律法,旨在使他们不要与抵挡神的人交往,然而归附以色列神者永远是例外。在此,路得早向内奥米表态,她的信仰对象与婆婆相同,如后来保罗所言:「以信为本的人,就是亚伯拉罕的子孙」(加3:7),因为「神不只是犹太人的神,也是外邦人的神」(罗3:29)。
书目注明
【注1】T.H. Gaster, Myth, Legend, and Custom in the Old Testament,
Harper, 1969, p.4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