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文:以斯拉记10:1-44
主题:立约
重点:正确的悔改
大纲:
二. 以斯拉率领第二批人归回 (7:1-10:44)
5. 立约(10:1-44)
1) 订立除罪的约(1-8)
2) 除去罪的行动(9-44)
观察和注释:拉10:1-44
订立除罪的约(10:1-8)
1. 显然,以色列的百姓认识到他们罪的严重性,也知道了置之不理的后果,因为“百姓无不痛哭”。当以斯拉“祷告,认罪,哭泣,俯伏在神殿前的时候”(10:1),一大群百姓聚集在以斯拉的周围,“成了大会”。
2. 一个叫示迦尼的人代表百姓出来说:
1) 承认百姓的罪(“娶外邦女子为妻”)。(10:2)
2) 提出以色列人还有指望。(10:2)
3) 建议百姓“与神立约,休这一切的妻,离绝她们所生的”(10:3)
4) 激励百姓起来勇敢地行动(10:4)。
特别要注意的是,他的提议是以神的话语和诫命为基础。那些相信神的话的人们应该为自愿公然背逆的后果恐惧战兢。
3. 作为当时神所立的神治政权的管理者,以斯拉接受了这个建议,认为这是从神所来的话语,他“使祭司长和利未人,并以色列众人”起誓(在神面前庄严宣誓),去执行这个建议。(10:5)
4. 以斯拉颁发通告,叫所有从被掳中归回的人聚集在耶路撒冷(见7:25-26中以斯拉从王所得的权柄)(10:7)。在三日之内没有来的,可导致被抄家,(把家产归于圣殿),并被开除出同族人的团契(10:8)。这清楚地表明这是极为严重的事。
除去罪的行动(9-44)
5. 百姓遵从这个通告,在耶路撒冷“神殿的宽阔处”聚集。他们战兢是两个原因:
“因这事
又因下大雨。”(10:9)
这一定是以色列历史中很忧伤和难忘的一幕。
6. 以斯拉对百姓直言不讳──他们在神面前有罪了(10:10)。
7. 知道和承认罪是不够的。百姓需要做两件事:
“向耶和华认罪”和
“离绝外邦人”(以行动表明悔改)(10:11)。
认罪而没有悔改(一种心意的改变,使人主动转离恶)是无意义的(见代下7:14;路3:8)。保罗在使徒行传26:20节是这样说的:“应当悔改归向神,行事与悔改的心相称”
以斯拉所讲的悔改是在行动上悔改那特别的罪。
8. 百姓知道这是唯一的出路,他们说:
“我们必照着你的话行!”(10:12)
9. 由于是雨季,也由于问题的复杂(10:13),百姓请求给他们时间来执行这个困难的任务。建议由本城的长老和示师来处理百姓(10:14)。这是一个很明智的决定,因为在每个人的案情中都要公正。可能有些外邦的女子成为信神的人,因而对他们的家庭来说,离婚就成为不必要。
10. 有四个人反对这样的做法(10:15),但百姓否决了他们──“被掳归回的人如此而行”(10:16)。圣灵的定罪一定是非常地清楚和沉重。反对的人中有一个(米书兰)是积极参与犯罪的(10:29)。
11. 然后,以斯拉挑选了人去调查每个人的案情,总共用了大约3个月的时间才完成(10:16-17)。
12. 最后的报告显示出有17个祭司,6个利未人,1个唱歌的,3个守门的和86个其他人娶了外邦女子为妻,有些还有子女(10:44)。注意,四分之一犯罪的人是首领。
13. 我们注意到“祭司的子孙们”(10:18)“应许必休他们的妻”(10:19)。按上下文,“休”的意思就是离婚(见申24:1-4)。
14. 我们知道神恨恶离婚(玛2:16;太19:3-12),但我们应该如何看待这段似乎授权离婚的经文呢?换句话说,用犯第二次罪来改正第一次的罪是否合乎圣经的教导呢?错两次是否能变正确呢?
这里,有几个重要因素要考虑:
1) 与外邦人通婚的罪是直接冒犯神的律法(申7:1-4)。看来只有不信耶和华的外邦妻子才予以离婚,因为一个信耶和华的外邦人成为在神约中的子民的一部分。
2) 与信多神的外邦女子的通婚几乎总是使犹太人拜偶像(见王上11:1-8──这也成了所罗门的问题)。
3) 有将近四分之一的冒犯者是首领。
4) 在神的指导下,以斯拉试图洁净以色列民,使她回到正轨上来,作神的子民──为神的旨意而被分别为圣。
5) 使家庭分离是困难而伤心的,但潜在的神审判以色列民的灾难则更严重。
6) 离婚和伴随它而来的困难将更真切地解释神的种收原则──罪总是带来毁灭性的后果。
7) 由于此罪是人们自愿和公然地犯的,离婚是唯一精确地表明百姓真正的悔改的行动。也就是说,悔改的行为要与所犯的罪相对应!
8) 综上所述,使整个国家都重新陷入拜偶像的巨大危险必须压倒个人因离婚而来的困难和伤心。
15. 我们应该相信以斯拉记中的这段经文是个特例,有着不同寻常的因素,绝对不可作为今天与非信徒配偶离婚的前例来援引(见林前7:12-15)。从上下经文来看,甚至不能肯定这里所讲的离婚是犯罪!
16. 于是,以斯拉记是在既忧伤又黯淡,但却是正面的气氛中结束。以色列民再一次除去罪,得到洁净。在百姓中正在产生真正的更新改革。
指导研经题
以斯拉记10:1-44
1. 对与外邦妻子离婚作为百姓罪的解决办法,你个人的反应是什么?
2. 犯第二个罪已改正前一个罪的行为是否合理?这里的离婚是罪吗?有其他的方法吗?
3. 认罪是否足以恢复和神的关系?
4. 悔改的真正含义是什么?
5. 为什么悔改的行动要与所犯的罪相对应是很重要的?
6. 在以斯拉记第10章找出真正认罪和悔改的例证。
7. 在你的生活里,是否有你已经承认的罪,但还没有采取行动去改正的情况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