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罪之刑罚与恩典

第二章 罪之刑罚与恩典

上一篇   下一篇

 


    在每一卷先知书里,都是痛切地提出选民的罪。难道选民是比世人更有罪吗?不是的,乃是因为选民比世人更显得有罪,更不能容罪,也更不该陷于罪中。人越与圣洁之神交通,即越显出罪来;人的灵性越高,即越不能容留罪恶;而且人越受真道的薰陶灵感,即越不会也不应该陷于罪中。这不是说选民比世人更有罪,乃是应更觉罪,更知罪,更恨恶罪,更不能不罚罪,也更不能不除罪。本书内所论神的救恩固超奇;所论人的罪恶,也太离奇。恩典大,因罪之显大;罪既显大,恩典即更显大了。
   
一、罪孽
    在头三章书内,几乎全是论到选民的罪。
    (一)崇拜偶像(l:5-11,5:13)
    敬拜偶像是选民的大罪,也是神最痛恶的罪,因为神是忌邪的神,决不忍看见选民去崇拜邪神。“雅各的罪过在哪里呢?岂不是在撒玛利亚么?犹大的邱坛在哪里呢?岂不是在耶路撒冷么?”“我必从你中间除灭雕刻的偶像和柱像,你就不再跪拜自己手所造的”。负恩无知,无有比拜偶像更甚的。
    (二)淫乱污秽(1:7)
    淫乱是与拜偶像并行的,拜偶像也即灵性的淫乱。
    (三)图谋奸恶(2:1)
    多少罪恶,都是人造作出来的。
    (四)贪心霸占(2:2-5)
    “贪财是万恶之根”,神必讨罪。不仅贪图夺取的,连自己当得的,也必失掉。
    (五)强暴欺压(2:6-11)
    1、对于神仆:使神的先知闭口,不能言所当言(2:11)
    2、对于神民:剥夺过路人,赶逐妇人,欺压儿童(2:8-9)
    (六)领袖残酷(3:1-4,9-12)
    官长恶善好恶,剥夺民脂民膏,厌恶公平,屈枉正直,为贿赂行审判。
    (七)先知妄言(3:5-8,11)
    先知使我民走差路,“为雇价施训诲”,“为银钱行占卜”,妄说“平安了”,以致不见异象,因为神不应允他们。
    (八)邪术诡诈(5:12,6:10-ll)
    妄行邪术,诡诈不诚,用不公道的天平法码,惯于说谎行诡诈,甚至无人可靠,“不要依赖邻舍。不要信靠密友;要守住你的口,不要向你怀中的妻提说”(7:5)
 
二、刑罚
    在公义之神前,罪恶难掩,有罪决不能不罚罪(3:12),因为撒玛利亚之伤痕无法医治,又延及犹大。
    (一)不要报告在迦特(1:10)(撒下l:20)
    “迦特”为酒榨之意,是非利士五大城之一。
    (二)我要滚在伯亚弗拉灰尘中(1:10)
    “伯亚弗拉”为灰土房子之意(参林后5:2),指身体之意。
    (三)沙斐居民要赤身(1:11)
    “沙斐”即佳美之意,表明原来生活佳美,今则赤身蒙羞。
    (四)撒南的居民不敢出来(1:11)
    “撒南”即羊群之地,“伯以薛”表邻近之地,恐怕伯以薛人的哀哭使你们无处可站。意即邻人非但不能相助,反来占了你们的地位。
    (五)玛律居民心甚忧急(1:12)
    “玛律”表艰苦之地,人处此境地,即“切望得好处”,因灾祸已临到耶路撒冷的城门。
    (六)拉吉居民速用快马套车(1:13)
    “拉吉”是坚固难攻之意。
    (七)亚革悉众族使用诡诈(1:14)
    “亚革悉”即诡诈,或说谎之意。“犹大啊,你要将礼物送给摩利设迦特”是无益的。摩利设迦特是非利士之名城。
    (八)以色列的荣耀必到亚杜兰(1:15)
    “玛利抄”是表明夺取之意,因此以色列的尊荣,即当归于耶路撒冷的,竟归了亚杜兰。按“亚杜兰”表极不荣美之地,表明以色列的荣耀,竟变如亚杜兰一样的。这是借用一些地方名字,表明选民所受刑罚的景状。
 
三、恩典
    “神的心就是爱”,何以对于选民如此严厉呢?须知神的刑罚,由于恩典。
    (一)神的刑罚就是恩典
    因为本书是神“从圣殿中”所发的声音,即与他的救恩相合的声音。选民受刑,不但由于神的公义,更是由于神的慈爱。其加刑罚于选民无非是为爱他们,是为管教他们,试炼他们,造就他们,使他们在受苦难的时候,可以觉悟悔改。
    (二)神的刑罚中有恩典(2:12-13)
    神的刑罚的终局为要成功神的美旨,实施他的恩典。日后神“必要招聚以色列剩下的人,安置在一处,如波斯拉的羊,又如草场上的羊群。因为人数众多,就大大喧哗。开路的在他们前面上去……他们的王在前面行,耶和华引导他们。”“开路的”,原文是“破除者”,主曾为他们破除了神人中间隔断的墙,破除圣殿至圣所的幔子,破除了阴间的权势,破除了墓门口的石头,破除了法老的权势,使他不能再留难,破除了红海的波浪、约旦急流,使水中显出道路。不论我们前面的拦阻有何艰难,我们的开路者,皆能为我们破除一切。纵然前面有大山,也可变为平地(弥4:1)。并且他也是我们的君王,能拯救,也能保护。作主牧场上的羊,何等有福呢?
    仁爱的神啊!“我未受苦以先走迷了路”,“我受苦是与我有益,为要使我学习你的律例”(诗119:67,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