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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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使你們的福分變為咒詛”。斷絕祭司在肉食、五穀等食糧方面的供應。

3 農作物的“種子”。或指祭司的後裔,他們會從祭司的職位被除掉。

4 “我與利未所立的約”。為建立祭司制度而與利未及其後裔所作出的安排(民一50)。

79 利未人一項重要的任務是教導百姓(申三三10),但他們在應用律法上卻瞻徇人的情面(比較雅二1)。

10 以色列人與外邦人結婚,褻瀆了神作他們的“父”的特殊關係(出四22)。出埃及記三十四章1416節和申命記七章3節明明禁止以色列人與外邦人通婚。

11 “娶事奉外邦神的女子為妻”。即外邦女子把異教的神帶進猶太人家中,並且說:“娶我吧,娶我的宗教吧”。參看以斯拉記九章12節及尼希米記十三章2328節。

12 “無論何人”。“何人”原文作:叫醒的、答應的,是指一切活人的俗語表達法。

1315 雖然百姓因神不再接受他們的“供物”而苦惱,但拒絕面對休妻的嚴重問題。有些被休棄的妻子是他們在“幼年”時所娶的。一切離婚的行為都違反婚姻的“盟約”,而再婚也破壞神在創世時所建立的模式;當時祂只為亞當造了一個妻子(15節)。這裏也可指神使亞當和妻子在婚姻中成為一體。

16 “休妻的事……是我所恨惡的”。清楚強烈地說明神對待離婚的態度。雖然律法承認和規定離婚的細則,但耶和華說那些規定只是考慮到人的硬心。參看申命記二十四章14節和馬太福音十九章8節。“以強暴待妻”。直譯作:以強暴遮蓋衣服(衣服是保護的象征)。離婚把妻子的保障移除了,並且殘忍地對待她。

17 他們不但把“惡”看為“善”,並且暗示神喜悅惡,因為祂沒有作出即時的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