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章10节至16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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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耶和华指证异族通婚与离婚的罪

为甚么神要求作丈夫的,修好他在婚姻上的关系,才听他的祷告呢(参彼前 3:7>彼前三7;太 5:23-24>太五23-24)?玛拉基为这问题提供了答案:婚姻不只是丈夫与妻子两方面之间的盟约,而是一个圣约,是关乎3方面的权利与义务,神是其中的见证人,夫妻两人永远要在惦面前负责任。

第10节

在第10节中,玛拉基提出他第三个争议的论点,他描写以色列人普遍彼此不忠的情况;这现象亵渎了圣约,就是他们与神、以色列的父和创造者所立之约(申 32:6>申三十二6;参赛 27:11>赛二十七11,赛 43:15>四十三15;耶 31:9>耶三十一9)。玛拉基斥责两个婚姻上类似的过犯,虽然两者不一定互相关连。第一个过犯就是与异族通婚(11-12节;参尼 13:29>尼十三29,那里的经文指出祭司与异族通婚,把祭司之约玷污了)。第二个过犯是基于嫌恶与不和而闹离婚(13-16节)。
玛拉基所表达的是一个基本的婚姻概念,指出婚姻是夫妻之间的圣约。他对丈夫的要求,与救主耶稣和新约的使徒提出的相同。事实上,由于他对婚姻有如此崇高的看法,引起好些释经家怀疑他是否指实在的婚姻而言。有人认为玛拉基原意是以婚姻来象征以色列与耶和华之间的关系。不过,反对此说者指出全本圣经每一处以婚姻来作象征的经文,都一律把神描绘为丈夫,而不是妻子,正如此处的描述。另外又有人建议说:‘你盟约的妻’(14节)只是指犹太人’的妻子,即与丈夫同一信仰,共同与耶和华立约的妻子。不过,传统的看法认为玛拉基原意确是指‘婚姻盟约’,这看法仍然是最中肯的,也是新国际译本及和合本反映的观点。
玛拉基当代的人感到苦恼,因为神拒绝接受他们所献的祭物(13节),这举动在以色列民眼中就表示神不再赐福与他们。玛拉基又解释说:神指证那些不忠于妻子的丈夫,因为婚姻是一个圣约,不忠于原配直接影响人与神的关系。


第15节

第15节上可能是根据创世记二章24节(新国际译本作:‘耶和华岂不是把他们造成一体么?在肉体和灵性上他们都是属惦的’)。如果这假设是对的话,那么玛拉基就是以亚当夏娃的婚姻为根据,发展成他看婚姻为圣约的理由,故此他强调丈夫尽责的重要性。这一节经文的原意模糊,但新国际译本的译法与下文15节下和16节下悲惨的警告互相配合。这些警告指出不忠于配偶的离婚是亏犯了一个人自己的生命(‘所以当谨守你们的心’一句可译作:‘所以要当心你们的性命’)。换言之,顾虑自己的性命与忠于自己的配偶,实际上是同一件事(比较弗 5:28>弗五28)。经文的意思是说:神在婚姻关系之下,使一对男女产生一种深厚的生命契合,正如创世记二章24节所建立的关系一样。根据这解释,二章15节的逻辑与耶稣在马太福音十九章5至9节的教训就有显着的雷同了。
再者,这节经文又肯定神原意是要藉婚姻产生‘虔诚的后裔’(‘神的种子’)。在玛拉基的眼中,离婚破坏了这目的,正如异教通婚一样(参尼 13:23-27>尼十三23-27;拉 10:3>拉十3、拉 10:44>44)。‘神的种子’这句话是反映第10节(和1:6>一6)中,神是我们的‘一位父’这形象,即是说:神之所以为子民的父,主要是由于惦救赎的作为和盟约的关系,作者故意以此句子来对比11节中‘外邦神的女子’那一句。
若把第16节译作‘我恨恶休妻……’(新国际译本及和合本都有这意思),我们在原文的处理上便产生很多困难,而且要把原文作若干修改。这里看上去似乎是对离婚一概地斥责,与申命记二十四章1至4节比较宽容的看法好像大相迳庭。申命记二十二章19、29节;耶利米书三章(耶和华象征式地与以色列离婚)和某些新约经文(太 1:19>太一19,太 5:32>五32,太 19:8-9>十九8-9;林前 7:15>林前七15)似乎也暗示人有离婚的权利。故此,这节经文可更佳的理解为‘耶和华以色列的神说:“若有人心生恨恶而离婚(指单以嫌恶与不和为理由的离婚,而不是指根据实际理由的离婚,诸如不轨的性行为等),他是以强暴为衣裳(指明显地以强暴来玷污自己;有关‘衣裳’的象征性用法,参诗 73:6>诗七十三6,诗 109:18>一○九18;耶 2:34>耶二34)”,这是万军之耶和华说的。所以当谨守你们的心,不可(对妻子)不忠。’这译法无需改变希伯来原文,而且说明‘恨恶’的主语是想离婚的丈夫,而非耶和华。还有一点可支持这解释,就是‘恨恶’这动词经常在谈及婚姻的经文中出现,往往是指丈夫对妻子的态度(创 29:31>创二十九31;申 22:13>申二十二13、申 22:16>16;士 15:2>士十五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