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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堕胎是杀害生命吗?

跨世纪伦理地图 by 苏颖智

个案讨论

个案一

假如你有一对亲戚夫妇在中国内地,他们也是信主的。当妻子腹中的第二胎长到六个月时,竟接到单位领导通知要堕胎,否则要罚款六千元,并可能失去工作。她十分懊恼,问你该怎么办?你会如何劝她?

个案二

李姊妹怀孕期间,接触到德国痳疹病人,医生说她可能受感染,孩子亦可能不正常,力劝她堕胎,免生出不正常孩子。李姊妹徵询你的意见,你会怎样劝她?你个人赞成她堕胎吗?

前言

在讨论圣经对堕胎的立场之前,我们先探讨究竟堕胎是否合法。其实每个社会的法律都不同,美国自克林顿上台之后,公开表示把堕胎合法化。各地的堕胎生意,亦因此如雨后春笋般冒升。如今,愈来愈多医生绞尽脑汁去想出一些最便宜、最简易、最快捷,并自称是最安全的方法来进行堕胎手术,希望能尽快赚一笔钱。美国有些专门替人堕胎的诊所,实行“减价战”,大力推广堕胎手术。为招揽生意,有些收一百美元,有些收九十五美元,有些更降价至八十美元。每当有医生发现一种更快或更便宜的方法,便会有多人来光顾。赞成堕胎的人士,到处示威游行,说堕胎纯属是母亲的抉择(Mother'sChoice),而反对堕胎的人士,却说婴儿亦该有生存的权利(TheRighttoLive)。这两派意见相反的人士经常在争辩抗衡,最近接二连三的炸弹爆炸事件,都是发生在堕胎中心,造成很大的震撼,到底谁对谁错呢?是那些专门提供堕胎服务的对?还是那些炸毁诊所来阻止服务的对?其实,两方面都有问题。一方的问题是把一些无声的生命取走,但另一方的问题是为了制止堕胎夺命,竟不惜用炸弹及手枪取去人的生命。显然这两方面都有问题,现在让我们分别看看赞成及反对堕胎者各自的论据吧。

赞成堕胎合法化的理据

1.受精卵、胚胎及胎儿都不是人,堕胎不算杀人。

今天的社会,特别是在美国,有许多人(甚至有很多传道人)都是引用这一个理由来支持堕胎合法化的。

2.“人”有道德意识,胎儿没有,所以堕胎不算杀人。

有人认为,既然是人才有道德意识,而胎儿却完全没有,所以杀了他就象是杀死一头动物或打破一只鸡蛋罢了。这种论据确令人震惊,震惊的原因是堕胎手术虽未合法化,但却已经十分“普及化”了。有一次,我去一间医院探访病人,有位当护士的姊妹走来跟我打招呼。我见她神色不对,便问她原因。她说刚看见一些十分难过的事,在病房内有一位十六岁的少女,刚做过堕胎手术,就与男友旁若无人地在病床上拥抱亲热(那里是大房)。另外有位当医生的姊妹,因良心不安不愿执行堕胎手术,被逼离开政府医院的工作,转到一间基督教的医院工作。无论合法化与否,堕胎手术每天都在不断进行。在街上,亦可看到很多广告招牌替深圳的医生招揽堕胎生意。

3.女人有权终止怀孕状态

有人说医生可以医治病人,怀孕亦算是一种病,所以他们可将此病医好,方法就是把腹中胎儿取走。他们更主张女人是有权终止此病的。

以上三种理论是对是错?表面看来,这些说法似乎也有道理,但问题是在乎生命到底从何时开始。

生命何时开始?①

1.在卵细胞受精后

有人说卵细胞受精后,生命就开始。但亦有人说即使卵细胞受精了,生命还未开始。

2.结合体成功植上子宫壁后(约2周)

有人说在女人怀孕两周后,结合体成功植上子宫壁,生命便正式开始。但亦有人说,在这时候神尚未将灵魂放进胚胎里,所以生命还未开始。

3.有胎儿略具人形又有固定心跳的时候(8周)

有人说当女人怀孕约八周之后,胚胎已略具人形,有脸、手指、脚趾、内脏、骨骼,又有固定心跳,这时候生命便正式开始。但亦有人说,即使在这时候,生命还未开始,因胎儿尚未有人的生命特质。

4.胎动的时候(3~4个月后)

有人说当怀孕三至四个月后,胎儿懂得舞动时,生命就正式开始。但仍然有人说还未开始。

5.胎儿移出母体仍能养活的时候(6~7个月后)

有人说把胎儿从母体取出来,若他能生存,这才是生命的真正开始。如出来之后,经喂养却不能独立生存,则生命尚未开始。

6.婴孩出生的时候

最开放的看法,是在婴孩出生之后,生命才真正开始。一日未出生,他的生命还未开始。

绝大部分保守派圣经学者都认为当卵细胞受精后,生命已经开始了。有人甚至认为即使试管婴儿也是有生命的,卵子虽然是在试管中受精,但仍具有人的生命,所以也不能随便毁灭。圣经对这些尚未出生的胎儿有何看法?我们要回到圣经里去找答案,否则很容易犯了罪也不自知,及至发觉自己违背神的心意时,已经太迟了,可能来不及补救了。

有一位姊妹,在她受水礼之前,我问她还有什么罪尚未对付,或还有什么坏习惯未改?她听了之后,立即流下眼泪。原来这位姊妹已婚,有一个女儿,她打算不再生孩子了。当她发现自己怀了第二胎,便与丈夫商量后便把胎儿打掉了。这事约年半之后,她信了主,对圣经真理愈来愈认识。两年后,更打算受洗。正当她预备受洗的时候,发觉这件事仍然令她耿耿于怀,使她极不舒服和不开心。当年,她不想多要一个孩子,是因觉得太辛苦和恐怕未能负担。当她打掉胎儿之后,她已十分后悔。到她信了主之后,更有一种罪咎感。她问我到底她是否适宜受洗?当她接受堕胎手术时,还未信主,对神在这方面的教导没有认识,我就告诉她,任何一个未信主的人,都不是活在神的律法之下,神不会按律法来审判她,这是圣经的应许。而且,当她发现自己做了错事,也有向神认罪。

圣经应许:“我们若认自己的罪,神是信实的,是公义的,必要赦免我们的罪,洗净我们一切的不义。”(约壹一9)诗篇五十一篇17节清楚说出:“神所要的祭就是忧伤的灵;神阿,忧伤痛悔的心,你必不轻看。”神早已将我们所承认的、所忏悔的罪带到无人之地,永远不再归到我们身上。但在我们认识主后,就必须要凡事小心,远离恶事。

圣经对未出生胎儿的看法

1.耶利米未出生已蒙拣选

耶利米书一章5节:“我未将你造在腹中,我已晓得你;你未出母胎,我已分别你为圣;我已派你作列国的先知。”“你未出母胎”这句话十分重要,因前面刚提及神无所不知的属性,接着立刻说:“你未出母胎,我已分别你为圣。”换句话说,神对耶利米的呼召和拣选(做列国的先知),并不是在他出生之后,而是在未出生之前。由此可见,一个真正的生命(甚至包括神的选召),是在婴孩还未出生时已经开始。

2.参孙未出生已归神作拿细耳人

士师记十三章3至5节:“耶和华的使者向那妇人显现,对她说:‘向来你不怀孕,不生育,如今你必怀孕生一个儿子。所以你当谨慎,清酒浓酒都不可喝,一切不洁之物也不可吃。你必怀孕生一个儿子,不可用剃头刀剃他的头,因为这孩子一出胎就归神作拿细耳人。他必起首拯救以色列人脱离非利士人的手。’”神非常清楚告诉参孙的母亲,叫她谨慎,在怀孕期间,一切清酒浓酒及不洁之物都不可以喝,原因是她怀着的胎儿,早已被分别出来要归给神,故做母亲的,绝对不能沾染任何的酒。事实上,孕妇所吃的东西会直接影响胎儿,妈妈中毒的话,胎儿也一样会中毒,所以参孙母亲怀着他的时候,神已经吩咐她为孩子作最好的预备。

3.胎儿未出生已受覆庇

现在让我们看一些更清楚、明显的讲法。诗篇一百三十九篇13至16节:“我的肺腑是你所造的;我在母腹中,你已覆庇我。我要称谢你,因我受造奇妙可畏;你的作为奇妙,这是我心深知道的。我在暗中受造,在地的深处被联络;那时,我的形体并不向你隐藏。我未成形的体质,你的眼早已看见了;你所定的日子,我尚未度一日(或作我被造的肢体尚未有其一),你都写在你的册上了。”从这段圣经,我们可从更加清楚看见生命的起始,绝对不是在出生以后,甚至可推算到早於成形之前。2

4.未成形的胎儿,主已看见,且写在他的册上。

诗篇一百三十九篇16节说:“我未成形的体质,你的眼早已看见了。”这“未成形”的时候亦即表示怀孕未及八周,因胎儿是要在怀孕八周后才成形的。但圣经却说胎儿在母腹中未成形之前,他的眼早已看见了。“你所定的日子,我尚未度一日,你都写在你的册上了。”即是说,当卵子受精后,还未足一天,神已经知道并且记念。我们断不能将这解释为在胎儿出生之后,因前文所说的,全都指在暗中、未成形的、还在建立中等。因此,我们只能解释,犹如医生计算胎儿的日子,卵子受精后还不足一天,神已经写在他的册上,这实在是一件万分奇妙的事。也有人问,那些“试管婴儿”又如何?他们是否也被神计算在内?圣经都是说“在母腹,在母腹…”全部都是说到胎儿在母腹里的情况。不错,圣经中没有提及“试管婴儿”,但一旦把受精卵放进母亲腹内,那就肯定是生命了。

当然,这不过是笔者个人的看法,读者不妨思考,我们是否真的需要“试管婴儿”呢?我们千方百计运用先进科技去制造,但稍不满意,就把他们弃掉,这一定会产生很多问题。另外,又有医生说,即使那些在试管里的婴儿出了问题,或因人为错误而死亡,我们也不能够指控谁犯了杀人罪。其实,上述的原则和圣经真理,只是对我们信徒颁布的。对于那些不信的人,他们要做什么,就由他们自己去负责任吧,与我们无关。我们是活在天国的律法下,因此,我们是持守一套更高的律法(HigherLaw)。非信徒不属于神的国,他们按世俗的法规来行事为人,我们无权干涉。但我们有责任告诉他们,如果他们继续不断夺取生命,又在道德上违背神的心意,我们的社会将会自食其果。

5.伤害胎儿亦算伤害人③

出埃及记廿一章22至25节:“人若彼此争斗,伤害有孕的妇人,甚至堕胎,随后却无别害,那伤害她的,总要按妇人的丈夫所要的,照审判官所断的受罚。若有别害,就要以命偿命,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以手还手,以脚还脚,以烙还烙,以伤还伤,以打还打。”这里“堕胎”一词,在原文中其实并不是解作堕胎,而是解作“导致那婴儿早产或流产”的意思,亦即是说婴儿出来了。而跟着所说的“随后却无别害”,是指那婴儿提早意外地出来之后,却仍能健康地生存。在这种情形下,“那伤害她的,总要按妇人的丈夫所要的,照审判官所断的受罚。”为什么呢?因为那婴孩虽然是出世了,但却是早产,故他的健康仍然是会比较差。既然是健康较差,那要喂养他、照顾他的,都要比平常情况多付出一些代价,而这代价是应由那闯祸的人付出和赔偿的。

“若有别害”又怎样呢?“若有别害”的意思是指婴儿早产之后有麻烦,比如是跛了手或脚,或是瞎了眼睛,又甚至连生命都不保。这段圣经,按照绝大部分解经家的意见,都认为不是单指那怀孕妇人来说的,而且也针对那早产了的婴儿。无论是母亲或婴孩,若因此“有别害”,伤人者就得“以命偿命,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以手还手,以脚还脚,以烙还烙,以伤还伤,以打还打。”即是说无论伤了孕妇或她腹中婴儿,两者的处理手法是完全一样的,这点连旧约时代的犹太学者也是如此解释。因此,我相信在当时犹太人的心目中,一个未出生的婴儿也当作一个活生生的人来看待。要是伤害到一个未出生的胎儿,把他从母腹中弄了出来,这就等于犯了杀人罪。这罪带来的惩罚,与杀了一个活生生的成年人、小孩或刚出生的婴儿是完全一样的。因此,一个还未出生的胎儿,在神的眼中已是一个人了。

但是,今天的医院每天都杀害无数的小生命。我有一个朋友,在内地的工厂当女工,半年前,她正怀着第二胎,已经七个多月了,却被单位领导叫到医院去,警告她若保留孩子,不单她会失去工作,连丈夫的工作也会失去。面对这种种威逼,她惟有屈服了。医生直接给胎儿注射药物,先将胎儿杀死,然后自然流产。本来她一直把怀孕的事隐藏,并且宁愿罚款也想保存那胎儿,可惜罚款额相当重,要六千多人民币,除此之外,孩子还丧失一切教育、医疗等国家福利。这种令人难以置信的事情,每天都在发生。国家为求达到计划生育的目的,不择手段,这实在是一个可悲的现象。我希望国家领导人能醒悟,并及早回头,更有效地宣传及教导节育,而不是用各种残忍的手法来控制人口。另外,信徒亦应奉公守法,既然国家规定夫妇只能生一个孩子,那么生下一个后,就应有效地节育,预防胜于事后补救。

特别事件

在此探讨一些特别事例,看看我们是否绝对不可以堕胎。到底圣经所说的,是泛指在一般情况下不可堕胎,还是绝对性的,无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以堕胎呢?

1.若医生证明继续怀孕会威胁母亲生命

举例来说,如孕妇患上了红斑狼疮症,这病在怀孕期间最容易显露出来,当病征显露出来后,它的病毒也很容易会发作,患者的肾功能会渐渐衰退,加速其死亡。④我在美国牧会时、并回港事奉之后,分别认识两位姊妹,她们都是在怀孕期间发现自己患上了红斑狼疮症。医生建议她们尽快把胎儿取走,因为如继续怀孕,不单胎儿不能生存,甚至会影响孕妇的性命。在不能两全其美的情况下,就要采取“两恶取其轻”(LesserofTwoEvils)的原则。

其实,圣经在这方面也有给我们类似的提示。埃及的法老王下命令要将以色列人两岁以下的男婴全部杀死,当时有一些负责接生的女人,每当她们为以色列人接生的时候,都替那些以色列人说谎,说在她们还未赶到之前,那些婴孩已经健康地生了下来,因此不能活生生的杀死他们。此外,她们还暗地里保留那些以色列男婴,使这些小生命能生存下去。虽然这班接生婆说谎,但神却喜悦她们,称赞她们,说她们是遵行神的心意。反之,若她们说实话,按照法老的指示去做,就会白白杀害了很多生命。如今她们说谎,大不了是自己受罚,但却能保存无数生命。就是在这种不能两全其美的情况下,神容许她们说谎。我们当然不能因她们说谎也得到神的祝福,就以为自己也可以随时说谎。因为她们所处的环境特殊,如果不说谎就会导致别人死亡,所以神容许她们撒谎。同样道理,若怀孕会威胁到母亲的生命,甚至连婴儿的生命也不保,那么堕胎便不是为了要取去一个生命,而是要保留甚至是抢救母亲的生命。所以遇到这种情况,在医生的大力建议和鼓励下,值得孕妇考虑接受堕胎手术。

2.胎儿不健全,出生亦不能生存者⑤

有些胎儿是不健全的,例如没有心脏,又或是没有脑袋。有一位姊妹怀孕六个月,经医生检视后十分担心,因发现胎儿心跳停顿,原来胎儿脑部早已停止发育。据医生说,表面看来,胎儿好象还在正常生长,但实际上,即使他有机会出生,亦只会是一个植物人。最糟的是胎死腹中,因婴儿没有脑袋,只是在不正常地生长。医生鼓励她及早将胎儿取出,否则胎死腹中,会产生很多毒素,对孕妇有不良的影响。笔者认为,既然婴儿在腹中已经不能生存,且会威胁母亲的生命,那么让医生趁早把他挪去,也是一项值得考虑的建议,因为如此才能尽早解除胎儿对母亲生命的威胁。

3.染色体出了问题

有人问若胎儿的染色体出了问题,生出来后可能是严重弱智的,或残缺的,如没有手或脚、没有耳或鼻,又可能是功能性残缺,如心漏、或肺部、肾部不健全等,那又如何呢?在我们教会里也曾有这样的个案。我们曾经陪同一对父母一起挣扎、流泪,目睹婴孩接受多次大大小小的手术。我衷心感谢主,因他们夫妇能凭着信心,让那小生命出生。他们深信胎儿染色体出了问题绝对不能成为堕胎的藉口,虽然明知小孩出生后要付出更多时间去照顾和喂养,但他们还是决定让婴儿如常出生。如他们所料,婴孩出生后问题真的接二连三而来,但我们仍然坚持,即使面对困境,婴儿还是该有他生存的权利。正如面对一个严重弱智的孩子,我们无权夺去他的生命,所以当时我亦鼓励这对夫妇要支持下去。记得我嫂嫂二度怀孕的时候,亦曾被劝将胎儿打掉,因她怀孕期间,曾接触过德国麻疹病人,并受到感染。孕妇染上德国麻疹可能对胎儿有严重影响,引致各种不同的病症,如唐氏综合症或种种残缺等,所以医生们都劝她不要冒险。在人看来,那胎儿可能会出现问题,但神有他的方法去解决。如果当时我嫂嫂选择堕胎,今天我就不会有一个活泼可爱的侄女了,但我嫂嫂不但将胎儿诞下来,而小孩到今天还是非常健康,完全没有受妊娠期德国麻疹的影响,所以我们都为她感谢主。

4.因强奸或乱伦而成孕⑥

曾有弟兄来问我,某某姊妹被强奸而成孕,但她并不想要那胎儿,应该怎么办?她当时的情绪十分波动,要是强逼她保留胎儿,她有勇气面对吗?若受害人根本未信主,我们不可能将自己的一套观点强加在她身上,人到了什么地步就按什么地步行事。若她是信徒,我们可以辅导她,但最后抉择权仍在她,我们不能强逼她作任何抉择。在辅导的过程中,我们还可告知有一些机构由弟兄姊妹所办,是专门照顾未婚妈妈的,让她们在理想的环境下,安心把婴儿产下来,然后机构会尽早安排一些良好的家庭来领养孩子。因此,除非真是逼不得已,否则笔者也不赞成走上堕胎这一步。但若因为那件不幸的事情已令当事人情绪十分激动,甚至自寻短见,笔者就觉得不宜把我们的想法强加诸她们,特别是对那些尚未信主的人,笔者会告诉她们这是其中一条出路,说出来是让她们多一个选择而已,但若她们不想保留孩子,我们亦绝不会怪责。我们应保持自己的立场,却不表示要勉强他人与自己认同。

注释

1.NormanGeisler,ChristianEthics:OptionsandIssues(GrandRapids,MI:BakerbookHouse,1989),161-162.

2.参本课“生命何时开始?”

3.C.P.KeilandF.Delitzsch,CommentaryontheOldTestament,Vol.1.(GrandRapids,MI:Wm.B.EerdmansPublishingCompany,1976),134.

4.Dr.H.Ralmesh,"TheSymptomsofLupus"inMedicalJournal(NewYork,USA,1984),8.

5.Dr.EricCannon,"WhenShouldAMotherBeGivenAChoice"inMedicalJournal(NewYork,USA,1998),8.

6.同上,第10页,Dr.Cannon主张因奸成孕者可以有权堕胎。

参考书目

1.NormanGeisler,ChristianEthics:OptionsandIssues(GrandRapids,MI:BakerBookHouse,1989.)

2.RobertN.Wennberg,LifeintheBalance:ExploringtheAbortionControversy(GrandRapids,MI:Wm.B.Eerdmans,1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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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案讨论 个案一 假如你有一对亲戚夫妇在中国内地,他们也是信主的。当妻子腹中的第二胎长到六个月时,竟接到单位领导通知要堕胎,否则要罚款六千元,并可能失去工作。她十分懊恼,问你该怎么办?你会如何劝她? 个案二 李姊妹怀孕期间,接触到德国痳疹病人,医生说她可能受感染,孩子亦可能不正常,力劝她堕胎,免生出不正常孩子。李姊妹徵询你的意见,你会怎样劝她?你个人赞成她堕胎吗? 前言 在讨论圣经对堕胎的立场之前,我们先探讨究竟堕胎是否合法。其实每个社会的法律都不同,美国自克林顿上台之后,公开表示把堕胎合法化。各地的堕胎生意,亦因此如雨后春笋般冒升。如今,愈来愈多医生绞尽脑汁去想出一些最便宜、最简易、最快捷,并自称是最安全的方法来进行堕胎手术,希望能尽快赚一笔钱。美国有些专门替人堕胎的诊所,实行“减价战”,大力推广堕胎手术。为招揽生意,有些收一百美元,有些收九十五美元,有些更降价至八十美元。每当有医生发现一种更快或更便宜的方法,便会有多人来光顾。赞成堕胎的人士,到处示威游行,说堕胎纯属是母亲的抉择(MothersChoice),而反对堕胎的人士,却说婴儿亦该有生存的权利(TheRightt
oLive)。这两派意见相反的人士经常在争辩抗衡,最近接二连三的炸弹爆炸事件,都是发生在堕胎中心,造成很大的震撼,到底谁对谁错呢?是那些专门提供堕胎服务的对?还是那些炸毁诊所来阻止服务的对?其实,两方面都有问题。一方的问题是把一些无声的生命取走,但另一方的问题是为了制止堕胎夺命,竟不惜用炸弹及手枪取去人的生命。显然这两方面都有问题,现在让我们分别看看赞成及反对堕胎者各自的论据吧。 赞成堕胎合法化的理据 1.受精卵、胚胎及胎儿都不是人,堕胎不算杀人。 今天的社会,特别是在美国,有许多人(甚至有很多传道人)都是引用这一个理由来支持堕胎合法化的。 2.“人”有道德意识,胎儿没有,所以堕胎不算杀人。 有人认为,既然是人才有道德意识,而胎儿却完全没有,所以杀了他就象是杀死一头动物或打破一只鸡蛋罢了。这种论据确令人震惊,震惊的原因是堕胎手术虽未合法化,但却已经十分“普及化”了。有一次,我去一间医院探访病人,有位当护士的姊妹走来跟我打招呼。我见她神色不对,便问她原因。她说刚看见一些十分难过的事,在病房内有一位十六岁的少女,刚做过堕胎手术,就与男友旁若无人地在病床上拥抱亲热(那里是大房)。另
外有位当医生的姊妹,因良心不安不愿执行堕胎手术,被逼离开政府医院的工作,转到一间基督教的医院工作。无论合法化与否,堕胎手术每天都在不断进行。在街上,亦可看到很多广告招牌替深圳的医生招揽堕胎生意。 3.女人有权终止怀孕状态 有人说医生可以医治病人,怀孕亦算是一种病,所以他们可将此病医好,方法就是把腹中胎儿取走。他们更主张女人是有权终止此病的。 以上三种理论是对是错?表面看来,这些说法似乎也有道理,但问题是在乎生命到底从何时开始。 生命何时开始?① 1.在卵细胞受精后 有人说卵细胞受精后,生命就开始。但亦有人说即使卵细胞受精了,生命还未开始。 2.结合体成功植上子宫壁后(约2周) 有人说在女人怀孕两周后,结合体成功植上子宫壁,生命便正式开始。但亦有人说,在这时候神尚未将灵魂放进胚胎里,所以生命还未开始。 3.有胎儿略具人形又有固定心跳的时候(8周) 有人说当女人怀孕约八周之后,胚胎已略具人形,有脸、手指、脚趾、内脏、骨骼,又有固定心跳,这时候生命便正式开始。但亦有人说,即使在这时候,生命还未开始,因胎儿尚未有人的生命特质。 4.胎动的时候(3~4个月后) 有人说当怀
孕三至四个月后,胎儿懂得舞动时,生命就正式开始。但仍然有人说还未开始。 5.胎儿移出母体仍能养活的时候(6~7个月后) 有人说把胎儿从母体取出来,若他能生存,这才是生命的真正开始。如出来之后,经喂养却不能独立生存,则生命尚未开始。 6.婴孩出生的时候 最开放的看法,是在婴孩出生之后,生命才真正开始。一日未出生,他的生命还未开始。 绝大部分保守派圣经学者都认为当卵细胞受精后,生命已经开始了。有人甚至认为即使试管婴儿也是有生命的,卵子虽然是在试管中受精,但仍具有人的生命,所以也不能随便毁灭。圣经对这些尚未出生的胎儿有何看法?我们要回到圣经里去找答案,否则很容易犯了罪也不自知,及至发觉自己违背神的心意时,已经太迟了,可能来不及补救了。 有一位姊妹,在她受水礼之前,我问她还有什么罪尚未对付,或还有什么坏习惯未改?她听了之后,立即流下眼泪。原来这位姊妹已婚,有一个女儿,她打算不再生孩子了。当她发现自己怀了第二胎,便与丈夫商量后便把胎儿打掉了。这事约年半之后,她信了主,对圣经真理愈来愈认识。两年后,更打算受洗。正当她预备受洗的时候,发觉这件事仍然令她耿耿于怀,使她极不舒服和不开心。当年
,她不想多要一个孩子,是因觉得太辛苦和恐怕未能负担。当她打掉胎儿之后,她已十分后悔。到她信了主之后,更有一种罪咎感。她问我到底她是否适宜受洗?当她接受堕胎手术时,还未信主,对神在这方面的教导没有认识,我就告诉她,任何一个未信主的人,都不是活在神的律法之下,神不会按律法来审判她,这是圣经的应许。而且,当她发现自己做了错事,也有向神认罪。 圣经应许:“我们若认自己的罪,神是信实的,是公义的,必要赦免我们的罪,洗净我们一切的不义。”(约壹一9)诗篇五十一篇17节清楚说出:“神所要的祭就是忧伤的灵;神阿,忧伤痛悔的心,你必不轻看。”神早已将我们所承认的、所忏悔的罪带到无人之地,永远不再归到我们身上。但在我们认识主后,就必须要凡事小心,远离恶事。 圣经对未出生胎儿的看法 1.耶利米未出生已蒙拣选 耶利米书一章5节:“我未将你造在腹中,我已晓得你;你未出母胎,我已分别你为圣;我已派你作列国的先知。”“你未出母胎”这句话十分重要,因前面刚提及神无所不知的属性,接着立刻说:“你未出母胎,我已分别你为圣。”换句话说,神对耶利米的呼召和拣选(做列国的先知),并不是在他出生之后,而是在未出生之前。由
此可见,一个真正的生命(甚至包括神的选召),是在婴孩还未出生时已经开始。 2.参孙未出生已归神作拿细耳人 士师记十三章3至5节:“耶和华的使者向那妇人显现,对她说:‘向来你不怀孕,不生育,如今你必怀孕生一个儿子。所以你当谨慎,清酒浓酒都不可喝,一切不洁之物也不可吃。你必怀孕生一个儿子,不可用剃头刀剃他的头,因为这孩子一出胎就归神作拿细耳人。他必起首拯救以色列人脱离非利士人的手。’”神非常清楚告诉参孙的母亲,叫她谨慎,在怀孕期间,一切清酒浓酒及不洁之物都不可以喝,原因是她怀着的胎儿,早已被分别出来要归给神,故做母亲的,绝对不能沾染任何的酒。事实上,孕妇所吃的东西会直接影响胎儿,妈妈中毒的话,胎儿也一样会中毒,所以参孙母亲怀着他的时候,神已经吩咐她为孩子作最好的预备。 3.胎儿未出生已受覆庇 现在让我们看一些更清楚、明显的讲法。诗篇一百三十九篇13至16节:“我的肺腑是你所造的;我在母腹中,你已覆庇我。我要称谢你,因我受造奇妙可畏;你的作为奇妙,这是我心深知道的。我在暗中受造,在地的深处被联络;那时,我的形体并不向你隐藏。我未成形的体质,你的眼早已看见了;你所定的日子,我尚未度一日
(或作我被造的肢体尚未有其一),你都写在你的册上了。”从这段圣经,我们可从更加清楚看见生命的起始,绝对不是在出生以后,甚至可推算到早於成形之前。2 4.未成形的胎儿,主已看见,且写在他的册上。 诗篇一百三十九篇16节说:“我未成形的体质,你的眼早已看见了。”这“未成形”的时候亦即表示怀孕未及八周,因胎儿是要在怀孕八周后才成形的。但圣经却说胎儿在母腹中未成形之前,他的眼早已看见了。“你所定的日子,我尚未度一日,你都写在你的册上了。”即是说,当卵子受精后,还未足一天,神已经知道并且记念。我们断不能将这解释为在胎儿出生之后,因前文所说的,全都指在暗中、未成形的、还在建立中等。因此,我们只能解释,犹如医生计算胎儿的日子,卵子受精后还不足一天,神已经写在他的册上,这实在是一件万分奇妙的事。也有人问,那些“试管婴儿”又如何?他们是否也被神计算在内?圣经都是说“在母腹,在母腹…”全部都是说到胎儿在母腹里的情况。不错,圣经中没有提及“试管婴儿”,但一旦把受精卵放进母亲腹内,那就肯定是生命了。 当然,这不过是笔者个人的看法,读者不妨思考,我们是否真的需要“试管婴儿”呢?我们千方百计运用先进科技去制
造,但稍不满意,就把他们弃掉,这一定会产生很多问题。另外,又有医生说,即使那些在试管里的婴儿出了问题,或因人为错误而死亡,我们也不能够指控谁犯了杀人罪。其实,上述的原则和圣经真理,只是对我们信徒颁布的。对于那些不信的人,他们要做什么,就由他们自己去负责任吧,与我们无关。我们是活在天国的律法下,因此,我们是持守一套更高的律法(HigherLaw)。非信徒不属于神的国,他们按世俗的法规来行事为人,我们无权干涉。但我们有责任告诉他们,如果他们继续不断夺取生命,又在道德上违背神的心意,我们的社会将会自食其果。 5.伤害胎儿亦算伤害人③ 出埃及记廿一章22至25节:“人若彼此争斗,伤害有孕的妇人,甚至堕胎,随后却无别害,那伤害她的,总要按妇人的丈夫所要的,照审判官所断的受罚。若有别害,就要以命偿命,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以手还手,以脚还脚,以烙还烙,以伤还伤,以打还打。”这里“堕胎”一词,在原文中其实并不是解作堕胎,而是解作“导致那婴儿早产或流产”的意思,亦即是说婴儿出来了。而跟着所说的“随后却无别害”,是指那婴儿提早意外地出来之后,却仍能健康地生存。在这种情形下,“那伤害她的,总要按妇人的丈
夫所要的,照审判官所断的受罚。”为什么呢?因为那婴孩虽然是出世了,但却是早产,故他的健康仍然是会比较差。既然是健康较差,那要喂养他、照顾他的,都要比平常情况多付出一些代价,而这代价是应由那闯祸的人付出和赔偿的。 “若有别害”又怎样呢?“若有别害”的意思是指婴儿早产之后有麻烦,比如是跛了手或脚,或是瞎了眼睛,又甚至连生命都不保。这段圣经,按照绝大部分解经家的意见,都认为不是单指那怀孕妇人来说的,而且也针对那早产了的婴儿。无论是母亲或婴孩,若因此“有别害”,伤人者就得“以命偿命,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以手还手,以脚还脚,以烙还烙,以伤还伤,以打还打。”即是说无论伤了孕妇或她腹中婴儿,两者的处理手法是完全一样的,这点连旧约时代的犹太学者也是如此解释。因此,我相信在当时犹太人的心目中,一个未出生的婴儿也当作一个活生生的人来看待。要是伤害到一个未出生的胎儿,把他从母腹中弄了出来,这就等于犯了杀人罪。这罪带来的惩罚,与杀了一个活生生的成年人、小孩或刚出生的婴儿是完全一样的。因此,一个还未出生的胎儿,在神的眼中已是一个人了。 但是,今天的医院每天都杀害无数的小生命。我有一个朋友,在内地的工厂当女工
,半年前,她正怀着第二胎,已经七个多月了,却被单位领导叫到医院去,警告她若保留孩子,不单她会失去工作,连丈夫的工作也会失去。面对这种种威逼,她惟有屈服了。医生直接给胎儿注射药物,先将胎儿杀死,然后自然流产。本来她一直把怀孕的事隐藏,并且宁愿罚款也想保存那胎儿,可惜罚款额相当重,要六千多人民币,除此之外,孩子还丧失一切教育、医疗等国家福利。这种令人难以置信的事情,每天都在发生。国家为求达到计划生育的目的,不择手段,这实在是一个可悲的现象。我希望国家领导人能醒悟,并及早回头,更有效地宣传及教导节育,而不是用各种残忍的手法来控制人口。另外,信徒亦应奉公守法,既然国家规定夫妇只能生一个孩子,那么生下一个后,就应有效地节育,预防胜于事后补救。 特别事件 在此探讨一些特别事例,看看我们是否绝对不可以堕胎。到底圣经所说的,是泛指在一般情况下不可堕胎,还是绝对性的,无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以堕胎呢? 1.若医生证明继续怀孕会威胁母亲生命 举例来说,如孕妇患上了红斑狼疮症,这病在怀孕期间最容易显露出来,当病征显露出来后,它的病毒也很容易会发作,患者的肾功能会渐渐衰退,加速其死亡。④我在美国牧会时、
并回港事奉之后,分别认识两位姊妹,她们都是在怀孕期间发现自己患上了红斑狼疮症。医生建议她们尽快把胎儿取走,因为如继续怀孕,不单胎儿不能生存,甚至会影响孕妇的性命。在不能两全其美的情况下,就要采取“两恶取其轻”(LesserofTwoEvils)的原则。 其实,圣经在这方面也有给我们类似的提示。埃及的法老王下命令要将以色列人两岁以下的男婴全部杀死,当时有一些负责接生的女人,每当她们为以色列人接生的时候,都替那些以色列人说谎,说在她们还未赶到之前,那些婴孩已经健康地生了下来,因此不能活生生的杀死他们。此外,她们还暗地里保留那些以色列男婴,使这些小生命能生存下去。虽然这班接生婆说谎,但神却喜悦她们,称赞她们,说她们是遵行神的心意。反之,若她们说实话,按照法老的指示去做,就会白白杀害了很多生命。如今她们说谎,大不了是自己受罚,但却能保存无数生命。就是在这种不能两全其美的情况下,神容许她们说谎。我们当然不能因她们说谎也得到神的祝福,就以为自己也可以随时说谎。因为她们所处的环境特殊,如果不说谎就会导致别人死亡,所以神容许她们撒谎。同样道理,若怀孕会威胁到母亲的生命,甚至连婴儿的生命也不保,那么堕
胎便不是为了要取去一个生命,而是要保留甚至是抢救母亲的生命。所以遇到这种情况,在医生的大力建议和鼓励下,值得孕妇考虑接受堕胎手术。 2.胎儿不健全,出生亦不能生存者⑤ 有些胎儿是不健全的,例如没有心脏,又或是没有脑袋。有一位姊妹怀孕六个月,经医生检视后十分担心,因发现胎儿心跳停顿,原来胎儿脑部早已停止发育。据医生说,表面看来,胎儿好象还在正常生长,但实际上,即使他有机会出生,亦只会是一个植物人。最糟的是胎死腹中,因婴儿没有脑袋,只是在不正常地生长。医生鼓励她及早将胎儿取出,否则胎死腹中,会产生很多毒素,对孕妇有不良的影响。笔者认为,既然婴儿在腹中已经不能生存,且会威胁母亲的生命,那么让医生趁早把他挪去,也是一项值得考虑的建议,因为如此才能尽早解除胎儿对母亲生命的威胁。 3.染色体出了问题 有人问若胎儿的染色体出了问题,生出来后可能是严重弱智的,或残缺的,如没有手或脚、没有耳或鼻,又可能是功能性残缺,如心漏、或肺部、肾部不健全等,那又如何呢?在我们教会里也曾有这样的个案。我们曾经陪同一对父母一起挣扎、流泪,目睹婴孩接受多次大大小小的手术。我衷心感谢主,因他们夫妇能凭着信心,让那小
生命出生。他们深信胎儿染色体出了问题绝对不能成为堕胎的藉口,虽然明知小孩出生后要付出更多时间去照顾和喂养,但他们还是决定让婴儿如常出生。如他们所料,婴孩出生后问题真的接二连三而来,但我们仍然坚持,即使面对困境,婴儿还是该有他生存的权利。正如面对一个严重弱智的孩子,我们无权夺去他的生命,所以当时我亦鼓励这对夫妇要支持下去。记得我嫂嫂二度怀孕的时候,亦曾被劝将胎儿打掉,因她怀孕期间,曾接触过德国麻疹病人,并受到感染。孕妇染上德国麻疹可能对胎儿有严重影响,引致各种不同的病症,如唐氏综合症或种种残缺等,所以医生们都劝她不要冒险。在人看来,那胎儿可能会出现问题,但神有他的方法去解决。如果当时我嫂嫂选择堕胎,今天我就不会有一个活泼可爱的侄女了,但我嫂嫂不但将胎儿诞下来,而小孩到今天还是非常健康,完全没有受妊娠期德国麻疹的影响,所以我们都为她感谢主。 4.因强奸或乱伦而成孕⑥ 曾有弟兄来问我,某某姊妹被强奸而成孕,但她并不想要那胎儿,应该怎么办?她当时的情绪十分波动,要是强逼她保留胎儿,她有勇气面对吗?若受害人根本未信主,我们不可能将自己的一套观点强加在她身上,人到了什么地步就按什么地步行事。若
她是信徒,我们可以辅导她,但最后抉择权仍在她,我们不能强逼她作任何抉择。在辅导的过程中,我们还可告知有一些机构由弟兄姊妹所办,是专门照顾未婚妈妈的,让她们在理想的环境下,安心把婴儿产下来,然后机构会尽早安排一些良好的家庭来领养孩子。因此,除非真是逼不得已,否则笔者也不赞成走上堕胎这一步。但若因为那件不幸的事情已令当事人情绪十分激动,甚至自寻短见,笔者就觉得不宜把我们的想法强加诸她们,特别是对那些尚未信主的人,笔者会告诉她们这是其中一条出路,说出来是让她们多一个选择而已,但若她们不想保留孩子,我们亦绝不会怪责。我们应保持自己的立场,却不表示要勉强他人与自己认同。 注释 1.NormanGeisler,ChristianEthics:OptionsandIssues(GrandRapids,MI:BakerbookHouse,1989),161-162. 2.参本课“生命何时开始?” 3.C.P.KeilandF.Delitzsch,CommentaryontheOldTestament,Vol.1.(GrandRapids,MI:Wm.B.EerdmansPublishingCo
mpany,1976),134. 4.Dr.H.Ralmesh,TheSymptomsofLupusinMedicalJournal(NewYork,USA,1984),8. 5.Dr.EricCannon,WhenShouldAMotherBeGivenAChoiceinMedicalJournal(NewYork,USA,1998),8. 6.同上,第10页,Dr.Cannon主张因奸成孕者可以有权堕胎。 参考书目 1.NormanGeisler,ChristianEthics:OptionsandIssues(GrandRapids,MI:BakerBookHouse,1989.) 2.RobertN.Wennberg,LifeintheBalance:ExploringtheAbortionControversy(GrandRapids,MI:Wm.B.Eerdmans,19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