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圣网读书 目录 A-AA+ 书签 朗读

             

附录:神容许安乐死吗?

跨世纪伦理地图 by 苏颖智

所谓安乐死,就是在病人的要求下,医生用不同的方法,注射毒药或毒气终止病人的生命,或是无痛而终。

谁有权掌管人的生命?

在病人生不如死的情况下,医生是否有权终止病人的生命?病人是否又有权终止自己的生命(即自杀)?按照基督徒的立场,自杀及终止病人的生命也属于杀人的行为。因为真正有权力掌管、赐予及取去人生命的,只有神。除了神,绝对没有任何人有这种权力。

良好动机与不择手段

一个良好的动机或目的,是否可以合理化任何手段或方法呢?为求达到目的而不择手段,这是否合乎神的心意呢?圣经告诉我们,“Theendneverjustifiesthemeans.”纵是多良好的动机,也不能用错误的手段来达成。动机不单要正确,所采取的手段或方法也要正确,这才真正合乎神的心意。

痛苦是否无意义?

很多人都认为痛苦或苦难是没有意义的,但圣经却说苦难对人绝对有意义。它的意义是:

1.受苦让人觉得更需要神,使人更亲近神,以致叫人能在苦痛中经历神。试想一个人什么时候比较容易信主?一帆风顺的时候,还是经历苦难的时侯?一个人何时有成长?一帆风顺的时侯,还是经历苦难的时候?很明显,都是在受苦的时候!

2.受苦对别人有益,因自己有受苦的经验,会更加感受到别人的痛苦,并能以自己的经验帮助那些受同样苦难的人。

3.受苦甚至对整个教会都有益,当弟兄姊妹为一位肢体祷告时,就是发挥团结及表达爱心的机会。

主受苦的榜样

从主耶稣的榜样与教导,我们清楚看见断不应为了逃避苦难而选择死亡。主耶稣基督留给我们一个榜样,在面对十字架的死刑时,他没有逃避,而是默默忍受十字架刑罚的苦难。雅各书说“忍受试探的人是有福的”(雅一12),又说要忍耐到底,直至“成全、完备,毫无缺欠。”(雅一4)由此可知苦难是重要的。彼得前书四章12节和14节又说:“有火炼的试验临到你们,不要以为奇怪。”、“为基督的名受辱骂,便是有福的。”可见受苦是有意义的。

药物可减轻肉体的痛楚

肉体所受的痛楚,可以用药物,甚至麻醉药来减轻,不一定要以死解决。

停止用机器维持生命不算安乐死

停止用机器来维持生命,并不算安乐死。当病人己无复原或生存机会,在他及其家人的要求下,医生是可以停止用机器来维持病人生命的。但不可以给病人服用或注射药物来终止他的生命。

(全文完)

温馨提示:您随时都可以用鼠标在阅读页面划词。调出圣网百科对该词的注释
当他人从你分享的链接访问本页面时,每一个访问者的点击,你将获得[1阅点] 的奖励,一个IP计算一次.

打开手机扫描阅读

收藏 书评

上一页
所谓安乐死,就是在病人的要求下,医生用不同的方法,注射毒药或毒气终止病人的生命,或是无痛而终。 谁有权掌管人的生命? 在病人生不如死的情况下,医生是否有权终止病人的生命?病人是否又有权终止自己的生命(即自杀)?按照基督徒的立场,自杀及终止病人的生命也属于杀人的行为。因为真正有权力掌管、赐予及取去人生命的,只有神。除了神,绝对没有任何人有这种权力。 良好动机与不择手段 一个良好的动机或目的,是否可以合理化任何手段或方法呢?为求达到目的而不择手段,这是否合乎神的心意呢?圣经告诉我们,“Theendneverjustifiesthemeans.”纵是多良好的动机,也不能用错误的手段来达成。动机不单要正确,所采取的手段或方法也要正确,这才真正合乎神的心意。 痛苦是否无意义? 很多人都认为痛苦或苦难是没有意义的,但圣经却说苦难对人绝对有意义。它的意义是: 1.受苦让人觉得更需要神,使人更亲近神,以致叫人能在苦痛中经历神。试想一个人什么时候比较容易信主?一帆风顺的时候,还是经历苦难的时侯?一个人何时有成长?一帆风顺的时侯,还是经历苦难的时候?很明显,都是在受苦的时候! 2.受苦对别
人有益,因自己有受苦的经验,会更加感受到别人的痛苦,并能以自己的经验帮助那些受同样苦难的人。 3.受苦甚至对整个教会都有益,当弟兄姊妹为一位肢体祷告时,就是发挥团结及表达爱心的机会。 主受苦的榜样 从主耶稣的榜样与教导,我们清楚看见断不应为了逃避苦难而选择死亡。主耶稣基督留给我们一个榜样,在面对十字架的死刑时,他没有逃避,而是默默忍受十字架刑罚的苦难。雅各书说“忍受试探的人是有福的”(雅一12),又说要忍耐到底,直至“成全、完备,毫无缺欠。”(雅一4)由此可知苦难是重要的。彼得前书四章12节和14节又说:“有火炼的试验临到你们,不要以为奇怪。”、“为基督的名受辱骂,便是有福的。”可见受苦是有意义的。 药物可减轻肉体的痛楚 肉体所受的痛楚,可以用药物,甚至麻醉药来减轻,不一定要以死解决。 停止用机器维持生命不算安乐死 停止用机器来维持生命,并不算安乐死。当病人己无复原或生存机会,在他及其家人的要求下,医生是可以停止用机器来维持病人生命的。但不可以给病人服用或注射药物来终止他的生命。 (全文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