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问题的关键
〔中世纪的统一原则〕
在上古时代,基督教思想是以教会在祭司和圣礼中所操纵的神恩和神权,作为它的社会理论的根基。这样,它把福音的绝对个人主义和遍普主义都联合在一个社会机构中。在这机构里面,每一个人,只要他服膺那灌输圣恩的组织,便都能够得救。不过,个人主义的精神大受限制了:保证得救的当局,教会的组织,以及那以家长精神劝人顺从与适应世上一切既有关的教训等,都大大地限制了它。
人们究竟在何种程度上发展了一种基本的,可以应用的人生一切情况上的社会理想,那是很难确知的。
无论如何,当时教会并不曾打算以这一类理想,在它自己的范围以外,对世上的种种环境与习尚进行调整。大体上说来,它接受了现实社会的环境,并藉着相对自然律的理论来适应这环境。修道制度则替那些不能接受这种妥协态度的人们开了一条便道,但是正因此故,它对于教会也没有什么清楚而合逻辑的关系;事实上,它不免往往搅乱着教会的良知。所以教会对于国家和社会的态度,都是很奇特的;它包含着好几种因素:对于自然律的承认,以神权政制作为压制和剥削的制度,以教会的力量来支持当时不能称职的国家,以及对于国家和社会一般的否定等——这种否定表现在以相对自然律的一切体制为有罪的理论,和在放弃现实世界的态度中。无论就理论上抑或就实际上说,当时并没有什么内容的一致的“基督教文化”存在;这整个观念对于上古时代都是陌生的。
中古时期和原始教会时期之间的重大区别就在这里:中古时期的教会,已经认识了基督教文化的理想,在实际上如此,在理论上尤其如此;并且,除了必然地对于现代要求有了一些调整而外,这理想在今日天主教的一切社会学说中,仍然发生着作用。
基督教文化的统一这种理想,也被传递给基督新教;大体上说,新教又沿用了中古时期教会所用来维系那理想的原有方法。就是在现代那完全不同性质的新教中,这种理想也被当作一种自然的基本理论而保留下来,只是要放在一种新的基础之上罢了。
问题是很简单的。在中古时期,这种理想是怎样从原始教会的传统和当时的新情势和新思想运动中发展了出来的?它所采取的新形式又是什么?
凡假定原始教会或一般的基督教都在追求基督教文化之统一的人,未免是低估了这问题的重要性。但是我们以上的全部研究,都证明这种假定是没有理由的。
其实,正如斯多亚派和柏拉图主义中一样,尤其是在基督教中,那种以与上帝相结合的自由人格,以及以普遍的人类亲谊关系等原理为基础的社会生活和文化理论,都是经过最大的困难才建立起来的。基督教已经创立了敌视世界的一个强大的纯宗教组织;在这组织的内部,它颇能依照基督教的原则去安排生活,但对外面的世界,它却找不出任何关联或接触点。
以爱上帝和爱人这种超自然的理想作为根基来建立一种文化和社会,究竟不是一件简单的事。一个人若要爱上帝就必须克己舍弃世界,他若要爱人就必须放弃权利和暴力;然而这些都并不是什么文化的原则,而是宗教和伦理上有普遍价值的观念,并且是很难吸收到俗界体制的目的中,和那生存竞争所产生的自卫观念中去的。
柏拉图主义和斯多亚主义的社会理想,都止于纯粹的空中楼阁;它们虽然和基督教的理想相近,但事实上都比较和上古时代的社会生活更密切些;它们那理想主义的理论仅仅指明了它们的气质和日常生活程序之间的差异。
当基督教能够以纯宗教的基础来建立它自己的理想“国家”——教会——的时候,它仍旧觉得要把它在这基础上所建立的和社会生活的其他部门调和起来是很不容易的事。
但是,在中古时期中,我们却看到教会扩张成为一个包罗万象的,统一的,与调和的社会整体;这个整体当时包括了宗教本身的社会学部门,也包括了政治的和普遍的社会的种种组织。因此,在它自身的特殊方式之下,教会在实际生活中实现了柏拉图在“共和国”的那种理想,即由圣哲的和敬畏上帝的人们治理着的统一社会,这社会在其组织上是有不同的阶层的;它也实现了斯多亚派的理想,就是把整个人类不分彼此地包括在一个伦理性的整体之中。
行将没落的上古时代,曾经把柏拉图主义,斯多亚主义,以及基督教思想中的这种规划,尊奉为人类的新理想;由于此三种不同的趋势之联合在一起,那在上古时代仅仅在极有限的方式下实现出来的此种规划;到了此时,已克服了障碍而获致相当程度的实现。因此,中古时期所表达的这个问题,是具有极大的历史重要性;它对于一切现代的历史社会学说,也非常重要,因为这些学说和中古时期的思想,比较和原始教会的思想,都有着更为密切的关系。
不过,在此地我们不可能从这种观点上,去考察中古时期中整个丰富而变化无穷的阶段。我们所要注意的只是这过程中的一些重要后果,尤其是阿奎那的学说,因为这学说是后代是承袭,奉为经典的。但是,由于我们必须说明阿奎那(他死于公元一二七四年)的学说,所以我们不得不追溯到中古时期中的一般情况;因为是这些情况默默地决定了他的学说,并使它得以成功。很明显的,他和这整个问题的关系,正是我们在绪论中所指出的,也是我们上面的研讨所证实的。
首先,基督教的社会学说假定了关于基督教集团的一种特定概念,在这集团中,宗教思想可以直接表现于一种社会形态中。所以就狭义的社会学说来说,这问题就发生了:就是,这种团体关系——这种被看作如此繁复,如此高深的团体关系——究竟在什么程度上,在实际生活中得到了实现呢?它是不是能够把一切其他社会生活的形式,都概括到它所产生和实现的社会学基本理论之下呢?抑或它只能够和那些形式达到了一种实际上的妥协,好像它们是它范围以外的现象一样呢?
阿奎那的社会哲学是企图实现前者的任务;这种情形第一便假定了基督教中的社会思想已有了大规模的发展;第二又假定了从它所发展出来的社会学基本理论的观点,可能进而支配社会整体。但是这也是假定一种和教会相配合的普遍基督教文化已经存在着,因为唯有如此,才可能把个别的社会组合吸收到整体的精神里面。
那么,问题便在这里:阿奎那怎能接受这样的假定呢?唯有在得到这问题的答案之后,我们才可以更进一步地问:他实际上又是怎样按照这假定发展出他的社会学说来的?许多讨论这一课题的作品,其弱点都在于没有意识到,这种假定之存在乃是问题的关键所在;大多数的作者都是一下笔便跳到主题上去,开始解释阿奎那学说的本身。但是,那最根本,最困难,而又最富有启发性的问题,却是在乎这种假定究竟是如何成立的。因为中古时期的一切特殊情况,都集中在这一点,即所有的政治,社会,和经济的运动,教会和宗教的历史,以及一般的思想与科学运动等等;正由于这种不同潮流的汇聚在一起,所以那假定才能够成立,因此那假定的具体实现,即在仅仅近似的程度上说,也和此等情况之继续或恢复不可分离;欲不藉此种基础而实践天主教的社会理论的一切打算,若不是行不通,就必得在理论本身作重大修正。
所以,我们的任务是在于指出在那新的情况下,基督教本身的社会学发展是如何达成的;此后,教会和现实世界之间那原有的距离又是如何消失了而为相互渗透所代替;然后产生了一种无是不包的国际宗教文化的理想。
唯有从那一种立场上,我们才能够说明阿奎那的社会学说。在阿奎那以后,中古时期较晚的那些学说,都露出中古时期的社会及其社会学说之衰退,而且准备着现代情况之兴起;因此,它们都是在我们主题的范围之外。它们是属于现代社会及各种理论之兴起的历史范畴的。为了这缘故,我们在下面讨论和教会官方的社会哲学相反的观念,只将涉及那些以基督教的基本的,却比较狭小的概念,来和俗世社会流行的形式学说相反对的各种学说;这些学说正是形成中古后期和宗教改革期中那些不同宗派的基础的。我们在后面会看到,主张这些学说的小宗教在它们的伦理学说中发展了一种特殊的基督教社会学说,与教会的社会学说相并行。在这些宗派中,出现了基督教社会伦理观的急进观点,出现了组织足以实现此种急进观点的小团体的趋势:这正和在教会的文化统一中降低了基督教标准的情形相反。
但是,这对于基督教社会学说全体,却都有了重要的说明。阿奎那所主张教会文化之统一,仅仅是基督教发展的几个可能中之一;在它以外还有一类重要的趋势,那是和福音,和绝对的自然律,和修道制度有关的。这些不同的倾向在原始教会中都是互相混杂,暧昧不明的,而现在则分别向各方面进展了。
〔历史事件影响下的社会理论〕
但是,从开始我们必须记着一点:我们所讨论的,自然是教会的社会哲学发展史,是一种学说,是一种思想。然而这一类历史却并不必被视为纯粹的一种辩证过程。不管在大体上具有独特性质的学说,如何可能有其自身的辩证程序和发展――其目的一部分为整理本身思想的内在动力,一部分为答复在实际生活中所发生的新问题和紧急问题――然而生活中那些伟大而丰富的机构里面的基本概念,仍旧不是单纯或一致的;在某种程度上说,这些观念毋宁已经是一种错综影响的结果。在另外一方面,正如梅尔(EduardMeyer)所洽当地描写了的一样,在各种不同的力量不断地互相发生作用之下,都有偶然与意外的因素存在,就是原来不相干的动因作用之间的接触可能。在本书所研究的历史中,这两种因素都表现了出来。这历史已经表明了基督教思想是很复杂的,有彼此冲突的因素在内;它包含超自然的因素,同时也包含自然的因素;它的上帝观一方面注重创世与乐观主义,另一方面注重赎罪与悲观主义;在我们研讨中世纪时期思想的发展之时,这种事情又必出现,并更显为是有意义的。同样地,神圣的与世俗的因素在中世纪时期所表现的互相渗透作用,不仅是当时思想发展中的辩证作用的结果,而是历史事实的压力所致的结果;因为没有什么辩证能够从基督教思想中厘订了这样的一种纲领;这里发生作用的,便是教会外部的社会生活对教会所有的影响。
这种理想一定是由一些普遍的变动而产生的,这些变动是不声不响地就发生了的,而且在当时还被视为颇为自然与颇为明显的事;初斯教会中不可能的事物此时之成为可能,原始教会心目中根本就不存在的理想此时之成为心向往之的目标,其理由便在此。最后,在尚待说明的一些有利的情况下,虽然文化的统一已经得到了发展,但有一个问题仍旧没有得着答复:那就是,基督教思想在这里有多少成份是利用一些有利环境以实现自己呢?这种统一之达成,究竟在何种程度上说,是由于基督教思想本身向各种新兴的势力的妥协呢?
尤其重要的是我们必须留心防避神学家们常有的倾向,处处都着眼在发现出以福音为准则的各种变态或偏差,处处都着眼在审识出宗教改革对此一问题的解答在此时期中所显示的预备工作;虽然,除此而外,神学家们一般的研究都是很好的,而且有时还特别高超;我们以下的讨论在大体上也都是以此等神学家的研究,以及法学家,普通的历史学者和经济学者的研究为基础的。让克(Ranke)有一句颇有深意的话,他说,“在上帝照临之下,每一个历史时期都自有其直接的重要性”;这句话可以很洽当地应用到这个问题上面来;事实上也可以补充说,每一个时期之直接在上帝的照临之下,就它的伟大处与真实处来讲是如此,就它对于自己之不忠实处来讲,也是如此。中世纪时期的宗教及其种种社会学说,既不是“基督教精华”的一种乖变,也不仅仅是对基督教将来思想的一种准备,乃是那与当时一般社会组织相当的宗教意识所采取的表现形式,是自有其长处与真实处,也自有其短处和可怕的一方面的。它以及和它相当的社会哲学,都应该首先依照它们本身的实质加以了解;我们之就它们向传统有所吸取的地方所作的考虑,须限于它们从传统中所实际吸取的滋养和鼓励。
宗教生活――甚至基督教生活――在它每一个伟大的形式下都是一种新颖而不同的东西,所以我们首先必须把它当作一种独立不倚的现象加以了解。至于把这种现象关联到一个统一的普遍理想,乃是在纯粹史学范围以外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