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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课 - 不尽同意

美哉基督信仰 by 剑桥-鲁益士教授

如果这两点是思考自己和宇宙的基础,在我说下去之前,我得逗留片刻,把这基础巩固一下。我收到有的读者来信,说许多人都不明白所谓“人理”、道德律或者正当行为律究竟是什么。



比方说,有的人来信说,“阁下叫做道德律的东西,是不是就是我们与生俱来的合群的本能,这种本能是和我们别的本能一起发展出来的?”我不否认人类也许有一种合群的本能,但却不是我说的道德律。



我们都尝过人受本能驱使的滋味,像母爱、**、食欲之类。你有一种强烈的需要或欲求,去做某件事。例如你有时会有一种愿望,想帮助人,这极可能是合群的本能所促起。不过心里觉得想帮助人,和不管你愿不愿意,都觉得应该帮助人,其间不同很大。比方说,你听到有个人遇到危险,发出求助的叫声;你很可能会产生两种反应,一是想去帮助他(起于合群的本能),一是想躲开这种危险(起因于自保的本能)。可是在这两种冲激之外,你里头还会出现第三种东西,要你照著这股助人的劲去帮助那人,压抑住想逃开的那股劲。这股在两种本能之间作衡量,在二者之间决定何去何从的力量,当然不会是这两种本能自己。我们可以从弹钢琴的例子来了解其间的分别。弹琴有份琴谱,上面有一个个的音符,告诉你在什么时候弹琴上的哪个键,不弹别的键。你当然不能说那张琴谱就是琴上的键。道德律告诉我们弹什么调子,我们的本能是那些琴键。



我们也可以从另一角度来看这件事,来说明这道德律不同于人的本能。遇到两种本能冲突时,而被造物的心里除了这两种本能,别无所有,那么,冲劲强的本能一定占优势。如果在这重要时刻,我们意识到有个道德律在,力量之强无以复加;在通常情况下,我们似乎会听到一种声音,要我们站在两种本能冲动较弱的一边。例如我们见到一个人掉在河里快淹死,你很可能为了自身安全,为了自保,不去救那人;但是道德律却告诉你要去救他。道德律总是要我们把天然的冲激朝对的方向加强。这也是说,我们总会觉得有义务去激起那合群的本能,唤醒我们的想像力,叫醒我们的同情心等等,让我们有足够的马力去做应该做的事。我们将一种本能加强,这行动当然不会出自本能自身。那告诉你“你的合群本能睡著了,快去唤醒”的声音,决不会是合群本能自己;就像琴谱上指示你应把钢琴上那个键盘加点力弹得大声点的符号,不会是琴键本身一样。



我们还可以从第三种角度来看。假使守道德律也是人的本能,我们应该可以指出我们里头的那一个冲激是“好”的冲激,合乎正当行为之律;但是我们指不出。我们的冲激没有一种不受道德律的指挥,有时给压抑,有时给加强,我们不可以说我们里头的冲激有些是好的,例如母爱或爱国,其他的是坏的,例如性的冲动或打斗。我们只可以说,打斗或者**冲动应予限制的次数,比限制母爱或爱国要多得多。不过,有时候,结了婚的男人为尽对妻子的义务,得提升一下**;当兵的人有时候也得提高他打斗的本能。可是,也会遇到一些情况,母亲对自己子女之爱,和一个人对自己国家之爱,得稍加压抑,否则会对他人的子女或国家不公道。严格说来,人的情的冲动无所谓好或不好。再引钢琴为例,一架钢琴不会有两套键盘,一套是“对”的,一套是“错”的。每个键盘都有它“对”和“错”的时候,道德律并不是人的某一种本能或某一组本能,而是相等于指挥我们的本能来定调子的东西(这调子我们叫做善或合理举止)。



让我告诉你,这一点很实际、也很重要。你可以把自己的情的冲激中的一种拿出来,然后不顾一切顺著这股冲激的方向发挥。这其实是危险得不得了的事。因为若把情的冲动当作无可置疑的绝对“对”的事去做,任何一种冲动都能让你发疯,变成魔鬼。比方说,你也许认为博爱,也就是爱人类,应该很安全,没有问题吧。其实不然;要是一味博爱,忘了正义,你会毁约,不遵协议,在审判中提供假见证;到头来,你会变成一个凶残、奸险的人。



又有一些人来信说,“阁下所说的道德律,会不会就是一种社会的定法,自教育中学来?”我认为,这种想法来自一种误解。提这种问题的人通常都会不假思索地接受一种想法,这就是我们若从教师和父母那里学到点什么,这点什么只不过是人想出来的。可是,这是不符事实的。我们在学校里都学过九九乘数表。一个在荒岛上孤独地长大的孩子,不会知道有这个表。但你决不能说,乘数表是人想出来的,是人为自己制造出来的;要是人类愿意,可以想出一套不同的乘数表。这怎么可能呢?我完全同意,我们从父母、教师、朋友和书本那里学会做人的规矩,就像我们学会旁的东西一样。但是我们学的东西里头,有些只是惯例,可以很不同。例如我们学会开车得靠左行驶,可是也可以有靠右行驶的规定;也可以有其他的定法,例如数学,所代表的是客观的真实。问题是,我们所说的“人理”属于哪一种。



我们有两个理由,相信“人理”与数学属于同一类。第一,我巳在第一课中说过,尽管道德的观念因时代或国家不同而有异,但这种不同实在不大——决不像大多数人想像的耶么大。你可以在这些所谓不同的观念中找到流贯在里头的相同的规则。可是惯例不同,像刚才说过的开汽车靠哪一边行驶的规定,或者穿衣服的习俗,可以因时、地不同而相异很大。



另一个理由是,你想到一个民族的道德观和另一个民族之间的差异时,你会不会认为这个民族的道德观比另一个的好些或坏些呢?假若道德观发生变化,这些变化会比原来的更好吗?要是没有变得更好,那当然是道德上没有进步。进步指的不只是变更,而且包括朝好的方向走。要是这一套道德观念不比另一套更真、更好,那么,接受文明的道德观,放弃野蛮的;接受基督教的道德观,放弃纳粹的,便成了毫无意义的事了。



其实,我们都相信,有些道德观是好的,好过另一些道德观。我们也相信,那些致力改变他们那个时代的道德观的人,也是我们叫做改革者或先驱者的人,他们比别人更认识到道德的价值。好了,你承认一组道德观念可以好过另一组时,你事实上在用一个标准量度二者作比较。说其中一组比另一组更符合这个标准。不过,你拿来量的那个标准,当然和这两组道德观不是同一物。事实上,你是将二者和一个真正的道德标准作比较,承认世上的确有些人的观念会比另一些人的更接近这真正的“是”。



换一句话来说:要是你的道德观念比别人更真,而纳粹的道德观念不够真,一定有一种东西,一种真正的道德观,让你可以看出这种“真”来。你对纽约城的观感比我的更真实或不如我真实,是因为纽约为一实存体,在你我的思维之外存在。要是你我说到“纽约”时,我们所说的“只是我自己头脑中想像的一座城”,那么你的或我的关于纽约的观感怎会有真实或不真实的问题呢?不会有。同样,要是这条正当行为律只是“任一个国家予以同意”的东西,我们怎能说甲国同意的比乙国的更正确,又怎能说这世界的道德会越来越高尚或越来越卑下呢?



我的结论是:虽然人们对什么是正当行为的观念不同,令你怀疑是不是真有一种天然存在的道德律,可是经过我们详细探讨过这些所谓不同后,证明的确有天然的道德律的存在。



但让我在结束前说多一句话。我遇到过对这种“不同”夸大其词的人,原因是他们把道德观上的歧异和对事实的信念上的歧异混为一谈。比方说,有人对我说,“三百年前,英国人处死女巫,这是不是就是你叫做“人理”或正当行为律的东西?“可是我们今天不处死女巫,是因为我们不相信有这种东西存在。要是我们相信,要是我们真的相信有人将自己出卖给魔鬼,从魔鬼那里得到超自然的能力,又用这能力去杀人,逼得人发疯,又能呼风唤雨制造恶劣的气候害人,那我们一定会同意,这班通鬼的邪恶人物一定得处以极刑。可是道德原则还是一个,不同的只是事实。不信有女巫也许是我们知识上的一大进步。不相信有女巫存在,因而不去处死她们,在道德上并没有什么进步。要是某人因为相信屋子里已经没有老鼠,停止装捕鼠机,你会不会说这个人很人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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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这两点是思考自己和宇宙的基础,在我说下去之前,我得逗留片刻,把这基础巩固一下。我收到有的读者来信,说许多人都不明白所谓“人理”、道德律或者正当行为律究竟是什么。 比方说,有的人来信说,“阁下叫做道德律的东西,是不是就是我们与生俱来的合群的本能,这种本能是和我们别的本能一起发展出来的?”我不否认人类也许有一种合群的本能,但却不是我说的道德律。 我们都尝过人受本能驱使的滋味,像母爱、**、食欲之类。你有一种强烈的需要或欲求,去做某件事。例如你有时会有一种愿望,想帮助人,这极可能是合群的本能所促起。不过心里觉得想帮助人,和不管你愿不愿意,都觉得应该帮助人,其间不同很大。比方说,你听到有个人遇到危险,发出求助的叫声;你很可能会产生两种反应,一是想去帮助他(起于合群的本能),一是想躲开这种危险(起因于自保的本能)。可是在这两种冲激之外,你里头还会出现第三种东西,要你照著这股助人的劲去帮助那人,压抑住想逃开的那股劲。这股在两种本能之间作衡量,在二者之间决定何去何从的力量,当然不会是这两种本能自己。我们可以从弹钢琴的例子来了解其间的分别。弹琴有份琴谱,上面有一个个的音符,告诉你在什么
时候弹琴上的哪个键,不弹别的键。你当然不能说那张琴谱就是琴上的键。道德律告诉我们弹什么调子,我们的本能是那些琴键。 我们也可以从另一角度来看这件事,来说明这道德律不同于人的本能。遇到两种本能冲突时,而被造物的心里除了这两种本能,别无所有,那么,冲劲强的本能一定占优势。如果在这重要时刻,我们意识到有个道德律在,力量之强无以复加;在通常情况下,我们似乎会听到一种声音,要我们站在两种本能冲动较弱的一边。例如我们见到一个人掉在河里快淹死,你很可能为了自身安全,为了自保,不去救那人;但是道德律却告诉你要去救他。道德律总是要我们把天然的冲激朝对的方向加强。这也是说,我们总会觉得有义务去激起那合群的本能,唤醒我们的想像力,叫醒我们的同情心等等,让我们有足够的马力去做应该做的事。我们将一种本能加强,这行动当然不会出自本能自身。那告诉你“你的合群本能睡著了,快去唤醒”的声音,决不会是合群本能自己;就像琴谱上指示你应把钢琴上那个键盘加点力弹得大声点的符号,不会是琴键本身一样。 我们还可以从第三种角度来看。假使守道德律也是人的本能,我们应该可以指出我们里头的那一个冲激是“好”的冲激,合乎正当行为
之律;但是我们指不出。我们的冲激没有一种不受道德律的指挥,有时给压抑,有时给加强,我们不可以说我们里头的冲激有些是好的,例如母爱或爱国,其他的是坏的,例如性的冲动或打斗。我们只可以说,打斗或者**冲动应予限制的次数,比限制母爱或爱国要多得多。不过,有时候,结了婚的男人为尽对妻子的义务,得提升一下**;当兵的人有时候也得提高他打斗的本能。可是,也会遇到一些情况,母亲对自己子女之爱,和一个人对自己国家之爱,得稍加压抑,否则会对他人的子女或国家不公道。严格说来,人的情的冲动无所谓好或不好。再引钢琴为例,一架钢琴不会有两套键盘,一套是“对”的,一套是“错”的。每个键盘都有它“对”和“错”的时候,道德律并不是人的某一种本能或某一组本能,而是相等于指挥我们的本能来定调子的东西(这调子我们叫做善或合理举止)。 让我告诉你,这一点很实际、也很重要。你可以把自己的情的冲激中的一种拿出来,然后不顾一切顺著这股冲激的方向发挥。这其实是危险得不得了的事。因为若把情的冲动当作无可置疑的绝对“对”的事去做,任何一种冲动都能让你发疯,变成魔鬼。比方说,你也许认为博爱,也就是爱人类,应该很安全,没有问题吧。其实
不然;要是一味博爱,忘了正义,你会毁约,不遵协议,在审判中提供假见证;到头来,你会变成一个凶残、奸险的人。 又有一些人来信说,“阁下所说的道德律,会不会就是一种社会的定法,自教育中学来?”我认为,这种想法来自一种误解。提这种问题的人通常都会不假思索地接受一种想法,这就是我们若从教师和父母那里学到点什么,这点什么只不过是人想出来的。可是,这是不符事实的。我们在学校里都学过九九乘数表。一个在荒岛上孤独地长大的孩子,不会知道有这个表。但你决不能说,乘数表是人想出来的,是人为自己制造出来的;要是人类愿意,可以想出一套不同的乘数表。这怎么可能呢?我完全同意,我们从父母、教师、朋友和书本那里学会做人的规矩,就像我们学会旁的东西一样。但是我们学的东西里头,有些只是惯例,可以很不同。例如我们学会开车得靠左行驶,可是也可以有靠右行驶的规定;也可以有其他的定法,例如数学,所代表的是客观的真实。问题是,我们所说的“人理”属于哪一种。 我们有两个理由,相信“人理”与数学属于同一类。第一,我巳在第一课中说过,尽管道德的观念因时代或国家不同而有异,但这种不同实在不大——决不像大多数人想像的耶么大。你可
以在这些所谓不同的观念中找到流贯在里头的相同的规则。可是惯例不同,像刚才说过的开汽车靠哪一边行驶的规定,或者穿衣服的习俗,可以因时、地不同而相异很大。 另一个理由是,你想到一个民族的道德观和另一个民族之间的差异时,你会不会认为这个民族的道德观比另一个的好些或坏些呢?假若道德观发生变化,这些变化会比原来的更好吗?要是没有变得更好,那当然是道德上没有进步。进步指的不只是变更,而且包括朝好的方向走。要是这一套道德观念不比另一套更真、更好,那么,接受文明的道德观,放弃野蛮的;接受基督教的道德观,放弃纳粹的,便成了毫无意义的事了。 其实,我们都相信,有些道德观是好的,好过另一些道德观。我们也相信,那些致力改变他们那个时代的道德观的人,也是我们叫做改革者或先驱者的人,他们比别人更认识到道德的价值。好了,你承认一组道德观念可以好过另一组时,你事实上在用一个标准量度二者作比较。说其中一组比另一组更符合这个标准。不过,你拿来量的那个标准,当然和这两组道德观不是同一物。事实上,你是将二者和一个真正的道德标准作比较,承认世上的确有些人的观念会比另一些人的更接近这真正的“是”。 换一句话来说
:要是你的道德观念比别人更真,而纳粹的道德观念不够真,一定有一种东西,一种真正的道德观,让你可以看出这种“真”来。你对纽约城的观感比我的更真实或不如我真实,是因为纽约为一实存体,在你我的思维之外存在。要是你我说到“纽约”时,我们所说的“只是我自己头脑中想像的一座城”,那么你的或我的关于纽约的观感怎会有真实或不真实的问题呢?不会有。同样,要是这条正当行为律只是“任一个国家予以同意”的东西,我们怎能说甲国同意的比乙国的更正确,又怎能说这世界的道德会越来越高尚或越来越卑下呢? 我的结论是:虽然人们对什么是正当行为的观念不同,令你怀疑是不是真有一种天然存在的道德律,可是经过我们详细探讨过这些所谓不同后,证明的确有天然的道德律的存在。 但让我在结束前说多一句话。我遇到过对这种“不同”夸大其词的人,原因是他们把道德观上的歧异和对事实的信念上的歧异混为一谈。比方说,有人对我说,“三百年前,英国人处死女巫,这是不是就是你叫做“人理”或正当行为律的东西?“可是我们今天不处死女巫,是因为我们不相信有这种东西存在。要是我们相信,要是我们真的相信有人将自己出卖给魔鬼,从魔鬼那里得到超自然的能力,又
用这能力去杀人,逼得人发疯,又能呼风唤雨制造恶劣的气候害人,那我们一定会同意,这班通鬼的邪恶人物一定得处以极刑。可是道德原则还是一个,不同的只是事实。不信有女巫也许是我们知识上的一大进步。不相信有女巫存在,因而不去处死她们,在道德上并没有什么进步。要是某人因为相信屋子里已经没有老鼠,停止装捕鼠机,你会不会说这个人很人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