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回头讲一讲我在第一课结束时说的话,也就是人的两种奇怪的情况。一方面,我们梦寐以求,希望自己的行为能到达一种标准,我们把这叫做公平、正当、道德或者人理。一方面,我们实际并没有做到。你们也许会问,为什么我把这情况称之为“奇怪”,因为在你们看来,这是世间最自然不过的事。你甚至很可能会觉得,我对人要求有点过份。你也许会说,我所谓的人破坏了是非之律或人理,只不过说明世上无完人罢了。既然无完人,那我为什么要强求?如果我所要做的,只是将我们希望他人做自己却没有做到的事,为自己定出应负的哪一份责任;那么,你这种世上无完人论,可以是个好答复。但是,这不是我要做的事。我现在关心的不是责任问题,而是要找出真相。从这个角度来看,说世上无完人,所以人达不到他应达到的目标,会有不好的后果。
我们不妨拿实物来说明。比方你眼前有块石头或一棵树,它们生来就是那个样子,你没有理由说它们应该是另一个样子,说了也无用。你当然可以说,这块石头要是用来做假山,“形状不合”;或者这棵树不好,因为不够大,不能遮荫。你这样说,只不过指出这块石头或者这棵树,不巧对你自己不方便。你不是责备它们,除非是开玩笑的口吻。你心里明白,那种气候,那种土壤,这棵树只可以是那个样子。从我们的观点来说,一棵树的好与坏,都是遵循它的生长之理或律的结果。
这样推理下去,我们可以知道,我们通常叫做自然之理或律的东西,例如天气、雨水等等对一棵树的作用,严格说来,并不真正是什么律或理,只是说话的一种方式。比方你说,掉下来的石头总得遵守地心引力之律。你这样说,并不等于说,律的意思是“一切的石头一定会是这样的”吧?你决不会认为,一块石头抛出去后,它会突然记起,得遵守命令掉到地上;你只是认为,这块石头实际上掉向地上。换句话说,你很难确定,有什么东西在背后超然地左右这个事实,有什么律或理要它们一定发生,而这律或理和发生的事实不同。自然律应用到石头或者树本身,指的只是“自然在实际上做的事”。可是一转到人理或人性之律,一转到正当行为之律,情形便完全不同。这律当然不等同于“人在实际上做的事”,因为,像我已说过的,许多人根本不遵守这律,更没有一个人完全遵守。地心引力律告诉你,要是你抛出一块石头,石头会怎样做;可是人性之律却告诉你,人应该做什么却没有去做。换句话说,你的对象一旦是人,有种超乎事实之外的东西出现。你除了事实(人的行为),还另外有一样东西(人应该怎样行为)。人之外的宇宙,只讲事实。电子和分子会照某种方式运动,产生某种结果,就是这样简单。可是人照某种方式运动时,却并不这么简单,因为你明白,他们的行为会不照这方式来进行。
这的确很特别,大家都想找出其理何在。比方说,你讲一个人不应该做他做出的那件事,我们其实只想说明,就像我们说一块石头的形状不对一样,他做出来的事对我不方便。这当然不是真的。一个人占住火车厢一角的座位,因为他比我早到那儿;另外一个人趁我背转身,移动行李时,偷偷占了那个座位。对我来说,二者都对我不方便。可是我只会责备第二个人,不会怪第一个人。我不会因为一个人不经意地占了我的便宜而大发脾气,也许会有一刻的不快,然后冷静下来;可是,要是谁蓄意占我的便宜,虽然他没有如愿以偿,我也会大发脾气。不过,前者虽然不经意却妨碍到我,后者虽蓄意却没有成功,没有妨碍到我。可见有些我们叫做坏的行为,有时并不会对我构成不方便,反而刚好相反。和敌国开战时,要是对方有个肯卖国的人,这个人对我方很有用处,我方尽管利用他,给他金钱,但在我们眼中,他只是个人渣。所以,你不能说,我们叫做正当的他人的行为,只是对我们有用的行为;而我们自己的正当行为,也很明显并不等于值得去做的行为。你有本领得到三英镑,却要你满足于三十先令;本来可以找人帮忙轻轻松松交的功课,却要老老实实自己做完交卷;本来可以向一个女孩子示爱,却将她弃而不顾;本来可以去到安全的地方,却要留在危险中;不想履行的承诺偏偏要实行;不想说实话让人家说我傻瓜;却偏偏要说,都属这一类。
有人会说,正当的行为对某一个人在某一特别情况下来说,也许并不值得,但对整个人类来说,则是有价值的。正当的行为因此并不难理解。人类归根到底总是有理性的,他们明白,只有在一个人人公平对待彼此的社会里,才有真安全、真幸福,因为人能理智地认识到这点,所以才能努力做正当的事。对,安全和幸福只有在个人、团体和国家都能坦诚、公平、友善相处时,才能达到。这也是世上最重要的一个真理。但若用这来说明为什么我们在是非问题上会有那样的想法,则是文不对题的。要是我们问:“我为什么应该不自私自利?”而你的答复是,“为了社会的利益。”我要是接上问,“要是对我本身没有好处,干吗要理对社会有没有利益?”你然后不得不说,“你别忘记,你应该不自私自利。”你兜了一个大圈子,仍归回到原处。你说了一番大道理,但是兜不出去。
要是有人问你,踢足球有什么意思,若回答他说,“踢足球是为了得分”,没有谁会相信你,因为得分是球赛的目的,而不是玩足球的目的。你说来说去只能说踢足球就是为了踢足球。对,但说了又有何用。要是有人问你,行为正当有何目的,若回答他“是为了造福社会”,这种答案没有什么用处,因为造福社会,换言之,就是不自私(因为“社会”毕竟指“他人”),不自私已包含在正当行为中。你说来说去,不过在说正当行为就是正当行为。其实,你说出“人应该不自私自利”之后就停在那里,和说不说出一大堆解释的话,效果完全一样。
这也正是我停下来的地方。人应该不自私,应该公平。不是因为人不自私,也不是因为他们喜欢不自私,而是他们应该如此。道德律或者人理,不像地心吸引律,也不像有重量的物体怎样运动,不是人类行为的一个事实。从另一方面来说,它也不仅仅是头脑中的想像,因为我们想忘却它,它总在那里;而且我们一讲到人,一想到人,大部份到头来都是说了想了毫无作用。你不能光说一个人应该为了我们自己的方便怎样行为,便把话说清楚;因为我们叫做坏或不公平的行为,并不就是我们觉得对自己不方便的行为;很可能正好相反,是对我们有利的行为。
因此,这个是非之律,或人理,或随你怎样称呼它的那个东西,一定是一种真实的存在——的确在那儿,不是我们捏造出来的。但它不是普通说的那事实,不像我们实际的行为那样的一种事实。
我们得开始承认:现实不只一种,在我们探讨的这件事上,在人的行为这种普遍的事实之外,还有一种东西在那里左右。它的确在那里,是真实的,是真正的律,不是谁想出来的,它左右著我们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