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十诫律法等同于恩典之约吗?或者十诫律法是恩典之约的纲要吗?
回答:颁布律法之前在何烈山所定立的约确实是恩典之约;但是,我们否认十诫律法就是恩典之约或者此约的纲要。这可以从以下几个理由得到证明:
第一:十诫律法的全部内容都完完全全地印在亚当的本性上,若不是因为他犯罪**了自己的本性,这些律法本该完完全全地传给他的子孙后代的。始祖堕落之后,律法仍旧印在外邦人的心上,尽管并不完全(参罗1:19-20;2:14-15)。然而,假如律法是恩典之约的纲要,等同于恩典之约本身,那么它在始祖堕落之前就已经存在了,外邦人不需要听到福音也自然地知道恩典之约。这是极其荒谬的,律法等同于恩典之约的说法也是极其荒谬的。
第二,律法是行为之约的要求和条件,上帝应许赐给完全遵行律法的人生命:“遵行这律法,你们就必因此活着”。与行为之约的要求和内容相同的任何东西都不可能等同于恩典之约。因为凡是律法说“遵行这律法,你们就必因此活着”的地方,恩典之约都说:“当信主耶稣基督,你就必得救”。这两个约是截然相反的,一个约有效,另一个约就必然失效(参罗10:5-6;11:6)。
第三,基督是恩典之约的中保,这个约中必然包含关于中保基督的叙述;如果没有关于基督的知识,我们不可能明白恩典之约。然而,在律法中没有一个字提到中保,或者提到在中保耶稣基督里的信心。所以,律法并不等同于恩典之约。
第四,恩典之约有使人重生、称义、得救的果效;然而,律法却没有使人重生、称义、得救的果效。“若曾传一个能叫人得生的律法,义就诚然本乎律法了”(加3:21);“因为承受产业,若本乎律法,就不本乎应许”(加3:18);“律法既因肉体软弱,有所不能行的,上帝就差遣自己的儿子,成为罪身的形状,作了赎罪祭,在肉体中定了罪案”(罗8:3)。诚然,凡在律法之下的,都是被咒诅的(加3:10);所以,律法并不等同于恩典之约。
第五,恩典之约只是做出了一些应许––也把律法刻在人的心上(参耶31:33;结36:26-27)。然而,律法却只有命令,没有应许,除非以完全的个人顺服为条件––这是一个没有人能够得到的应许,因为堕落之后没有人能够满足这个条件。律法只有命令却没有任何有效的应许。所以,律法并不等同于恩典之约。
异议#1:既然基督是教会的中保和君王,已经赐给教会十诫律法,那么因此就可以得出结论说,十诫律法等同于恩典之约。
回答:(1)我们否认这个结论。如果这个结论是正确的,那么基督作为教会的中保和君王,已经赐给他的子民生活的准则。如果这是真的,那么我们必然可以得出结论说,十诫律法是约民必须遵行的生活标准。约民的生活标准应该和恩约本身区分开来。
(2)在颁布律法之前就已经定立了恩典之约,这就证明律法是基督赐给约民的生活标准。
异议#2:十诫的导言“我是耶和华你的上帝”清楚地表明律法等同于恩典之约,因为这种表达是恩典之约的最本质的表达。
回答:这个短语并不总是恩典之约的表达。这可以由《以赛亚书》第二十八章二十六节得到证明,这节经文写的是:“他的上帝教导他务农相宜”,也就是说,上帝教导他如何耕田种地。但是,我们承认,从导言和某条诫命附加的鼓励可以看出来一定存在着一个恩典之约。然而,我们并不能因此得出结论,说律法本身就是恩典之约,因为“我是耶和华你的上帝”这种表达方式,常常跟在大家都认为并不等同于恩典之约的命令或警告的后面(参利18:30;士6:10以及其他多处经文)。导言所表达的是发布命令者的权柄,以及服从他之人的义务––不仅因为他是上帝,他们是他所造的,而且还因为他们已经与上帝定立了一个恩典之约。所以,导言和律法之间的差异,就如同发布命令者和命令本身之间的差异那样巨大。
异议#3:律法中提到了慈爱。“我必发慈爱”等等。然而,上帝不可能向一个罪人发慈爱,除非是藉着恩典之约。所以,律法等同于恩典之约。
回答:我们必须要区分命令本身和发布命令的动机。仅仅因为一个动机是出自恩典之约,我们不能得出结论说,因为律法中用到了一个恩典之约的动机,所以律法就是恩典之约本身。毋宁说,这证明了相反的结论:这个责任并不等同于恩典之约。
异议#4:律法是一个约;然而,它并不是行为之约。所以,它一定是恩典之约。
回答:(1)我们在前面已经阐述了律法并不是行为之约,也阐述了被称做“约”的也不一定就是约本身。割礼也被称做是一个“约”(创17:10)。
(2)提出这个异议的人主张,除了行为之约和恩典之约之外,还有另外一个约。他们把这称做外在的警诫性的约。律法不是行为之约,则必然是恩典之约,这个结论就被否定了。他们自己不得不回答说存在第三个约。
(3)正因为律法不是行为之约,所以不能得出结论说律法是恩典之约。所以,这就足以说明律法是在恩典之约上有份之人的生活标准。
异议#5:凡是由血来作凭据的––尤其是基督的宝血––都是恩典之约;然而,律法已经由象征性的的血来印证了。“因为摩西当日照着律法将各样诫命传给众百姓,就拿朱红色绒和牛膝草,把牛犊山羊的血和水洒在书上,又洒在众百姓身上”(来9:19)。因此,律法等同于恩典之约。
回答:(1)如果有人一定要从这段叙述中得出这样一个结论,那么众百姓也等同于恩典之约,因为摩西也把血洒在他们身上了。后者是荒谬的,同样前者也是荒谬的。如果有人愿意下结论说,凡是被象征性的血所洒过的都属于恩典之约,我们对此没有异议;如果有人愿意进一步推论说因此十诫律法也属于恩典之约,我们也不反对,只要他把十诫看作在恩典之约上有份之人的生活标准就可以。
(2)然而,圣经中没有一处经文说过写着律法的两块石版曾经用血来印证过,用血洒过。这就表明这个结论是毫无意义的。
(3)摩西在记载礼仪崇拜––预表基督––的书上洒血和水,这毫无疑问是属于恩典之约的。
异议#6:礼仪律属于十诫律法,换句话说,属于第二条诫命,让人们按照上帝命令的方式敬拜上帝。然而,礼仪律显然是属于恩典之约的。所以,十诫律法就是恩典之约本身。
回答:(1)从这一前提还可以得出进一步的结论。这就是:律法也属于恩典之约。我们赞成这个结论,因为律法是约民的生活标准。
(2)司法律也属于道德律––属于第二块法版上写着的律法。那么人们可以因此得出结论(论据是相同的)说,十诫是一个政治之约或者司法之约吗?断乎不可,所以人也不能推断说,律法就等同于恩典之约。
(3)我们否认十诫律法规定了礼仪律;无论是第二条诫命,还是其他的任何一条诫命,都没有规定礼仪律。对于上帝的一切侍奉的基础––无论是在行为之约中,还是在恩典之约中,也无论是在新约中,还是在旧约中––确实是记载在第二条诫命之中,这条诫命的内容就是要按照上帝所规定的方式来侍奉上帝。然而,这里根本没有提及礼仪方面。从这样一个共同的根基––由此谈及在完美状态和新约中以及礼仪敬拜方面如何侍奉上帝––得出结论说这条诫命是关于礼仪的,因而律法等同于恩典之约,就如因为律法指出人在行为之约中对上帝及其侍奉应当如何行,就由此得出结论说律法等同于行为之约一样,都是站不住脚的。
异议#7:恩典之约使在约中有份的人都有义务遵行律法;因而律法属于恩典之约。
回答:(1)辩论的要点仍然是一样的。行为之约使所有的人都有义务遵行律法;因而律法属于行为之约。所以这个结论的错谬是显而易见的,因为律法使所有的人负有遵行的义务。
(2)一切属于恩典之约的并非都是恩典之约本身。洗礼和圣餐属于恩典之约;然而它们却并不是恩典之约本身。从颁布律法的目的来看,以及就律法是在约中有份之人的生活标准这个命令来说,我们同意律法属于恩典之约。若把律法解释为恩典之约,又有什么根基呢?
异议#8:律法要求人有信心,信心属于恩典之约;所以律法等同于恩典之约。
回答:(1)行为之约要求人当信上帝––那么根据刚才的推理,律法是行为之约––然而假如律法是行为之约,那么它就不可能是恩典之约。
(2)对于基督的信心属于恩典之约;然而,这并不是律法的要求。律法里面并没有关于基督的启示。
异议#9:第五条诫命是关于迦南地的应许,而迦南地是恩典之约中一切应许的保证;因此,律法是恩典之约的纲要。
回答:我们必须区分律法本身和律法中鼓励性因素的不同之处––这些鼓励并不能改变诫命的性质,也不能使诫命变得和这些鼓励的源泉性质相同。然而,这些鼓励有时是源自于上帝的本性,还有时源自上帝的工作或者某个特定的应许。这出现在行为之约中,也出现在恩典之约中。所以我们不能从律法中提及关于迦南地的应许,就下结论说律法等同于恩典之约。
(2)第五条诫命中并没有提及迦南地;但是,以色列的后代们可以合理地推断出这个结论,就好像保罗认为这指的是上帝所预定的人居住的所有国家。“要孝敬父母,使你得福,在世长寿”(弗6:3)。
(3)我们否认迦南地是恩典之约中一切应许与天国的保证。人永远也无法证明这一点,所以这个结论是毫无意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