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十诫律法是永恒性的,新约信徒也也责任遵守吗?
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作为序言,我们必须要先注意以下几件事情:
第一,西乃山上所颁布的十诫律法并不要求那些从未听到过律法的外邦人遵行。“凡没有律法犯了罪的……”(罗2:12)。他们的律法是自然律。但是,道德律适用于所有在教会中的人,听到过上帝圣言的人,听到过律法的人。上帝向他们颁布了道德律,他们有义务遵行,与他们知晓律法的方式相称。
第二,他们有义务遵行律法,并不是基于理性教导他们某件事情是善的或恶的;因为假如这样,那它就不是上帝的律法了,而是理性的宣告。在一个人的理性看来是善的事情,另一个人––也是藉着理性(人里面的理性是败坏的)––可能会认为它是恶的。毋宁说,这个义务的根基是上帝的命令,上帝旨意的启示,以及上帝已经禁止或命令某件事这一事实。因此,这个义务关系到赐律者的权柄和旨意。人使自己顺服于这个义务,因而他的好行为就在于顺服,他的坏行为就在于不顺服。
第三,我们必须区分这些诫命本身的主旨、话语、含义与这些诫命所附带的激励性的奖赏。这些激励仅仅与当时犹太人当时的情况有关,比如“曾将你从埃及地为奴之家领出来”以及“记得你曾经是在埃及地为奴的”。对于迦南地的应许,以及类似的应许,并不适用于我们今天的处境,但是我们必须被上帝的祝福挑旺起来,顺服上帝的诫命。就此而言,这些应许仍然与我们有关。然而,虽然这些与当时的环境有关的应许并不适用于我们,但是这些诫命却仍然有效,是我们必须遵行的。
第四,既然律法并不是作为行为之约颁布的,那么它在今天也没有这样的目的。但是,因为当时尚未归正的人处在行为之约下,因而也就处在代表行为之约内容的律法之下,所以现在所有尚未归正的人也还处在行为之约下,因而也在律法之下。正如当时律法定他们的罪一样,律法现在也还定他们的罪。同样,当时律法被赐给约民作为生活的准则,它今天也还具有这样的作用。正如当时约民违背律法之后,给自己带来了罪疚,使他们当受刑罚––尽管他们的中保已经把他们的罪债背负在自己身上––同样,现今律法也还是约民的生活标准。违背律法之后,他们也使自己获罪,当受刑罚,尽管中保基督已经担当了他们的罪债,为他们做出了补赎。每次犯罪之后,律法都会宣布他们有罪,当受刑罚,尽管基督已经使他们免受所招致的罪疚和刑罚。
第五,正如在那时赐下律法并不是为了使约民因律法称义,同样,律法在今天也没有这个作用,因为律法已经因肉体而软弱了(罗8:3)。
第六,律法在今天和在旧约时代是一样严格的。律法就是律法,公义就是公义;在此处不可忽视什么。律法的严格性,对他们和对我们来说,都是一样的。上帝喜悦旧约中敬虔之人真诚的敬虔,仁慈地赐给他们奖赏,在新约中也是一样。
第七,旧约中的信徒违背律法之后,被宣告为有罪,良心感到悲伤和痛苦,经历了与上帝疏远,祷告祈求饶恕,寻求与上帝重新和好,直到上帝再次与他们说和平的话。新约中的敬虔之人犯罪之后,也同样会和旧约中的信徒一样经历到这些感受。
第八,“有义务遵行”指的是人因着上帝立法的权柄必须要遵行,人犯罪之后必定要承受刑罚。
第九,“废除”发生在:1)义务终止时,因为某些律法只是为某个特定的时代颁布的,后来不再是律法了––因而也就不再有效了。这适用于礼仪律––它的有效期到基督(影子的实体)到来时为止;2)赐律者取消或废除了某些颁布时没有时间限制的律法;3)新颁布的律法与其他的律法有直接的冲突,因而不能与先前所颁布的律法并存。
索西奴派完全弃绝律法,坚持自然律,然后在自然律上面再加上基督赐给信徒的律法,他们认为基督赐给信徒的是一个新律法,不同于在西乃山所颁布的律法。天主教删去第二条诫命。还有一些人拒绝第四条诫命。反律主义者也拒绝整个律法。这些人是藐视一切虔诚的懒散之人或不敬之人,他们利用基督教的自由作为自己各种放荡行为的伪装;或者他们是某种“敬虔”的鼓吹者。后者认为,假如他们的行为有背于那些律法既没有要求也没有禁止的事情,就是不合法的,每个人都有义务操练律法中所要求的美德。然而,他们这样做的动机并不是因为这是律法中所禁止的,也不是因为这是律法中所吩咐的。他们认为,这个律法只是赐给以色列人的,在新约时代根本就没有任何约束力。他们主张,人现在应该仅仅出于对上帝的爱,藉着圣灵的膏抹,避免各样的犯罪,操练各样的美德。他们认为圣灵教导信徒一切事情,并在一切蒙主喜悦的事情上在信徒里面作工––这一切都与律法的约束力无关。看起来,似乎我们的主张与他们的主张在本质上是一致的;然而,这种主张所纵容的是不敬虔之人的不敬虔行为,并导致宗教狂热。这会导致丧失真正的圣洁,因为一个人认为合法的,另一个人却认为并不合法,而每个人都认为自己有圣灵的膏抹。而且,这是有背于圣经的,圣经把罪称做“anomia”,意即“不法的”;圣经教导人要因着律法的约束力而操练德行,律法的内容就是爱。除此之外,你会发现反律主义者还坚持很多其他的错误观点。我们将首先确认真理,然后再批驳谬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