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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十诫律法的永恒有效性

布雷克论上帝的律法 by 布雷克 著/雷默 译

律法现在是并且永远是信徒的生活标准,这可以从以下理由得到证明:

第一,自然律仍旧起作用,使人有义务遵行律法(罗2:14-15)。从内容上来说(而不是从颁布的方式来说),十诫律法与自然律是相同的,因而十诫律法在新约时代也仍旧起作用,是人所应当遵守的。

第二,律法是上帝庄严地赐给教会的,并没有任何时间限制。律法从来没有被废除,上帝也从来没有颁布一个与之相反的律法来否定它。所以,只要教会还在,律法就仍然有效,因为律法就是向教会宣布的。

第三,主耶稣宣告说,律法并没有被废除,而是每个世代都应遵行的。“莫想我来要废掉律法和先知;我来不是要废掉,乃是要成全。我实在告诉你们,就是到天地都废去了,律法的一点一画也不能废去,乃要成全。所以,无论何人废掉这诫命中最小的一条,又教训人这样做,他在天国要称为最小的;但无论何人遵行这诫命,又教训人遵行,他在天国要称为大的”(太5:17-19)。很显然,此处所指的并不是礼仪律,因为基督作为预表的实体,已经废除了礼仪律,使徒们也教导说礼仪律已经被废除了。主张废除礼仪律的人不是最小的,教导并遵行礼仪律的人也不是最大的。基督在这里谈到的是十诫这个道德律,这可以由他当时所说的话以及后来的话得到证明。因为基督引用了诫命中的若干条,对这些诫命做出了正确的阐述,批驳了“古人”的错误阐述。基督已经成全了这律法。这并非表明基督藉着自己主动的顺服成全了律法之后便废除了律法,或者他使律法中原本不完美的部分变得完美了,颁布了一个新的律法来代替原先的律法;相反,成全的意思是“去行(todo)”。“无论何人遵行这诫命……”(太5:19);“因为爱人的,就完全了律法”(罗13:8);“完全了基督的律法”(加6:2)。以这样的方式,保罗“到处传了基督的福音”(罗15:19),把上帝的道理传得全备(西1:25)。对于这个律法,基督说,他来不是要废掉,就是到天地都废去了,律法的一点一画也不能废去,无论何人废掉这诫命中最小的一条(相对于《马太福音》第二十二章三十八节中的最大的诫命),他在天国里要称为最小的。这是说他将不能在天国里,这也是“称为最小的”的含义(参太20:16;路13:30)。这就无可辩驳地证明,十诫律法是永恒性的准则。

第四,主耶稣命令我们要按照律法的要求行善。所以,十诫律法仍然是应当遵行的律法。“所以,无论何事,你们愿意人怎样待你们,你们也要怎样待人;因为这是律法和先知的道理”(太7:12)。

第五,在新约中,随处可见建议和督促我们遵守道德律的经文。参考经文很多,但我们在这里只能略举一二。

(1)“这样,我们因信废了律法吗?断乎不是!更是坚固律法”(罗3:31)。使徒在第二十四节和二十八节中已经说过,我们是蒙了上帝的恩典,因基督耶稣的救赎,白白地称义,以及人称义是因着信,并不在乎遵行律法。在这个基础上,他提出了一个异议:“这样,我们因信废了律法吗?”那么律法不再适用于我们了吗?

我们跟律法不再有任何关系了吗?律法被废除了吗?没有人可以说使徒在这里指的是礼仪律,因为整个一章中都没有提及礼仪律,在接下来探讨亚伯拉罕称义的章节中也没有提及礼仪律。而且,使徒对这个异议的回答是“断乎不可(Godforbid)”,这就表明他在谈论的是我们必须遵行的律法,而这只能是道德律十诫,因为我们完全不受礼仪律的约束。他申明,这个律法不会因为人称义是因着信,并不在乎遵行律法而被废除、弃绝;相反,我们是坚固律法;也就是说,我们宣告并赞同自己有义务遵行律法––并非借此称义,而是把律法作为一个指导我们成圣的生活标准,成圣与称义是紧密相连的。

(2)“凡事都不可亏欠人,惟有彼此相爱,要常以为亏欠,因为爱人的,就完全了律法。象那不可**,不可杀人,不可偷盗,不可作假见证,不可贪婪,或有别的诫命,都包在爱人如己这一句话之内了。……所以爱就完全了律法”(罗13:8-10)。基督徒最根本的职分是爱,因为这是律法的要求。哪个律法?––十诫律法,十诫中禁止**、杀人、偷盗、作假见证、贪婪。因此,基督徒有义务遵行十诫,以之作为自己的生活标准。

(3)“用爱心互相服事。因为全律法都包在‘爱人如己’这一句话之内了”(加5:13-14)。在这里,圣经又一次督促人要操练爱心,因为律法要求人这样做,这表明正是律法要求人爱人如己。《马太福音》第二十二章三十九节可以证明这个律法是十诫,在这节经文里,主耶稣回答哪一条是最大的诫命这个问题时,把律法概括为两条命令,使徒在此所引用的是第二条命令。

(4)“你们作儿女的,要在主里听从父母,这是理所当然的。要孝敬父母,使你得福,在世长寿。这是第一条带应许的诫命”(弗6:1-3)。如果子女有义务听从父母,他们一定会受到激励这样做,因为这是第五条诫命要求人这样做并在此上附带了一个应许。因此,律法仍然是我们的生活标准。

(5)“经上记着说:‘要爱人如己’。你们若全守这至尊的律法,才是好的;因为凡遵守全律法的,只在一条上跌倒,他就是犯了众条。原来那说不可**的,也说不可杀人;你就是不**,却杀人,仍是成了犯律法的”(雅2:8,10-11)。使徒藉着赞同持守律法之人的行为,藉着宣告人在一条上跌倒就是犯了众条,阐明了律法是生活的准则。他说他在谈论的是禁止**、杀人等等的律法。而这就是十诫律法,所以十诫是我们永远的生活标准––在新约和旧约中都同样如此。

(6)信徒所犯的一切罪都是违背律法的行为。“凡犯罪的就是违背律法;违背律法就是罪”(约壹3:4);“哪里没有律法,哪里就没有过犯”(罗4:15)。然而,新约时代的信徒每天都在犯罪(参约壹1:8,10;约壹2:1;雅3:2)。所以,律法仍然是我们生活的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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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法现在是并且永远是信徒的生活标准,这可以从以下理由得到证明: 第一,自然律仍旧起作用,使人有义务遵行律法(罗2:14-15)。从内容上来说(而不是从颁布的方式来说),十诫律法与自然律是相同的,因而十诫律法在新约时代也仍旧起作用,是人所应当遵守的。 第二,律法是上帝庄严地赐给教会的,并没有任何时间限制。律法从来没有被废除,上帝也从来没有颁布一个与之相反的律法来否定它。所以,只要教会还在,律法就仍然有效,因为律法就是向教会宣布的。 第三,主耶稣宣告说,律法并没有被废除,而是每个世代都应遵行的。“莫想我来要废掉律法和先知;我来不是要废掉,乃是要成全。我实在告诉你们,就是到天地都废去了,律法的一点一画也不能废去,乃要成全。所以,无论何人废掉这诫命中最小的一条,又教训人这样做,他在天国要称为最小的;但无论何人遵行这诫命,又教训人遵行,他在天国要称为大的”(太5:17-19)。很显然,此处所指的并不是礼仪律,因为基督作为预表的实体,已经废除了礼仪律,使徒们也教导说礼仪律已经被废除了。主张废除礼仪律的人不是最小的,教导并遵行礼仪律的人也不是最大的。基督在这里谈到的是十诫这个道德律
,这可以由他当时所说的话以及后来的话得到证明。因为基督引用了诫命中的若干条,对这些诫命做出了正确的阐述,批驳了“古人”的错误阐述。基督已经成全了这律法。这并非表明基督藉着自己主动的顺服成全了律法之后便废除了律法,或者他使律法中原本不完美的部分变得完美了,颁布了一个新的律法来代替原先的律法;相反,成全的意思是“去行(todo)”。“无论何人遵行这诫命……”(太5:19);“因为爱人的,就完全了律法”(罗13:8);“完全了基督的律法”(加6:2)。以这样的方式,保罗“到处传了基督的福音”(罗15:19),把上帝的道理传得全备(西1:25)。对于这个律法,基督说,他来不是要废掉,就是到天地都废去了,律法的一点一画也不能废去,无论何人废掉这诫命中最小的一条(相对于《马太福音》第二十二章三十八节中的最大的诫命),他在天国里要称为最小的。这是说他将不能在天国里,这也是“称为最小的”的含义(参太20:16;路13:30)。这就无可辩驳地证明,十诫律法是永恒性的准则。 第四,主耶稣命令我们要按照律法的要求行善。所以,十诫律法仍然是应当遵行的律法。“所以,无论何事,你们愿意人怎样待你们,你们也要
怎样待人;因为这是律法和先知的道理”(太7:12)。 第五,在新约中,随处可见建议和督促我们遵守道德律的经文。参考经文很多,但我们在这里只能略举一二。 (1)“这样,我们因信废了律法吗?断乎不是!更是坚固律法”(罗3:31)。使徒在第二十四节和二十八节中已经说过,我们是蒙了上帝的恩典,因基督耶稣的救赎,白白地称义,以及人称义是因着信,并不在乎遵行律法。在这个基础上,他提出了一个异议:“这样,我们因信废了律法吗?”那么律法不再适用于我们了吗? 我们跟律法不再有任何关系了吗?律法被废除了吗?没有人可以说使徒在这里指的是礼仪律,因为整个一章中都没有提及礼仪律,在接下来探讨亚伯拉罕称义的章节中也没有提及礼仪律。而且,使徒对这个异议的回答是“断乎不可(Godforbid)”,这就表明他在谈论的是我们必须遵行的律法,而这只能是道德律十诫,因为我们完全不受礼仪律的约束。他申明,这个律法不会因为人称义是因着信,并不在乎遵行律法而被废除、弃绝;相反,我们是坚固律法;也就是说,我们宣告并赞同自己有义务遵行律法––并非借此称义,而是把律法作为一个指导我们成圣的生活标准,成圣与称义是紧密相连
的。 (2)“凡事都不可亏欠人,惟有彼此相爱,要常以为亏欠,因为爱人的,就完全了律法。象那不可**,不可杀人,不可偷盗,不可作假见证,不可贪婪,或有别的诫命,都包在爱人如己这一句话之内了。……所以爱就完全了律法”(罗13:8-10)。基督徒最根本的职分是爱,因为这是律法的要求。哪个律法?––十诫律法,十诫中禁止**、杀人、偷盗、作假见证、贪婪。因此,基督徒有义务遵行十诫,以之作为自己的生活标准。 (3)“用爱心互相服事。因为全律法都包在‘爱人如己’这一句话之内了”(加5:13-14)。在这里,圣经又一次督促人要操练爱心,因为律法要求人这样做,这表明正是律法要求人爱人如己。《马太福音》第二十二章三十九节可以证明这个律法是十诫,在这节经文里,主耶稣回答哪一条是最大的诫命这个问题时,把律法概括为两条命令,使徒在此所引用的是第二条命令。 (4)“你们作儿女的,要在主里听从父母,这是理所当然的。要孝敬父母,使你得福,在世长寿。这是第一条带应许的诫命”(弗6:1-3)。如果子女有义务听从父母,他们一定会受到激励这样做,因为这是第五条诫命要求人这样做并在此上附带了一个应许。因此,律
法仍然是我们的生活标准。 (5)“经上记着说:‘要爱人如己’。你们若全守这至尊的律法,才是好的;因为凡遵守全律法的,只在一条上跌倒,他就是犯了众条。原来那说不可**的,也说不可杀人;你就是不**,却杀人,仍是成了犯律法的”(雅2:8,10-11)。使徒藉着赞同持守律法之人的行为,藉着宣告人在一条上跌倒就是犯了众条,阐明了律法是生活的准则。他说他在谈论的是禁止**、杀人等等的律法。而这就是十诫律法,所以十诫是我们永远的生活标准––在新约和旧约中都同样如此。 (6)信徒所犯的一切罪都是违背律法的行为。“凡犯罪的就是违背律法;违背律法就是罪”(约壹3:4);“哪里没有律法,哪里就没有过犯”(罗4:15)。然而,新约时代的信徒每天都在犯罪(参约壹1:8,10;约壹2:1;雅3:2)。所以,律法仍然是我们生活的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