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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章 称 义

基督教神学 by 巴文克


神的义

重生是在信心与悔改所结的果子上表显出来,如此才能进入神的国,凡属天国的子民,当然就享有这国度内一切的福益。这些福益归纳为三项:仁义、圣洁与祝福。我们现在要讨论头一项。

义往往被解释为神赐给每一位有理性者的坚定意志。义首先所包括的就是领受之人这方面属灵的态度,其次就是对别人的一种方针或行动,而此方针或行动乃是从人基本的态度而来。即如我们所见,圣经虽然说到一般性的公正或公义的概念,但二者都是从同一个基本的思想而来。义就是一个人所具有的公正感,以及关系到他人的公正行为。

在此意义上旧约已经将公正或公义归诸于神。他是磐石,他的作为完全,他所行的无不公平;是诚实无伪的神,又公义、又正直(申32:4)。此义在圣经中并不是从神本性的反应上所推论出来的,乃是根据他的启示来归给神。这样,神起初就令他的百姓认识他。他并没有在暗中或大地的黑暗之处说话,也没有对雅各的后裔发言,以致叫寻求他的人落空。他是讲说公义的耶和华,他宣明正直。当外邦拜那不能救人的雕刻木偶时,神已经向以色列民启示他自己是耶和华、是神,除他以外没有别神,他是公义的,又是救主(赛45:19—21)。耶和华在他们中间是公义的,断不作非义的,每早晨显明他的公义(番3:5)。

神的公义首先在他赐给百姓的律法中有所表现。对我们而言,义包括我们的本性和行为,以及对律法反应的事实。但是我们不能根据人的意思来说神的义,因为在神之上再没有更高的义让人去遵从。神的义包括与他自己完全和谐的事实。一切的公正与律法都是由神而出,而这些律法都是公义的,因为神赐下这些律法是与他的本性、意志相合的。摩西就曾经问过,又那一大国有这样公义的律例、典章,象我们今日在你们面前所陈明的这一切的律法呢(申4:8)?主的圣徒回答说,耶和华的训词正直,能快活人的心;耶和华的命令清洁,能明亮人的眼目。耶和华的道理洁净,存到永远;耶和华的典章真实,全然公义。都比金子可羡慕,且比极多的精金可羡慕;比蜜甘甜,且比蜂房下滴的蜜甘甜(诗19:8—10;119篇)。

但是神的义在以下的事上更有所彰显,那就是他用能力来支持这些律法,并要求他的子民按这些律法而生活。他对始祖已经立下了他的命令(创2:16)。在人堕落之后,神并没有将他对律法的要求免除。即如洪水与言语的混乱,就是神惩罚人的明证。神叫所有的外邦人在良心上都受他律法的约束(罗1:20、32;2:15)。然而,神却特别在以色列人身上要求许多,因为他以主权的大爱接纳他们为自己的子民,因此他们必须遵守他的约,听从他的话,并行走他的路(出19:5)。所以耶和华要求从他的百姓中有好的表现。因为神已在他的园中耗尽了一切,指望结好葡萄(赛5:4)。耶和华已经指示他们何为善,他向他们所要的岂不是只要他们行公义、好怜悯、存谦卑的心,与他的神同行吗?(弥6:8;摩5:14、15;赛1:16、17)?

最后,神的义在他要审判万民,尤其是他自己的子民以色列上彰显出来。神是审判我们的,是赐律者,是我们的王(赛33:22)。有时,心怀不平的人说神定人罪是为要显明他自己的义(伯40:2),这是不错的,但却要强调他所作的有绝对的主权,重点是在于世上所有的居民都算为虚无,在天上的万军和世上的居民中,他都凭自己的意志行事,无人能拦住他手,或问他说,你作什么呢?(但4:35)?他是万物的创造者,没有一个受造物能与他争论(赛45:9)。他是窑匠,而以色列人在神手中就好象泥一样(耶18:6;赛10:15)。但是以上这些说法,意思并不是说神是一位暴君,凡事凭武断行事,乃是叫人谦卑,在神思想的尊严以及他道路的不可思测上五体投地(赛55:8—9)。神有大能,并不藐视人,他的智慧甚广,他乃是关心人,并按照公义对待人(伯36:5;37:23)。

神能这样做,因为他是无所不知、绝对公义的。论到世上的统治者则往往不是这样,而那也就是为什么旧约屡次地劝勉他们,在审判上不要徇人的情面(申1:17;利19:15;箴24:23),不可收受贿赂(申16:19;出23:8;赛5:23),不可欺压穷人、寄居的和孤儿寡妇(出23:6、9;诗82:2—4),人若有争讼来听审判,审判官就要定义人有理,定恶人有罪(申16:19;25:1)。定恶人为义的,定义人为恶的,这都为耶和华所憎恶(箴17:15、26;18:5;24:24)。因为耶和华是公义的,他喜爱公义,正直人必得见他的面(诗11:7;33:5;99:4;耶9:23)。他的右手满了公义;公义和公平是他宝座的根基(诗48:11;89:14;79:2)。神是公平的,他不偏待人,也不受贿赂(申10:17;代下19:7),富足的与贫穷的都是他手所造(伯34:19)。他不单只看人的外貌,因为他是看人的内心(撒下16:6;代上28:8);诚然,他察验人的心肠肺腑(诗7:10;耶11:20;20:12)。有一天他要以公义审判世界,以公正审判万民(诗9:8;96:13;98:9)。他因公平而崇高,因公义而显为圣(赛5:16)。

罪人与义人

然而,如果神的公义包括以上所说的那些,即他按他自己的公平与公义,以他自己的准则来对待万人,那么人怎么能在神面前称义,并且从他面前领受永生呢?

关于世上所有的人,无一例外,都干犯了神的律法,并该受神所定的刑罚的事实是毫无疑惑的。因为亚当的悖逆,所以不义的洪流就不断波及全人类。从小到大,人心所思想的尽都是恶(创6:5;8:21)。所有生下来的人都为不洁,他们都偏离正路,没有行义的,连一个也不有(伯14:4;25:4—6;诗51:7;14:3)。没有不犯罪的人,也没有一个人能说他自己已经洁净了他自己的心,脱净了他自己的罪(箴20:9;传7:20;王上8:46)。如果神究察罪孽,谁能站立得住呢(诗130:3;142:2)?如果人的情形是这样,他怎么能在神面前被称义呢?

虽然如此,在旧约中也屡次清楚地声称全人类的罪恶与不义,又提到人心里的公义与正直,以及这些人是生活在满了怨恨的环境中。挪亚在他那时代被称为义人,是个完全人(创6:9;7:1)论到约伯,神亲自作见证,世界上没有一个人象他那样正直、敬畏神、远离恶事(伯1:1、7;2:3)。在诗篇中也提到一小撮义人与恶人作对,在恶人手中受尽了苦头(诗1:5;14:5;32:11;33:1;34:17及他处)。箴言书继续论到在人们中间有相同的善恶对照(箴2:20—22;3:33;4:18;10:3等等)。先知也是这样的在忠于耶和华的少数人,与大多数拜偶像行恶的人中间加以区分(王上19:18;赛1:8—9;4:3;6:5)。以西结在义人与恶人之间,特别描述出一显著的区分,他这样做的意思并不是指着百姓的整体,乃是指着单个人(结3:18以下;18:5以下;33:8以下)。

旧约中所介绍并不只是这件事而已。更令人惊奇的是,这些义者(心里正直的人)一点也不惧怕神的公义,从不畏惧他们将被他的审判所除灭的事实。当然,对于那恶者,公义对他们来说则是可怕的(赛59:16—18;耶11:20;20:12;诗7:12;9:5—6;28:4;129:4)。但是圣徒以此义为他们向神祈求的根据;他们祷告求神应允他们的呼求,并使他们得蒙拯救,因为神是显公义的神(诗4:1;143:1),他们也盼望神坚立义人,因为他是公义的神,并察验人的心肠肺腑(诗7:9),并拯救他们(诗31:2),救赎他们(诗34:22),判清他们的案件(诗35:23以下),赦免他们(诗51:16)。垂听他们并复苏他们(诗119:40;143:1),且将他们从患难中救出来(诗143:11)。

义人向神呼求公义,有时更进一步地被描述为,按他们的公义来拯救他们。约伯不承认自己是有罪的,他认为自己的行为乃是纯洁公正的(伯29:12以下;31:1以下)。结果神也认为约伯较他两个朋友为义(伯42:7)。在诗篇中我们时常听到这样的话,说:主耶和华啊,按我的公义审判我,按着我的公正报答我(诗7:9;18:20—25;24:4—6;26:1;37:18;及他处)。以赛亚书中也提到百姓的悲叹:我的道路向耶和华隐藏,我的冤屈神并不查问。但是先知以赛亚受神差遣到他们中间,对他们宣告情形并不是如此。先知宣告说,他争战的日子已满了,他的罪孽赦免了(赛40:2),耶和华使他的公义临近,他的救恩必不迟延(赛46:13)。正如以神的救法,不断地干涉到圣徒的生活,使他们的判语从神面前发出(诗17:2),为困苦与压迫的人伸冤(诗103:6),结果为他百姓的冤屈执行公义(耶50:34;51:36;弥7:9)。耶和华要在万国眼前露出圣臂(赛52:10),从他的口中发出公义的言语,藉着公义他要建立他的百姓(赛45:23;51:5)。他是公义的神又是救主(赛45:21)。公义、能力唯独在乎耶和华,他们一切的义都是从耶和华而来,也必因耶和华得称为义,并要夸耀(赛45:24、25;54:17)。

因此从旧约中可清楚看出,不单在以色列有义人,而且这些人也为他们的幸福与救恩仰望神的义。这似乎令我们感到有些惊异,因为我们很容易认为神的公义与他的仁慈是相冲突的。

他们很容易想到被神的公义所定罪,又因他的怜悯而得救。但旧约的圣徒却并没有作这样的对比。他们乃是将神的公义与仁慈、善良与真理、恩典与信实紧密的联结起来(诗33:5;40:11;51:16;89:15;103:17;143:11;耶9:24;何2:18)。他们说耶和华有怜悯有公义(诗112:4;116:5),而他的拯救就显明了他的公义(诗5:11;撒上12:7;弥6:5)。那就是为什么耶和华的公义和他的恩慈一样地受到不断的赞扬(诗7:17;22:31;35:28;40:10;51:16;71:15等)。

人因神的恩约才成为义——旧约圣徒的立场

怎能有这回事呢?一切有罪的人怎能站在神的面前成为被称为义的人呢?在他们那方面怎能有公正呢?又按照神的公义,他们是如何除掉罪孽而与神有交通呢?

是不是因为旧约以色列人有圣殿在他们中间,又热心地用公牛作祭物而导致的呢?以色列中有许多人相信这样作的功效,因此就结论说邪恶无法临近他们。但奉耶和华之名兴起的先知却不这样教导百姓。当以色列人因外部的特权自骄自傲时,先知都异口同声地宣告说,那是靠不住的芦苇,人若靠它,就必刺透他的手。先知阿摩司说,以色列人啊,我岂不看你们如古实人吗?我岂不是领以色列人出埃及、领非力士人出迦斐托、领亚兰人出吉珥的吗?(摩9:7)?先知耶利米对那些相信谎言说耶和华的殿、耶和华的殿的虚伪之人说,所以我要向这称为我名下,你们所依靠的殿,与我所赐给你们和你们列祖的地施行,照我从前向示罗所行的一样(耶7:14)。再者,论到献祭,在以色列的圣徒知道得非常清楚,这些东西不能讨耶和华的喜悦(诗51:6;40:9)。藉着先知的口,耶和华亲自说:你们所献的许多祭物,与我何益呢?公绵羊的燔祭,和肥畜的脂油,我已经够了;公牛的血,羊羔的血,公山羊的血,我都不喜悦(赛1:11;66:2、3;耶6:20;何6:6;摩5:21;弥6:6—8;箴15:8;21:27及他处)。

旧约圣徒得救的盼望,是根据他们自己的义吗?那就是为什么他们对未来有如此盼望的原因?他们以为他们的善行能经得起神的审判吗?当我们观察的时候,这种心思或许一时出现在我们的脑海中,正如在约伯身上,他们认为他们是非常的无辜(伯29:12以下;31:1以下),时常求诉于自己的正直、信实与公义(诗7:9;18:21;26:1;102:2等),时常说自己是有理的(伯27:2;诗17:2;26:1;35:24;43:1;赛40:27),又说耶和华是如何地称他们为义(赛53:4—6;59:12;64:6)。但是当我们彻底思考这思想的时候,我们就更了解这根据是站立不住的。

究竟这些旧约圣徒是靠赖他们的义,同时又谦卑地承认他们自己的罪。约伯不但说到他自己年幼时的罪,到末了他也憎恶他自己,并在尘土和炉灰中懊悔(伯13:26;42:6)。大卫在诗七9、10中说到自己的正直,但是在别处他却弃绝了所有的义,在神面前承认自己的过犯,并唯独赞扬他的罪得赦免(诗32:11)。但以理并没有根据他自己的义来求神,乃是根据耶和华的大怜悯(但9:18)。以赛亚是以色列的圣者,曾认罪说他自己的义就好象破烂的衣服,又说以色列人都好象羊走迷,各人偏行己路,耶和华使他们的罪孽都归在他圣仆的身上。作诗的人在诗一三○3—4中说,如果耶和华究察罪孽,无人能在他眼前站立得住,但在他有赦罪之恩,要叫人敬畏他。所有旧约圣徒都承认神刑罚以色列是公正的,因他们和他们的祖宗都犯罪背叛他(摩3:2;哀1:18;拉9:6;尼9:33;但9:14等)。

当以色列的圣徒提到他们的义时,他们也想到他们在耶和华面前正直公正的行为,这是不错的,他们甚至向那试验人心的耶和华祷告,要他鉴察他们,看他们有什么恶行没有(诗7:9—10;17:3;18:21—25)。但是他们的义与公正,意思并不是指着道德上的完全,即如后来法利赛人所说的那样;他们乃是想到道德上的公正,即以宗教上的正直为根源的道德,换言之就是以信而来的义。这也从义人常常被称为贫穷的、困苦的、受压迫的、信实的、谦卑的与温柔的事实上看出来。敬畏耶和华的人、除了神之外没有其他的盼望。他们和后来耶稣所称之虚心的人、哀恸的人、劳苦担重担的人,以及小孩子,都是同一等人(太5:3以下;11:25、28)。

这些人的特征,并不是说他们没有罪,乃是说在世界各处受欺压与逼迫当中,他们投靠耶和华,并唯独在他里面寻求他们的得救与祝福。除了他们的神之外,没有人能来拯救他们,他们自己不能,别人也不能搭救他们。因此神是他们的神,是他们的日头与盾牌,是他们的避难所与高台,是他们的岩石与力量,是他们的救主与一切荣耀(诗18:2;73:25以下)。他们是他的民,是他草场上的羊,是他的仆人,是他的受惠者(诗33:12;95:7;100:3)。他们仰望神的拯救,抓住他的话,喜悦他的律法,唯独盼望从神得到一切所有的。他们不象后来的法利赛人抵挡神、坚持他们的权利,乃是站在神的一边与神同盟,抵挡神和他们自己的仇敌。

当这等人在祷告祈求中,是依靠自己的义,也依靠耶和华的义时,意思就是说,主耶和华要凭着他所立的约,必定要秉着公正来对待他们的仇敌,因为这约是以神的名立的,并他们要以敬畏他的名行事为人。神拣选他的百姓,并不是以数目的多寡,也不是按他们的公义与正直来作标准,乃是甘心、自愿的爱他们,也是因为他向他们列祖所起的誓(申7:7以下;9:5—6)。神与百姓所立的约,唯独根据他的美意。基于这个约,不可否认地,神必定要支持、保护他的百姓,并将应许给亚伯拉罕的救恩赐给他们。那时他对亚伯拉罕说:我要与你,并你世世代代的后裔,坚立我的约,作永远的约,是要作你和你后裔的神(创17:7)。

所以神的公义是以色列人在受压迫时所常依靠的,就是凭着所立的约,也就是神有义务要拯救他的百姓脱离一切的仇敌。神有这种义务,并不是由于他百姓的缘故,乃是由于他自己的缘故。他不再是自由的;他甘愿和他的百姓发生关系,所以他要对他自己负责,对他自己所立的约与所起的誓,对他自己所说的话与所作的应许负责,虽然他的百姓有诸多的不义,但他仍然是他们的神。因此我们时常在圣经中读到,神将应许百姓的好处赐给他们,乃是为了他的名、约与荣耀的缘故(诗25:11;31:3;79:9;106:8;109:21;143:11;赛49:9、11;耶14:7、21;结20:9、14、22、44;但9:19及他处)。纵使百姓不忠、对神背道,但他还是记念他的约,并永远地坚守之(诗105:8;111:5;赛54:10)。敬虔之以色列人所求诉之神的义,与神的仁慈、救恩并无冲突,乃是有关连的,并与神的真理与信实有密切的关系。神的公义令神对自己的话及应许负责任,是完全出于爱(恩典)来使他百姓脱离罪恶的压制。

所以,神在过去屡次拯救以色列人脱离他们的仇敌(出2:24;士2:1;赛37:20)。当神在他百姓中建立起他的国度时,神将要成就更多的事。由于他自己的公义(因为他是公义、信实的神)他要与百姓立新约,赦免他们的罪,将圣灵浇灌在他们身上,使他们走在他自己的道路中(耶31:31—34)。但是神这样作并不是为他百姓的缘故。乃是为了他自己,也是为他大名的缘故,唯有我为自己的缘故涂抹你的过犯,我也不记念你的罪恶(赛43:25)。神亲自将以色列人所要求的义赐给他们(赛45:24、25;46:13;54:17)。我造新天新地,从前的事不再被记念,也不再追想(赛65:17)。在那些日子,犹大必得救,以色列也安然居住,他的名必称为耶和华我们的义(赛62:2;耶23:6;33:16)!

人因神的义而成为义——新约圣徒的立场

神自己将义赐给他的百姓,并称他们为义的这种思想,在新约中达于更圆满的发展,那就是当基督来世时,以他的生与死为教会尽诸般的义。

耶稣自己出来传道时说,日期满了,神的国近了(可1:15)。他说这话的意思并不仅是说国度即将来到,而且也是说,在原则上,神的国在他的位格与工作上已经来了。因为基督就是弥赛亚,而其中有关耶和华仆人的旧约预言已经应验了(路4:17—21),现在藉着他的工作予以证实。因为当他医治病人、叫死人复活,赶鬼、向贫穷人传福音、赦罪,这都证明他是预言中的那一位,并且证明神的国已经来到世上(太9:2;10:7、8;11:5;12:28)。在基督所赐给的恩益上,在属灵与属物质的救赎上,已经清楚地说明了这就是天国的财宝。

在天国的财宝中,耶稣特别提到了义,在太六33中,此义与神的国和他的义有极密切的关联,正如在别处所说,先求他的国和他的义,那就是在32节所说之天父的义。神藉着基督所分配的恩赐与产业,就是他的国度并国度中的义。凡寻求并找着神国的人,同时就得到了作天国子民所必须的义。

那就是为什么耶稣在他处说,得着那义的人,就得着了进神国的条件。我们读到耶稣所说,你们的义若不胜过文士与法利赛人的义,断不能地天国(太5:20;参较太7:21;林前6:10;加3:18、21;弗5:5;启22:14)。耶稣向门徒所要求的义,是十分不同的义,较犹太人所同意之律法外部的履行,更为亲密。这个义是完全也是属灵的,正象天父的义(太5:20、48)。可是当耶稣以这样的义作为进天国的必要条件时,他并不是说一个人可以靠自己的能力来成全这义,如果那是必要的,那么他就不是弥赛亚,也就不是福音了。基督的目的,乃是在神国属灵的性格上、完全上予以发扬光大:一个人若不完全与神的律法相协调,并享有完全的义,那么他是无法进神国的。

一方面此义是进神国的条件与要求,另一方面也是那国度的恩赐。将天国诸般好处以及天国的义赐给人的乃是基督。神的国度以及神国的义,就是神的义(太6:33),正如父神将国度赐给基督,照样基督也将这国度赐给他的门徒(路22:29;12:32)。因为父爱子,就将万事交在他手中(太11:27;约3:35;13:3;16:15)。但是父已将万事赐给他。因为他是人子(约5:27),那就是藉着顺服以致于死,达成了他的使命。他来不是要受人的服事,乃是要服事人,并且舍命作多人的赎价(太20:28)。他死在十字架上,要让他的身体遭到破坏,他的血被倾倒,为的是要使新约得以建立。他百姓的罪得以赦免(太26:26—28)。

根据基督为父神所委派,以及他自己的舍命,在他死以后,他将天国诸般的好处赐给他的门徒。他不但医治病人,也赦免罪恶,并将永生赐给他们。他没有将这些好处赐给那自以为义的法利赛人,乃是赐给税吏和罪人、劳苦担重担的人、虚心的人,以及饥饿慕义的人。他来不是召义人悔改,乃是召罪人悔改(太9:13),并寻找拯救失丧的人(路19:10)。叫人进天国,并得天国一切好处的,不是自以为义,乃是重生、相信与悔改。重生的本身乃是圣灵的恩赐与工作(约3:5)。

在福音中所启示的神之义

圣灵在五旬节一浇灌下来,使徒们就立刻开始传扬被钉十字架的基督为神所高举的君王与救主,为的是要叫以色列人悔改并罪得赦免(徒2:36、38;5:30—31)。救赎的事件在基督的死上发生后,这件大事的意义,在复活以及圣灵引导之下,为使徒充分地解说并阐明此意义。在使徒当中解说最清楚的莫过于保罗,他是在第八天受割礼,是以色列族便雅悯支派的人,是希伯来人所生的希伯来人,就律法上而言,他是法利赛人,就热心而言,他乃是逼迫教会的,就律法的义来说,他是无可指责的,只是他先前以为于他有益的,现今都因基督而当作有损的(腓3:5—7)。

根据保罗自己的见证,曾为律法的义挣扎多年并大发热心。在这条路上他有长足的经验。就律法上的义(腓3:6),并从律法上所得到的(腓3:9;罗10:5;9:32),按人的标准来评估,他是无可指责的。没有人能够说什么来抵挡他,相反地,他乃是为人人所称羡。如果他这样继续下去,他必被人尊敬得到声威,在以色列民中飞黄腾达。他已经从律法上有所获得(7节),但当神乐意将他的儿子启示在他心里的时候,他就以认识主耶稣基督为至宝,并丢弃过往一切律法上的义,神那为有损的,只为得着基督。并且得以在基督里面,不是因为自己有在律法中的义,乃是有信基督的义,即因信神而来的义。

为什么因信律法而来的义是不够的呢?使徒保罗不只一次地在别处作了解释。律法本是圣洁、属灵、良善的,但人却是属乎肉体的,是卖给罪了(罗7:12、14)。律法不能复苏人,也不能藉之除掉罪,因为律法既因肉体软弱就有所不能行的(罗8:3;加3:21)。律法是有所要求,那是不错的,但它只能命令无法赐予,不能为人带来什么好处。律法怎能说行这些事的必因此活着(罗10:5;加3:10、12)。然而律法本身不能将这生命赐给人,因为肉体不服神的律,且也是不能服(罗8:7)。律法不但不能使人称义,并将生命赐给人,反而成为罪的权势(林前15:56)。如果没有律法就没有罪与过犯(罗4:15;7:8)。但是在人犯罪的情况中,律法就挑起了罪使人生发欲望,并叫人渴慕所禁止的事;或者说,活在人里面的罪,趁机听从内心的欲望而犯出罪来(罗5:20;7:8;加3:19)。结果律法所能作的,就是叫人知罪(罗3:20;7:7),惹动忿怒(罗4:15),并将人置于咒诅之下(加3:10);但无人因行律法而称义(徒13:39;罗3:20、28;8:3、8;加2:16;3:11)。按照律法的审判,全世界都在神面前有罪,并应受刑罚(罗3:19、20)。原来神的忿怒从天上显明在一切的不虔不义的人身上(罗1:18;弗5:6;西3:6)。

如果这就是根据神的律法在人身上所宣告公义的审判,那么谁能得救呢?正如耶稣在太十九26中所说,所以保罗也有这样的回答:在人不能的,在神凡事都能。对神不可能的,也是成为可能,神虽然称罪人为义,但他自己还是完全公义的(罗3:26;4:5)。神在他圣洁的律法中,极端严厉地加以谴责的就是称恶人为义(申25:1;诗82:2;箴17:15;赛5:23),但他自己所说的,他却没有作到(出23:7)。神的确这样作了,即称恶人为义,可是他这样作并不危害他的公义。福音的奥妙之处就在于此。

神不单只在律法中,也在福音中宣告他的义。他的义不需要律法在福音中显明,也用不着律法有所提供,明显是与福音相抵触的(罗1:17;3:20)。这个福音很早就已存在,早在伊甸园时就有了福音。在福音中所显明之神的义,有律法和众先知,以及全部的旧约圣经为证(罗3:21)。亚伯拉罕在尚未受割礼时就得称为义(罗4:1以下)。大卫也描述到那在行为以外蒙神算为义的人是有福的(罗4:6)。哈巴谷也说到,义人必因信得生(罗1:17;加3:11)。但如今(罗3:21、26)神的义已经显明出来,因为基督已经显现出来,神又使他成为我们的公义(林前1:30)。

所赐给以色无列人的律法,是要帮助神的义在福音中得到完全的彰显,因为挑起罪恶叫人知罪,惹动忿怒,并置人于咒诅之下来说,律法本是训蒙的师父,将我们领到基督面前,为的是那些受其教导的人,在日期满足时归向基督,因信称义(加3:22—25)。如此说来,人受律法管教的准备,而等候福音的出现。但是从神那一方面来看,律法也是为了应许的应验而效力。因为在基督降世以前,神在他长久的忍耐中,任凭列国各行其道,同样,神也忽视并允许他百姓的罪,没有按他们所当受的刑罚他们(罗3:25)。那就是为什么神必定用另一种与律法完全不同的方法(即福音)来彰显他的义(罗3:25—26)。藉着律法他将一切都圈在罪里,为的是叫得产业的应允赐给相信的人,这不是因为律法的行为,乃是因着相信基督(加3:22;罗3:9;11:32)。

因此神在福音中所彰显的义,尤其特性。这个义是发生在律法之外,但却与律法相调合(罗3:21)。这个义必定有所谴责,也必定有所保守。它乃是神公义的彰显,也是神恩典的彰显(罗3:23、24)。唯有这样,神才可能称恶人为义,并且他这样作更表明他是公义的(罗3:26;4:5)。客观方面,这事的发生是由于基督用他的血所提供的和好;主观方面则是相信基督就算为义(罗4:4—5;加3:6)。简言之,神在福音中所显明的义,包括着赐给信心的义,这义与因行律法而得的义完全相冲突,也与人的自义相冲突(罗3:21;4:2—6;9:32;10:3;腓3:9)。那乃是因信基督从神而来的义(腓3:9)。

由基督的义而称义

因此,在论罪人因信称义的教训中,全部的重点都集中在称义是神恩典的事实上,而根据此事实我们的罪与刑罚都得到解脱。如果我们是因行律法、守律法的诫命而称为义,那么我们就是凭着自己所达成的审判标准来到审判台前,而后我们就有理由自夸(罗4:2)。但圣经所教导的却十分不同。亚伯拉罕在神面前没有什么可夸的,因为他被称为义并不是因行律法,乃是因着信心,就算为他的义,并且他所得的赏赐,不是按照他的罪孽,乃是根据神的恩典(罗4:4—5)。

神在基督里所赐给我们的义,以及唯独靠此义,我们才能站立在神面前。这件事一方面是我们劳苦的果实,但在绝对的意义方面来说,乃是神绝对的恩赐。我们藉着基督耶稣的救赎,就白白的称义(罗3:24)。神的恩典乃是我们称义的最深根基与最终原因。但是此恩典不能视为是与神的义相冲突,乃是互相关联的。保罗就曾再三申述,神的义在福音中得以彰显(罗1:17;3:5、21、22、25、26;10:3)。同样,使徒约翰在他头一封书信中(约壹1:9)写着说,神是信实的,如果我们承认自己的罪,他必要赦免我们,洗净我们一切的不义。彼得在其后书(彼后1:1)中说,我们已经藉着神,并我们救主耶稣基督的义,得到了信心。

在这里包含着一个意思,那就是说公义的神在福音中已经制定了另一个公义的体制,与在律法之下所得的体制不同。此旧体制也表显了神的公义,但是所用的方法却是将神的律法赐给人,约束人要顺服此律法,结果神要按人的行为来施行审判,刑罚人或赏赐人。可是,因为罪的缘故,律法并未发生效能,所以神就在福音中设立了另外一个公义的体制。人也必须服从这新的体制(罗10:3),但是这个体制在其本身藉着信将义赐给人,为了在神宝座前得以站立,人需要这个义。如此说来,福音是一项公义的体制,同时也是恩典的体制。恩典所包括的就是这两项,那就是神可能根据律法的条件来定我们的罪,同时又在基督里为我们开了另一条义与生命的道路。公义所包括的是这样,即如果没有义与成圣,神不能领我们到天国,但是却在基督的舍命中成就了完全的义,并且在恩典中将此义赐给我们,就算作了我们的义。基督是神爱的恩赐(约3:16;罗5:8),同时也彰显了神的义(罗3:25)。在各各他的十字架上,称义与恩典连结在一起,信徒的称义乃是神司法与恩慈的作为。

为了公义与恩典的合一作为,我们必要感谢基督,并他一切的恩益。为了在神的审判前站立得住,我们也需要基督的义,因这一切好处都是从基督来的。可是,我们凭信心所得的义,与神属性中的义,并与基督的神性与人性要特别地分清。因为如果神属性或基本本性的义,作为我们称义的根基,那么不但基督整个的受苦与受死失去其价值,而且创造主与受造者之间的界限亦将消失,那么二者的信实将要混淆于泛神主义的形态中,然而,藉着信心成为我们的义,并在神面前得称为义,乃是基督的受苦与受死所完成的。神已经设立基督作我们的免回祭,是藉着信并靠着他的血,那就是与神合好的一个方法,藉着流血的能力并藉着信使罪得赦(罗3:25)。神使那无罪的,替我们成为罪,好叫我们在他里面成为神的义(林后5;21;加3:13)。在基督和他子民之间互换地位。基督将他们的罪与咒诅归在自己身上,又将自己的义赐给他们。神使基督成为他们的智慧、公义、圣洁与救赎(林前1:30)。

基督的义是如此地完全与充足一致,不需要我们来成全或补足。事实上,绝不能由我们来增添,因为基督的义是一个机体上的完整,正如律法是一个整体一样,所以若有人要遵守,就当完全遵守,若是在一条上跌倒了,他就是犯了众条(雅2:10),照样,满足律法要求的义,也是一个完全的整体,好象耶稣无缝的外袍一样,是上下一片织成的(约19:23)。基督的义并不是七拼八凑出来的。要,就是全要;不要,则全不要。我们无法得到其中的一部分,然后再将我们自己的东西添进去。我们能作什么来成全基督这样的义呢?绝不是未得救前所作的善行。圣经说得非常清楚,人心从小所思想的就都是恶,从肉身生的就属肉身,体帖肉体的就是与神为敌。因为不能服从神的律法,人所有的义都如污秽的衣服。

如果善行必须扩大并补足基督所完成的义,那唯一值得考虑的行为,则将是重生之人出于信心的工作。因为信徒能够作出善工,那完全是真实的;正如好树结出好果子,那也正如善人从他心里所存的善就发出善来(太12:35)。信徒因被神的灵更新,就按照他里面的意思喜欢神的律(罗7:22)。可是,从信心所发出的行为,仍然是不完全地受罪的薰染,即当信徒愿意行善的时候,就时常觉得恶与他同在(罗7:21)。此外,所有这些善行,乃是已经完全为基督所赏赐的义,并且是以信心来接受的。我们原是他的工作,在基督耶稣里造成的,为要叫我们行善,就是神预备叫我们行的(弗2:10)。

因此,关于称义这件事我们所得的安慰,就是我们所得到的整个义并不是我们自己的,乃是在基督耶稣里得到的。义并不是从我们自己带来的,乃是神在福音中显明他的义,他是藉着耶稣基督的受死而预备的。使我们得称为义的那义,乃是神的义,是在耶稣基督里因着信而得到的;既不是完全地靠,也不是部分地靠我们自己的行为,乃是出于神白白的恩赐(腓3:9;提后1:9;113:5)。如果是出于恩典,就不是凭着行为,不然恩典就不算是恩典了(罗11:6)。简言之,基督成为我们的义,唯独藉着他的义,我们才能站立在神面前(林前1:30)。基督藉着他的受苦与受死,为他自己及属他的人赚得了永生的权利,脱离了一切的罪孽与刑罚,并坐在神的右边。

因此,称我们为义的那个义,与基督的位格是不能分开的。离了基督自己,我们就不能够得到他所赐给我们物质上或属灵上的恩赐。若不与基督有交通,就不可能分享他的恩益,赐下一切恩益的必定是从基督而来的。为了站在神的审判前能得着罪孽刑罚的赦免,并且享有神的荣耀与永生,我们必须有基督自己,而非属基督的事,我们必须在他丰富的恩典与真理中,按照他的神性与人性、必卑与升高而占有他。被钉与得荣耀的基督,就是神在我们称义中凭着恩典所赐给我们的义。当神本着他白白的恩典,不需要我们任何功劳,乃是藉着信将这位基督一并连着他一切的恩益赐给我们的时候,就称我们为义了。神宣告我们脱离了一切的罪孽与刑罚,又赐给我们永生,叫我们得着属天的荣耀,并和他有永无止息的交通。然后我们才能站立在神的面前,就好象我们从来没有犯过罪,又好象我们达成了基督为我们所达成的顺服一样。

称义乃司法上的行为

然而,有两个方法可以叫我们得到一些事情。我们可以藉着司法的决定得到一些事情,这是根据法庭的裁判,我们早晚要得到这件事。凡在法定的条约或遗嘱中,指定了一个继承人,藉此得到未来财物转移给他的权利,但是这却只能在往后的年岁中才能得到。纵使当合法的权益与实际状况配合的时候,其间仍是有所差距,即产业是合法的,占有是实际的,但二者间仍是要等候一段时期。而在动物中却没有这样的区分,它们想得到什么就得什么。可是人却不是这样,人乃是按神形象造的,他若想占有什么或使用什么,他必须对那件事物有权利。人所拥有的尊严与特权是不容许他以抢夺的方式来生存,他乃要亲手作工,吃自己劳碌得来的饭。

以上所说在属灵方面也有所应用。因为我们与神站在各方面的关系中。他是我们的创造主,我们是他手所造的。他是窑匠,我们是他手中的泥土。他是建筑师与工程师,我们则是他的圣殿。他是栽培的人,我们是他葡萄园树上的枝子。他是父,我们是他的儿女。在新郎与新妇、男人与女人、父母与子女、君王与臣仆等等之间所存在的各种关系,在圣经中乃是要教导我们有关一般人,特别是信徒与神之间丰富而多边性的关系。若忽略了这些关系。就会伤害我们对神的亲密关系,例如我们与神也有父子的关系,就是浪子在他迷失时期,仍具有儿子的名分,但他却是一失丧、已死了的儿子,只有当他以悔改认罪的心回到父家时,他才算是死而复活、失而又得。

但同时我们与神的关系却是合法的,他是我们的创造者,同时也是我们的赐律者、君王与审判官。圣经屡次说到这一点(创18:25;诗47:3、8;赛33:22;来4:12;雅4:12)。我们的心也这样告诉我们,在我们心中的深处都有这样的律法观念,事实上律法的意识到处皆是,且古今相同。关于特殊的律法或规条,在内容上或有差距,但律法本身的观念却是没有历史的,不象时间、地点、动作、生命、善恶等有其历史一样。律法的意思是摘自人性中的一个观念而已,且是逐渐为人清楚认知。没有一个民族是那样野蛮,在某些情形中觉得自己遭受到污辱,就拿起武器来为他的权利而防卫。人对神的关系,以广义来说,也包括在这种道德意识中。每一个人在良心中都觉得自己一定要服事神,并按照神的律法来生活。每个人都觉得如果他不这样做,他就是有罪,应该受到刑罚。已被破坏的行为之约,其律法仍在每个人心中运行着。神从西乃山上所宣布的道德法律,就是将诫命的内容以及守诫命的本分,予以清楚地说明。

人与律法的关系,并不象许多人所说已经被福音消除,乃是被福音所恢复和成全了。在律法和福音间的区分,并不是说神在律法中仅显示自己为一审判官,在福音中仅显示自己为慈父。律法与福音间的关系,更不等于旧约与新约间的不同。因为在旧约中,神也对他百姓显明了恩慈的福音;律法在服事恩典之约上也有其用途,乃是赐予应许,也是出于神为父的恩宠。虽然在基督的位格中所显出之神的的恩慈,较旧约中更为明显,那是不错的,可是,一方面恩典的福音在以色列中并非为人所知,另一方面福音在基督里所显出的丰满,也并非是要消除律法与先知,乃是要成全它(太5:17;罗3:31)。

因此,保罗也特别强调神的义在福音中显明(罗1:17;3;21—26)。律法与福音的一致性和协调,在神的义与二者所显明的事实中有所表显。在律法中,义的彰显是根据法则,按此事实就看出一不同点,行律法的人将存活;而在福音中,义的显明是在律法之外,也是根据一法则,即不靠行为只凭相信那位称恶人为义的神,他的信就被算为义了(罗4:5)。在律法中,需要人自己完全、丝毫不差的义;在福音中,则是神的恩赐所赐,在基督里完全而又充足的义。因为人不能又不愿意持守神在他律法中所具体显示的公义,所以神自己就藉着在基督里所赐下的义,来恢复并坚固他的公义。神用他的爱与怜悯来服事他自己的公义。由于他牺牲自己来满足自己的律法,在恩典中算基督的义为我们的义,所以我们就满足了神律法全部的义,使我们的罪都得到完全的赦免,并得到进入神国的确信。

司法上称义之辩证

如此说来,称义的确是神恩慈的作为,也是司法的作为,他藉着身为审判官的权柄宣布,就赦免了我们的罪孽与刑罚,并赐给我们永生的权利。天主教以及那些在人自己里面寻求部分或全部称义根基的人(即凭自己的信心、善行、在人里面的基督与生命的新原则等等来神面前称义的人),总是反对称义之司法性的宣布,总认为是不真实的,并且认为在神面前看是毫无价值的。他们辩论说,如果我们称义的根基是完全在于基督,且我们自己无任何贡献,又信心或善行或任何什么东西不是神赐给我们作为义的一部分,那么那被称为义的人就还不是真的义人,那么也就是神给予他一个不正确的判决,因为人与他被宣告的不相配。

为了反对这项疑义,从圣经中我们就观察到,称义总是一项司法的作为。圣经屡次说到罪人在神面前称义,而且圣经如此述说乃是藉用法庭中所用的字眼,且总是司法上的意义。神将诫命赐给以色列的审判官,并且叫他们称义者为义,并称那不义者为有罪(申25:1;诗82:2—3;箴17:15;24:24;赛5:23)。而且神自己也这样表明他的义,他不杀无辜和有义的人,因必不以恶人为义(创18:25;出23:7;代下6:23)。如果神的这个字“称义”,用在属灵的范围中,就有司法上的意义。例如耶稣说,智慧在行为上就显为是,那就是智慧之子总以智慧为是(太11:19)。耶稣在路七29中说,众百姓和税吏,既受过约翰的洗,听见这话,就以神为义,那就是承认神是义的。在这几节经文中,并没有称义之道德上的意义。

当这个字用在罪人得救的事上时,也同样是真实的。保罗不但说神的义已经在福音中显明(罗1:19;3:20),而且他也宣称,神称那些信的人为义,这样作也显明了神自己为义(罗3:26)并对那些不作工只相信那称罪人为义的神,他的信就算为义了(罗4:5),他将义人和罪人加以比较,然后说:谁能控告神所拣选的人呢?有神称他们为义了。谁能定他们的罪呢(罗8:33、34)?保罗又进一步交替使用称义与归义两名词(罗4:3、6、11),也用成为义这名词(罗5:19),而在罗五18中保罗说:如此说来,因一次的过犯,众人都被定罪,照样,因一次的义行,众人也就都称义得生命了。因此,通盘看来,称义被认为是一司法的法理行动,是属天的审判官在罪人身上所宣布的无罪开释。罪人按律法的标准来说是邪恶的,但他已经用信心来接受在基督耶稣里的义。按此审判来说他是义的。

除了圣经清楚说到称义乃是法理上之作为的事实外,对那些反对因信称义之道理的人,还要举出一项事实,即这些人有一错误的称义观念。他们说,在人以外称义的根基是对人毫无价值的,而且对那人毫无改变的力量。但是这项攻击却又攻击到他们自己头上,因为如果他们是根据一个人的义来称那人为义,那他们自己也必定会承认那人在这世上的义是非常脆弱与不完全的,因此必定结论说,神也是根据一非常不充足的义来称人为义,且使得他自己犯了虚伪判断的罪。另一方面。根据在基督里的义所得的无罪开释,乃是一公正的开释,因为这义乃是神自己在他的爱子中所提供的。此外,虽然此罪人的称义,完全根据基督里的义,可是只有藉着信心行使的时候,人才能知道发生重大的变革。纵使被控犯了大罪的人,虽然属世的审判官也宣告他无罪,但情形却是不相同的。他对律法的关系整个改变了,所以神的称义也在人的意识中工作,释放他脱离一切罪孽的意识。

罪人称义可以说已经在拣选的旨意中发生了。在客观方面来说,基督被交给人是为我们的罪,复活是为我们称义(罗4:25),又在福音中宣告基督为我们死的大好信息,为的是叫我们与神和好(林后5:19)。在主观方面来说,称义是在内召中临到人,且在人的方面是用信心来接受。称义乃是救恩锁链中的一环。它一方面与预知、选召有关,另一方面也与成圣、得荣有关(罗8:30)。因此,在神法庭中的称义,藉着信在人的意识中及时表显出来。基督所完成的义并不是在基督之外的一个死的东西,乃是包括在他位格之内的。基督从死里复活,正是为着这个目的,一等他自己的时候来到,就藉着圣灵同他自己的人分享他的恩益。一旦人信心的眼睛对此现实开通了,他与律法的关系就整个改变了。从前是贫穷的,如今藉着在耶稣基督里的富足,就忽然变成为富足了;从前干犯神一切诫命的人,忽然看见他自己脱离了一切的罪孽与刑罚;应受永远刑罚的人,看见他自己拥有了永生的权利!这样的人要和保罗一起夸赞:谁能控告神所拣选的人呢?有神称他们为义了。谁能定他们的罪呢?有基督为他们已经死了,并且从死里复活,现今在神的右边,也替我们祈求!

最后所要说的是,称义与成圣是不同的,彼此应当予以详细清楚的区分,如果忽略或消除了二者间的区分,那就是重新在人里面建立起自义,对神在基督里所彰显的神之义的完全性与充足性未作公平的处理,而将福音变成了神的律法,剥夺了人心唯一的安慰,并使人靠自己的功德而得救。信心在称义中所担任的角色,仅仅是一个接受者,就好象手接受一件东西一样;人藉着信,完全靠赖基督和他的义。圣经屡次引用信就算为某人的义这种表词(创15:6;罗4:3、5、9、22;加3:6),这有力的语势就是说,信取代了律法所要求而为罪人所无的义。但是关于这一点,问题就发生了;为什么这个信取代了律法所要求的义?是不是这信心有特别的价值,并且信是一件有充足美德的事呢?

有许多人主张后者的见解,也有许多人主张信的本身(不谈它的内容与对象)就能称义,并唯独凭着它本来的性格。但这确实不是圣经的教训。如果信心是凭着它的道德价值来使人称义,那么又取代了行为与功德的立场,而非与之对立。我们知道保罗是仅可能的坦白说,藉着信心在福音中所发生的称义,完全与靠律法的行为而称义是完全相反的(罗3:20—28;4:4以下;加2:16;3:11)。有时论到这问题的陈述上,是互相更换的,即藉着信称义也被认为是藉着恩称义,因此将所有的夸口与功德都除去了(罗3:24;4:4以下;多3:5)。保罗在罗四16中明明的说,人得为后嗣是本乎信,因此就属乎恩;这样信心就不能说是人靠着他自己本身的价值与能力而来的。最后,如果是这样来解说信能够完成这项工作,那么基督在人称义的工作中就失去其意义了。这样一来,一个人所唯一要作的事就是相信;至于他信什么就不必问了。那么信就能叫人称义,不论他是信一个偶像、魔鬼的能力或假先知。就是有人这样主张,例如不信的医生要他的病人去求路尔德庙(lourdes)(注)或其他相等的庙来医不治之症,因“信”有“医治之能”。

圣经的见证与这见解是完全相反的。最重要的乃是信心的内容与对象。信心能取代律法所要求的义,并被算为义,因为信基督耶稣被神设立为挽回祭,是凭着耶稣的血(罗3:25),他为我们受了咒诅(加3:13)。为我们成为罪(林后5:21)。他死了,又复活了,现今坐在神的右边替我们祈求(罗8:34),他又成为我们的义(林前1:30),并叫我们在他里面成为神的义(林后5:21)。简言之,信所以能使人称义,乃是因为在基督里所得到的义是公正的,是正如律法所要求的那样完全与充足,如今神藉着恩典在基督里藉着福音赐给我们(腓3:9)。信心能使人称义,并非由于它本身的价值,乃是由于其内容,就是基督的义。

虽然在称义与成圣之间,我们清楚看出二者间的区分是非常重要的,可是这两项的恩益却是一时一刻也无法分开的。称义与成圣在神的心目中是不能分开的,因为称义乃是人得救连锁中的一环,即神预先所知道的人,就预先定下效法他儿子的模样;他预先所定下的人,又召他们来,所召来的人又称他们为义,所称为义的人又叫他们得荣耀(罗8:29、30)。不论是在耶稣的位格或工作中,二者都是不能分开的;因为义并不是在基督以外的事,也不是在他以外可接受的。基督自己就是我们的义,同时他也是我们的智慧、圣洁与救赎(林前1:30)。我们不能只接受基督的一项恩益,而不接受其他的恩益,因为这一切的好处都包括在他里面。凡凭信心接受基督为他的义的人,同时也是接受为他的圣洁(即成圣)。你不可能一部分一部分地接受基督,凡占有基督的人,就是占有了整个基督,而那缺乏基督恩益的人,就是缺乏了基督。最后,凭信心也看见称义与成圣彼此间不可分的关系。论到称义,目前所讨论的信心,完全是论其宗教上的性格,乃是信赖神的恩典,认为是接受基督交接受由神在他里面所赐给的义,那是不错的;但如果信心真是这样又如此作了,那么这信心就是活的与得救的信心,且这明显是神的工作(约6:29),并且在善行上表显出信心的实际与能力(加5:6;雅2:20以下)。使人称义与使人活着,并不是同一件事;但正如罪与死是有密切的关联,所以,义与生命也是如此。义人必因信得生(罗1:17)。因一次的过犯,众人都被定罪,照样,因一次的义行,众人也就被称义得生命了(罗5:18)。

称义所包含的二项祝福——罪得赦免与永生的权利

因此,称义包括两项恩益:罪得赦免与永生的权利。二者彼此有关联,并彼此保持同一的关系,正如基督被动与自动顺服的工作保持同一的关系一样。基督不但恢复了亚当之过犯所丧失的一切,而且他也完成了亚当所应当却未完成之律法上的要求,那就是永生。凡相信基督的人,藉着信心就接受了罪的赦免(太9:2;罗4:7;弗4:32),就在那一霎那也同时得了永生(约3:16、36)。

大多数的人对于罪得赦免都予以轻视。他们认为神赦免罪是理所当然的,并且说神对人的不完全是睁只眼、闭只眼;他们认为神赦免人的罪是势在必行,否则就证明他自己不是一位慈爱的神。但是由于生活上的经验,就教导他们这些人另外一些其他的事。即如真正的赦免在我们这一方面需要作许多的事,并且暗示我们很难胜过自己。别人触怒我们的这种感觉,在我们里面往往得不到伸张;不应当影响我们的却影响了我们,那些令我们伤心的事,也只有让它过去了,这种情形是真的。我们的正义感与荣誉感并没有消失,只是被扭曲至错误的方向,这也是真的。还有,我们可能深深地受到一些事的触犯,就觉得自己的荣誉、品格以及名声受到干犯。要想将我们心中的怒气排除,并且诚恳、完全地赦免、忘记这干犯,以致永远也不再想起,这实在需要费许多的挣扎。赦免总是以干犯权利为前题,并包含豁免应受的刑罚。

以上所说在人这方面都是真实的。但是,当罪与赦免关系到神的时候,其内容就更为重要了。神也要求一个权利,而在凡事上人都要承认此权利,并如此地服事他、荣耀他。这个权利乃是所有的权利与律法的根基;凡干犯此权利的人,就是干犯了律法的整个体制,也就是干犯了世界的整个道德结构,因为这道德结构的来源与次序是在神里面。凡如此了解到罪的人,与以圣经的亮光来看罪的人,他对罪得赦免的重要性看法就不同了。这样一个人很难相信罪得赦免,因为这与事态的性质相反。第一,他自己的心要定他的罪,并宣告他在神面前是有罪的。其次,律法要在他身上宣布咒诅,并判定他是该死的。然后有撒但来控告他,由于撒但的控诉,就将他领到审判与律法面前。而人也无法帮助他,他只有孤独一人看见自己的罪。在这些事情的背后,他听见神公义的声音找到了他、追到了他、抓到了他,并且将他交给审判。回顾这些并经历了这些之后,有谁还能够相信他所有的罪能得到完全的赦免呢?

但是,基督教会相信罪必得赦免,使徒信经就说:我信罪得赦免。虽然我不懂,但我相信。虽然我的良心控告我犯罪,违背了神所有的诫命,一条都没有遵守,而且还倾向诸恶,但我还是相信罪得赦免。教会作此信仰的承认,是有相当根据的。凡在基督之外寻求罪得赦免的人,他虽能愿望或盼望,但却无法心悦诚服地相信。他将罪得赦免与对罪睁只眼闭只眼的情形混为一谈,就侵犯了罪的严重性。但福音告诉我们,神能赦免人的罪,也的确赦免了,因为他的权利已经由基督所完全证实。神的圣洁必须得到满足,并不是说就不需要赦免,乃是为赦免预备一条道路,使之确保并使我们相信,而且是毫不动摇地相信。因此,我们一切的罪得赦免,乃是完全的,以致圣经中说到,我们的罪将永不再被记念,将被丢在背后(赛38:17;43:25;来8:12)。耶和华未见雅各中有罪孽,也未见以色列中有奸恶(民23:21)。

赦免已经包括在神的心意中,并且在基督的复活上,公然地向全教会宣告(罗4:25)。同时也是在福音中宣布(徒5:31),又分赐给每一个相信的人。纵然信徒所有的罪都得赦免,但他还是必须每天继续地以信心支取罪得赦免的恩典,如此他才能享有罪得赦免的确信与安慰。如果我们能有一种“一次改宗就永远改宗”的态度,按我们心所愿地去过我们的生活,那倒是简单容易;有许多人根据过去的经验生活,并且感到满足,这确有其事。但这却不是基督徒的生活。在基督耶稣里的义,以及圣灵在我们里面所栽种的信心,都是活泼有生气的。将来我们要得到罪的赦免,以及罪赦免的确信,是唯独藉着与神有交通以及运用得救的信心。因此,耶稣叫他的门徒要在祷告中祈求罪得赦免(太6:12),谦卑地承认我们的罪,而神为了要证明他的信实与公义,他必要赦免我们的罪,洗净我们一切的不义(约壹1:9)。为了使我们时常觉知因罪得赦免而得到的恩益,基督在祈求之外又加上一句:如同我们免了人的债。这附加的子句并不成为求神救我们脱离罪恶的根据,也不是成为求神衡量我们的标准,乃是描述一个为祈求罪得赦免,而享有恩益之人所当有的心情。只有这样,我们才能体验到神在基督里赦免我们的罪之牺牲有多大;只有当我们从心里根除所有的敌对,诚心地赦免一切亏待我们的人,如此我们才能够重视神为我们所成就的。因此,我们才能够以完全诚恳的心赦免我们的邻居,来求这个伟大而有价值的恩益。罪得赦免是立刻在神里面发生的,这是不错的,但神赐给我们的赦免乃是要我们在一生当中以信心与悔改来不断地支取。当我们赴圣餐时就证明了这一点,因为圣餐屡次地要我们记念,基督为叫我们的罪得赦免,舍了他的身体,并流出他的宝血(太26:28)。

罪得赦免的另一方面,就是永生的权利。当约翰说到此点时,他是特别说到由神所生,并由圣灵在我们里面栽植的新生命(约1:13;3:5;约壹1:1—3)。但保罗却往往用另一个意思说到作神的儿女。他的意思是说,神根据在耶稣基督里的义来接纳我们为他的儿女与后嗣。

在罗马人当中的家庭,彼此之间有非常显著的不同。每一个家庭都有他自己的特权,特别是他们宗教上的习惯。因此,一个小孩子若要到另外一家去,必须办理正式的手续,亦即生身父亲将孩子卖给另一个人,成为那孩子的父亲。可是只有等到生身父亲去世时,那过继的手续藉着对公众的声明后才生效。只有这样,这孩子才能够从这个家庭卸下责任,服从另一个家庭里的责任。

大概使徒保罗是从这种情况中得到了有关儿子名份的观念,所以清楚的说明了信徒与神之间的新关系。旧约中以色列人已经有了儿子名份的特权(罗9:4),因此以色列常常被称为神的儿子(出4:22—23;申8:15;何11:1等)。但是这种儿子的名份,是新约中的一项祝福,因为旧约的信徒仍在律法之下被看守(加3:23;4:1—3)。如今在日期满足时,基督已经来了,置己于律法之下,亲身担当了律法的咒诅,为的是要救赎那些在律法之下的人,并叫我们得着儿子的名份(加4:4—5)。基督藉着他的死,买赎我们脱离律法与罪恶的辖制,所以如今我们是属于另一位,就是从死里复活的主(罗7:1—4),并被神接纳为他的儿女与后嗣(加4:7)。如此我们也已经领受了神儿子的灵,收纳为儿女的灵,即如属于这产业的灵。由于这个灵我们才知道自己有儿子的名份,有胆量称神为阿爸父,并继续为神所引导(罗8:14—16;加4:6)。

既然得儿子的名份是在神儿子的计划中有根有基(弗1:5),所以儿子的名份将一直延伸到未来。信徒纵然已经是神的儿女,并且有了作后嗣的特权(罗8:17;加4:7),可是他们与万物都在等候神众子的显现,那就是他们身体的得赎(罗8:18—23)。只有在死人复活,身体完全得赎的时候,儿子的名份才得以完全。

因信称义而得的安慰

唯独藉着信而称义的恩益,对基督徒来说有莫大的安慰。信徒的罪得赦免,对将来有盼望、对永远的救恩有把握,这都不在乎他在今生所达成之圣洁的程度,乃在乎神的恩典与基督耶稣之救赎中的稳固恩典。如果这些恩益是从基督徒的善行而得着,他就一辈子都没有把握,因为就是那最圣洁的人,在完全的顺服上也仅具一点点起步而已,照这样看来,信徒就要在恐惧与焦虑中受折磨,永远也无法得着基督所赐给他们的自由,但虽然如此,他们既然不能没有把握的活下去,就必然求助于教会或神父、弥撒或圣礼、宗教仪式或习惯。这诚然是天主教会内外数以千计之基督徒的光景。他们对于白白称义的荣美与安慰,一无所知。

但那些目睹这称义之恩益的信徒,其所观察的就截然不同了。他谦虚的承认那些善行(不拘是在情感上的冲动、内心的经验,或者是外部的行为),总不能作为信心的根基,而仅是信心的果实而已。他的得救是在基督耶稣及其义中确定了,因此就永不动摇。他的房屋是建造在磐石上,因此雨淋、水冲、风吹都不能使之倒塌。当然,这种认信,正如其他的信条,可能会被误用。如果将接受耶稣基督及其义的信仰,当作是历史上之真理的理性上的认可,那么人仍然能够冷酷、无动于衷地与之并立。他无法从这种理性上的信心中表现出什么善行来,事实上他也不能够接受基督。但是,真正的信心却能够驱使人感到有罪,并愿接近基督,而这信心是唯独出于神的恩典,且颂场夸赞罪的白白赦免,此时才能生出真的善行来。

唯独在基督里以神的恩典为依据的信心,并且确实觉知罪得赦免,才是与真正善行视为平等的真信心。只要我们容许罪得赦免的全部和部分靠赖我们所喜欢感情上的冲动,并依据我们所作的善行,那么我们就还是继续地生活在恐惧中,还不是家中的儿女,出于爱心地工作,仍然是奴仆,是为得工价才作工。这样一来,我们所行的善就不是单纯仅为那是善事而作,即仅因神的缘故而行善,乃是为了个人的利益而行善,为要藉此在神面前邀功、受人瞩目。但是,当我们凭信心了解到我们的得救,完全是在乎神的恩典并基督的义时,一切就都改观了。那时,我们就要停止建立自己的义,也不再为自己作成得救的工夫,因为这些事在基督耶稣里已经大功告成了。在基督里确实知道了这个救恩,我们才能在善行上全力以赴,为的是要荣耀我们的父。我们行善不是为自己,乃是为主的缘故,我们是属于那从死里复活的基督,叫我们结果子给神(罗7:4)。我们因律法,就向律法死了,叫我们可以向神活着(加2:19)。那诚然是善行,是出于信心的善行,是按神旨意作的,并且也是为了荣耀神。

因此,基督徒在称义中所得的自由,里面包括着他是从律法的要求与咒诅中得到释放。基督徒从律法中得到释放,意思并不是说他可得到心所愿的去生活,即按现今人所说,他可以按罪性过生活,相反地,信徒乃是愈发比以前更受到律法的约束,因为信心并非使律法失效,乃是更坚固律法(罗3:31),并且使律法的要求成就在那些不随从肉体,只随从圣灵的人身上(罗8:4)。在罪上死了的人,岂可仍在罪中活着呢(罗6:2)?信徒与律法之间的关系,与他从前律法所站的关系完全不同。他受律法的约束是出于感恩,但他却脱离了律法的要求及其咒诅。

在这一方面,新约的信徒事实上较旧约的圣徒更占优势。在旧约宗教中大部分被描述为敬畏耶和华,而信徒也往往被认为是耶和华的仆人。他们是家庭中的儿女,固然不错,但却是小孩子,因此他们象仆人一样被放置在看护人的监管之下,直等到父所预定的时候来到(加4:1、2;3:23、24)。及至时候满足,神就差遣他的儿子,为女子所生,且生在律法之下(加4:4)。他为我们尽了诸般的义(太3:15),替我们受了咒诅(加3:13),并替我们成为罪(林后5:21),基督救我们脱离律法的要求与咒诅,而且他完全地作成了。我们不再是律法的奴仆,我们向律法已经是死了,如今我们乃是基督的仆人,向神活着(罗7:1—4;加2:19)。我们不再在律法之下,乃在恩典之下(罗6:15);基督也释放了我们,叫我们得以自由(加5:1)。这样的命令不再约束我们。我们如今是凭信心过生活,但我们的行动还是依据律法,因为按着我们里面的意思,我们是喜欢律法的。如此,律法对于信徒来说,就不是相敌对的。律法不再控告他们,因为基督已经担当了这罪孽,并满足了律法的要求。律法不再定他们的罪,因为基督已经亲自承担了律法的咒诅与一切的刑罚。就是撒但也不能再凭律法来控告弟兄。如果有神称他们为义,又有基督为他们死了,又得了荣耀,并在天上为他们祈求,那么还有谁能控告神所拣选的人呢?

同时,信徒与律法的要求及其咒诅之间的关系,由于称义而发生了变迁,且对于万事万物及全世界的关系也改变了。当我们与神站立在正常的关系中时,我们也就与世界立于一正常的关系中。在基督里的救赎,就是脱离罪的罪孽与刑罚,也是救赎我们脱离世界压迫的救赎。我们知道父爱世人,并且基督也已得胜了世界。虽然世界仍然压迫我们,但却不能剥夺我们的勇气(约16:33)。信徒成为天父的儿女,就不为吃什么、喝什么、穿什么而忧虑,因为他知道他们需要这些东西(太6:25以下)。他们不积攒财宝在地上,但却积在天上,因那里没有虫子咬,不能锈坏,也没有贼挖窟窿来偷(太6:19、20)。似乎不为人所知,却是人所共知的;似乎要死,却是活着的;似乎受责罚,却是不至丧命的;似乎忧愁,却是常常快乐的;似乎一无所有,却是样样都有(林后6:9—10),他们不再用“不可尝、不可摸”的态度来折磨自己,乃是认为神所造的一切都甚好,可以凭着感谢的心来领受(西2:20;提前4:4)。各人蒙召的时候是什么身分,仍要守住这身分,并非是人的奴仆,乃是基督的奴仆(林前7:20—24)。信徒在试炼中临到他们的,不是刑罚,乃是从神的爱而来的管教(参来12:5—8)。他们对一切受造之物来说是自由的,因为一切受造之物都不能叫我们与神的爱隔绝,而这爱是在他们的主耶稣基督里的(罗8:35、39)。诚然万物是属他们的,而他们则是属基督的(林前3:21—23),万事也都互相效力,叫爱神的人得益处,就是按他旨意被召的人(罗8:28)。

在基督里得称为义的信徒,在世界中是最自由的人,最低限度也应该这样。注:法国西南部一著名的朝圣中心。于1858年一位乡村姑娘声称童女马利亚曾十八次向她显现。根据人们的调查也不能摇动她的信心,复有医病神迹出现,吸引世界各地的患者来此求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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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的义 重生是在信心与悔改所结的果子上表显出来,如此才能进入神的国,凡属天国的子民,当然就享有这国度内一切的福益。这些福益归纳为三项:仁义、圣洁与祝福。我们现在要讨论头一项。 义往往被解释为神赐给每一位有理性者的坚定意志。义首先所包括的就是领受之人这方面属灵的态度,其次就是对别人的一种方针或行动,而此方针或行动乃是从人基本的态度而来。即如我们所见,圣经虽然说到一般性的公正或公义的概念,但二者都是从同一个基本的思想而来。义就是一个人所具有的公正感,以及关系到他人的公正行为。 在此意义上旧约已经将公正或公义归诸于神。他是磐石,他的作为完全,他所行的无不公平;是诚实无伪的神,又公义、又正直(申32:4)。此义在圣经中并不是从神本性的反应上所推论出来的,乃是根据他的启示来归给神。这样,神起初就令他的百姓认识他。他并没有在暗中或大地的黑暗之处说话,也没有对雅各的后裔发言,以致叫寻求他的人落空。他是讲说公义的耶和华,他宣明正直。当外邦拜那不能救人的雕刻木偶时,神已经向以色列民启示他自己是耶和华、是神,除他以外没有别神,他是公义的,又是救主(赛45:19—21)。耶和华在他们中间是公义的
,断不作非义的,每早晨显明他的公义(番3:5)。 神的公义首先在他赐给百姓的律法中有所表现。对我们而言,义包括我们的本性和行为,以及对律法反应的事实。但是我们不能根据人的意思来说神的义,因为在神之上再没有更高的义让人去遵从。神的义包括与他自己完全和谐的事实。一切的公正与律法都是由神而出,而这些律法都是公义的,因为神赐下这些律法是与他的本性、意志相合的。摩西就曾经问过,又那一大国有这样公义的律例、典章,象我们今日在你们面前所陈明的这一切的律法呢(申4:8)?主的圣徒回答说,耶和华的训词正直,能快活人的心;耶和华的命令清洁,能明亮人的眼目。耶和华的道理洁净,存到永远;耶和华的典章真实,全然公义。都比金子可羡慕,且比极多的精金可羡慕;比蜜甘甜,且比蜂房下滴的蜜甘甜(诗19:8—10;119篇)。 但是神的义在以下的事上更有所彰显,那就是他用能力来支持这些律法,并要求他的子民按这些律法而生活。他对始祖已经立下了他的命令(创2:16)。在人堕落之后,神并没有将他对律法的要求免除。即如洪水与言语的混乱,就是神惩罚人的明证。神叫所有的外邦人在良心上都受他律法的约束(罗1:20、32;2:15
)。然而,神却特别在以色列人身上要求许多,因为他以主权的大爱接纳他们为自己的子民,因此他们必须遵守他的约,听从他的话,并行走他的路(出19:5)。所以耶和华要求从他的百姓中有好的表现。因为神已在他的园中耗尽了一切,指望结好葡萄(赛5:4)。耶和华已经指示他们何为善,他向他们所要的岂不是只要他们行公义、好怜悯、存谦卑的心,与他的神同行吗?(弥6:8;摩5:14、15;赛1:16、17)? 最后,神的义在他要审判万民,尤其是他自己的子民以色列上彰显出来。神是审判我们的,是赐律者,是我们的王(赛33:22)。有时,心怀不平的人说神定人罪是为要显明他自己的义(伯40:2),这是不错的,但却要强调他所作的有绝对的主权,重点是在于世上所有的居民都算为虚无,在天上的万军和世上的居民中,他都凭自己的意志行事,无人能拦住他手,或问他说,你作什么呢?(但4:35)?他是万物的创造者,没有一个受造物能与他争论(赛45:9)。他是窑匠,而以色列人在神手中就好象泥一样(耶18:6;赛10:15)。但是以上这些说法,意思并不是说神是一位暴君,凡事凭武断行事,乃是叫人谦卑,在神思想的尊严以及他道路的不可思测上五
体投地(赛55:8—9)。神有大能,并不藐视人,他的智慧甚广,他乃是关心人,并按照公义对待人(伯36:5;37:23)。 神能这样做,因为他是无所不知、绝对公义的。论到世上的统治者则往往不是这样,而那也就是为什么旧约屡次地劝勉他们,在审判上不要徇人的情面(申1:17;利19:15;箴24:23),不可收受贿赂(申16:19;出23:8;赛5:23),不可欺压穷人、寄居的和孤儿寡妇(出23:6、9;诗82:2—4),人若有争讼来听审判,审判官就要定义人有理,定恶人有罪(申16:19;25:1)。定恶人为义的,定义人为恶的,这都为耶和华所憎恶(箴17:15、26;18:5;24:24)。因为耶和华是公义的,他喜爱公义,正直人必得见他的面(诗11:7;33:5;99:4;耶9:23)。他的右手满了公义;公义和公平是他宝座的根基(诗48:11;89:14;79:2)。神是公平的,他不偏待人,也不受贿赂(申10:17;代下19:7),富足的与贫穷的都是他手所造(伯34:19)。他不单只看人的外貌,因为他是看人的内心(撒下16:6;代上28:8);诚然,他察验人的心肠肺腑(诗7:10;耶11:
20;20:12)。有一天他要以公义审判世界,以公正审判万民(诗9:8;96:13;98:9)。他因公平而崇高,因公义而显为圣(赛5:16)。 罪人与义人 然而,如果神的公义包括以上所说的那些,即他按他自己的公平与公义,以他自己的准则来对待万人,那么人怎么能在神面前称义,并且从他面前领受永生呢? 关于世上所有的人,无一例外,都干犯了神的律法,并该受神所定的刑罚的事实是毫无疑惑的。因为亚当的悖逆,所以不义的洪流就不断波及全人类。从小到大,人心所思想的尽都是恶(创6:5;8:21)。所有生下来的人都为不洁,他们都偏离正路,没有行义的,连一个也不有(伯14:4;25:4—6;诗51:7;14:3)。没有不犯罪的人,也没有一个人能说他自己已经洁净了他自己的心,脱净了他自己的罪(箴20:9;传7:20;王上8:46)。如果神究察罪孽,谁能站立得住呢(诗130:3;142:2)?如果人的情形是这样,他怎么能在神面前被称义呢? 虽然如此,在旧约中也屡次清楚地声称全人类的罪恶与不义,又提到人心里的公义与正直,以及这些人是生活在满了怨恨的环境中。挪亚在他那时代被称为义人,是个完全人(创6:
9;7:1)论到约伯,神亲自作见证,世界上没有一个人象他那样正直、敬畏神、远离恶事(伯1:1、7;2:3)。在诗篇中也提到一小撮义人与恶人作对,在恶人手中受尽了苦头(诗1:5;14:5;32:11;33:1;34:17及他处)。箴言书继续论到在人们中间有相同的善恶对照(箴2:20—22;3:33;4:18;10:3等等)。先知也是这样的在忠于耶和华的少数人,与大多数拜偶像行恶的人中间加以区分(王上19:18;赛1:8—9;4:3;6:5)。以西结在义人与恶人之间,特别描述出一显著的区分,他这样做的意思并不是指着百姓的整体,乃是指着单个人(结3:18以下;18:5以下;33:8以下)。 旧约中所介绍并不只是这件事而已。更令人惊奇的是,这些义者(心里正直的人)一点也不惧怕神的公义,从不畏惧他们将被他的审判所除灭的事实。当然,对于那恶者,公义对他们来说则是可怕的(赛59:16—18;耶11:20;20:12;诗7:12;9:5—6;28:4;129:4)。但是圣徒以此义为他们向神祈求的根据;他们祷告求神应允他们的呼求,并使他们得蒙拯救,因为神是显公义的神(诗4:1;143:1),他们也盼
望神坚立义人,因为他是公义的神,并察验人的心肠肺腑(诗7:9),并拯救他们(诗31:2),救赎他们(诗34:22),判清他们的案件(诗35:23以下),赦免他们(诗51:16)。垂听他们并复苏他们(诗119:40;143:1),且将他们从患难中救出来(诗143:11)。 义人向神呼求公义,有时更进一步地被描述为,按他们的公义来拯救他们。约伯不承认自己是有罪的,他认为自己的行为乃是纯洁公正的(伯29:12以下;31:1以下)。结果神也认为约伯较他两个朋友为义(伯42:7)。在诗篇中我们时常听到这样的话,说:主耶和华啊,按我的公义审判我,按着我的公正报答我(诗7:9;18:20—25;24:4—6;26:1;37:18;及他处)。以赛亚书中也提到百姓的悲叹:我的道路向耶和华隐藏,我的冤屈神并不查问。但是先知以赛亚受神差遣到他们中间,对他们宣告情形并不是如此。先知宣告说,他争战的日子已满了,他的罪孽赦免了(赛40:2),耶和华使他的公义临近,他的救恩必不迟延(赛46:13)。正如以神的救法,不断地干涉到圣徒的生活,使他们的判语从神面前发出(诗17:2),为困苦与压迫的人伸冤(诗103:6
),结果为他百姓的冤屈执行公义(耶50:34;51:36;弥7:9)。耶和华要在万国眼前露出圣臂(赛52:10),从他的口中发出公义的言语,藉着公义他要建立他的百姓(赛45:23;51:5)。他是公义的神又是救主(赛45:21)。公义、能力唯独在乎耶和华,他们一切的义都是从耶和华而来,也必因耶和华得称为义,并要夸耀(赛45:24、25;54:17)。 因此从旧约中可清楚看出,不单在以色列有义人,而且这些人也为他们的幸福与救恩仰望神的义。这似乎令我们感到有些惊异,因为我们很容易认为神的公义与他的仁慈是相冲突的。 他们很容易想到被神的公义所定罪,又因他的怜悯而得救。但旧约的圣徒却并没有作这样的对比。他们乃是将神的公义与仁慈、善良与真理、恩典与信实紧密的联结起来(诗33:5;40:11;51:16;89:15;103:17;143:11;耶9:24;何2:18)。他们说耶和华有怜悯有公义(诗112:4;116:5),而他的拯救就显明了他的公义(诗5:11;撒上12:7;弥6:5)。那就是为什么耶和华的公义和他的恩慈一样地受到不断的赞扬(诗7:17;22:31;35:28;40:10;5
1:16;71:15等)。 人因神的恩约才成为义——旧约圣徒的立场 怎能有这回事呢?一切有罪的人怎能站在神的面前成为被称为义的人呢?在他们那方面怎能有公正呢?又按照神的公义,他们是如何除掉罪孽而与神有交通呢? 是不是因为旧约以色列人有圣殿在他们中间,又热心地用公牛作祭物而导致的呢?以色列中有许多人相信这样作的功效,因此就结论说邪恶无法临近他们。但奉耶和华之名兴起的先知却不这样教导百姓。当以色列人因外部的特权自骄自傲时,先知都异口同声地宣告说,那是靠不住的芦苇,人若靠它,就必刺透他的手。先知阿摩司说,以色列人啊,我岂不看你们如古实人吗?我岂不是领以色列人出埃及、领非力士人出迦斐托、领亚兰人出吉珥的吗?(摩9:7)?先知耶利米对那些相信谎言说耶和华的殿、耶和华的殿的虚伪之人说,所以我要向这称为我名下,你们所依靠的殿,与我所赐给你们和你们列祖的地施行,照我从前向示罗所行的一样(耶7:14)。再者,论到献祭,在以色列的圣徒知道得非常清楚,这些东西不能讨耶和华的喜悦(诗51:6;40:9)。藉着先知的口,耶和华亲自说:你们所献的许多祭物,与我何益呢?公绵羊的燔祭,和肥畜的脂油,我已经够
了;公牛的血,羊羔的血,公山羊的血,我都不喜悦(赛1:11;66:2、3;耶6:20;何6:6;摩5:21;弥6:6—8;箴15:8;21:27及他处)。 旧约圣徒得救的盼望,是根据他们自己的义吗?那就是为什么他们对未来有如此盼望的原因?他们以为他们的善行能经得起神的审判吗?当我们观察的时候,这种心思或许一时出现在我们的脑海中,正如在约伯身上,他们认为他们是非常的无辜(伯29:12以下;31:1以下),时常求诉于自己的正直、信实与公义(诗7:9;18:21;26:1;102:2等),时常说自己是有理的(伯27:2;诗17:2;26:1;35:24;43:1;赛40:27),又说耶和华是如何地称他们为义(赛53:4—6;59:12;64:6)。但是当我们彻底思考这思想的时候,我们就更了解这根据是站立不住的。 究竟这些旧约圣徒是靠赖他们的义,同时又谦卑地承认他们自己的罪。约伯不但说到他自己年幼时的罪,到末了他也憎恶他自己,并在尘土和炉灰中懊悔(伯13:26;42:6)。大卫在诗七9、10中说到自己的正直,但是在别处他却弃绝了所有的义,在神面前承认自己的过犯,并唯独赞扬他的罪得赦免(
诗32:11)。但以理并没有根据他自己的义来求神,乃是根据耶和华的大怜悯(但9:18)。以赛亚是以色列的圣者,曾认罪说他自己的义就好象破烂的衣服,又说以色列人都好象羊走迷,各人偏行己路,耶和华使他们的罪孽都归在他圣仆的身上。作诗的人在诗一三○3—4中说,如果耶和华究察罪孽,无人能在他眼前站立得住,但在他有赦罪之恩,要叫人敬畏他。所有旧约圣徒都承认神刑罚以色列是公正的,因他们和他们的祖宗都犯罪背叛他(摩3:2;哀1:18;拉9:6;尼9:33;但9:14等)。 当以色列的圣徒提到他们的义时,他们也想到他们在耶和华面前正直公正的行为,这是不错的,他们甚至向那试验人心的耶和华祷告,要他鉴察他们,看他们有什么恶行没有(诗7:9—10;17:3;18:21—25)。但是他们的义与公正,意思并不是指着道德上的完全,即如后来法利赛人所说的那样;他们乃是想到道德上的公正,即以宗教上的正直为根源的道德,换言之就是以信而来的义。这也从义人常常被称为贫穷的、困苦的、受压迫的、信实的、谦卑的与温柔的事实上看出来。敬畏耶和华的人、除了神之外没有其他的盼望。他们和后来耶稣所称之虚心的人、哀恸的人、劳苦担重担的
人,以及小孩子,都是同一等人(太5:3以下;11:25、28)。 这些人的特征,并不是说他们没有罪,乃是说在世界各处受欺压与逼迫当中,他们投靠耶和华,并唯独在他里面寻求他们的得救与祝福。除了他们的神之外,没有人能来拯救他们,他们自己不能,别人也不能搭救他们。因此神是他们的神,是他们的日头与盾牌,是他们的避难所与高台,是他们的岩石与力量,是他们的救主与一切荣耀(诗18:2;73:25以下)。他们是他的民,是他草场上的羊,是他的仆人,是他的受惠者(诗33:12;95:7;100:3)。他们仰望神的拯救,抓住他的话,喜悦他的律法,唯独盼望从神得到一切所有的。他们不象后来的法利赛人抵挡神、坚持他们的权利,乃是站在神的一边与神同盟,抵挡神和他们自己的仇敌。 当这等人在祷告祈求中,是依靠自己的义,也依靠耶和华的义时,意思就是说,主耶和华要凭着他所立的约,必定要秉着公正来对待他们的仇敌,因为这约是以神的名立的,并他们要以敬畏他的名行事为人。神拣选他的百姓,并不是以数目的多寡,也不是按他们的公义与正直来作标准,乃是甘心、自愿的爱他们,也是因为他向他们列祖所起的誓(申7:7以下;9:5—6)。神
与百姓所立的约,唯独根据他的美意。基于这个约,不可否认地,神必定要支持、保护他的百姓,并将应许给亚伯拉罕的救恩赐给他们。那时他对亚伯拉罕说:我要与你,并你世世代代的后裔,坚立我的约,作永远的约,是要作你和你后裔的神(创17:7)。 所以神的公义是以色列人在受压迫时所常依靠的,就是凭着所立的约,也就是神有义务要拯救他的百姓脱离一切的仇敌。神有这种义务,并不是由于他百姓的缘故,乃是由于他自己的缘故。他不再是自由的;他甘愿和他的百姓发生关系,所以他要对他自己负责,对他自己所立的约与所起的誓,对他自己所说的话与所作的应许负责,虽然他的百姓有诸多的不义,但他仍然是他们的神。因此我们时常在圣经中读到,神将应许百姓的好处赐给他们,乃是为了他的名、约与荣耀的缘故(诗25:11;31:3;79:9;106:8;109:21;143:11;赛49:9、11;耶14:7、21;结20:9、14、22、44;但9:19及他处)。纵使百姓不忠、对神背道,但他还是记念他的约,并永远地坚守之(诗105:8;111:5;赛54:10)。敬虔之以色列人所求诉之神的义,与神的仁慈、救恩并无冲突,乃是有关连的,并与神的
真理与信实有密切的关系。神的公义令神对自己的话及应许负责任,是完全出于爱(恩典)来使他百姓脱离罪恶的压制。 所以,神在过去屡次拯救以色列人脱离他们的仇敌(出2:24;士2:1;赛37:20)。当神在他百姓中建立起他的国度时,神将要成就更多的事。由于他自己的公义(因为他是公义、信实的神)他要与百姓立新约,赦免他们的罪,将圣灵浇灌在他们身上,使他们走在他自己的道路中(耶31:31—34)。但是神这样作并不是为他百姓的缘故。乃是为了他自己,也是为他大名的缘故,唯有我为自己的缘故涂抹你的过犯,我也不记念你的罪恶(赛43:25)。神亲自将以色列人所要求的义赐给他们(赛45:24、25;46:13;54:17)。我造新天新地,从前的事不再被记念,也不再追想(赛65:17)。在那些日子,犹大必得救,以色列也安然居住,他的名必称为耶和华我们的义(赛62:2;耶23:6;33:16)! 人因神的义而成为义——新约圣徒的立场 神自己将义赐给他的百姓,并称他们为义的这种思想,在新约中达于更圆满的发展,那就是当基督来世时,以他的生与死为教会尽诸般的义。 耶稣自己出来传道时说,日期满了,神的国近了
(可1:15)。他说这话的意思并不仅是说国度即将来到,而且也是说,在原则上,神的国在他的位格与工作上已经来了。因为基督就是弥赛亚,而其中有关耶和华仆人的旧约预言已经应验了(路4:17—21),现在藉着他的工作予以证实。因为当他医治病人、叫死人复活,赶鬼、向贫穷人传福音、赦罪,这都证明他是预言中的那一位,并且证明神的国已经来到世上(太9:2;10:7、8;11:5;12:28)。在基督所赐给的恩益上,在属灵与属物质的救赎上,已经清楚地说明了这就是天国的财宝。 在天国的财宝中,耶稣特别提到了义,在太六33中,此义与神的国和他的义有极密切的关联,正如在别处所说,先求他的国和他的义,那就是在32节所说之天父的义。神藉着基督所分配的恩赐与产业,就是他的国度并国度中的义。凡寻求并找着神国的人,同时就得到了作天国子民所必须的义。 那就是为什么耶稣在他处说,得着那义的人,就得着了进神国的条件。我们读到耶稣所说,你们的义若不胜过文士与法利赛人的义,断不能地天国(太5:20;参较太7:21;林前6:10;加3:18、21;弗5:5;启22:14)。耶稣向门徒所要求的义,是十分不同的义,较犹太人所同
意之律法外部的履行,更为亲密。这个义是完全也是属灵的,正象天父的义(太5:20、48)。可是当耶稣以这样的义作为进天国的必要条件时,他并不是说一个人可以靠自己的能力来成全这义,如果那是必要的,那么他就不是弥赛亚,也就不是福音了。基督的目的,乃是在神国属灵的性格上、完全上予以发扬光大:一个人若不完全与神的律法相协调,并享有完全的义,那么他是无法进神国的。 一方面此义是进神国的条件与要求,另一方面也是那国度的恩赐。将天国诸般好处以及天国的义赐给人的乃是基督。神的国度以及神国的义,就是神的义(太6:33),正如父神将国度赐给基督,照样基督也将这国度赐给他的门徒(路22:29;12:32)。因为父爱子,就将万事交在他手中(太11:27;约3:35;13:3;16:15)。但是父已将万事赐给他。因为他是人子(约5:27),那就是藉着顺服以致于死,达成了他的使命。他来不是要受人的服事,乃是要服事人,并且舍命作多人的赎价(太20:28)。他死在十字架上,要让他的身体遭到破坏,他的血被倾倒,为的是要使新约得以建立。他百姓的罪得以赦免(太26:26—28)。 根据基督为父神所委派,以及他自己的舍
命,在他死以后,他将天国诸般的好处赐给他的门徒。他不但医治病人,也赦免罪恶,并将永生赐给他们。他没有将这些好处赐给那自以为义的法利赛人,乃是赐给税吏和罪人、劳苦担重担的人、虚心的人,以及饥饿慕义的人。他来不是召义人悔改,乃是召罪人悔改(太9:13),并寻找拯救失丧的人(路19:10)。叫人进天国,并得天国一切好处的,不是自以为义,乃是重生、相信与悔改。重生的本身乃是圣灵的恩赐与工作(约3:5)。 在福音中所启示的神之义 圣灵在五旬节一浇灌下来,使徒们就立刻开始传扬被钉十字架的基督为神所高举的君王与救主,为的是要叫以色列人悔改并罪得赦免(徒2:36、38;5:30—31)。救赎的事件在基督的死上发生后,这件大事的意义,在复活以及圣灵引导之下,为使徒充分地解说并阐明此意义。在使徒当中解说最清楚的莫过于保罗,他是在第八天受割礼,是以色列族便雅悯支派的人,是希伯来人所生的希伯来人,就律法上而言,他是法利赛人,就热心而言,他乃是逼迫教会的,就律法的义来说,他是无可指责的,只是他先前以为于他有益的,现今都因基督而当作有损的(腓3:5—7)。 根据保罗自己的见证,曾为律法的义挣扎多年并大发
热心。在这条路上他有长足的经验。就律法上的义(腓3:6),并从律法上所得到的(腓3:9;罗10:5;9:32),按人的标准来评估,他是无可指责的。没有人能够说什么来抵挡他,相反地,他乃是为人人所称羡。如果他这样继续下去,他必被人尊敬得到声威,在以色列民中飞黄腾达。他已经从律法上有所获得(7节),但当神乐意将他的儿子启示在他心里的时候,他就以认识主耶稣基督为至宝,并丢弃过往一切律法上的义,神那为有损的,只为得着基督。并且得以在基督里面,不是因为自己有在律法中的义,乃是有信基督的义,即因信神而来的义。 为什么因信律法而来的义是不够的呢?使徒保罗不只一次地在别处作了解释。律法本是圣洁、属灵、良善的,但人却是属乎肉体的,是卖给罪了(罗7:12、14)。律法不能复苏人,也不能藉之除掉罪,因为律法既因肉体软弱就有所不能行的(罗8:3;加3:21)。律法是有所要求,那是不错的,但它只能命令无法赐予,不能为人带来什么好处。律法怎能说行这些事的必因此活着(罗10:5;加3:10、12)。然而律法本身不能将这生命赐给人,因为肉体不服神的律,且也是不能服(罗8:7)。律法不但不能使人称义,并将生命赐给人
,反而成为罪的权势(林前15:56)。如果没有律法就没有罪与过犯(罗4:15;7:8)。但是在人犯罪的情况中,律法就挑起了罪使人生发欲望,并叫人渴慕所禁止的事;或者说,活在人里面的罪,趁机听从内心的欲望而犯出罪来(罗5:20;7:8;加3:19)。结果律法所能作的,就是叫人知罪(罗3:20;7:7),惹动忿怒(罗4:15),并将人置于咒诅之下(加3:10);但无人因行律法而称义(徒13:39;罗3:20、28;8:3、8;加2:16;3:11)。按照律法的审判,全世界都在神面前有罪,并应受刑罚(罗3:19、20)。原来神的忿怒从天上显明在一切的不虔不义的人身上(罗1:18;弗5:6;西3:6)。 如果这就是根据神的律法在人身上所宣告公义的审判,那么谁能得救呢?正如耶稣在太十九26中所说,所以保罗也有这样的回答:在人不能的,在神凡事都能。对神不可能的,也是成为可能,神虽然称罪人为义,但他自己还是完全公义的(罗3:26;4:5)。神在他圣洁的律法中,极端严厉地加以谴责的就是称恶人为义(申25:1;诗82:2;箴17:15;赛5:23),但他自己所说的,他却没有作到(出23:7)。神的确
这样作了,即称恶人为义,可是他这样作并不危害他的公义。福音的奥妙之处就在于此。 神不单只在律法中,也在福音中宣告他的义。他的义不需要律法在福音中显明,也用不着律法有所提供,明显是与福音相抵触的(罗1:17;3:20)。这个福音很早就已存在,早在伊甸园时就有了福音。在福音中所显明之神的义,有律法和众先知,以及全部的旧约圣经为证(罗3:21)。亚伯拉罕在尚未受割礼时就得称为义(罗4:1以下)。大卫也描述到那在行为以外蒙神算为义的人是有福的(罗4:6)。哈巴谷也说到,义人必因信得生(罗1:17;加3:11)。但如今(罗3:21、26)神的义已经显明出来,因为基督已经显现出来,神又使他成为我们的公义(林前1:30)。 所赐给以色无列人的律法,是要帮助神的义在福音中得到完全的彰显,因为挑起罪恶叫人知罪,惹动忿怒,并置人于咒诅之下来说,律法本是训蒙的师父,将我们领到基督面前,为的是那些受其教导的人,在日期满足时归向基督,因信称义(加3:22—25)。如此说来,人受律法管教的准备,而等候福音的出现。但是从神那一方面来看,律法也是为了应许的应验而效力。因为在基督降世以前,神在他长久的忍耐中,任
凭列国各行其道,同样,神也忽视并允许他百姓的罪,没有按他们所当受的刑罚他们(罗3:25)。那就是为什么神必定用另一种与律法完全不同的方法(即福音)来彰显他的义(罗3:25—26)。藉着律法他将一切都圈在罪里,为的是叫得产业的应允赐给相信的人,这不是因为律法的行为,乃是因着相信基督(加3:22;罗3:9;11:32)。 因此神在福音中所彰显的义,尤其特性。这个义是发生在律法之外,但却与律法相调合(罗3:21)。这个义必定有所谴责,也必定有所保守。它乃是神公义的彰显,也是神恩典的彰显(罗3:23、24)。唯有这样,神才可能称恶人为义,并且他这样作更表明他是公义的(罗3:26;4:5)。客观方面,这事的发生是由于基督用他的血所提供的和好;主观方面则是相信基督就算为义(罗4:4—5;加3:6)。简言之,神在福音中所显明的义,包括着赐给信心的义,这义与因行律法而得的义完全相冲突,也与人的自义相冲突(罗3:21;4:2—6;9:32;10:3;腓3:9)。那乃是因信基督从神而来的义(腓3:9)。 由基督的义而称义 因此,在论罪人因信称义的教训中,全部的重点都集中在称义是神恩典的事实上,而
根据此事实我们的罪与刑罚都得到解脱。如果我们是因行律法、守律法的诫命而称为义,那么我们就是凭着自己所达成的审判标准来到审判台前,而后我们就有理由自夸(罗4:2)。但圣经所教导的却十分不同。亚伯拉罕在神面前没有什么可夸的,因为他被称为义并不是因行律法,乃是因着信心,就算为他的义,并且他所得的赏赐,不是按照他的罪孽,乃是根据神的恩典(罗4:4—5)。 神在基督里所赐给我们的义,以及唯独靠此义,我们才能站立在神面前。这件事一方面是我们劳苦的果实,但在绝对的意义方面来说,乃是神绝对的恩赐。我们藉着基督耶稣的救赎,就白白的称义(罗3:24)。神的恩典乃是我们称义的最深根基与最终原因。但是此恩典不能视为是与神的义相冲突,乃是互相关联的。保罗就曾再三申述,神的义在福音中得以彰显(罗1:17;3:5、21、22、25、26;10:3)。同样,使徒约翰在他头一封书信中(约壹1:9)写着说,神是信实的,如果我们承认自己的罪,他必要赦免我们,洗净我们一切的不义。彼得在其后书(彼后1:1)中说,我们已经藉着神,并我们救主耶稣基督的义,得到了信心。 在这里包含着一个意思,那就是说公义的神在福音中已经制定
了另一个公义的体制,与在律法之下所得的体制不同。此旧体制也表显了神的公义,但是所用的方法却是将神的律法赐给人,约束人要顺服此律法,结果神要按人的行为来施行审判,刑罚人或赏赐人。可是,因为罪的缘故,律法并未发生效能,所以神就在福音中设立了另外一个公义的体制。人也必须服从这新的体制(罗10:3),但是这个体制在其本身藉着信将义赐给人,为了在神宝座前得以站立,人需要这个义。如此说来,福音是一项公义的体制,同时也是恩典的体制。恩典所包括的就是这两项,那就是神可能根据律法的条件来定我们的罪,同时又在基督里为我们开了另一条义与生命的道路。公义所包括的是这样,即如果没有义与成圣,神不能领我们到天国,但是却在基督的舍命中成就了完全的义,并且在恩典中将此义赐给我们,就算作了我们的义。基督是神爱的恩赐(约3:16;罗5:8),同时也彰显了神的义(罗3:25)。在各各他的十字架上,称义与恩典连结在一起,信徒的称义乃是神司法与恩慈的作为。 为了公义与恩典的合一作为,我们必要感谢基督,并他一切的恩益。为了在神的审判前站立得住,我们也需要基督的义,因这一切好处都是从基督来的。可是,我们凭信心所得的义,与神属性
中的义,并与基督的神性与人性要特别地分清。因为如果神属性或基本本性的义,作为我们称义的根基,那么不但基督整个的受苦与受死失去其价值,而且创造主与受造者之间的界限亦将消失,那么二者的信实将要混淆于泛神主义的形态中,然而,藉着信心成为我们的义,并在神面前得称为义,乃是基督的受苦与受死所完成的。神已经设立基督作我们的免回祭,是藉着信并靠着他的血,那就是与神合好的一个方法,藉着流血的能力并藉着信使罪得赦(罗3:25)。神使那无罪的,替我们成为罪,好叫我们在他里面成为神的义(林后5;21;加3:13)。在基督和他子民之间互换地位。基督将他们的罪与咒诅归在自己身上,又将自己的义赐给他们。神使基督成为他们的智慧、公义、圣洁与救赎(林前1:30)。 基督的义是如此地完全与充足一致,不需要我们来成全或补足。事实上,绝不能由我们来增添,因为基督的义是一个机体上的完整,正如律法是一个整体一样,所以若有人要遵守,就当完全遵守,若是在一条上跌倒了,他就是犯了众条(雅2:10),照样,满足律法要求的义,也是一个完全的整体,好象耶稣无缝的外袍一样,是上下一片织成的(约19:23)。基督的义并不是七拼八凑出来的。
要,就是全要;不要,则全不要。我们无法得到其中的一部分,然后再将我们自己的东西添进去。我们能作什么来成全基督这样的义呢?绝不是未得救前所作的善行。圣经说得非常清楚,人心从小所思想的就都是恶,从肉身生的就属肉身,体帖肉体的就是与神为敌。因为不能服从神的律法,人所有的义都如污秽的衣服。 如果善行必须扩大并补足基督所完成的义,那唯一值得考虑的行为,则将是重生之人出于信心的工作。因为信徒能够作出善工,那完全是真实的;正如好树结出好果子,那也正如善人从他心里所存的善就发出善来(太12:35)。信徒因被神的灵更新,就按照他里面的意思喜欢神的律(罗7:22)。可是,从信心所发出的行为,仍然是不完全地受罪的薰染,即当信徒愿意行善的时候,就时常觉得恶与他同在(罗7:21)。此外,所有这些善行,乃是已经完全为基督所赏赐的义,并且是以信心来接受的。我们原是他的工作,在基督耶稣里造成的,为要叫我们行善,就是神预备叫我们行的(弗2:10)。 因此,关于称义这件事我们所得的安慰,就是我们所得到的整个义并不是我们自己的,乃是在基督耶稣里得到的。义并不是从我们自己带来的,乃是神在福音中显明他的义,他是藉着耶稣
基督的受死而预备的。使我们得称为义的那义,乃是神的义,是在耶稣基督里因着信而得到的;既不是完全地靠,也不是部分地靠我们自己的行为,乃是出于神白白的恩赐(腓3:9;提后1:9;113:5)。如果是出于恩典,就不是凭着行为,不然恩典就不算是恩典了(罗11:6)。简言之,基督成为我们的义,唯独藉着他的义,我们才能站立在神面前(林前1:30)。基督藉着他的受苦与受死,为他自己及属他的人赚得了永生的权利,脱离了一切的罪孽与刑罚,并坐在神的右边。 因此,称我们为义的那个义,与基督的位格是不能分开的。离了基督自己,我们就不能够得到他所赐给我们物质上或属灵上的恩赐。若不与基督有交通,就不可能分享他的恩益,赐下一切恩益的必定是从基督而来的。为了站在神的审判前能得着罪孽刑罚的赦免,并且享有神的荣耀与永生,我们必须有基督自己,而非属基督的事,我们必须在他丰富的恩典与真理中,按照他的神性与人性、必卑与升高而占有他。被钉与得荣耀的基督,就是神在我们称义中凭着恩典所赐给我们的义。当神本着他白白的恩典,不需要我们任何功劳,乃是藉着信将这位基督一并连着他一切的恩益赐给我们的时候,就称我们为义了。神宣告我们脱离了一
切的罪孽与刑罚,又赐给我们永生,叫我们得着属天的荣耀,并和他有永无止息的交通。然后我们才能站立在神的面前,就好象我们从来没有犯过罪,又好象我们达成了基督为我们所达成的顺服一样。 称义乃司法上的行为 然而,有两个方法可以叫我们得到一些事情。我们可以藉着司法的决定得到一些事情,这是根据法庭的裁判,我们早晚要得到这件事。凡在法定的条约或遗嘱中,指定了一个继承人,藉此得到未来财物转移给他的权利,但是这却只能在往后的年岁中才能得到。纵使当合法的权益与实际状况配合的时候,其间仍是有所差距,即产业是合法的,占有是实际的,但二者间仍是要等候一段时期。而在动物中却没有这样的区分,它们想得到什么就得什么。可是人却不是这样,人乃是按神形象造的,他若想占有什么或使用什么,他必须对那件事物有权利。人所拥有的尊严与特权是不容许他以抢夺的方式来生存,他乃要亲手作工,吃自己劳碌得来的饭。 以上所说在属灵方面也有所应用。因为我们与神站在各方面的关系中。他是我们的创造主,我们是他手所造的。他是窑匠,我们是他手中的泥土。他是建筑师与工程师,我们则是他的圣殿。他是栽培的人,我们是他葡萄园树上的枝子。他是父,我们是他
的儿女。在新郎与新妇、男人与女人、父母与子女、君王与臣仆等等之间所存在的各种关系,在圣经中乃是要教导我们有关一般人,特别是信徒与神之间丰富而多边性的关系。若忽略了这些关系。就会伤害我们对神的亲密关系,例如我们与神也有父子的关系,就是浪子在他迷失时期,仍具有儿子的名分,但他却是一失丧、已死了的儿子,只有当他以悔改认罪的心回到父家时,他才算是死而复活、失而又得。 但同时我们与神的关系却是合法的,他是我们的创造者,同时也是我们的赐律者、君王与审判官。圣经屡次说到这一点(创18:25;诗47:3、8;赛33:22;来4:12;雅4:12)。我们的心也这样告诉我们,在我们心中的深处都有这样的律法观念,事实上律法的意识到处皆是,且古今相同。关于特殊的律法或规条,在内容上或有差距,但律法本身的观念却是没有历史的,不象时间、地点、动作、生命、善恶等有其历史一样。律法的意思是摘自人性中的一个观念而已,且是逐渐为人清楚认知。没有一个民族是那样野蛮,在某些情形中觉得自己遭受到污辱,就拿起武器来为他的权利而防卫。人对神的关系,以广义来说,也包括在这种道德意识中。每一个人在良心中都觉得自己一定要服事神,并按
照神的律法来生活。每个人都觉得如果他不这样做,他就是有罪,应该受到刑罚。已被破坏的行为之约,其律法仍在每个人心中运行着。神从西乃山上所宣布的道德法律,就是将诫命的内容以及守诫命的本分,予以清楚地说明。 人与律法的关系,并不象许多人所说已经被福音消除,乃是被福音所恢复和成全了。在律法和福音间的区分,并不是说神在律法中仅显示自己为一审判官,在福音中仅显示自己为慈父。律法与福音间的关系,更不等于旧约与新约间的不同。因为在旧约中,神也对他百姓显明了恩慈的福音;律法在服事恩典之约上也有其用途,乃是赐予应许,也是出于神为父的恩宠。虽然在基督的位格中所显出之神的的恩慈,较旧约中更为明显,那是不错的,可是,一方面恩典的福音在以色列中并非为人所知,另一方面福音在基督里所显出的丰满,也并非是要消除律法与先知,乃是要成全它(太5:17;罗3:31)。 因此,保罗也特别强调神的义在福音中显明(罗1:17;3;21—26)。律法与福音的一致性和协调,在神的义与二者所显明的事实中有所表显。在律法中,义的彰显是根据法则,按此事实就看出一不同点,行律法的人将存活;而在福音中,义的显明是在律法之外,也是根据一法
则,即不靠行为只凭相信那位称恶人为义的神,他的信就被算为义了(罗4:5)。在律法中,需要人自己完全、丝毫不差的义;在福音中,则是神的恩赐所赐,在基督里完全而又充足的义。因为人不能又不愿意持守神在他律法中所具体显示的公义,所以神自己就藉着在基督里所赐下的义,来恢复并坚固他的公义。神用他的爱与怜悯来服事他自己的公义。由于他牺牲自己来满足自己的律法,在恩典中算基督的义为我们的义,所以我们就满足了神律法全部的义,使我们的罪都得到完全的赦免,并得到进入神国的确信。 司法上称义之辩证 如此说来,称义的确是神恩慈的作为,也是司法的作为,他藉着身为审判官的权柄宣布,就赦免了我们的罪孽与刑罚,并赐给我们永生的权利。天主教以及那些在人自己里面寻求部分或全部称义根基的人(即凭自己的信心、善行、在人里面的基督与生命的新原则等等来神面前称义的人),总是反对称义之司法性的宣布,总认为是不真实的,并且认为在神面前看是毫无价值的。他们辩论说,如果我们称义的根基是完全在于基督,且我们自己无任何贡献,又信心或善行或任何什么东西不是神赐给我们作为义的一部分,那么那被称为义的人就还不是真的义人,那么也就是神给予他一个不
正确的判决,因为人与他被宣告的不相配。 为了反对这项疑义,从圣经中我们就观察到,称义总是一项司法的作为。圣经屡次说到罪人在神面前称义,而且圣经如此述说乃是藉用法庭中所用的字眼,且总是司法上的意义。神将诫命赐给以色列的审判官,并且叫他们称义者为义,并称那不义者为有罪(申25:1;诗82:2—3;箴17:15;24:24;赛5:23)。而且神自己也这样表明他的义,他不杀无辜和有义的人,因必不以恶人为义(创18:25;出23:7;代下6:23)。如果神的这个字“称义”,用在属灵的范围中,就有司法上的意义。例如耶稣说,智慧在行为上就显为是,那就是智慧之子总以智慧为是(太11:19)。耶稣在路七29中说,众百姓和税吏,既受过约翰的洗,听见这话,就以神为义,那就是承认神是义的。在这几节经文中,并没有称义之道德上的意义。 当这个字用在罪人得救的事上时,也同样是真实的。保罗不但说神的义已经在福音中显明(罗1:19;3:20),而且他也宣称,神称那些信的人为义,这样作也显明了神自己为义(罗3:26)并对那些不作工只相信那称罪人为义的神,他的信就算为义了(罗4:5),他将义人和罪人加以比较,然后说
:谁能控告神所拣选的人呢?有神称他们为义了。谁能定他们的罪呢(罗8:33、34)?保罗又进一步交替使用称义与归义两名词(罗4:3、6、11),也用成为义这名词(罗5:19),而在罗五18中保罗说:如此说来,因一次的过犯,众人都被定罪,照样,因一次的义行,众人也就都称义得生命了。因此,通盘看来,称义被认为是一司法的法理行动,是属天的审判官在罪人身上所宣布的无罪开释。罪人按律法的标准来说是邪恶的,但他已经用信心来接受在基督耶稣里的义。按此审判来说他是义的。 除了圣经清楚说到称义乃是法理上之作为的事实外,对那些反对因信称义之道理的人,还要举出一项事实,即这些人有一错误的称义观念。他们说,在人以外称义的根基是对人毫无价值的,而且对那人毫无改变的力量。但是这项攻击却又攻击到他们自己头上,因为如果他们是根据一个人的义来称那人为义,那他们自己也必定会承认那人在这世上的义是非常脆弱与不完全的,因此必定结论说,神也是根据一非常不充足的义来称人为义,且使得他自己犯了虚伪判断的罪。另一方面。根据在基督里的义所得的无罪开释,乃是一公正的开释,因为这义乃是神自己在他的爱子中所提供的。此外,虽然此罪人的称义,
完全根据基督里的义,可是只有藉着信心行使的时候,人才能知道发生重大的变革。纵使被控犯了大罪的人,虽然属世的审判官也宣告他无罪,但情形却是不相同的。他对律法的关系整个改变了,所以神的称义也在人的意识中工作,释放他脱离一切罪孽的意识。 罪人称义可以说已经在拣选的旨意中发生了。在客观方面来说,基督被交给人是为我们的罪,复活是为我们称义(罗4:25),又在福音中宣告基督为我们死的大好信息,为的是叫我们与神和好(林后5:19)。在主观方面来说,称义是在内召中临到人,且在人的方面是用信心来接受。称义乃是救恩锁链中的一环。它一方面与预知、选召有关,另一方面也与成圣、得荣有关(罗8:30)。因此,在神法庭中的称义,藉着信在人的意识中及时表显出来。基督所完成的义并不是在基督之外的一个死的东西,乃是包括在他位格之内的。基督从死里复活,正是为着这个目的,一等他自己的时候来到,就藉着圣灵同他自己的人分享他的恩益。一旦人信心的眼睛对此现实开通了,他与律法的关系就整个改变了。从前是贫穷的,如今藉着在耶稣基督里的富足,就忽然变成为富足了;从前干犯神一切诫命的人,忽然看见他自己脱离了一切的罪孽与刑罚;应受永远刑罚
的人,看见他自己拥有了永生的权利!这样的人要和保罗一起夸赞:谁能控告神所拣选的人呢?有神称他们为义了。谁能定他们的罪呢?有基督为他们已经死了,并且从死里复活,现今在神的右边,也替我们祈求! 最后所要说的是,称义与成圣是不同的,彼此应当予以详细清楚的区分,如果忽略或消除了二者间的区分,那就是重新在人里面建立起自义,对神在基督里所彰显的神之义的完全性与充足性未作公平的处理,而将福音变成了神的律法,剥夺了人心唯一的安慰,并使人靠自己的功德而得救。信心在称义中所担任的角色,仅仅是一个接受者,就好象手接受一件东西一样;人藉着信,完全靠赖基督和他的义。圣经屡次引用信就算为某人的义这种表词(创15:6;罗4:3、5、9、22;加3:6),这有力的语势就是说,信取代了律法所要求而为罪人所无的义。但是关于这一点,问题就发生了;为什么这个信取代了律法所要求的义?是不是这信心有特别的价值,并且信是一件有充足美德的事呢? 有许多人主张后者的见解,也有许多人主张信的本身(不谈它的内容与对象)就能称义,并唯独凭着它本来的性格。但这确实不是圣经的教训。如果信心是凭着它的道德价值来使人称义,那么又取代了行为与
功德的立场,而非与之对立。我们知道保罗是仅可能的坦白说,藉着信心在福音中所发生的称义,完全与靠律法的行为而称义是完全相反的(罗3:20—28;4:4以下;加2:16;3:11)。有时论到这问题的陈述上,是互相更换的,即藉着信称义也被认为是藉着恩称义,因此将所有的夸口与功德都除去了(罗3:24;4:4以下;多3:5)。保罗在罗四16中明明的说,人得为后嗣是本乎信,因此就属乎恩;这样信心就不能说是人靠着他自己本身的价值与能力而来的。最后,如果是这样来解说信能够完成这项工作,那么基督在人称义的工作中就失去其意义了。这样一来,一个人所唯一要作的事就是相信;至于他信什么就不必问了。那么信就能叫人称义,不论他是信一个偶像、魔鬼的能力或假先知。就是有人这样主张,例如不信的医生要他的病人去求路尔德庙(lourdes)(注)或其他相等的庙来医不治之症,因“信”有“医治之能”。 圣经的见证与这见解是完全相反的。最重要的乃是信心的内容与对象。信心能取代律法所要求的义,并被算为义,因为信基督耶稣被神设立为挽回祭,是凭着耶稣的血(罗3:25),他为我们受了咒诅(加3:13)。为我们成为罪(林后5:21)。他
死了,又复活了,现今坐在神的右边替我们祈求(罗8:34),他又成为我们的义(林前1:30),并叫我们在他里面成为神的义(林后5:21)。简言之,信所以能使人称义,乃是因为在基督里所得到的义是公正的,是正如律法所要求的那样完全与充足,如今神藉着恩典在基督里藉着福音赐给我们(腓3:9)。信心能使人称义,并非由于它本身的价值,乃是由于其内容,就是基督的义。 虽然在称义与成圣之间,我们清楚看出二者间的区分是非常重要的,可是这两项的恩益却是一时一刻也无法分开的。称义与成圣在神的心目中是不能分开的,因为称义乃是人得救连锁中的一环,即神预先所知道的人,就预先定下效法他儿子的模样;他预先所定下的人,又召他们来,所召来的人又称他们为义,所称为义的人又叫他们得荣耀(罗8:29、30)。不论是在耶稣的位格或工作中,二者都是不能分开的;因为义并不是在基督以外的事,也不是在他以外可接受的。基督自己就是我们的义,同时他也是我们的智慧、圣洁与救赎(林前1:30)。我们不能只接受基督的一项恩益,而不接受其他的恩益,因为这一切的好处都包括在他里面。凡凭信心接受基督为他的义的人,同时也是接受为他的圣洁(即成圣)。你不
可能一部分一部分地接受基督,凡占有基督的人,就是占有了整个基督,而那缺乏基督恩益的人,就是缺乏了基督。最后,凭信心也看见称义与成圣彼此间不可分的关系。论到称义,目前所讨论的信心,完全是论其宗教上的性格,乃是信赖神的恩典,认为是接受基督交接受由神在他里面所赐给的义,那是不错的;但如果信心真是这样又如此作了,那么这信心就是活的与得救的信心,且这明显是神的工作(约6:29),并且在善行上表显出信心的实际与能力(加5:6;雅2:20以下)。使人称义与使人活着,并不是同一件事;但正如罪与死是有密切的关联,所以,义与生命也是如此。义人必因信得生(罗1:17)。因一次的过犯,众人都被定罪,照样,因一次的义行,众人也就被称义得生命了(罗5:18)。 称义所包含的二项祝福——罪得赦免与永生的权利 因此,称义包括两项恩益:罪得赦免与永生的权利。二者彼此有关联,并彼此保持同一的关系,正如基督被动与自动顺服的工作保持同一的关系一样。基督不但恢复了亚当之过犯所丧失的一切,而且他也完成了亚当所应当却未完成之律法上的要求,那就是永生。凡相信基督的人,藉着信心就接受了罪的赦免(太9:2;罗4:7;弗4:32),
就在那一霎那也同时得了永生(约3:16、36)。 大多数的人对于罪得赦免都予以轻视。他们认为神赦免罪是理所当然的,并且说神对人的不完全是睁只眼、闭只眼;他们认为神赦免人的罪是势在必行,否则就证明他自己不是一位慈爱的神。但是由于生活上的经验,就教导他们这些人另外一些其他的事。即如真正的赦免在我们这一方面需要作许多的事,并且暗示我们很难胜过自己。别人触怒我们的这种感觉,在我们里面往往得不到伸张;不应当影响我们的却影响了我们,那些令我们伤心的事,也只有让它过去了,这种情形是真的。我们的正义感与荣誉感并没有消失,只是被扭曲至错误的方向,这也是真的。还有,我们可能深深地受到一些事的触犯,就觉得自己的荣誉、品格以及名声受到干犯。要想将我们心中的怒气排除,并且诚恳、完全地赦免、忘记这干犯,以致永远也不再想起,这实在需要费许多的挣扎。赦免总是以干犯权利为前题,并包含豁免应受的刑罚。 以上所说在人这方面都是真实的。但是,当罪与赦免关系到神的时候,其内容就更为重要了。神也要求一个权利,而在凡事上人都要承认此权利,并如此地服事他、荣耀他。这个权利乃是所有的权利与律法的根基;凡干犯此权利的人,就是干犯
了律法的整个体制,也就是干犯了世界的整个道德结构,因为这道德结构的来源与次序是在神里面。凡如此了解到罪的人,与以圣经的亮光来看罪的人,他对罪得赦免的重要性看法就不同了。这样一个人很难相信罪得赦免,因为这与事态的性质相反。第一,他自己的心要定他的罪,并宣告他在神面前是有罪的。其次,律法要在他身上宣布咒诅,并判定他是该死的。然后有撒但来控告他,由于撒但的控诉,就将他领到审判与律法面前。而人也无法帮助他,他只有孤独一人看见自己的罪。在这些事情的背后,他听见神公义的声音找到了他、追到了他、抓到了他,并且将他交给审判。回顾这些并经历了这些之后,有谁还能够相信他所有的罪能得到完全的赦免呢? 但是,基督教会相信罪必得赦免,使徒信经就说:我信罪得赦免。虽然我不懂,但我相信。虽然我的良心控告我犯罪,违背了神所有的诫命,一条都没有遵守,而且还倾向诸恶,但我还是相信罪得赦免。教会作此信仰的承认,是有相当根据的。凡在基督之外寻求罪得赦免的人,他虽能愿望或盼望,但却无法心悦诚服地相信。他将罪得赦免与对罪睁只眼闭只眼的情形混为一谈,就侵犯了罪的严重性。但福音告诉我们,神能赦免人的罪,也的确赦免了,因为他的权利
已经由基督所完全证实。神的圣洁必须得到满足,并不是说就不需要赦免,乃是为赦免预备一条道路,使之确保并使我们相信,而且是毫不动摇地相信。因此,我们一切的罪得赦免,乃是完全的,以致圣经中说到,我们的罪将永不再被记念,将被丢在背后(赛38:17;43:25;来8:12)。耶和华未见雅各中有罪孽,也未见以色列中有奸恶(民23:21)。 赦免已经包括在神的心意中,并且在基督的复活上,公然地向全教会宣告(罗4:25)。同时也是在福音中宣布(徒5:31),又分赐给每一个相信的人。纵然信徒所有的罪都得赦免,但他还是必须每天继续地以信心支取罪得赦免的恩典,如此他才能享有罪得赦免的确信与安慰。如果我们能有一种“一次改宗就永远改宗”的态度,按我们心所愿地去过我们的生活,那倒是简单容易;有许多人根据过去的经验生活,并且感到满足,这确有其事。但这却不是基督徒的生活。在基督耶稣里的义,以及圣灵在我们里面所栽种的信心,都是活泼有生气的。将来我们要得到罪的赦免,以及罪赦免的确信,是唯独藉着与神有交通以及运用得救的信心。因此,耶稣叫他的门徒要在祷告中祈求罪得赦免(太6:12),谦卑地承认我们的罪,而神为了要证明他的
信实与公义,他必要赦免我们的罪,洗净我们一切的不义(约壹1:9)。为了使我们时常觉知因罪得赦免而得到的恩益,基督在祈求之外又加上一句:如同我们免了人的债。这附加的子句并不成为求神救我们脱离罪恶的根据,也不是成为求神衡量我们的标准,乃是描述一个为祈求罪得赦免,而享有恩益之人所当有的心情。只有这样,我们才能体验到神在基督里赦免我们的罪之牺牲有多大;只有当我们从心里根除所有的敌对,诚心地赦免一切亏待我们的人,如此我们才能够重视神为我们所成就的。因此,我们才能够以完全诚恳的心赦免我们的邻居,来求这个伟大而有价值的恩益。罪得赦免是立刻在神里面发生的,这是不错的,但神赐给我们的赦免乃是要我们在一生当中以信心与悔改来不断地支取。当我们赴圣餐时就证明了这一点,因为圣餐屡次地要我们记念,基督为叫我们的罪得赦免,舍了他的身体,并流出他的宝血(太26:28)。 罪得赦免的另一方面,就是永生的权利。当约翰说到此点时,他是特别说到由神所生,并由圣灵在我们里面栽植的新生命(约1:13;3:5;约壹1:1—3)。但保罗却往往用另一个意思说到作神的儿女。他的意思是说,神根据在耶稣基督里的义来接纳我们为他的儿女与后
嗣。 在罗马人当中的家庭,彼此之间有非常显著的不同。每一个家庭都有他自己的特权,特别是他们宗教上的习惯。因此,一个小孩子若要到另外一家去,必须办理正式的手续,亦即生身父亲将孩子卖给另一个人,成为那孩子的父亲。可是只有等到生身父亲去世时,那过继的手续藉着对公众的声明后才生效。只有这样,这孩子才能够从这个家庭卸下责任,服从另一个家庭里的责任。 大概使徒保罗是从这种情况中得到了有关儿子名份的观念,所以清楚的说明了信徒与神之间的新关系。旧约中以色列人已经有了儿子名份的特权(罗9:4),因此以色列常常被称为神的儿子(出4:22—23;申8:15;何11:1等)。但是这种儿子的名份,是新约中的一项祝福,因为旧约的信徒仍在律法之下被看守(加3:23;4:1—3)。如今在日期满足时,基督已经来了,置己于律法之下,亲身担当了律法的咒诅,为的是要救赎那些在律法之下的人,并叫我们得着儿子的名份(加4:4—5)。基督藉着他的死,买赎我们脱离律法与罪恶的辖制,所以如今我们是属于另一位,就是从死里复活的主(罗7:1—4),并被神接纳为他的儿女与后嗣(加4:7)。如此我们也已经领受了神儿子的灵,收纳为儿女的
灵,即如属于这产业的灵。由于这个灵我们才知道自己有儿子的名份,有胆量称神为阿爸父,并继续为神所引导(罗8:14—16;加4:6)。 既然得儿子的名份是在神儿子的计划中有根有基(弗1:5),所以儿子的名份将一直延伸到未来。信徒纵然已经是神的儿女,并且有了作后嗣的特权(罗8:17;加4:7),可是他们与万物都在等候神众子的显现,那就是他们身体的得赎(罗8:18—23)。只有在死人复活,身体完全得赎的时候,儿子的名份才得以完全。 因信称义而得的安慰 唯独藉着信而称义的恩益,对基督徒来说有莫大的安慰。信徒的罪得赦免,对将来有盼望、对永远的救恩有把握,这都不在乎他在今生所达成之圣洁的程度,乃在乎神的恩典与基督耶稣之救赎中的稳固恩典。如果这些恩益是从基督徒的善行而得着,他就一辈子都没有把握,因为就是那最圣洁的人,在完全的顺服上也仅具一点点起步而已,照这样看来,信徒就要在恐惧与焦虑中受折磨,永远也无法得着基督所赐给他们的自由,但虽然如此,他们既然不能没有把握的活下去,就必然求助于教会或神父、弥撒或圣礼、宗教仪式或习惯。这诚然是天主教会内外数以千计之基督徒的光景。他们对于白白称义的荣美与安慰,
一无所知。 但那些目睹这称义之恩益的信徒,其所观察的就截然不同了。他谦虚的承认那些善行(不拘是在情感上的冲动、内心的经验,或者是外部的行为),总不能作为信心的根基,而仅是信心的果实而已。他的得救是在基督耶稣及其义中确定了,因此就永不动摇。他的房屋是建造在磐石上,因此雨淋、水冲、风吹都不能使之倒塌。当然,这种认信,正如其他的信条,可能会被误用。如果将接受耶稣基督及其义的信仰,当作是历史上之真理的理性上的认可,那么人仍然能够冷酷、无动于衷地与之并立。他无法从这种理性上的信心中表现出什么善行来,事实上他也不能够接受基督。但是,真正的信心却能够驱使人感到有罪,并愿接近基督,而这信心是唯独出于神的恩典,且颂场夸赞罪的白白赦免,此时才能生出真的善行来。 唯独在基督里以神的恩典为依据的信心,并且确实觉知罪得赦免,才是与真正善行视为平等的真信心。只要我们容许罪得赦免的全部和部分靠赖我们所喜欢感情上的冲动,并依据我们所作的善行,那么我们就还是继续地生活在恐惧中,还不是家中的儿女,出于爱心地工作,仍然是奴仆,是为得工价才作工。这样一来,我们所行的善就不是单纯仅为那是善事而作,即仅因神的缘故而行善,
乃是为了个人的利益而行善,为要藉此在神面前邀功、受人瞩目。但是,当我们凭信心了解到我们的得救,完全是在乎神的恩典并基督的义时,一切就都改观了。那时,我们就要停止建立自己的义,也不再为自己作成得救的工夫,因为这些事在基督耶稣里已经大功告成了。在基督里确实知道了这个救恩,我们才能在善行上全力以赴,为的是要荣耀我们的父。我们行善不是为自己,乃是为主的缘故,我们是属于那从死里复活的基督,叫我们结果子给神(罗7:4)。我们因律法,就向律法死了,叫我们可以向神活着(加2:19)。那诚然是善行,是出于信心的善行,是按神旨意作的,并且也是为了荣耀神。 因此,基督徒在称义中所得的自由,里面包括着他是从律法的要求与咒诅中得到释放。基督徒从律法中得到释放,意思并不是说他可得到心所愿的去生活,即按现今人所说,他可以按罪性过生活,相反地,信徒乃是愈发比以前更受到律法的约束,因为信心并非使律法失效,乃是更坚固律法(罗3:31),并且使律法的要求成就在那些不随从肉体,只随从圣灵的人身上(罗8:4)。在罪上死了的人,岂可仍在罪中活着呢(罗6:2)?信徒与律法之间的关系,与他从前律法所站的关系完全不同。他受律法的约
束是出于感恩,但他却脱离了律法的要求及其咒诅。 在这一方面,新约的信徒事实上较旧约的圣徒更占优势。在旧约宗教中大部分被描述为敬畏耶和华,而信徒也往往被认为是耶和华的仆人。他们是家庭中的儿女,固然不错,但却是小孩子,因此他们象仆人一样被放置在看护人的监管之下,直等到父所预定的时候来到(加4:1、2;3:23、24)。及至时候满足,神就差遣他的儿子,为女子所生,且生在律法之下(加4:4)。他为我们尽了诸般的义(太3:15),替我们受了咒诅(加3:13),并替我们成为罪(林后5:21),基督救我们脱离律法的要求与咒诅,而且他完全地作成了。我们不再是律法的奴仆,我们向律法已经是死了,如今我们乃是基督的仆人,向神活着(罗7:1—4;加2:19)。我们不再在律法之下,乃在恩典之下(罗6:15);基督也释放了我们,叫我们得以自由(加5:1)。这样的命令不再约束我们。我们如今是凭信心过生活,但我们的行动还是依据律法,因为按着我们里面的意思,我们是喜欢律法的。如此,律法对于信徒来说,就不是相敌对的。律法不再控告他们,因为基督已经担当了这罪孽,并满足了律法的要求。律法不再定他们的罪,因为基督已经亲自承
担了律法的咒诅与一切的刑罚。就是撒但也不能再凭律法来控告弟兄。如果有神称他们为义,又有基督为他们死了,又得了荣耀,并在天上为他们祈求,那么还有谁能控告神所拣选的人呢? 同时,信徒与律法的要求及其咒诅之间的关系,由于称义而发生了变迁,且对于万事万物及全世界的关系也改变了。当我们与神站立在正常的关系中时,我们也就与世界立于一正常的关系中。在基督里的救赎,就是脱离罪的罪孽与刑罚,也是救赎我们脱离世界压迫的救赎。我们知道父爱世人,并且基督也已得胜了世界。虽然世界仍然压迫我们,但却不能剥夺我们的勇气(约16:33)。信徒成为天父的儿女,就不为吃什么、喝什么、穿什么而忧虑,因为他知道他们需要这些东西(太6:25以下)。他们不积攒财宝在地上,但却积在天上,因那里没有虫子咬,不能锈坏,也没有贼挖窟窿来偷(太6:19、20)。似乎不为人所知,却是人所共知的;似乎要死,却是活着的;似乎受责罚,却是不至丧命的;似乎忧愁,却是常常快乐的;似乎一无所有,却是样样都有(林后6:9—10),他们不再用“不可尝、不可摸”的态度来折磨自己,乃是认为神所造的一切都甚好,可以凭着感谢的心来领受(西2:20;提前4:4)
。各人蒙召的时候是什么身分,仍要守住这身分,并非是人的奴仆,乃是基督的奴仆(林前7:20—24)。信徒在试炼中临到他们的,不是刑罚,乃是从神的爱而来的管教(参来12:5—8)。他们对一切受造之物来说是自由的,因为一切受造之物都不能叫我们与神的爱隔绝,而这爱是在他们的主耶稣基督里的(罗8:35、39)。诚然万物是属他们的,而他们则是属基督的(林前3:21—23),万事也都互相效力,叫爱神的人得益处,就是按他旨意被召的人(罗8:28)。 在基督里得称为义的信徒,在世界中是最自由的人,最低限度也应该这样。注:法国西南部一著名的朝圣中心。于1858年一位乡村姑娘声称童女马利亚曾十八次向她显现。根据人们的调查也不能摇动她的信心,复有医病神迹出现,吸引世界各地的患者来此求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