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圣网读书 目录 A-AA+ 书签 朗读

             

序言

历代基督教信条 by 尼科斯

第三章 十七世纪加尔文派及清教徒的信条  
  当十七世纪复原教的信义宗,安立甘宗,和慈运理派以及天主教都趋沉寂,惟独改革宗在欧洲北部及美洲特为活跃。此宗藉着争辩,使其系统贯彻始终,并且从而产生了亚米纽(Arminian)派,正统加尔文派,清教徒独立派,(或公理会),和加尔文派浸会的信条。除亚米纽派外,其他各派既与其渊源加尔文的系统相似,也彼此相似。
  以下所要叙述的信条除瓦勒度派信条(Confession of the Waldenses)是针对天主教而发以外,其他信条都是改革宗内部争辩的产品。
  十七世纪改革宗内部的最大争辩要推亚米纽派的争辩。这争辩是导源于亚米纽派的基督徒相信慈悲的天父上帝,愿意万人得救,不愿一人沉沦,并相信堕落的人,其所以至终或遭灭亡,或得拯救,虽纯赖上帝在耶稣基督里的恩典,但顺从或拒绝恩典,乃全由个人负责,而不应归之于上帝。此派于一六一○年发表亚米纽派抗议信条(Arminian Articles of Remonstrance)。他们的立场显然违反正统加尔文派严格的预定论。如是形成了两个对垒。此种对垒与十六世纪正统路德派和墨兰顿派的争辩颇相类似,而其结果亦然。因在此争辩中的亚米纽派有如墨兰顿派是有弹性的,前进的,宽大的;而正统加尔文派有如正统路德派是一贯的,保守的,严格的。正如严格的正统路德派在协和信条中排除了墨兰顿派;同样,严格的正统加尔文派逼迫。那反对国王专制,并同情于加尔文派的议院,于一六二九年被查理解散。一六三七年查理和路得企图将国王至上和安立甘会礼拜仪式和主教职强加于奉加尔文派的苏格兰教会,因而引起后者反叛。查理为求筹募战费,不得已于一六四○年四月恢复议院,但旋即解散,所以此议院称为短期议院(Short Parliament)。是年苏军入侵英土,于是在十一月长期议院(Long Parliament)应运产生。
  一六四二年议院与国王及保王党的内战爆发。一六四三年正月议院废除主教制,并于同年七月一日召集韦斯敏斯德议会(Westminster Assembly, 1643-1649),以便规定教会的教义,崇拜,和法规。会中代表共有一百二十一位教士和三十位平信徒,是由议院指派的。他们虽为国教教友,但各有所持。公理派和主张主教制的代表寥寥无几,长老派的清教徒居最大多数。同时议院因战事失利,为求取得苏格兰“神圣同盟公约”(“Solemn League and Covenant”)的援助,故保证尽量使英格兰,苏格兰,和爱尔兰的宗教划一,并反对“主教制”。于是苏格兰差派四位教士和八位平信徒代表参加大会。他们虽无投票权,但影响甚大。议会于一六四六年产生了韦斯敏斯德信条,又于一六四七年产生了韦斯敏斯德大问答和小问答(Westminster Larger and Shorter Catechisms)。
  韦斯敏斯德信条和问答是加尔文派信仰最着名和最完全的说明。它们所揭橥的信仰大体上与欧陆的加尔文派信仰遥相呼应。关于预定一说,它们主张先定人堕落后定其永生永死说。它们又据有两点独特之处。第一点乃是着重“行为的约”(“Covenant of works”)和“恩典的约”(“Covenant of grace”)。前者因亚当的悖逆归于失败,于是上帝藉基督设立了后者。第二点乃是着重遵守礼拜日,而与当时清教徒的主张相符。
  公理会如今是复原教中大宗派之一。该会在十七世纪产生了两个着名的信条,一是在美洲产生的剑桥纲领(Cambridge Platform),一是在英国产生的萨伏衣宣言(Savoy Declaration)。美洲的公理会是由英国清教徒为求宗教自由移来美洲设立的。该会自始即有两派:一派是极端独立派或分离派(Independents or Separatists),他们移植于新英格兰而成为美国的开国祖宗(Pilgrim Fathers);另一派为留在安立甘教会内部的独立派,在加尔文的神权政治基础上,建立了马萨诸塞的共和政体(Commonwealth of Massachusetts)。鲁滨孙约翰(John Robinson, 1575?-1625)在普里穆特(Plymouth)所建立的殖民地属于前一派。科屯(John Cotton, 1584-1652),马特(Richard Mather, 1596-1669),呼克尔(Thomas Hooker, 1586-1647),台文坡特(John Davenport, 1597-1670),及其他诸人所在波士顿,撒冷(Salem),哈得富尔(Hartford),和新港(New Haven)所领导的殖民地则属于后一派。
  公理会在新英格兰的剑桥于一六四六年七月一日首次举行议会(Synod)――即等于今日公理会的会议(Council)。它是经若干牧师的申请,由普通法院(General Court)召集的。法院原意要藉此议会解决有关教会行政,尤其洗礼和加入教会的问题。一六四七年六月八日复会时,上述问题与新的发展相形之下,已不算重要了;因他们闻知在英国韦斯敏斯德议会已准备好了一个信条。同年马萨诸塞州于十月二十七日委任议会也预备了一个信条。议会在一六四八年六月召开时,便采纳那业已公布的韦斯敏斯德信条,并在是年八月十五日召开末次会议时,完成剑桥纲领,作为该会宪章基础。所以此次议会使新英格兰的教会同英国的清教徒,在教义上站在一条线上。
  剑桥议会毕会之后十年,在英国的独立派清教徒(即早期的公理会),其最初领袖为布饶恩(Robert Broione, 1550?-1633)有萨伏衣会议(Savoy Conferene, 1658)之举行。先是在长期议院中若干有权势的公理派人士,要求公布一个信条,以通行于全国,表示除教皇制和主教制以外,容忍一切宗派。克伦威尔(Oliver Cromwell, 1599-1658)对此请求本不甚赞同,但勉强允准。后由枢密院书记邀请伦敦及其附近一百二十所公理派教会派遣代表,参加在伦敦萨伏衣宫所召集的会议。
  此会议在克氏死后二十六日方克举行。会期自一六五八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十月十二日止。参加代表共约有二百人。会议选举了六人委员会起草新信条,而成萨伏衣宣言。此宣言在教义上赞同韦斯敏斯德信条的教义,但在教会体制和法规上则与之不同。它对英国的公理会有如剑桥纲领对美洲公理会一般是该会的信条。
  自后皇室复辟查理第二(Charles Ⅱ, 1660-1685)登基。一六六二年的教会统一条例(Act of Uniformity)恢复主教制和教仪,把不承认主教制的基督徒一概视为叛徒。清教徒大遭逼迫,克伦威尔也被掘墓斩尸。当此黑暗血泣时期,清教徒的精神寄寓于弥尔顿(Milton)的失乐园(一六六七年)和本仁(Bunyan)的天路历程(一六七八年),而光耀千古。
  詹姆斯第二(James Ⅱ, 1685-1688)继乃兄查理第二为英王,更为凶恶。一六八八年的革命是清教徒政治和宗教的胜利。安立甘会固仍为国教,一六八九年的容忍条例(Act of Toleration)为安立甘宗以外其他原复教会,如长老会,公理会,浸信会,甚至贵格会,取得了法律的保障,准其建立教堂,并聘请牧师。
  当查理第二逼迫非国教信徒时,各会信徒都有同病相怜之感,而力谋彼此接近。加尔文派的浸会为求表示其信仰与长老会和公理会大体相同起见,于一六七七年规定一个浸会新信条,除包含该会论教会和圣礼的特别条文外,也多少采纳了韦斯敏斯德信条;再者,该信条在论教会体制上,赞同萨伏衣宣言,但在洗礼上,仍维持该会的特色。此信条于一七四二年为北美的浸会所采取,而称为菲列得尔菲亚信条(Confession of Philadelphia)。
  在十七世纪受加尔文派信仰影响的教会,除有长老会,公理会,和浸会以外,还有瓦勒多派。此派为瓦勒多(Waldo)于一一七六年在里昂所发起,中世纪时曾大遭罗马教会的逼迫。改教运动发动之后,他们倾向于复原教。一五三二年法惹勒(Farel)和其他两位用法语的瑞士代表,访问皮德孟(Piedmont)山谷中的瓦勒多派教会。该派终于采纳了加尔文派的改教运动,而从此算为改革宗加尔文派的教会。一六五五年他们在遭天主教的逼迫中产生了瓦勒多派信条(Confession of the Waldenses)。
  参考书
  喜渥恩:信条学,二○一至二○六,二一八至二二五,二三一至二三五面。
  彭彼得:基督教思想史,一八二至一八三面。
  Briggs, Theological Symbolics, pp. 197,215-220.
  Curtis, op. cit., pp. 214-221.
  Gumlich, Christian Creeds and Confessions, p. 34.
  McGlothlin, Baptist Confessions of Faith, p. 123.
  The New Schaff-Herzog Encyclopedia of Religious Knowledge article on “Congregationalists.”
  Schaff, op. cit., vol. Ⅰ, 568-572,701-760,829-833,vol. Ⅲ, pp. 707-729.
  Walker, A History of the Christian Church, pp. 251-254, 387, 457-478.
  Walker, Creeds and Platforms of Congregationalism, pp. 157-185, 340-352.

温馨提示:您随时都可以用鼠标在阅读页面划词。调出圣网百科对该词的注释
当他人从你分享的链接访问本页面时,每一个访问者的点击,你将获得[1阅点] 的奖励,一个IP计算一次.

打开手机扫描阅读

收藏 书评

上一页
第三章 十七世纪加尔文派及清教徒的信条    当十七世纪复原教的信义宗,安立甘宗,和慈运理派以及天主教都趋沉寂,惟独改革宗在欧洲北部及美洲特为活跃。此宗藉着争辩,使其系统贯彻始终,并且从而产生了亚米纽(Arminian)派,正统加尔文派,清教徒独立派,(或公理会),和加尔文派浸会的信条。除亚米纽派外,其他各派既与其渊源加尔文的系统相似,也彼此相似。  以下所要叙述的信条除瓦勒度派信条(Confession of the Waldenses)是针对天主教而发以外,其他信条都是改革宗内部争辩的产品。  十七世纪改革宗内部的最大争辩要推亚米纽派的争辩。这争辩是导源于亚米纽派的基督徒相信慈悲的天父上帝,愿意万人得救,不愿一人沉沦,并相信堕落的人,其所以至终或遭灭亡,或得拯救,虽纯赖上帝在耶稣基督里的恩典,但顺从或拒绝恩典,乃全由个人负责,而不应归之于上帝。此派于一六一○年发表亚米纽派抗议信条(Arminian Articles of Remonstrance)。他们的立场显然违反正统加尔文派严格的预定论。如是形成了两个对垒。此种对垒与十六世纪正统路德派和墨兰顿派的争辩颇相类似,而其结果亦然。因
在此争辩中的亚米纽派有如墨兰顿派是有弹性的,前进的,宽大的;而正统加尔文派有如正统路德派是一贯的,保守的,严格的。正如严格的正统路德派在协和信条中排除了墨兰顿派;同样,严格的正统加尔文派逼迫。那反对国王专制,并同情于加尔文派的议院,于一六二九年被查理解散。一六三七年查理和路得企图将国王至上和安立甘会礼拜仪式和主教职强加于奉加尔文派的苏格兰教会,因而引起后者反叛。查理为求筹募战费,不得已于一六四○年四月恢复议院,但旋即解散,所以此议院称为短期议院(Short Parliament)。是年苏军入侵英土,于是在十一月长期议院(Long Parliament)应运产生。  一六四二年议院与国王及保王党的内战爆发。一六四三年正月议院废除主教制,并于同年七月一日召集韦斯敏斯德议会(Westminster Assembly, 1643-1649),以便规定教会的教义,崇拜,和法规。会中代表共有一百二十一位教士和三十位平信徒,是由议院指派的。他们虽为国教教友,但各有所持。公理派和主张主教制的代表寥寥无几,长老派的清教徒居最大多数。同时议院因战事失利,为求取得苏格兰“神圣同盟公约”(“Solemn Le
ague and Covenant”)的援助,故保证尽量使英格兰,苏格兰,和爱尔兰的宗教划一,并反对“主教制”。于是苏格兰差派四位教士和八位平信徒代表参加大会。他们虽无投票权,但影响甚大。议会于一六四六年产生了韦斯敏斯德信条,又于一六四七年产生了韦斯敏斯德大问答和小问答(Westminster Larger and Shorter Catechisms)。  韦斯敏斯德信条和问答是加尔文派信仰最着名和最完全的说明。它们所揭橥的信仰大体上与欧陆的加尔文派信仰遥相呼应。关于预定一说,它们主张先定人堕落后定其永生永死说。它们又据有两点独特之处。第一点乃是着重“行为的约”(“Covenant of works”)和“恩典的约”(“Covenant of grace”)。前者因亚当的悖逆归于失败,于是上帝藉基督设立了后者。第二点乃是着重遵守礼拜日,而与当时清教徒的主张相符。  公理会如今是复原教中大宗派之一。该会在十七世纪产生了两个着名的信条,一是在美洲产生的剑桥纲领(Cambridge Platform),一是在英国产生的萨伏衣宣言(Savoy Declaration)。美洲的公理会是由英国清
教徒为求宗教自由移来美洲设立的。该会自始即有两派:一派是极端独立派或分离派(Independents or Separatists),他们移植于新英格兰而成为美国的开国祖宗(Pilgrim Fathers);另一派为留在安立甘教会内部的独立派,在加尔文的神权政治基础上,建立了马萨诸塞的共和政体(Commonwealth of Massachusetts)。鲁滨孙约翰(John Robinson, 1575?-1625)在普里穆特(Plymouth)所建立的殖民地属于前一派。科屯(John Cotton, 1584-1652),马特(Richard Mather, 1596-1669),呼克尔(Thomas Hooker, 1586-1647),台文坡特(John Davenport, 1597-1670),及其他诸人所在波士顿,撒冷(Salem),哈得富尔(Hartford),和新港(New Haven)所领导的殖民地则属于后一派。  公理会在新英格兰的剑桥于一六四六年七月一日首次举行议会(Synod)――即等于今日公理会的会议(Council)。它是经若干牧师的申请,由普通法院(Ge
neral Court)召集的。法院原意要藉此议会解决有关教会行政,尤其洗礼和加入教会的问题。一六四七年六月八日复会时,上述问题与新的发展相形之下,已不算重要了;因他们闻知在英国韦斯敏斯德议会已准备好了一个信条。同年马萨诸塞州于十月二十七日委任议会也预备了一个信条。议会在一六四八年六月召开时,便采纳那业已公布的韦斯敏斯德信条,并在是年八月十五日召开末次会议时,完成剑桥纲领,作为该会宪章基础。所以此次议会使新英格兰的教会同英国的清教徒,在教义上站在一条线上。  剑桥议会毕会之后十年,在英国的独立派清教徒(即早期的公理会),其最初领袖为布饶恩(Robert Broione, 1550?-1633)有萨伏衣会议(Savoy Conferene, 1658)之举行。先是在长期议院中若干有权势的公理派人士,要求公布一个信条,以通行于全国,表示除教皇制和主教制以外,容忍一切宗派。克伦威尔(Oliver Cromwell, 1599-1658)对此请求本不甚赞同,但勉强允准。后由枢密院书记邀请伦敦及其附近一百二十所公理派教会派遣代表,参加在伦敦萨伏衣宫所召集的会议。  此会议在克氏死后二十六日方克举
行。会期自一六五八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十月十二日止。参加代表共约有二百人。会议选举了六人委员会起草新信条,而成萨伏衣宣言。此宣言在教义上赞同韦斯敏斯德信条的教义,但在教会体制和法规上则与之不同。它对英国的公理会有如剑桥纲领对美洲公理会一般是该会的信条。  自后皇室复辟查理第二(Charles Ⅱ, 1660-1685)登基。一六六二年的教会统一条例(Act of Uniformity)恢复主教制和教仪,把不承认主教制的基督徒一概视为叛徒。清教徒大遭逼迫,克伦威尔也被掘墓斩尸。当此黑暗血泣时期,清教徒的精神寄寓于弥尔顿(Milton)的失乐园(一六六七年)和本仁(Bunyan)的天路历程(一六七八年),而光耀千古。  詹姆斯第二(James Ⅱ, 1685-1688)继乃兄查理第二为英王,更为凶恶。一六八八年的革命是清教徒政治和宗教的胜利。安立甘会固仍为国教,一六八九年的容忍条例(Act of Toleration)为安立甘宗以外其他原复教会,如长老会,公理会,浸信会,甚至贵格会,取得了法律的保障,准其建立教堂,并聘请牧师。  当查理第二逼迫非国教信徒时,各会信徒都有同病相怜之感,而力谋彼
此接近。加尔文派的浸会为求表示其信仰与长老会和公理会大体相同起见,于一六七七年规定一个浸会新信条,除包含该会论教会和圣礼的特别条文外,也多少采纳了韦斯敏斯德信条;再者,该信条在论教会体制上,赞同萨伏衣宣言,但在洗礼上,仍维持该会的特色。此信条于一七四二年为北美的浸会所采取,而称为菲列得尔菲亚信条(Confession of Philadelphia)。  在十七世纪受加尔文派信仰影响的教会,除有长老会,公理会,和浸会以外,还有瓦勒多派。此派为瓦勒多(Waldo)于一一七六年在里昂所发起,中世纪时曾大遭罗马教会的逼迫。改教运动发动之后,他们倾向于复原教。一五三二年法惹勒(Farel)和其他两位用法语的瑞士代表,访问皮德孟(Piedmont)山谷中的瓦勒多派教会。该派终于采纳了加尔文派的改教运动,而从此算为改革宗加尔文派的教会。一六五五年他们在遭天主教的逼迫中产生了瓦勒多派信条(Confession of the Waldenses)。  参考书  喜渥恩:信条学,二○一至二○六,二一八至二二五,二三一至二三五面。  彭彼得:基督教思想史,一八二至一八三面。  Briggs, Theolo
gical Symbolics, pp. 197,215-220.  Curtis, op. cit., pp. 214-221.  Gumlich, Christian Creeds and Confessions, p. 34.  McGlothlin, Baptist Confessions of Faith, p. 123.  The New Schaff-Herzog Encyclopedia of Religious Knowledge article on “Congregationalists.”  Schaff, op. cit., vol. Ⅰ, 568-572,701-760,829-833,vol. Ⅲ, pp. 707-729.  Walker, A History of the Christian Church, pp. 251-254, 387, 457-478.  Walker, Creeds and Platforms of Congregationalism, pp. 157-185, 340-3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