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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米纽派抗议信条

历代基督教信条 by 尼科斯

亚米纽派抗议信条
  荷兰亚米纽派向严格加尔文派的抗议,是与荷兰人民在政治和宗教上向西班牙专制的抗议相映成趣的,并且前者是在后者英勇的斗争将近胜利的时期发生的。
  先是亚米纽派的创立者亚米纽(James Arminius, 1560-1609)曾在日内瓦受教于加尔文的继承者伯撒(Beza, 1519-1605)。他回到荷兰后曾在阿姆斯特丹(Amsterdam)作牧师,后来又在来丁(Leyden)作来丁大学的神学教授。他起初是一严格的加尔文派信徒,后来自觉其非,而服膺神恩普及和意志自由的教义。在论人和拯救的教义上,他与信义宗里面的墨兰顿派相似,但他的神学倾向于广泛派的自由主义(latitudinarian liberalism)。他认为加尔文派的预定论势必将上帝作为罪恶的创始者他在这一点上的意见与天特会议所持的甚为相似。他对拣选虽不否认,但不以之是由于上帝的预定,而以之是由于上帝的预知。他主张重新订正比利时信条和海得尔堡问答。他的同事哥马(Francis Gomer, 1563-1645)主张先定人永生永死后定其坠落说(Supralapsarianism)。如是两人大起争辩,造成两派,相持不下,争辩蔓延及于荷兰全境。
  亚氏死后,该派神学上的领导人物有博学的依皮斯科皮乌(Simon Episcopius or Bisschop, 1583-1644)和雄辩的艾屯波加特(Janus Uytenbogaert, 1557-1644)。当时伟大政治家巴涅味特(John Barneveldt, 1549-1619)和当代最伟大的法学家笏哥格柔丢(Hugo Grotius, 1583- 1645)都对该派深加赞许。
  亚米纽派由艾氏起草信条,包含亚氏的观点,于一六一○年提供于荷兰及西弗立斯兰(West Friesland)国会之前,称为抗议(Remonstrance),由四十六位牧师署名。这信条的目的在求和缓加尔文派的先定人永生永死后定其坠落说,和先定人坠落后定其永生永死说。
  亚米纽抗议信条于一六一八年被多特热赫特议会(Synod of Dort)判为错谬。该派教士约二百人受撤职处罚。巴涅味特被摩里斯(Prince Maurice)处以死刑。笏哥格柔丢被处终身监禁,但幸得逃走。
  一六二五年摩里斯死后,亚派人士复得准返国。其教会和学校曾昌盛一时。以后该派逐渐衰落,至今在荷兰只是一小宗派而已。
  亚派论罪恶和恩典,自由意志和预定的教义多为安立甘宗所采取。那在十八世纪兴起的循道会也接受亚米纽派的五点,但予以修改。由此可见亚派的主张影响已及于英美。
  参考书
  喜渥恩:信条学,二六二至二六五面。
  彭彼得:基督教思想史,一八七面。
  Bettenson, Documents of the Christian Church, pp. 374-376.
  Briggs, Theological Symbolics, pp. 12, 208ff., 219, 244, 319, 327, 360 ff., 383 ff.
  Curtis, op. cit., pp. 239-240.
  Schaff, op. vcit., vol. Ⅰ, pp. 508-512; vol. Ⅲ, pp. 545-549.
  Walker, A History of the Christian Church, pp. 453-457, 464, 466, 468, 516.

  亚米纽派抗议信条
  第一条 上帝用那在祂儿子耶稣基督里永恒不变的旨意,在创立世界以前,便已在基督里面,为基督的缘故,并且藉着基督,从堕落和有罪的人类中,决定拯救那些因圣灵的恩赐,而相信祂儿子耶稣,并在这信和信的顺服中恒忍到底的人;在另一方面,将那怙恶不悛和不信的人弃于罪恶和忿怒中,并将他们定为与基督隔绝的,这是照着约翰福音三章三十六节的话:“信子的人有永生;不信子的人得不着永生,上帝的震怒常在他身上,”又是照着圣经其他的章节。
  第二条 耶稣基督,世界的救主,为万人和每个人死了,所以祂藉十字架上的死使他们都得救赎和赦罪;但除信徒以外,无人能以罪得赦免,正如约翰福音三章十六节所说:“上帝爱世人,甚至将祂的独生子赐给他们,叫一切信祂的不至灭亡,反得永生。”又约翰一书二章二节说:“祂为我们的罪作了挽回祭;不是单为我们的罪,也是为普天下人的罪。”
  第三条 人自己没有那使他得救的信仰,也没有自由意志的能力,因为当他处于不信和罪恶中,他既不能自己思想并愿望任何实在的善事,也不能行善事(正如那使人得救的信仰所能的);他需要藉圣灵在基督里由上帝重生,并在悟性,倾向,或意志,和一切能力上更新,好叫他可以正确了解,思想,愿望,并实行实在的善事,正如基督在约翰福音十五章五节所说:“离了我,你们就不能作什么。”
  第四条 上帝的这恩典是众善的起头,连续,和完成,以致就是重生者,若没有这种预先的,或扶助人的,唤醒人的,使人顺从的,与人合作的恩典,便不能思想善,愿望善,行善,也不能抵挡邪恶的试探;所以人所能想到的一切善良行动,都应归于上帝在基督里的恩典。但这种恩典并非不能抗拒的,因为圣经记载有许多人抗拒了圣灵。使徒行传七章和许多地方都有这种记载。
  第五条 凡藉信仰与基督联合,并与祂赐生命的灵有分的人,便有充足的能力抗拒撒但,罪恶,世界,和自己的情欲,并且得胜;人要明了,这全是由于圣灵援助的恩典;并且耶稣基督藉着祂的灵要在诸般试探中援助他们,用手扶持他们。只要他们准备奋斗,祈求祂的帮助,并且不懒惰,祂便要保守他们不跌倒,好叫他们不至因撒但的诡计或权势而被诱惑,或从基督的手里被夺去,正如基督在约翰福音十章廿八节说:“谁也不能从我手里把他们夺去。”但是他们因疏忽能否又离弃那在基督里已开始的生命,再回转到这邪恶的世界,离弃所交于他们的圣道,丧失良心,失落恩典,这问题就必须先特别多从圣经加以决定,然后我们自己心里才有绝对把握去教训人。
  以上所举所教的信条,抗议者认为是符合上帝的道,使人得教训的,并且从这论点上说,是为得救足足有余的,所以,更深的探讨,乃是不必须的,也是无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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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米纽派抗议信条  荷兰亚米纽派向严格加尔文派的抗议,是与荷兰人民在政治和宗教上向西班牙专制的抗议相映成趣的,并且前者是在后者英勇的斗争将近胜利的时期发生的。  先是亚米纽派的创立者亚米纽(James Arminius, 1560-1609)曾在日内瓦受教于加尔文的继承者伯撒(Beza, 1519-1605)。他回到荷兰后曾在阿姆斯特丹(Amsterdam)作牧师,后来又在来丁(Leyden)作来丁大学的神学教授。他起初是一严格的加尔文派信徒,后来自觉其非,而服膺神恩普及和意志自由的教义。在论人和拯救的教义上,他与信义宗里面的墨兰顿派相似,但他的神学倾向于广泛派的自由主义(latitudinarian liberalism)。他认为加尔文派的预定论势必将上帝作为罪恶的创始者他在这一点上的意见与天特会议所持的甚为相似。他对拣选虽不否认,但不以之是由于上帝的预定,而以之是由于上帝的预知。他主张重新订正比利时信条和海得尔堡问答。他的同事哥马(Francis Gomer, 1563-1645)主张先定人永生永死后定其坠落说(Supralapsarianism)。如是两人大起争辩,造成两派,相持
不下,争辩蔓延及于荷兰全境。  亚氏死后,该派神学上的领导人物有博学的依皮斯科皮乌(Simon Episcopius or Bisschop, 1583-1644)和雄辩的艾屯波加特(Janus Uytenbogaert, 1557-1644)。当时伟大政治家巴涅味特(John Barneveldt, 1549-1619)和当代最伟大的法学家笏哥格柔丢(Hugo Grotius, 1583- 1645)都对该派深加赞许。  亚米纽派由艾氏起草信条,包含亚氏的观点,于一六一○年提供于荷兰及西弗立斯兰(West Friesland)国会之前,称为抗议(Remonstrance),由四十六位牧师署名。这信条的目的在求和缓加尔文派的先定人永生永死后定其坠落说,和先定人坠落后定其永生永死说。  亚米纽抗议信条于一六一八年被多特热赫特议会(Synod of Dort)判为错谬。该派教士约二百人受撤职处罚。巴涅味特被摩里斯(Prince Maurice)处以死刑。笏哥格柔丢被处终身监禁,但幸得逃走。  一六二五年摩里斯死后,亚派人士复得准返国。其教会和学校曾昌盛一时。以后该派逐渐衰落,至今在荷兰只是
一小宗派而已。  亚派论罪恶和恩典,自由意志和预定的教义多为安立甘宗所采取。那在十八世纪兴起的循道会也接受亚米纽派的五点,但予以修改。由此可见亚派的主张影响已及于英美。  参考书  喜渥恩:信条学,二六二至二六五面。  彭彼得:基督教思想史,一八七面。  Bettenson, Documents of the Christian Church, pp. 374-376.  Briggs, Theological Symbolics, pp. 12, 208ff., 219, 244, 319, 327, 360 ff., 383 ff.  Curtis, op. cit., pp. 239-240.  Schaff, op. vcit., vol. Ⅰ, pp. 508-512; vol. Ⅲ, pp. 545-549.  Walker, A History of the Christian Church, pp. 453-457, 464, 466, 468, 516.  亚米纽派抗议信条  第一条 上帝用那在祂儿子耶稣基督里永恒不变的旨意,在创立世界以前,便已在基督里面,为基督的缘
故,并且藉着基督,从堕落和有罪的人类中,决定拯救那些因圣灵的恩赐,而相信祂儿子耶稣,并在这信和信的顺服中恒忍到底的人;在另一方面,将那怙恶不悛和不信的人弃于罪恶和忿怒中,并将他们定为与基督隔绝的,这是照着约翰福音三章三十六节的话:“信子的人有永生;不信子的人得不着永生,上帝的震怒常在他身上,”又是照着圣经其他的章节。  第二条 耶稣基督,世界的救主,为万人和每个人死了,所以祂藉十字架上的死使他们都得救赎和赦罪;但除信徒以外,无人能以罪得赦免,正如约翰福音三章十六节所说:“上帝爱世人,甚至将祂的独生子赐给他们,叫一切信祂的不至灭亡,反得永生。”又约翰一书二章二节说:“祂为我们的罪作了挽回祭;不是单为我们的罪,也是为普天下人的罪。”  第三条 人自己没有那使他得救的信仰,也没有自由意志的能力,因为当他处于不信和罪恶中,他既不能自己思想并愿望任何实在的善事,也不能行善事(正如那使人得救的信仰所能的);他需要藉圣灵在基督里由上帝重生,并在悟性,倾向,或意志,和一切能力上更新,好叫他可以正确了解,思想,愿望,并实行实在的善事,正如基督在约翰福音十五章五节所说:“离了我,你们就不能作什么。”  第
四条 上帝的这恩典是众善的起头,连续,和完成,以致就是重生者,若没有这种预先的,或扶助人的,唤醒人的,使人顺从的,与人合作的恩典,便不能思想善,愿望善,行善,也不能抵挡邪恶的试探;所以人所能想到的一切善良行动,都应归于上帝在基督里的恩典。但这种恩典并非不能抗拒的,因为圣经记载有许多人抗拒了圣灵。使徒行传七章和许多地方都有这种记载。  第五条 凡藉信仰与基督联合,并与祂赐生命的灵有分的人,便有充足的能力抗拒撒但,罪恶,世界,和自己的情欲,并且得胜;人要明了,这全是由于圣灵援助的恩典;并且耶稣基督藉着祂的灵要在诸般试探中援助他们,用手扶持他们。只要他们准备奋斗,祈求祂的帮助,并且不懒惰,祂便要保守他们不跌倒,好叫他们不至因撒但的诡计或权势而被诱惑,或从基督的手里被夺去,正如基督在约翰福音十章廿八节说:“谁也不能从我手里把他们夺去。”但是他们因疏忽能否又离弃那在基督里已开始的生命,再回转到这邪恶的世界,离弃所交于他们的圣道,丧失良心,失落恩典,这问题就必须先特别多从圣经加以决定,然后我们自己心里才有绝对把握去教训人。  以上所举所教的信条,抗议者认为是符合上帝的道,使人得教训的,并且从这论点
上说,是为得救足足有余的,所以,更深的探讨,乃是不必须的,也是无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