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对人权责任之律

19·对人权责任之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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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十二  30~31;出二十22~廿一27,廿二16~27

(可十二  30)“‘你要尽心、尽性、尽意、尽力爱主你的 神。’(31)其次,就是说:‘要爱人如已。’再没有比这两条诫命更大的了。”

(出二十  22)耶和华对摩西说:“你要向以色列人这样说:‘你们自己看见我从天上和你们说话了。(23)你们不可作什么神像与我相配,不可为自己作金银的神像。(24)你要为我筑土坛,在上面以牛羊献为燔祭和平安祭;凡记下我名的地方,我必到那里赐福给你。(25)你若为我筑一座石坛,不可用凿成的石头,因你在上头一动家具,就把坛污秽了。(26)你上我的坛,不可用台阶,免得露出你的下体来。

(廿一  1)你在百姓面前所要立的典章是这样;(2)你若买希伯来人作奴仆,他必服事你六年,第七年他可以自由,白白的出去。(3)他若孤身来,就可以孤身去;他若有妻,他的妻就可以同他出去。(4)他主人若给他妻子,妻子给他生了儿子,或女儿,妻子和儿女要归主人,他要独自出去。(5)倘若奴仆明说:“我爱我的主人,和我的妻子儿女,不愿意自由出去。”(6)他的主人就要带他到审判官那里,又要带他到门前,靠着门框,用锥子穿他的耳朵,他就永远服事主人。(7)人若卖女儿作婢女,婢女不可象男仆那样出去。(8)主人选定她归自己,若不喜欢她,就要许她赎身;主人既然用诡诈待她,就没有权柄卖给外邦人。(9)主人若选定她给自己的儿子,就当待她如同女儿。(10)若另娶一个,那女子的吃食、衣服,并好合的事,仍不可减少。(11)若不向她行这三样,她就可以不用钱赎,白白的出去。 

( 12)打人以至打死的,必要把他治死。(13)人若不是埋伏着杀人,乃是 神交在他手中,我就设下一个地方,他可以往那里逃跑。(14)人若任意用诡计杀了他的邻舍,就是逃到我的坛那里,也当捉去把他治死。 

( 15)打父母的,必要把他治死。

( 16)拐带人口,或是把人卖了,或是留在他手下,必要把他治死。(17)咒骂父母的,必要把他治死。 

( 18)人若彼此相争,这个用石头或是拳头打那个,尚且不至于死,不过躺卧在床,(19)若再能起来扶杖而出,那打他的可算无罪;但要将他耽误的工夫,用钱赔补,并要将他全然医好。 

( 20)人若用棍子打奴仆,或婢女,立时死在他的手下,他必要受刑;(21)若过一两天才死,就可以不受刑,因为是用钱买的。 

( 22)人若彼此争斗,伤害有孕的妇人,甚至坠胎,随后却无别害,那伤害她的总要按妇人的丈夫所要的,照审判官所断的受罚。(23)若有别害,就要以命偿命,(24)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以手还手,以脚还脚,(25)以烙还烙,以伤还伤,以打还打。 

(26)人若打坏了他奴仆,或是婢女的一只眼,就要因他的眼放他去得以自由。(27)若打掉了他奴仆,或是婢女的一个牙,就要因他的牙放他去得以自由。 

( 16)人若引诱没有受聘的处女,与她行淫,他总要交出聘礼娶她为妻。(17)若女子的父亲决不肯将女子给他,他就要按处女的聘礼,交出钱来。 

( 18)行邪术的女人,不可容她存活。 

( 19)凡与兽淫合的,总要把他治死。 

( 20)祭祀别神,不单单祭祀耶和华的,那人必要灭绝。(21)不可亏负寄居的,也不可欺压他,因为你们在埃及地也作过寄居的。(22)不可苦待寡妇和孤儿。(23)若是苦待他们一点,他们向我一哀求,我总要听他们的哀声,(24)并要发烈怒用刀杀你们,使你们的妻子为寡妇,儿女为孤儿。 

( 25)我民中有贫穷人与你同住,你若借钱给他,不可如放债的向他取利。(26)你即或拿邻舍的衣服作当头,必在日落以先归还他。(27)因他只有这一件当盖头,是他盖身的衣服;若是没有,他拿什么睡觉呢?他哀求我,我就应允,因为我是有恩惠的。’”

最近香港经常出现本地劳工及外劳与资方之间的劳工纠纷,绝大部份都是涉及雇主没有合理之补偿福利给被辞退之雇员,也没有考虑给退休之员工退休金。公积金及长期服务金之条例,是最近一年才开始在立法局中讨论,这实在是先进社会之一大讽刺。其次,去年有狗只咬死人事件,狗主是否有责任?何种情形下狗主须负责任,何种情形下狗主不须负责任?报章意论纷纷,明显,香港法律并没有这一项,这又是文明社会的一大讽刺。此外,孕妇被人殴打,导致流产,伤人者是否有罪?为害命而不是为救命之堕胎又是否应该?眼见文明社会对这方面越来越开放之作风,我们不能不说,这实在是一大讽刺。为什么?因为早在  3500多年前已经在出埃及记有详细之记载。出埃及记二十章是记载诫命,二十一章开始则为以色列国之律例与典章,亦可以说是国家之法律。这些律法与律例典章完全与救恩无关,只是为保障社会之秩序而订立之律法。律法之设立是反映人的罪,律法一方面是叫人知罪,另一方面又是为罪人划定一底线,否则少部份人之“自由”,将使无数人失去自由。老子在《道德经》四十二章亦说:“故失道而后德,失德而后仁,失仁而后义,失义而后礼,夫礼者,忠信之薄,而乱之首。”

现在,让我们这一群文明人看看  3500年前神对以色列人所颁之律法,特别是有关保障人生命、福利、健康之律法是怎样的。

 (一)关于敬拜之条例(二十  22~26)

百姓要在坛上献上燔祭和平安祭,以尊崇神的名,也使他们的生活蒙福。这里提到“你要为我筑‘土坛’”(原文是单数),说明了神喜悦他的子民同心一起去敬拜他,而不是只着重小组。坛的设计尽量以天然为主━━神不是看外表,乃是看内心的。另外神不许以色列人用台阶,一方面是当时外邦人是用层层上升之台阶去拜假神、偶像;另一方面,则为避免祭司“走光”。原来神要我们在衣着上也要庄重、保守,暴露之衣服不宜穿着,免得有人因此在敬拜时分心。特别是姊妹们,不宜穿迷你装,露背、露脐、低胸等衣服。弟兄们要打球,请带备衣服,而不是穿着球衣、球裤参加崇拜。

 (二)关于照顾仆人之条例(廿一  1~11)

出廿一  1~6是论及希伯来人的男仆,7~11则论及女仆者。以色列人当时可能因贫穷或欠债,而将自己和妻子卖为奴,但是他为奴之时期只能为期六年(廿一2),这算是一种有期服务。六年完结后,主人就必须还他们自由,且要派遣散费或长期服务金(申十五13~14)。倘若仆人想在主人家里永远为奴,则他的请求应由审判官判定生效,然后要用锥子刺穿他的耳朵,作为甘心情愿的记号(诗四十6),女仆人也可以照样而行。(申十五17)

出廿一  7~11记载女仆人之遭遇与男仆人不同,因她们常有机会成为主人的妻子或妾。当时有些人以为嫁给一较丰裕之家庭为妾比嫁给贫穷者为妻更加安定、快乐。倘若女子作了奴仆,主人却不喜欢她,主人则需要找一个近亲替她赎身(利廿五47~54),但绝不可卖给外邦人。而女仆本身亦可以自己替自己赎身。如果她嫁给主人的儿子,她就应当享有家庭成员的地位(出廿一9)。如果主人另娶他人,他就应当为那女仆提供三项必须品:吃食、衣服及“好合之事”──最后者可能是指居所,而不是指夫妻间性的权利,因为上文交代主人另娶他人。

今天不少公司仍没有做到  3500年前神的要求,难怪今天有那么多工潮及劳资纠纷,一天这方面制度不建立,社会就会有两个极端──花费庞大金钱作为综合援助金、救济或失业救济金。另一极端是对这些人不理不睬,导致社会需要应付越来越多的动乱,越来越多罪案及不安定,这更得不偿失。试看大陆开放后,国民收入平均比二十年前高出三倍之多,但为何罪案反而增加?贫富悬殊,不患寡却患不均的现象是社会最重要的不稳定因素。早些建立退休保障及公积金制度,社会便更稳定。

 (三)关于死罪的条例(廿一  12~17)

在旧约时代,以色列人的社会是有死刑执行的。圣经特别提到四种应当处之死刑的罪行:

( 1)蓄意杀人(出廿一12、14及出二十13);

( 2)殴打父母(出廿一15);

( 3)拐带及贩卖人囗(出廿一16;申廿四7);

( 4)咒骂父母(出廿一17)。

由于家庭是稳定社会最重要的因素,所以它的神圣尊严应当予以保卫,父母要受保护,儿童也要受到控制,对父母也不尊敬者应当受到杀人犯一样的对待。我感谢主特别怜悯,在我们家庭悲剧未发生前先拯救了我,后拯救了父亲,神让我们父子在和好以后,家庭改变了以后,才让父亲安息,否则肯定会影响我的见证,甚至事奉。当我们一想到父母生养之恩时,我们便不可能有什么理由要咒骂父母。虽然今天社会不会判咒骂、殴打父母者死刑,但我们要小心,将来神也必追究。

至于意外使他人死亡的,他则可获得宽容。对犯误杀别人之人,神特别为他们设立了六座逃城(参民卅五  6~34;申十九1~13;书20等),免得他们被受害者家属追杀复仇。

有关拐带人囗方面,若你有看过“飘零燕”此一剧集,相信你会发现四、五十年代的香港,拐带及贩卖人囗仍属十分普遍之问题,当然,绝大部分拐子公、婆不会像霞姨般善良。有关禁例只不过是近一世纪之事,美国之开发,不少是因被贩卖之人囗的功劳。从而我们可看到圣经之先进。

 (四)关于伤害别人身体之条例(出廿一  18~27)

出廿一  18~19记载在肉体相争打斗的事件中,不管伤人的一方是否存心伤人,受伤的一方总要因延误了工作而获得金钱的赔偿,并要负责将他全然医治好。一位违例货车司机因被交通督导员抄牌,忿忿不平地推了她一把,结果令她受伤,不能再任该职,最近司机被判罚二百多万元去补偿她的损失。报章记载这判例是从未试过的。你有否想过,早于三千五百年前神已订立此例,目的是要建立人成为自律的人,成为负责任的人。该司机感叹地说,以后打人要认真“想清楚,想不到一次出手,导致自己一生都要免费替人打工!!”

出廿一  20~21记载及仆人虽是主人用钱买来的,但主人却不可残忍地对待他们。如果主人责打仆人导致他死了,他必须受刑,受什么刑?罚按廿一23所载,有可能是死刑,若是那人没有即时死亡,却受了伤了,过了一两天才死,这是误杀罪,则不须受刑。但按照廿一24~25所载,主人仍须向他作出合理之赔偿。明显,在法律下人人平等之精神,早在3500年前的以色列已经开始。

出廿一  22~25则记叙怀孕妇人被打,导致早产之事(“堕胎”一字原文是:“孩子出了来”),若母子平安无事,伤人者无须受罚,否则“以命偿命,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以手还手,以脚还脚,以烙还烙,以伤还伤,以打还打”。怎样罚?可能审判官主持体罚或将伤人者收监。从这些经文的判例,我们可清楚看到,神视未出世之胎儿为人,伤害胎儿等于伤害人,杀胎亦等于杀人。若堕胎不是为了救命(如危害到母亲,甚至母亲及胎儿生命),就是等于害命了。

眼见世界各地对堕胎越来越“儿戏”,这反映到人的人性,对人生命之尊重越来越少,求主怜悯我们。

出廿一  26~27则为主人打伤了仆人之例,主人要付的代价是,要因仆人伤了一只眼或一只牙,还他们自由。另外,当然可能包括遣散费、生活费之补偿。

 (五)关于疏忽之罪的条例(廿一  28~36)

去年香港发生多宗狗只咬人事件,其中一女孩更因此丧生。报章意论纷纷,狗主应否负责?应否要向伤者及死者家属作出赔偿?在美国则有另一些极端,一对美国夫妇请客,请另一对夫妇到他们家中吃饭,但那位太太竟在停车跑道滑倒,伤了脚踝,于是,她往法院去,要求这对朋友夫妇赔偿七十五万美元。到底这些事应如何判决,立法局应否立例?若然,又应如何立例?美国又应否修改法律漏洞,免得社会上人情味更薄,人对人更有戒心,彼此相告、相害事件继续增加?让我们看看圣经的准则,早在  3500年前已颁布的律例又如何吧!

若有牛触人,把人触死,则这牛必须被杀。但若这牛素来是触人的,主人却没有把它拴好,以致它触死人,则牛要被杀死,主人也是有杀人之罪,要被处死!倘若他按死者家属的要求,赔偿赎命之价银,则牛主可免一死。若死者是仆人的话,牛主则须赔三十舍客勒的银子(一舍客勒=  0.4安士;主耶稣其实也是以三十舍客勒之价银被卖的),明显,三十舍客勒乃是奴仆的价银。

其次,若有人因疏忽而导玫致别人的牲畜损失了,疏忽的一方须照价赔偿,赔偿的原则是要公平、合理,绝不会如美国律师般的掠夺,也不如大部份国家般的不了了之。

(六)关于性犯罪之条例(廿二  16~17)

现今社会道德败坏,当人与异性发生性行为时,根本没有考虑到责任问题,只为发泄自己的情欲。香港则只惩罚那些与十六岁以下少女发生性行为或强奸者。但受害一方却全无补偿,更无保障。

旧约圣经在  3500年前已订立保障女方之条例:“人若引诱没有受聘(即未婚)之处女,与她行淫,他总要交出聘礼娶她为妻”。在以色列人中,未婚少女被视为父母产业的一部份,所以,女儿失去童贞,她的出嫁机会就减低,因当时没有人肯娶非处女为妻的。其实,即使是性欲横流的今天,大部份人亦不肯与跟其他人有过性关系者结婚的。因此,男方需要娶她为妻,并交出聘礼给女方父母。然而,若女方不肯嫁给对方,则男方要交出聘礼,是按处女之聘礼交出钱来。但是,若男方及女方已受聘,却与非自己配偶者发生性关系,则二者皆要被石头打死。明显,这条例是要建立人成为负责任之人,未有经济能力,未成熟者不应结婚,性是婚姻关系中才可以享有的权利,绝不能随便。

(七)关于眷顾贫穷人之条例(廿二  21~27)

神为了保障社会上贫苦无依的人,在典章与律例中,也特别包括了保护贫苦大众的律法,因为神眷顾他们。对寄居者要以恩慈待他们,因为以色列人也曾在埃及作过寄居的(廿二  21);不可苦待孤儿寡妇(或作占他们便宜),因他们已得不到保护了(廿二22~24)。苦待他们者会惹神之烈怒,犯罪者可能会丧命。在收割的时候要留些谷子给孤儿寡妇(申廿四19~21),地之边沿地带之谷物不要割尽(利十九9~10)。帮忙收割之人,每到节期之时应获特别款待(申十六11~14);每隔三年,他们要获得一次特别什一的慈惠奉献(约百分之八点一[申十四28~29,十六12~13])。在安息年之中,他们也可以获得田中自长的谷物(廿三11~12)。

有关借贷给本族中经济有问题者方面,绝不可取利(廿二  25~27),如果穷人借贷,通常把他当为贵重的财物(通常是衣服)给债主作当头,以保证他到时还款。但债主应在日落以先,将他的衣服归还,使他在晚上可以过得舒服一点(参申廿四10~13)。

今天的银行也提供贷款给学生,但利息惊人,提供给人的超额提款( O.D.)更是利息惊人,更枉论“大耳窿”之所为了!

神早在  3500年前设立这些保障人权、保障人幸福与健康之律例,目的何在?从条例的内容看,明显是要建立人成为负责任的人,每个人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任。另一方面,我们对周围的人也有责任,没有得吃的,我们有责任给他们吃,没有得喝的,给他们喝;没有得穿的,给他们穿。惟有这样,才可以保障社会不致有人因贫穷要去偷盗、抢掠、行劫、犯罪。另一方面,也使社会上较弱小的也得到一定的保障。重温三千五百年前神对人的人权、责任,我真佩服神的智慧,感到文明如二十世纪九十年代的美国、香港,竟有那么多不如之处,大陆更不用说了,惭愧!

 实践及讨论问题

1.现今社会对狗只咬伤人、劳工无故被辞退、雇主拖乏雇员薪金,雇主(包括政府)拖欠承建商工钱……是否有足够监管?“打工仔”(即雇员)是否有足够保障?你认为那些方面有漏洞,宜立法保障雇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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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神的律例及典章如何保障男仆及女仆的福利及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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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旧约有那些罪是死罪?为何神要订立这些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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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伤害别人身体的人,神要求他们负上什么责任?你觉得公平吗?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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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若我们饲养的牲畜伤了人,我们是否有责任?圣经的意见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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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时下十分普遍婚前性行为,神对那些未婚犯人及被侵犯者有何要求?你认为合理吗?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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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神吩咐以色列人如何照顾社会上的贫苦大众?你对穷人有何责任?你将如何分担他们一部份的苦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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