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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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
廿一至廿四章約書:這是十條誡之後,律法中的頭一部份;也是希伯來國立國的基礎。摩西先把這些命令寫在書上(出廿四4),然後再把百姓為遵守此命所立的約用血封緘(出廿四7-8)。本約書中所立各項計有:關乎希伯來奴僕。兇殺,拐騙,或咒罵父母之人的處死。鬥爭傷人的當賠償。「以眼還眼」。己牛傷人或傷人之牛的賠償損失。毀人田產之例。引誘婦女之例。行邪術,與獸淫合,以及拜偶像之人的處死。善待寡婦孤兒。借貸之例。當頭之例。不可譭謗官長。初熟之物與頭生的。謠言。暴徒。不可偏護窮人。顧恤獸類。賄賂。容旅。安息日。安息年。逾越節。收割節。收藏節。初熟之物。不可以山羊羔母之奶煮山羊羔。遵行律法的將賜以引導和保護。不可與迦南人立約。
廿一章:神賜下律法,叫我們曉得所行所做都有後果。我們行事以前,必定要三思後果,才作抉擇。想想你今日的計劃,考慮它會產生的長遠後果。與別人相處,心中也要牢記律法的原則。公平待人,克盡本分,無論是敵是友,都持同一態度。
2節:以色列人雖然脫離了奴役,但是也有買賣或雇用奴僕的。人可能因為貧窮、欠債或因為犯罪而淪為奴僕。不過,神要求他們人道地對待作奴僕之人,不可視為財物,且若干年後要讓他們得自由,無條件地送走他們。聖經承認有奴隸存在,卻從不鼓勵這種制度。
24-25節:律法定出"以眼還眼",只是作為判決的原則,並不是人際關係的準則,也非同意報復。這種作惡受懲,只是為了避免人使用殘酷而野蠻的方式來互相報復,因為古代許多國家都有濫用私刑的情況。主耶穌以這個原則教導人不要報復(參太5:38-48)。作法官、父母、教師以及處於管理階層之人,都要作出智慧的抉擇,管教方能收效。處罰太嚴則不公,太寬則不能導人向善。所以下判斷以前,要懇求神賜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