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
约书中有关盗窃、财物损伤、道德与宗教的律例。
1-4 偷窃赔偿问题
人若偷牛羊,无论是宰杀或卖钱,应受较重的惩罚,加倍赔偿,因他
显然是立心偷盗。
2-3 偷窃案件中将贼打死的问题:倘若盗贼在晚上被打死,事主不
须受罚,因他可能是在自卫的情形下误杀盗贼;若事主早上打
死贼人,便要受处罚。
5-6 田产损失的赔偿
无论导致损失的原因是管理牲畜的疏忽,或是失火,被告都要赔偿。
7-13 受托物件或牲畜的赔偿
古时没有保险箱,所以当人远行时,便会将财物交给邻舍托管,该邻
舍便要负全责。
8 家主要走到审判官(代表神)面前,宣誓表明无辜。
14-15
一个人若借用别人之物,须负全责。
14 「甚麽」:可能是家畜。
15 「若是雇的 ...... 来的」:若是租回来的,则损失由物主(出租
者)抵偿。
16-17
当时少女常被视作她父家财富的一部分,故少女被污辱就算是损失财
物,因家人损失了她日後出嫁时应得的聘礼。故此,那诱奸少女的男
子须交出聘礼,并娶她为妻。倘若那少女已订了婚,则根据那时候的
法律是当作结了婚,那引诱奸污她的男子便犯上奸淫之罪。
(参申22:23-24)
18-20 三种严重的罪行
18 「行邪术的」:利用巫术和倚靠邪灵行事,在当时的外族极之
流行;这会影响选民专一敬畏神的心志,必须禁止。
19 「与兽淫合的」:违反神创造的规律,要判死刑。
20 重提第一诫的禁令;而且在祭祀别神时,选民很容易效法外邦
人将自己的儿女焚烧献上 (申12:31) , 故必要禁止。
21-27 保障穷人,寄居者和孤苦无助者的律法
神以第一身出现於本段内,因 以自己为这些困苦人的特别保护者。
以色列人不可亏待这些人因为:
1 他们知道和亲身经历过寄居者所受的欺压(21);
2 神的一种属性就是 的恩惠(27),故选民必须以恩惠待人;
3 他们曾与神立约(25之「我民」),而这种盟约的关系禁止他
们压逼别人。
25 借钱给穷人应是为了给他援助,不应乘机取利,收取高息。
26 「衣服」:指一种阔大长方形的斗蓬,是穷人在夜间当作毡用
的。
「当头」:即借钱的抵押品。
28-31 强调「圣洁的国民」对神应尽之责
28 官长的权柄是出於神,所以不能被毁谤或咒诅。
31 百姓不可吃那被野兽撕裂之牲畜的肉,因有血沾在其上,在礼
仪上算是不洁。
思想问题(第22章)
1 本章1-17节论及损害他人财物的问题。
你认为神藉此教导以色列人什麽功课?
神的百姓应有什麽品性?
你的品德和行为又如何?
2 为什麽神对行邪术的、与兽淫合的和祭祀别神的人采取那麽严峻
的惩罚?
3 21-23章对寄居者、寡妇、孤儿、贫穷的和受雇的有什麽保障?
今日我们对他们有什麽义务呢?
他们若是懒惰或自甘堕落,你会怎样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