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章

第十九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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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十九 1「“耶和华你上帝将列国之民剪除的时候,耶和华你上帝也将他们的地赐给你,你接着住他们的城邑并他们的房屋,」

    「住」以下所要探讨的事项特别适用于巴勒斯坦本土内,以色列人在上帝所选择的土地上定居之后的情况,适用于稳定的社会生活秩序(见申六10)。

 

【申十九 2「就要在耶和华你上帝所赐你为业的地上分定三座城。」

    上帝先前曾如此吩咐过摩西(民卅五14,15)。约旦河西岸的三座城是约书亚在征服迦南地后指定的(书20)。约旦河东岸的三座城已由摩西指定,就是比悉、拉末基列和哥兰(申四4143)。

    三座城虽然不在严格意义的地理中心,其分布却足以使所有需要逃往这些城市的人容易进去。逃城将恐惧之人的心指向在耶稣基督里的安全。

 

【申十九 3「要将耶和华你上帝使你承受为业的地分为三段;又要预备道路,使误杀人的,都可以逃到那里去。」

    前往逃城的通道应修得易于行走。道路应有明显的路标,并保持良好的路况(《先祖与先知》第515页),因为人的生命正处在危险之中。通往我们在耶稣基督里之避难所的“道路”也应如此,──十分明确,以致没有人会搞错(见赛卅五8)。

    「地」每个逃城都应成为其所在地区的便利中心,没有一个地方会离逃城过远。全国各地都要有相同的安排。

    「逃到那里去」虔诚的基督徒当然会想到罪人逃向基督的特权。正如逃城的门永远不应向想要进去的人关闭,基督也从不拒绝忧伤痛悔地到祂面前来的人(诗五一17;赛五七15)。

 

【申十九 4「“误杀人的逃到那里可以存活,定例乃是这样:凡素无仇恨,无心杀了人的,」

    「无心」就是“不故意地”,直译为“无知地”(申4:42;书廿3,5)。

    「无仇恨」涉案人不是故意的(见民卅五23)。要误杀人之人的性命就等于是流无辜人的血。

 

【申十九 5「就如人与邻舍同入树林砍伐树木,手拿斧子一砍,本想砍下树木,不料,斧头脱了把,飞落在邻舍身上,以致于死,这人逃到那些城的一座城,就可以存活,」

    可能是山坡上的丛林。根据埃及文献计栽,迦南古时林木繁茂。这是一种过失杀人案(见民卅五22)。此人是在从事合法的职业,其同伴的死纯属意外。

    「把」有人认为这指的是斧头从树上飞了出去。但实际上是人在砍树的过程中,斧头从手柄上脱落。

    「存活」详见书廿14。这里形象地寓示罪人在基督耶稣里所能找到的安全。沾满血迹的人在耶稣里得洗净(约壹一7)。“那些在基督耶稣里的,就不定罪了”(罗八1),因为他们“既因信称义,就借着我们的主耶稣基督,得与上帝相和”(罗五1)。

 

【申十九 6「免得报血仇的,心中火热追赶他,因路远就追上,将他杀死;其实他不该死,因为他与被杀的素无仇恨。」

    报血仇的」该词原文也译为“亲属”(见得二20注释),和“救赎主”(伯十九25;诗十九14;七八35;赛四一14;四三14;五四5)。

    「路远」在与中央祭坛有关的义务方面,上帝对道路的遥远和不便表显了同样的关注(申十二21;十四24)。

 

【申十九 7「所以我吩咐你说,要分定三座城。」

 

【申十九 8「耶和华你上帝若照他向你列祖所起的誓扩张你的境界,将所应许赐你列祖的地全然给你,」

 

【申十九 9「你若谨守遵行我今日所吩咐的这一切诫命,爱耶和华你的上帝,常常遵行他的道,就要在这三座城之外,再添三座城,」

    「你若谨守」领土扩张之应许的应验有赖乎顺从(申十一2224)。见对亚伯拉罕的应许(创十五18)。

    「再添三座城」共有九座城,因为约旦河两岸已各有三座城设立(第2节;申四4143)。但在该国以后的历史中,从未提到这三座城。

 

【申十九 10「免得无辜之人的血流在耶和华你上帝所赐你为业的地上,流血的罪就归于你。」

    「无辜之人」参申廿一8;耶七6。源于表示“使洁净”、“使自由”的动词词根。引伸义为解除因罪而产生的责任。

  「流血的罪就归于你」参撒下十六8;何十二14。归于他们的无辜之人的血,就是那个因过失杀人,并在他自己被杀之前无法找到避难所的人。

 

【申十九 11「“若有人恨他的邻舍,埋伏着起来击杀他,以致于死,便逃到这些城的一座城,」

    详见民卅五1624。心中的仇恨会使他“埋伏着”,然后乘机“起来”,将他所憎恨的邻舍“击杀……以致于死”(见出廿一14)。

 

【申十九 12「本城的长老就要打发人去,从那里带出他来,交在报血仇的手中,将他治死。」

    那些得到正式任命和授权的人要在这个重要的事情上采取行动。关于长老合法任命的实例,参申廿一2,4,6,19。有关这些城的长老,见书廿16

  「交在」如果发现他有蓄意杀人的罪,就要交给报血仇的人;否则,他就要受到保护(民卅五12,24,25)。

 

【申十九 13「你眼不可顾惜他,却要从以色列中除掉流无辜血的罪,使你可以得福。”」

    「不可顾惜」见第21节的注释。

  「除掉」直译为“剿灭”或“烧尽”,指完全的消除。

 

【申十九 14「“在耶和华你上帝所赐你承受为业之地,不可挪移你邻舍的地界,那是先人所定的。”」

    「不可挪移」直译为:“向后挪移”以便扩张自己的领地,并使邻舍的领地相应地变小。从远古时代起,地界就被视为不可侵犯的。咒诅被加在那些暗中挪移地界的人身上(申廿七17;另见伯廿四2;箴廿二28;廿三10;何五10)。

  「先人」不是指远古时代的人,而是指那些最初分配此地并标出地界的人。

 

【申十九 15「“人无论犯什么罪,作什么恶,不可凭一个人的口作见证,总要凭两三个人的口作见证才可定案。」

    一个人不能因一个证人的见证而被定罪,不论是民事的还是刑事的指控(参申十七6;民卅五30)。

 

【申十九1521在法律诉讼里,一个人的见证是不足够的,必须有两三个人的口作见证。假见证要由祭司和审判官来查究(一七89),并以被告受指控的罪状惩罚那作假见证的(1621节)。
  在西方文化里,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的原则被称为Lex talionis(这拉丁文的意思是报复的例)。这例则往往被误解为有怀恨的成分,但其实不然。这例不是残酷行为的特许,而是订定其限度,确保犯人免受酷刑,不会受过于他们所当受的。在经文里,这是指作假见证应受的那种惩罚。在申命记看来,假见证是一项极为严重的罪,应处的刑罚(1921)和被诬告的人一旦罪名成立所受的刑罚完全相等。这项极严厉的惩罚,其目的是为了防止社会上发生这一类的假见证(20)——马唐纳《申命记》

 

【申十九 16「若有凶恶的见证人起来,见证某人作恶,」

 

【申十九 17「这两个争讼的人就要站在耶和华面前,和当时的祭司,并审判官面前,」

    难断的案子可以带到在耶和华圣所门前的高级法院,诉讼各方会集在耶和华的面前(申十七812)。

 

【申十九 18「审判官要细细地查究,若见证人果然是作假见证的,以假见证陷害弟兄,」

    伪证罪是一种最可憎的罪,但许多人甚至在宣誓之后仍毫不犹豫地撒谎。如此公开违背真理的人是在得罪他自己、得罪他的对手、得罪上帝。

 

【申十九 19「你们就要待他如同他想要待的弟兄。这样,就把那恶从你们中间除掉。」

    作假见证的必受到他想加给被告的刑罚(见申十九21;参出廿三1;诗卅五11)。这是罪有应得的法则。

 

【申十九 20「别人听见都要害怕,就不敢在你们中间再行这样的恶了。」

    这个律例必定抑制人的自私,并且有助于培养更高的公共责任感和道德感(见申十三11;十七13)。

 

【申十九 21「你眼不可顾惜,要以命偿命,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以手还手,以脚还脚。”」

    「不可顾惜」这忠告是对审判官说的,以免他们被诱惑而达不到严格的司法要求。

  「以命偿命」详见出廿一2325;利廿四19,20。作假见证使一个无罪的人受罪的阴谋是不可宽恕的,因为这表现了作假见证者心中潜在的杀人罪(见太五22)。他为其无辜的邻舍所挖的陷阱将成为他自己的坟墓。

 

【看顾无辜者的神(十九121)】

一、逃城(113

二、地界(14

三、假见证(1521

──《新旧约辅读》

 

【申命记第十九章】

一、保护生命(113

二、伪证(1421

──《每日研经丛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