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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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孫(二)

士師記十四章一節說 “參孫下到亭拿,在那裏看見一個女子,是非利士人的女兒”,亭拿在瑣拉西面六到八公里的地方,這地原先分給了但支派,後來成為猶大支派一個邊城,不過這時侯亭拿已被非利士人佔領,因為瑣拉位在海拔三百五十六米,而亭拿則為二百四十四米,所以經文說“下到亭拿”。十四章二到四節說參孫要他的父母為他娶妻,在以色列社會裏,父親是一家之主,家中所有人及一切事都由他掌管,包括兒女的婚姻。參孫的父母當然不同意,因為在律法上是禁止以色列人與外邦人通婚的,而且,“女子”這字,不一定是指未婚少女或處女,參孫的意中人可能是個寡婦或離婚女子,所以他們建議參孫跟同族的人結婚,第三節所說的 “弟兄”是指他們同族的人。於割禮的問題,在巴勒斯坦的民族裏,男子都有行割禮的風俗,惟獨非利士人不行割禮,參孫的父母實在很難接受跟不行割禮的非利士人通婚,可惜參孫堅持要娶這女子,原因是“我喜悅她”這話原文字面的意思是”她悅我的眼目”。可是參孫考慮娶妻的因素是因對方漂亮悅他的眼目。四節下半節經文說 “因為他找機會攻擊非利士人”,經文中的“他”應該不是指參孫,而是耶和華神自己,神往往會容許某些事情發生而成就衪的計畫!

十四章的五到九節說參孫妥協了,他們下拿亭去,可能是容許參孫特別的婚禮,讓婚禮在女方家中舉行,婚後女子仍住在父家中,丈夫按時去探望。在往亭拿途中,參孫遇上只少壯的獅子,這時期的獅子是最勇猛的,因為牠們已經長大,可以獨立去獵食,參孫徒手就把獅子撕開,可知參孫的氣力有多厲害。經文說“過了些日子”參孫再經過那裏,是表示一段時間後,獅子屍體也許已被野獸飛鳥吃掉,然後蜜蜂才可以在幹的骨架內築巢,當參孫再經過時,他走近獅子的屍體,見屍體裏有蜂巢,就在其中取蜜糖吃。拿細耳人是不能靠近死屍的,但參孫卻犯了這戒律。之後他還把蜜糖拿給父母吃,不過沒有告訴父母蜂蜜的來源,可是他明知這是不潔淨之物,怕被父母知道後會責備吧。一般以色列人都相信蜂蜜可以使人眼睛明亮和增加勇氣,也許因為這原故,參孫明知不妥當也去吃吧。

十四章十一節記述參孫父親出現,可能是去參加婚宴。 按非利士人習俗,婚宴在新娘家中要舉行七天,眾人看見參孫,就請了三十個人陪伴他,可能這三十個人有守衛作用,防範婚禮中有人來滋擾,也可能是非利士人對參孫的防範,不過有解經家認為,古時侯的婚宴本該有伴郎陪伴新郎的(參考示太福音9 15節),但參孫沒有人陪伴,也許是因為父母不贊成這門親事,所以沒有安排伴郎。十四章十二節參孫對伴郎出謎語,這是古代近東地方流行的風俗,目的是考驗參與者的機智。參孫提到的獎品是“裏衣”和“衣裳”。“裏衣”是細麻布做成的長形衣服,可披在外衣上或作睡衣用,“衣裳”是指禮服,比較貴重,有繡邊,在特別場合才穿著。那些伴郎們左思右想,三日都猜不出,第四日就去恐嚇參孫的妻子,要她把謎底試探出來。十六、十七節說參孫的妻子在第四日以後一直在丈夫面前啼哭,直到第七日,參孫把謎底告欣她,她就把答案告欣了非利士人,十八節說那些非利士人在最後一刻及時將謎底說出來了,參孫知道是妻子把謎面洩漏,他用母牛犢這字來奚落妻子,指她出賣了丈夫。

十九、二十節說的亞實基倫是非利士的五個城邦之一,位於海旁,參孫之所以去一個那麼遠的地方行劫,可能是為免人到他父家尋仇,他這次行劫主要是因為妻子與人陪伴的人勾結,使他勃然大怒,於是下手殺非利士人,因為怒惱妻子所以未完成婚禮便回父家去,有解經家認為這是指他未進洞房,新郎在洞房之前離開,對新娘來說是件很不光彩的事,可能參孫的岳父怕女兒成為別人的笑柄,於是立即把女兒轉嫁參孫的陪客或伴郎,但學者指參孫的婚姻在第一天已經完成,七天的筵宴是慶祝婚禮完成而已,無論真正情況是那一種,妻子另嫁他人對參孫來說是一種極大的侮辱,但這卻是參孫咎由自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