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加拉太书
作者:保罗(1:1)(历代以来均未有反对保罗为作者的外证;反过来说,以保罗为作者之外证不胜枚举,连马吉安之正典名单亦以加拉太书居保罗书信之首。内证方面,使徒行传的资料与本书的内容均明指保罗)。
日期:49A.D.(据南加拉太教会论)(若据北加拉太教会而论,著书日期则可算在53-56A.D.年内)。
地点:安提阿(徒14:28)(据南加拉太教会论)(若据北加拉太教会论,著书之地点可能在以弗所(参徒19:1)或马其顿(参徒20:1)或哥林多(参徒20:2)。
持信人:不详。
对象:南加拉太教会(参历史背景)。
目的:指出福音是因信称义的道理,非犹太教派之律法主义,使人受辖制,得不着自由。
主旨:因信称义。
特征:
(1)是十六世纪时,宗教改革两大宪章之一(另一为罗马书),
曾被誉为宗教改革的号筒。
(2)保罗书信中唯一写给一批教会的公函。
(3)保罗唯一亲笔著成的书信(有说只6:11-18节)。
(4)欠缺书信通常有为对象感颂之语。
(5)除哥林多后书外,本书算是保罗最自传性的一卷。
(6)在最短的篇幅中,保罗为人之特质--勇敢、柔和、热忱、诚实、忠心、严厉、爱悯--均显露无遗,尤是他品格上两种极端情绪的表现。
历史背景:
A.加拉太教会的始源
有关加拉太教会的始论,学者意见虽不一致,却环绕在两种理论上争辩。
1.北加拉太教会论
此论据主要在加拉太这字所指之地点上争辩。加拉太人原是法国克勒特族(Celtics)之高卢人(Gaul),他们于390B.C.东迁,进攻罗马不果,又于281B.C.涌进马其顿和希腊。279B.C.时败于德勒腓(Delphi)之役后,再东迁至小亚细亚的中部定居下来,以安西拉(Ancyra)、彼仙纳(Pessinus),及他维庵(Tavium)三城为中心。189B.C.时罗马败他们后便收管过来,成为一小藩属国。当其最后之王阿明他斯(Amyntas)于25B.C.卒后,该撒奥古士督便把它改为罗马国一省,易名加拉太,又把吕高尼亚(Lycaonia)、弗吕家(Phrygia)、比西底(Pisidia)等地拨入加拉太省,统称加拉太。
根据此论,加拉太教会是保罗在第二次旅行布道时,到北加拉太各地建立的(徒16:6),后于第三次旅行布道之旅程中回去探望他们(徒18:23;19:1),所以保罗所写的加拉太书是给北加拉太各地之教会(如安西拉、彼仙纳、他维庵及其他城市),理由如下(注38):
(1)路加所用之名词是指北加拉太各地:如比西底(徒13:14)、吕高尼亚(徒14:6)。
(2)徒16:6指保罗等已离开路司得、特庇,再进入加拉太各地;若不是指北加拉太,则加拉太一名毫无意义。
(3)加4:13不在路加之南加拉太旅程轶事内,反切合徒16:6之记载。
(4)保罗在加拉太书没提及在南加拉太各城所受的苦难。
(5)加3:1之加拉太人一词不可能指南方之人,因加拉太人是北部之通俗名词。
(6)加拉太书内所形容之人的性格较合北加拉太境的人。
2.南加拉太论
南加论则指加拉太教会是保罗在第一次旅行布道时所建立的(徒13:13-14:23)。在第二次旅行布道时,他曾特意回去探他们(徒15:36-16:5),保罗之加拉太书正是给这些教会的(包括特庇、路司得、以哥念、比西底之安提阿、别加等主要城市),理由如下(注39):
(1)圣经只记载南加拉太教会的建立。
(2)路加在使徒行传内,花特别多的篇幅论南加的教会,对北加的只轻描淡写略过。
(3)保罗用加拉太一语时,他是按政治性的疆界而论。
(4)犹太教派人自然向南加教会进攻。
(5)犹太人集居于南加较于北加为密。
(6)加4:14与徒14:11吻合。
(7)-南加熟识巴拿巴较北加强(参加2:1,9,13)。
(8)徒20:4缺北加的代表(参林前16:1)。
(9)徒16:6缺乏保罗在那边工作及建立教会的证据。
(10)徒16:6乃指属加拉太省的弗吕家。
(11)徒18:23的加拉太(及19:1-上边一带)可指北加,但这并不能证明加拉太书是向他们写的。
(12)-南加轻易受耶路撒冷之犹太教派人渗入,倡导守律法主义。
北加论一直受学者们所采纳,直至第十八世纪后南加论才受人重视(注40)。笔者在权衡轻重后,认为南加拉太论较合理由,亦不牵强,更符合使徒行传的记事。
然而北加对或南加对在研究本书事上,究竟有何重要或分别?很多人认为这些牛角尖之辩论只把基督徒之关系拆开,不会拉近,故此这些专门之钻研只浪费时间,伤害关系而已。可是这样理论只是片面之感受,正确看来,成熟信徒不会因牛角尖的差异在感情上打尖。另方面看,北加与南加之别,在明了加拉太书上至少有三方面之裨益:(1)更清楚本书之历史背景;(2)更明白加拉太教会之起源;(3)更了解徒13-14章之事实(注41)。
B.加拉太教会的成员
加拉太各教会主要由外邦信徒所组成,他们本是拜偶像者(4:5;5:2;6:12),此外也有少数之犹太信徒(2;15;3:15),因此他们对旧约之历史(3;7-9;4:21-31)、律
法(3:10-12)和先知(4:27)等之教训均相当熟悉。不过此点对外邦信徒说来也可,因他们归主后自然查考旧约圣经的。
C.加拉太书与使徒行传的关系(注42)
从加拉太书与使徒行传的关系,可监定本书著成之日期与地点。
加拉太书曾两次记录保罗归主后到访耶路撒次:(1)1:18--首次(参1:17);(2)2:1--再次。学者均认为1:18那次即徒9:26的记载。然而2:1那次却究竟指使徒行传那处呢?对这问题学者有二个理论:
1.加2即徒15说
主张加2即徒15者(或徒15大会前之小聚会)的理由如下:(10地理环境一样,(2)时间相若,(3)人物相同,(4)争论中心一致,(5)结果无别,(6)与罗马书、林前后内容相若(同时代产品),(7)如7:10指徒11:30事已完毕。若此说成立,加拉太书著成之日期必是耶路撒冷大会之后,即是50A.D.之后。此后保罗才出外开始其第二次旅行布道,到达北加拉太各地(徒16:6),建立加拉太众教会,后再回去探望他们(徒18:23;19:1)。加拉太书因此便约在53-56A.D.年间书作(注43)。
反对此说的理由如下:(1)加2与徒15虽有相同之处,然其相差之点也不少,(2)徒15:29之决定未在加2中提及,这是不可能的(参徒16:4),(3)加2:11-14不可插入徒15的故事内,(4)保罗没有理由故意漏记徒11:30那次访问耶路撒冷(不合加拉太书宗旨),(5)保罗不会在大会时未请示使徒前先有小组秘谈,(6)彼得之虚假(加2:11-14)在徒15大会前较在大会后发生的可能性为高。
2.加2即徒11:30说
主张加2即徒11:30的理由,除参考上述反证加2即徒15之各点外,有下列各项:(1)这说便可解释加2缺提徒15:27之事的因由,(2)加拉太书之宗旨,记保罗细述每次赴耶路撒冷之行程,(3)可解释徒11章2欠记保罗与耶路撒冷教会领袖们之会谈,(4)加2:1之十四年乃保罗归主那年起算,(5)加2:2即徒11;28(注44)。
此说把加拉太书的著作日期与地点划入一定的范围内。日期:徒15章大会前(49A.D.秋);地点:安提阿。因此加拉太书是保罗书信中之首卷,也因为处在耶路撒冷教会大会开会前夕,故也解释保罗未能亲往加拉太帮助他们,笔者认此说较合。
结论:基于上述之各点,学者把各项事情发生之先后有下列之重建:(1)保罗与巴拿巴从耶路撒冷回到安提阿(徒12;25),(2)保罗与巴拿巴开始第一次旅行布道(徒13;4-14:25),(3)布道后回到安提阿(徒14:26),(4)彼得到安提阿与保罗冲突的事件发生(加2;11-16),(5)犹太教派分子搅扰加拉太教会之消息传到保罗那里,(6)保罗在安提阿写加拉太书,应付加拉太教会之危机,(7)保罗与巴拿巴同赴徒15章之教会大会。
D.加拉太书著成之动机
保罗在第一次旅行布道建立加拉太各教会回来,不久他得着一个惊人的消息,关及加拉太教会对他和他所传之福音的态度有突然之改变,起初他们对他是温暖友爱的,现今在一些犹太教派捣乱之下,他们对他竟采取敌对、怀疑、批评的态度,更且受怂踊随从别的福音(1:7),主张因信称义之道理而不够,还要加上遵守律法的要求,转向律法主义(3:3),遵守犹太节期(4;10),接受割礼(5;2-4),质疑保罗以前在他们中间所彰显使徒的权柄(1:1;2:1-11)。
由于这事所带来的危机非同小可,石但加拉太教会回到律法之下,使整个纯正福音的道理也将大受打击,保罗便立刻书成加拉太书,力证自己使徒之权柄及犹太主义之非,力倡基督徒因信称义而来之自由。
大纲:
A.简纲(为背诵用)
一、引言(1上)
二、使徒的明证(1中-2)(个人)
A.使徒的信息=1中
B.使徒的生平=1下-2
三、福音的明证(3-4)(教义)
A.福音与律法之性质=3
B.福音与律法之比较=4
四、生活的明证(5-6上)(实践)
A.自由之律法=5上
(基督之律法)
B.自由之生活=5下-6上
(基督徒之生活)
五、结语(6下)
B.详纲(为参研用)
一、引言(1:1-10)
A.问安=1:1-5
B.动机=1:6-10
二、使徒的明证(1:11-2:21)(个人见证)
A.使徒的信息=1;11-12
B.使徒的生平=1:13-2:21
1.归主前=1;13-17
2.归主后=1;18-2:21
a.第一次与耶路撒冷使徒接触=1:18-24
b.第二次与耶路撒冷使徒接触=2:1-10
c.第三次与耶路撒冷使徒接触=2:11-21
三、福音的明证(3-4)(教义道理)
A.福音与律法之性质=3
1.加拉太人之经历=3:1-5
2.亚伯拉罕之例子=3;6-14
3.神赐律法之目的=3;15-29
B.福音与律法之比较=4
1.儿子与仆人之比喻=4:1-20
2.撒拉与夏甲之比喻=4:21-31
四、生活的明证(5:1-6:10)(实践伦理)
A.自由之律法=5:1-12
1.警戒=5:1-5
2.劝勉=5:6-12
B.自由之生活=5:13-6:10
1.圣洁的行为=5:13-26
2.彼此的服事=6:1-5
3.物质的分享=6:6-10
五、结语(6:11-18)
A.最后劝勉=6:11-17
B.最后问安=6:18
图析:
引1启语问安1上①序
言上著书动机1上②
1中-使徒的明证使徒的信息1中见
福12使徒的生平1下-
2证因
音中3-福音的明证福音与律法之性质3教信
与-4福立与律法之比较4义称
律
法6
上
5-
生活的明证自由之律法
(基督之律法)5
上
实义
6上自由之生活
(基督徒之生活)5下-
6上践
结6最后劝勉6中跋
语下最后问安6下
摘要:
本书在教会史上所产生的影响非同凡响,路德以它为改革的号筒,又称称它是妻子(注45),他的加拉太书注释被誉成宗教改革的独立宣言,可见本书在过去及现今之重要。
除掉书信格式之引言(1:1-10)及结语(6:11-18),本书可分三大段,每段均显出作者或辩护(1:12-2:11),或证明(3-4章),或应用(5-6:10)。
一.引言(1:1-10)
A.问安(1:1-5)
在简短的五节中作者指出:(1)权柄的来源(1:1)非藉着人的授权(即非靠耶路撒冷教会使徒们之批准),而是靠永活的父与子;(2)同工的相爱(1:2);(3)诚心的祝祷(1:3-5)。
B.动机(1:6-10)
这段引出作者著书的动机,乃是因加拉太教会离开了作者与他的同工向他们所传的福音,而跟随了别的福音(1;6)(犹太教派人之福音)。这等人所传的是更改了的福音(1;7),作者在此强调,基督的福音(1:7)才是当领受的(1:8-9),
因基督的福音是神的心,非人的心(1:10)。
在表白著书动机之中,作者已把本书之中心论证表明:福音,因福音是(1)基督之恩(1:6)--恩典是白白的,不靠行为的;(2)基督的福音(1:7)--福音源自基督(subjectivegenitive)及属于基督(objectivegenitive);(3)神的心(1:10)--福音是神心的剖白。
二.使徒的明证(1:11-2:21)
犹太教派人在两方面搅扰加拉太教会:(1)保罗本身没有使徒的权柄,(2)因此保罗所传的也没有权威,故此作者着述本书之主要目的,就是在这两点上加似辩证。
作者在辩论首点时(使徒的权柄),他从两方面下笔:他先以自己所传的信息证明他的权柄,再以其生平(到当时为止,故只得两访耶路撒冷的南加拉太论)辅证。
A.使徒的信息(1;11-12)
作者在三方面引证他的信息确有使徒的权柄,因它:(1)不是从人间的哲学而来的(1:11)(「不是出于人的意思」,即非从世人之学问而来的),(2)不是在学府受教而得的(1:12a)(「不是从人领受或人教导的」),(3)是从耶稣基督启示来的(1:12b)(参弗3:1-11)。
B.使徒的生平(1:13-2:21)
1.归主前(1:13-17)(第一次造访耶路撒冷前)
作者叙述他归主前的生平,目的有五:(1)指出他过去极浓厚的犹太教派背景,暗示他并非不懂犹太派所相信的教理(1:14);(2)指出犹太教派人可归服主的,如他一般(1:15);(3)指出他的信息乃因蒙神启示,并非自己思想出来的产品(1:16a);(4)指出他的信息是与外邦人得救有关的(1:16b);(5)指出他的权柄非出自耶路撒冷的使徒,而直接从神而来(1:17)。
2.归主后(1:18-2:21)(第一次造访耶路撒冷起)
上文作者叙溯他权柄的来源,是与耶路撒冷使徒无关的,今段他引述逐次到访耶路撒冷的经过,皆在建立他的权柄,非但不是从使徒而来,更且得到使徒的支持。
a.第一次与使徒接触(1:18-24)--这次是保罗首次到访耶路撒冷(参徒9:26-28),他叙述只有与一名使徒(彼得),一名领(雅各)见面,与前者只得十五天,与后者更不会太久,这段之意是要显出(1)他的信息与权柄均不可能从使徒来的;(2)其他各地踊跃接受他的权柄。
b.第二次与使徒接触(2:1-10)--这是保罗二次探访耶路撒冷(参徒11:27-30)。他今次到耶路撒冷之目的(在加拉太书立场看)是(1)向使徒述说他的使命(外邦人的使者)(参徒9:15;22:21;罗11:13;15:16等不赘),及他的信息(2:7-8)(外邦人得救)(参徒13:46-48;15:12;弗2:8-9;3:6等不赘),并以提多为活例(2;1-3),指出在基督里的自由(2;4-6);(2)获得使徒教会的同感与相交(2:9-10),这一切为的是向加拉太教会显出他的权柄而已。
c.第三次与使徒接触(2:11-21)--这段故事之背景可参徒12:25或14:28,作者把这使徒间之秘史揭破,可见此段在全书中所占有之重要地位。其实作者只想把2:15-21之道理向加拉太教会说明,及证明他的信息是超使徒的,不过他以一段历史作为活例(2;11-14)而已。
这段之中心说明人称义不是因行律法(像犹太教派人所倡论),而是靠因信基督而称义(2;16a);因靠行为无人能称义(2:16b),若靠基督之恩称义,而仍旧被称为罪人,基督便叫人犯罪了,这断乎不是(2:17)。律法叫人死,恩典叫人活(2;18),如今能活着全靠那爱人的基督(2;19),若靠律法可得活(称义),基督的死就枉然了(2;20),如有人说:生命(活)取代死亡,爱(恩典)取代律法(注46)。
三.福音的明证(3:1-4:31)
作者证明己身的权柄后,便开始以凌厉的笔锋,特别针对犹太教派人在道理上的谬误。过去他在加拉太教会中,所传的福音乃因信称义,因恩保守(justificationbyfaith,preservationbygrace)的道理,但犹太教派人却教导因律法称义,因工作保守(justificationbyLaw,preservationbyworks),故此,加拉太信徒便失去其得救之把握,便回到律法的要求那里去,作者于是详细阐释福音与律法的关系。
A.福音与律法之性质(3:1-29)
1.加拉太人的经历(3:1-5)
这段作者以加拉太人信主之经历,指出他们因信已得福音(圣灵)之释放,就不必靠守律法(肉身)得保守(成全了)(3;3),这是他们过去很多的经历(中误译受苦)(注47)可作证的(3:4)。
2.亚伯拉罕的举例(3:6-14)
亚伯拉罕因信称义(3:6)是作者强调之点,凡是以信为本的(无论外邦人或犹太人)(信字在此段出现八次,连上段合十次),均得神之祝福,称为亚伯拉罕之福(3:14)。这因信而得之福,早已应许给外邦人了(3:8-9,11,14),因为人非但不能靠
行律法得福音或称义,反倒受律法的咒诅(3:11,13a)。但基督已为人担代律法之咒诅(3:13b),只要信靠他便可了,信是福音的特质,如行是律法的(3:10)。
3.神赐律法的目的(3:15-29)
a.律法之地位(3:15-18)--作者预料有人反对上文所论的,因律法在亚伯拉罕后430年才出现(3:17),所以不能以亚伯拉罕称义之法来定称义之规矩(注48),故他先指出神给亚伯拉罕的应许(3:16a)是一种约(3:17),这应许特别预指基督之来临(3:16b),故430年后所给之律法(一种约)不能废掉先约(应许)(反过来说,因基督之来临,这律法之约便归于虚空了),如此可见律法之地位是次于应许的。
b.律法之功用(3:19-29)(注49)--若律法次于应许,律法之赐给有何用途?作者于是指出律法之功用有三:(1)指出罪的本性(启示性)(3:19-21)(参罗3:20)--注意这里论律法是有开始的(添上),有目的的(为过犯),有结束的(等候)。神把律法放在恩典的旁边(添上之原文),是暂时的(来到),是次等的(藉中保之手),好叫人犯罪后求神的恩典赦免,也叫人认清罪的本性(注50);(2)指出罪的刑罚(审判性)(3:22-23)--圣经(指律法)把人关在罪的监狱中(圈的原文),如同待刑的死囚,等候应许的福释放;(3)指出基督的救赎(教育性)(3:24-29)--律法如同训蒙师传教导与牵引人到基督面前,使无论何人因信基督的原故得称为神的儿子(3:26),或称亚伯拉罕的(属灵的)后裔(3:29)。
作者详论律法次等(非劣等)之地位与功用(指向基督白白的救恩),皆在矫正那些犹太教派人之谬论,以为律法是高等及完全的。
B.福音与律法之比较(4:1-31)
作者续论福音超出律法之各点,他把福音与律法作一比较,旨在显出律法之次要地位。
1.儿子与仆人之比喻(4:1-20)
儿子为承受产业的权利人(全业的主人),但在孩童时因年幼无知,管理之权便交在管家手中(4:2),不能享受产业的荣耀,如此与奴仆无别(4:1),而且还要受管家之督导(受管于世俗之小学)(4:3)。及至长大成人,在合法的年岁中被称为有儿子名分后(4:5)(犹太人规矩约12岁时),这样才得享有产业权。
作者如此作例,指出孩童时代如同律法时代,及至基督之来到便使那承受产业的称作儿子,既有儿子的名分,便不必受奴仆的指导了(4:7);若得了儿子的名分,还受管于训蒙的师傅,那岂不是作管家的奴仆么(4;8-11)?
跟着作者立即应用上文所作之比喻劝勉他们,勿忘作者过去在他们中间所作之工,所传的信息(4:13),及他们乐意的领受(4:14-15),均证明他们因信称义之改变。如今竟因受犹太教派人之迷惑,视他如同敌人(4;16),于是为他们伤心与极其难过(4:19)。
2.撒拉与夏甲之比喻(4:21-31)
在此段中作者特别向那些在教会中作搅扰的犹太教派人,或向接受他们的人辩明律法之身分:律法不是应许。作者以犹太人祖宗亚伯拉罕之两妻及她们所生之两子作数个比方:(1)撒拉(自主之妇4:22)是自主的,夏甲是受主的;(2)撒拉所生的乃凭应许,夏甲所生的乃凭血气(4:22-23);(3)撒拉之子称为儿子(4:28),
夏甲之子乃奴婢之子(4:24);(4)夏甲好比西乃山(旧约),也好比现在的耶路撒冷(犹太教总部),所生的皆为奴(4:25);唯有撒拉(新约)所生的才是儿子,好比在上的耶路撒冷(指教会非新耶路撒冷),因她是我们的母(4:26);(5)夏甲的以实玛利逼迫撒拉的以撒,如同犹太教派现今捣乱加拉太教会(4:29);(6)夏甲被逐如同律法让位给基督了(4:30)。基于上述清楚之比较,作者的结论是可期待的(4:31)。
四.生活的明证(5:1-6:10)
从第5章开始,作者劝勉他们以实际的生活来证他们因福音而得的自由,但不要放纵自由,加拉太书是论基督徒之自由的书。
A.自由之律法(5:1-12)
1.警戒(5:1-5)
作者先论基督徒自由之律,这律亦称为基督之律(6:2)。因基督的原故,加拉太人不必再受律法辖制而得自由了,但要小心,免得滥用自由或掉回律法主义去(5:1)。若靠着律法称义的便与基督隔绝,从恩典中堕落了(5:4);唯有靠圣灵,凭信心等候义的终点(参罗8:10,11)。
2.劝勉(5:6-12)
作者之语调在原来(5;6a)字上有所更改。他劝勉(5:8)加拉太信徒行事为人以信心为根(5:6b)(接上文,5:5),小心扰乱党人之拦阻,使十字架惹人讨厌的地方(靠恩典不靠行为)没有了(5:11)。
B.自由之生活(5:13-6:11)
1.圣洁的行为(5:13-26)
在警告与劝勉后,作者在三方面给他们一点建议,藉着生活表彰他们所信之福音。首点他指出的乃是在生活上的积极方面,要彼此相爱(5:13-15);消极方面,不可放纵情欲,要随圣灵之引导,圣洁的生活(5:16-21),结圣灵的果子(5:22-26)。
2.彼此的服事(6:1-5)
信徒彼此之间的交通应包括:(1)彼此赦免,用爱心挽回软弱的肢体(6:1);(2)彼此担代(6;2-5),除却自己的担子外(6:5),也要担负别人的(6:2)。
3.物质的分享(6:6-10)
受教的要供给施教的人,因这才能在他教导的事奉上有分(6:6),这也是神一贯执行的原则(6:7);种自私的便收割自私,种顺服圣灵的使收割永生(6:8),向人分享物质是应该的(6:10a),向信徒方面彼此分享更当如此(6:10b)。
五.结语(6:11-18)
A.最后劝勉(6:11-17)
作者在收笔结书时,还念念不忘加拉太教会的问题。他再度指出犹太教派的人因顾自己的体面(与外邦人接触),而倡说与他们相交之目的只不过是要他们受割礼而已(6:12),其实对律法的要求他们自己也不遵守(6:13)。但保罗不以此为然,若要夸囗(如犹太教派夸囗带引多人入教),除(1)基督,(2)基督的十字架,(3)自己的十字架外(6:17),他无一可夸(6:14),只劝他们在凡事上表明是新造的人(6:15)。
B.最后问安(6:18)
最后结语之中心仍以恩典为念,因这是福音的总纲(参弗2:8-9)。
*****
加拉太书是专论因福音而得来的自由,也可说是信徒因基督而有的自由。自由是恩典,滥用自由便是滥用恩典,放纵自由便是枉费恩典了(5:13)。
加拉太人乃情绪易走极端的民族,他们先前接待保罗如同接待自己的父亲或天使,就算把眼睛剜出来也心甘情愿(4:15),可是当他随从别的福音时,便待他如同敌人,可见人心诡变无常,也是今日信徒的写照。
信徒一方面领受浩瀚的神恩(2:21),得基督之代赎脱离咒诅(3:13),得着儿子的位分(4:6),就当顺着圣灵而行,不纵肉体的情欲(5:16),要满结圣灵的果子(5:22)。但曾几何时,我们多么的易变,不但不献上感恩的果子,还把恩典当作该受的,放纵私欲,埋怨顶撞,以为天堂在握,便生活松弛,就如**,污秽,邪荡,拜偶像,邪术,仇恨,争竞,忌恨,恼怒,结党,纷争,异端,嫉妒,醉酒,荒宴等类之恶(5:19-21),比不信的人更甚。求主怜悯,不要使我们在恩典中堕落了(5:4),因为既已与基督同钉十字架,就世界论,自己不再是属世的(6:14),活着的不再是为己,而是基督(2:20),就不应使罪在身上复活过来,废掉神恩,使基督枉然死了(2:21)。
罗兰夫人说:自由,自由,多少罪恶借汝名而行,正是很多败坏基督徒的写真。但如有人说:不能让圣灵管束自己的人,按定义说已失丧自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