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了解圣经论上帝儿子的说法,有何法则。
二、关论到我们的主耶稣基督,我们坚持教会的法则,就是散布于圣经中,并由大公教会博学的经学家所表达的,那即是,上帝的儿子照着祂所有上帝的形像说,是与上帝同等,照着祂所取奴仆的形像说,是比父小。
在奴仆的形像里祂不仅比父小,而且比圣灵小,甚至比祂自己小,——这不是说原来的祂比祂小,而是说在世时的祂比祂小;因为祂取了奴仆的形像,并没有失掉上帝的形像,正如第一部中的所引圣经的见证。
虽然如此,圣经里却有些地方叫人不知道应采用哪一种法则,把子看为既自取了人的样子就比父小呢,还是把子看为并不比父小,乃是与父同等,从祂而来,出于神而为神,出于光而为光呢。
因为我们称子为出于神而为神;但我们称父为神,而不是出于神而为神。
由此显明子是另外一位,而且是那另外一位之子;但父不是出于子,而是这位子之父。
因为每一子是出于父;但父并不是出于子,乃是为其子之父。
三、圣经中有些地方论到父和子,是指着祂们本体上的合一和同等说的。
例如说:“我与父原为一”(约10:3),又说:“祂本有上帝的形像,不以自己与上帝同等为强夺的”(腓2:6),以及其他一类的经文。
又有些经文表示子因奴仆的形像,那就是因祂自取可改变和属人的本质而比父小,例如说:“我父是比我大的”(约14:28),又说:“父不审判什么人,乃将审判的事全交与子。”
稍后祂又继续说:“因为祂是人子,就赐给祂行审判的权柄。”
再者有些地方表示祂比父既不小也不同等,不过说祂是从父出来的,例如说:“因为父怎样在自己有生命,就赐给祂儿子也照样在自己有生命”;又说:“子凭着自己不能作什么,惟有看见父所作的,子才能作。”
(约5:22,27,26,19)假如我们认为这种说法是因子取了人的形像而比父小的缘故;那么父在子以前就必在水上行走了,用唾沫和泥开了生来瞎眼之人的眼睛,并行了子于肉身显现时在人间所作其他的事(太14:26;约9:6,7),好使祂也能行这些事,因为祂说,子除非看见父所作的,祂凭着自己就不能作什么。
然而,就令一个人疯了;谁会这样想呢?
所以这些经文这样说,乃因子的生命像父的生命一样是不改变的,而祂却是从父而来。
又因父和子的工作是分不开的,而工作却是由父赐给子的;也因子这样看见父,使祂因看见父而是子。
因为从父而来,就是说,由父所生,对祂无非就是看见父;而看见父工作,无非就是与父同工,但不是凭着自己,因为祂不是由自己而来。
因此经上说:“祂看见父所作的事,子也照样作”(约5:19),因为祂是出于父。
祂既不是以同一的方法作别的事,如一画家照着他看见别人所绘的像绘别的像一般,也不是以别的样子作同一的事,如身体受心思指挥写字一样;祂乃是如祂所说:“父所作的事,子也照样作。”
祂既说“所作的事”,又说“照样”;因此父和子工作不分,而且同等,不过工作是由父及于子。
所以子凭着自己不能作什么,惟有看见父所作的,子才能作。
圣经这样说,不是指一位比另一位小,而只是表明那一位出于那一位。
有些人却误以为这是指子比父小说的。
我们中间有些在这些事上少受教诲的人,要照祂奴仆的形像去看这些经文,以致把它们误解了,而因此感到困恼。
为求避免这种困恼,我们应当持一法则,即是:这些话没有说子是小些,而只说子是出于父。
所以这些话不是祂与父的不同等,而是指祂的生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