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父与子在本体上合一是从“我们合而为一”而推想。子与父在智慧和凡事上都平等。
四、我不知道在圣经上“他们合而为一”曾经用来说到不同性质的事物否。
但若有一个以上同一性质的事物,在情趣上不同,它们就情趣不同而言,并不是合而为一。
因为假如门徒们因都是人的缘故已经合而为一了,祂就不会为他们向父说:“叫他们合而为一,像我们一样”(约17:11)。
但因保罗和亚波罗都是人,也有相同的情趣,所以保罗说:“栽种的和浇灌的合而为一”(林前3:8)。
所以,若把几件东西无条件地称为一,那便是指它们同一本质同一本性,既没有分歧,没有异见。
但若加上条件,说它们怎样有同一之处,那便是指它们虽在性质上不同,但在某种方面,是成为一的。
例如灵魂与身体决不是一——因有什么像它们这么歧异呢?
——除非我们把它们看为一人,或是一兽。
因此使徒保罗说:“岂不知与娼妓联合的,便是与她成为一体吗”(林前6:16);他不说,他们是一,或他是一;但他加说“一体”,好像这是由联合男女的身体而成的一体。
他又说:“与主联合的,便是与主成为一灵”(林前6:17)。
他没有说,与主联合的,便是与主成为一;他乃是加说:“一灵。”
人的灵与上帝的灵本性不同,但它们因联合而成为由两个不同的灵而有的一灵。
上帝的灵没有人的灵,原是可称颂完全的,但人的灵没有上帝的灵,便不能蒙福。
我想,主在约翰福音中屡次多说到他自己与父的合一,或我们彼此间的合一,但从来没有说过,我们也与祂自己合而为一,这也并不是没有缘故的。
祂只说:“叫他们合而为一,像我们一样。”
所以父与子合而为一,乃无疑是指本质上的合一;而有一上帝,一伟大,一智慧,正如我们所论断的。
五、那么父何以是大些呢?
因祂若是大些,祂就是在伟大上大些;但子既是祂的伟大,那么子既决不大于生祂的父,而父也不大于祂之所以为伟大的子;所以二者是同等的。
怎样同等呢?
岂不是在存在上同等吗?
因为对祂存在是一回事,而伟大又是一回事。
或假如父在永恒上大些,子就在凡事上不是同等的。
那么,祂从何是同等的呢?
你若说在伟大上同等,那么那少有永恒的伟大,就不是同等的,其他仿此。
或许祂在能力上同等,但在智慧上不同等吗?
但那少有智慧的能力,岂是同等的呢?
或祂在智慧上同等,但在能力上不同等吗?
但那少有能力的智慧,岂是同等的呢?
所以祂若在什么事上不同等,祂就在凡事上都不同等。
但圣经上说:“祂不以与上帝同等为强夺的。”
(腓2:6)。
所以任何真理的敌人,只要他觉得他应服从使徒的权威,就必承认,子与父在凡事上同等。
不拘他愿意提起什么事,我们都会向他证明,凡关于子的本质所说的,祂都与父同等。